A.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央行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广泛参与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与银行业既合作又竞争,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传统的支付服务一般由银行部门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直接转账服务等,而新兴的非金融机构介入到支付服务体系,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前台支付或后台操作服务,因而往往被称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践证明,非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务,大大丰富了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效缓解了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等社会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领域,其业务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量相比还很小,但其服务对象非常多,主要是网络用户、手机用户、银行卡和预付卡持卡人等,其影响非常广泛。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督管理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通过业务创新不断丰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务效率、顺应社会公众不断发展变化的支付服务需求的同时,大力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在组织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登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支付体系的重要实践,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顺应社会公众意愿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符合非金融机构在遵循平等竞争规则基础上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保障资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国家关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要求的需要,必将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2.问:《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为“结合国情、促进创新、市场主导、规范发展”,并据此确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
“规范发展”,主要是指建立统一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不同机构从事相同业务时遵循相同的规则,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
“促进创新”,主要是指坚持支付服务的市场化发展方向,鼓励非金融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以市场为主导,不断创新,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活动对支付服务的需求。
3. 问:国际上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如何进行监管的,《办法》是否借鉴了国际经验?
答:国际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美国、欧盟等多数经济体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有序、规范从事支付服务。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建立检查和报告制度、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权益、加强机构终止退出及撤销等管理。
美国将类似机构(包括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制定法律对货币服务进行监管。这些法律普遍强调以发放执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从事货币服务的非银行机构。从事货币服务的机构必须获得专项业务经营许可,并符合关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从业经验等相关资质要求。货币服务机构应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性和安全性等,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这类机构还应符合有关反洗钱的监管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等。
欧盟就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机构先后制定了《电子货币指令》和《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并于2009年再次对《电子货币指令》进行修订。这些法律强调欧盟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只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或类似保证;电子货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备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与之类似,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并且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
韩国、马来西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等亚洲经济体先后颁布法律规章,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人必须预先得到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的授权或许可,并对储值卡设置金额上限等。
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相关问题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人民银行在全面客观地分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
4.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五章五十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办法》的立法依据、立法宗旨、立法调整对象、支付业务申请与许可、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以及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总体经营原则等。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主要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和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两级审批程序。市场准入条件主要强调申请人的机构性质、注册资本、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资信状况及主要出资人等应符合的资质要求等。此外,明确了支付机构变更等事项的审批要求。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主要规定支付机构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系统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经营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按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报备与披露业务收费情况、制定并披露服务协议、核对客户身份信息、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等资料、规范开具发票等。资金安全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在同一商业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且只能按照客户的要求使用。系统运行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及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等。此外,支付机构还需配合人民银行的依法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罚则,主要明确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各责任主体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过渡期要求、施行日期等。
5. 问:非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哪些支付服务?
答:《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
(1)网络支付业务。《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2)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3)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等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6. 问:为什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制度?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等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审批部门认定,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支付业务许可制度。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办法》旨在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遴选具备良好资信水平、较强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下规范从事支付业务,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7. 问: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以此建立统一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强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持续发展能力。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资本实力。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千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出资人。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其实际控制权和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均应符合关于公司制企业法人性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一定盈利能力等相关资质的要求。
(4)反洗钱措施。申请人应具备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并于申请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
(5)支付业务设施。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6)资信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考虑支付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要求等,申请人还应符合组织机构、内控制度、风控措施、营业场所等方面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办法》实施细则中细化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和无犯罪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
8. 问:《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等,《办法》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申请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受理,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社会监督反馈信息等,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准予成为支付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9.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保护客户备付金的措施?
答:支付机构可以自主确定其所从事的支付业务是否接受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自愿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的货币资金。
《办法》在客户备付金保护措施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
(1)明确备付金的性质。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2)限定备付金的持有形式。第一,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第二,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第三,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能自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3)强调商业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时,必须经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进行复核。
(4)突出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职责。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
10. 问:如何处理虚假申请行为?
答:《办法》强调申请行为必须真实、可信。区分申请是否已被受理或申请人是否已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等情形,《办法》对申请人的虚假申请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1)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11. 问:擅自提供支付服务将受到怎样的惩罚?
答:《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或者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问:《办法》实施后有哪些过渡期安排和配套措施?
答:《办法》平等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拟于《办法》实施后申请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前者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市场或者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将抓紧拟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对《办法》中有关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相关申请资料的内容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义务等条款进行细化与说明。相关业务办法主要是指导支付机构规范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办法(或指引),特别是有关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形成合力,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B. 办理支付结算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五条 银行、城市专信用合作社属、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C.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非金复融机构支付制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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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支付牌照的业务范围包括: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和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其中网络支付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数字电话支付和固定电视支付。这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D. 详细介绍下中国银行的现代支付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hina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CNAPS ) 为世界银行技术援助贷款项目。
主要提供商业银行之间跨行的支付清算服务,是为商业银行之间和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支付业务提供最终资金清算的系统。
是各商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 资金清算的枢纽系统,是连接国内外银行重要的桥梁,也是金融市场的核心支持系统。
并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自主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
(4)金融机构支付系统要求扩展阅读: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要作用:
1、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
2、支撑多样化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
3、培育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4、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5、适应国库单一账户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7、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目前,我国的支付系统基本架构以央行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系统、金融市场支付系统和第三方服务组织支付系统为必要补充,各支付系统协作互补、有机统一,构建了保障经济金融活动安全平稳的支付体系。
央行支付系统作为支付清算的主渠道,是我国支付系统的中流砥柱。央行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E. 中央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使用之前,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之间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资金清算。
金融机构往来核算的内容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包括同城票据交换及清算、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同业拆借等;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往来,包括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办理再贴现及通过中央银行汇划款项。
具体包括:
1.各银行按国家规定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
2.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贷款。
3.各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相互占用的资金。
4.拆借。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
5.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如自身资金紧张,可将通过办理贴现取得的票据转让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和规定的利率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商业银行,待票据到期后,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向商业银行兑取现款。前面已介绍过,商业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从性质上说,类似于贷款业务,那么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再贴现业务,也就类似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不同系统银行之间的账务往来,具体来说,金融机构往来是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资金划拨、缴存存款和办理结算等业务而引起的资金业务往来。
F.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对传统金融机构构成哪些威胁
第三方支付主要是做支付服务,传统金融主要是揽储和借贷服务,它们之间有关联。但是也有区别,总体来说第三方支付对传统金融不会造成冲击。反而能够互相帮助共同富裕
G.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金融机构吗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国内做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是与银行合作)的的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回。
金融机构答,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H. 银行金融机构正式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申请怎么写
主要是通过清算中心了,有一个是票据交换所,各银行把票据都汇总到一起,然后算轧差。就是这样了。现在通过的是电子计算机系统,更加快捷方便。
I. 银行支付系统需要注意的哪些法律风险
(1)支付系统风险的种类 ①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支付过程中因一方无法履行债务带来的风险。信用风险的发生源于支付过程的一方陷入清偿力危机,即资不抵债。 ②流动性风险。是在支付过程中一方无法如期履行合同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的区别在于违约方不一定是清偿力发 生危机,而仅仅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如期如数履行债务,但如果给予其足够的时间,该方可以通过变卖资产筹措相应资金满足清算的要求。 ③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指支付过程中一方无法履行债务合同造成其他各方陷入无法履约的困境。系统风险是支付系统构造中各国货币当局最为关注的问题,由于支付系统的运转直接支撑着一国金融市场的运作以及经济活动的进行,支付系统的中断必然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秩序紊乱 ,经济活动停顿,使整个国家经济陷入危机。 ④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指由于缺乏支付法或法律的不完善,造成支付各方的权力与责任的不确定性,从而妨碍支付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⑤非法风险。非法风险指人为的非法活动如假冒、伪造、盗窃等。非法活动严重损害了人们对支付系统的信心,阻碍了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⑥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在现代支付系统运用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及通讯系统出现技术性故障时使整个支付系统运行陷入瘫痪的潜在风险。 (2)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风险的管理支付系统风险监管是中央银行的职责之一,以美国为例,目前美联储对支付系统风险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大额清算系统当日透支的收费。当日透支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在一个营业日中其储备账户余额为负。当日透支的存在,使联储银行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为了控制金融机构在联储账户上的当日透支,从1994年4月开始,联储对金融机构平均每日透支进行收费。收费的平均每日透支包括由FEDwIRE资金转移及记账证券转移两部分产生的合并透支额(在此以前,联储对记证券产生的透支不予管理),其计算方法是对FEDWIRE营业间内(目前正常营业时间为十小时)每分钟的最后时间金融机构储备账户的负值加以总计(正值不予计算),再将总透支额除以当日EDWIRE运行的总分钟数得到金融机构每日平均透支额。联储对每日平均透支领减去相当于银行合格资本的10%的部分征收费用。但联储保留根据市场反映情况对征收标准进行修改的权力,联储有权加速对金融机构当日透支征收费用的进行,也可以将费用征收标准加以改变。 ②最大透支量。为限制金融机构在储备账户上当日透支的总量,联储对产生储备账户透支的各金融机构分别制定最大透支额,即一个金融机构在一定时间内可以产生的净借记头寸总量。一个金融机构的最大透支额的计算等于该机构的资本金乘以一个透支类别乘数。联储为各金融机构设定了五个透支类别,其类别乘数如下: ┌──────┬───────┬──────┐ │ 透支类型 │ 两周平均乘数 │ 单日乘数 │ ├──────┼───────┼──────┤ │高│ 1.5 │ 2.25 │ ├──────┼───────┼──────┤ │ 高于一般 │ 1.125 │ 1.875 │ ├──────┼───────┼──────┤ │ 一般 │ 0.75 │ 1.125 │ ├──────┼───────┼──────┤ │低│ 0.20 │ 0.20 │ ├──────┼───────┼──────┤ │零│ 0.00 │ 0.O0 │ └──────┴───────┴──────┘ 联储在设定透支类别乘数时,可以给金融机构两种选择,一是两周平均乘数,一是单日乘数。联储认为,由于金融机构的支付活动每天都可能发生波动,因此设定两周平均乘数将为金融机构提供较大的灵活性。两周平均透支额的计算根据金融机构在两周时间内每天在储备账户产生的最大透支额加总后除以计算周期内联储的实际营业天数。如果在计算周期中某天金融机构的储备为货记头寸,则该天金融机构的透支额视同为零。金融机构在两周内的最大透支额则等于两周平均透支额乘以透支类别乘数。单日类别乘数要高于两周平均乘数,主要是为了控制金融机构在某天中产生过大的透支,迫使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手段,加强对每日信用量的管理。 联储规定,如果一个金融机构在一个营业日中所产生的当日透支基本上不超过1000万美元或相当于资本的10%两个数字中较小的一个,则认为该金融机构对联储造成的风险较小,无需向联储提交其自我评定的最大透支上限保证,从而减轻金融机构进行自我评定的负担。 ③记账证券交易抵押。联储对金融机构当日透支的计算是将金融机构的资金转移透支和记账证券转移透支合并计算。对一些财务状况比较健全,但却由于记账证券转移造成超过最大透支额的金融机构,联储要求他对所有的证券转移透支提供担保。对于抵押品的种类联储没有特别的要求,但抵押品必须要能够被联储接受。 经营状况健康,没有超过最大透支额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对其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透支提供抵押品,但提供抵押品并不能增加他们的最大透支额。 ④证券转移限额。联储对金融机构通过FEDwIRE进行的二级市场记收证券转移限额规定不能超过5000万美元,以减少证券交易商因积累头寸而造成记账证券转移透支。证券交易商积累头寸是造成记账证券转移透支的重要原因。 ⑤对金融机构支付活动的监测。联储对金融机构支付活动的监测一般在事后进行。如果一个金融机构当日净借记头寸超过其最大透支额,联储要把该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召到联储,与其讨论减少该金融机构减低当日透支的措施。联储有权单方面减少该机构的最大透支额,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或维持一定的清算余额。对于联储认为不健康并在联储产生超乎正常透支的金融机构,联储对其头寸情况进行现时跟踪,如果该机构的账户余额超过联储认为正常的水平,联储可以拒绝或延迟对该机构支付命令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