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通过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有利于( )
【答案】D
【答案解析】通过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有利于降低处理不良资产的成本。
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银行不良资产,为什么会有人买呢那不如同买了一颗别人不要的烂白菜么
首先来,没有哪个老板会傻到去做亏本自生意。
其次,购买银行不良资产的人会根据不良资产的危险程度确定购买不良资产的价格,如果危险程度越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银行不良资产的价格就会越低,如果购买银行不良资产的人以后能够从不良资产取得收益的话,收益就会越高。所谓收益与危险性成正比。购买价格越低,就算亏了,也不会亏很多,一旦赚了,往往是有很高收益的。
再次,要正确认识银行不良资产,银行不良资产并不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资产,比如有些银行的债务人可能会一时的资金困难,没有办法对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进行偿还。一旦债务人将来有一天有了资产,能够偿还银行的债务,购买不良资产的人就有赚的。银行债务人因为信用原因,重新补还银行的钱时,他们所需要负担的利息往往是很高的。
在国家法规的支持下(例如国家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管理以及信用不好的人在与金融打交道时会有很多限制),还有购买银行不良资产的人对不良资产的追查下,都会约束债务人偿还债务。目前有很多人都会愿意冒险,一旦成功,他们会获得很多收益,历史上因购买不良资产而爆发的人其实是很多的,据说巴菲特就曾经因为从事这方面的事而大赚了一笔。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
③ 如何处理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
以目前的法规和互联网发展的阶段,互联网处置模式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综合处置平台形式;模式二:收益权转让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转型期、产业结构调整期,从过去的依靠投资、出口来拉动经济的高速粗放期逐步转变为以改革、创新为主导的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新常态的背景下,一些长期依赖要素投入来促进发展的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财务状况每况愈下、偿债意愿明显下降,银行业风险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另外,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一定程度上给商业银行转型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利率市场化、经营互联网化等课题摆在了银行面前。面对经济新常态,如何破解难题、化解风险,用改革创新的思路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新常态下的不良资产 金融行业与经济周期的变动有强烈关系。当经济上行时,企业信贷需求旺盛,资产质量保持较好,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难度和压力相对较小;但当经济进入调整期,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和宏观政策趋于稳定,部分过去发展过热的行业和企业出现了不景气,“潮落效应”加速传导放大,管控信贷资产质量面临较大压力,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难度加大。一方面,大量关注类、限制类甚至淘汰类企业和项目由于经营不景气,现金流匮乏,亟需资金维持正常运营,它们普遍希望放宽准入门槛、放宽抵押担保等条件,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总需求降低,不少优质企业或项目普遍减少了融资需求,商业银行面临有效信贷需求不足和流动性过剩的双重压力。新常态使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由于经济下行,企业盈利能力下滑,加之市场需求不旺,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下跌,一些企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明显下降。根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4年三季度的统计数据,不良资产余额为7669亿元,不良资产率为1.16%,其中次级类为0.55%,可疑类为0.46%,损失类为0.15%,从数据上看都高于上季度。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现象开始抬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增加的同时,直接清收、诉讼清收难度明显加大。与此同时,由于景气指数下降,投资缺乏动力,重组盘活面临较大困难;拍卖、债务重组、兼并等手段达到资产保全的难度越来越大。传统模式的弊端 在新常态下,不良资产数量和处置难度不断增加,在传统方式中通过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竞价转让、打包处置等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不良资产处置,但据长期在资产保全一线的专业人士透露,在传统的线下处置方式中,不良资产交易的时间和资金成本都非常高,而且效率还比较低,同时还会经常出现道德风险,这种风险有别于我们熟知的操作风险,它主要是指为谋取私利而做出的有意不合规的行为。一方面,资产保全部门利用其特有的地位和权力,违背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和处置成本最小化原则,以表面“合法合规”形式,非法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通常表现为相关人员取得现金返佣、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行为。另一方面,少数直接处置人员利用其独家掌握的客户信息、社会关系等外部资源,内外勾结,低价处置不良资产,同时谋取个人利益。因此线下非公开或内部交易中,普遍存在银行信息不对称,资产被低估、被贱卖,最终覆盖不了相应的银行贷款的情况。
处置创新探索 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日新月异、发展模式不断创新、传统金融的交易方面被不断寄予新的拓展,研究不良资产处置网络化是目前进一步探索商业银行互联网化,处置方式信息化的重要途径。打破以往资产管理公司“独门独院”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将金融不良资产项目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出去,海量吸纳供求信息,通过市场公平定价、合理竞价方式转让金融资产。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权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机构必须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所以,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上述这些规则给不良资产互联网化业务范围做了一个范围,即非批量式处置模式才可以向社会开放。实际上,不良资产在很多人眼中属于垃圾产品,但是对于专业的处置机构来说是可以变废为宝的资源。笔者认为,以目前的法规和互联网发展的阶段,互联网处置模式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综合处置平台形式 通过第三方机构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运用当前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的趋势,将过去分散在线下和各省份的金融交易所有效地衔接起来,通过即时的信息发布,统一的竞价方式提高中小资产管理公司的参与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前端的交易活跃度。同时,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去信用类资产包数量过多的情况下低价贱卖的局面。目前,淘宝网上已经开设了不良资产拍卖的处置渠道,坊间也有不少传闻认为该举措是开启了不良资产触网的新局面。不过,笔者还是认为,该项目模式仅仅是增加了一个不良资产拍卖的网络途径罢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处置模式的本质问题。以现有的处理情况来看,商业银行批量转让必须通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操作,当资产管理公司购得不良资产包后,会分销给一部分投行,比如大家熟知的黑石、大摩等,而这些公司每年会在国内收购大量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有媒体去年8月份报道,黑石集团拟支持Jason Brown在香港设立的不良债权基金,可以看出国外投行普遍对持有国内不良资产具有一定的积极性。而随后我们可以发现,这部分投行获得了资产包后会在三级市场进一步分销给一部分民营的资产管理公司,这类公司普遍没有之前一级、二级市场的大型资产公司背景实力雄厚,所以长期以来都是只能从大型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行手中购买资产包。在这个分销过程中,可以初步看到一个层层加码的不良资产处置产业链,这条产业链上游的四大或者省级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或者分销价格具有很高的议价权。综合处置平台的运营原理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有所类似,但也有所不同,即参与的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当商业银行通过平台发布不良资产等处置信息,与此同时,对该资产信息有需求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平台同时进行集合竞价或者协议竞价等方式完成初步交易,平台在该交易过程中充当信息撮合等服务,而彼此之间的资金结算将通过托管行完成。推广综合处置平台的模式,一方面是要解决过去处置过程繁琐,不良资产被层层分销导致产业链过长,最终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处置效率被人为降低等弊端。另一方面,有助于扩大整个交易行为的参与程度,使得不同层面的合格参与主体可以在同一个交易平台进行合理竞价,广泛、公开的参与形式既符合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原则,同时也是互联网金融一直所推崇的平等参与原则。模式二:收益权转让形式 收益权转让形式在国外已实施多年,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了很好的途径。简单地说就是商业银行通过向合格投资者出售不良资产,将不良资产出表,需要指出的是,该项交易过程中,一般商业银行并不签署回购协议,这也是对不良资产未来收益不确定性做到风险隔离。一般都属于中小型支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获得资产包,然后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不良资产未来处置的预期收益作为转让条件,在较短的时间内满足其流动性的一种交易方式,相比目前淘宝网司法拍卖,收益权转让形式并不是抵押物处置的过程,更多的是类似SPV(特殊目的载体),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以不良资产处置后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的收益产品。该种形式的收益权转让,不仅增加了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更能加快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的速度,适度扩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杠杆倍数,有效地提高处置过程中的流动性,拓宽整个市场的投资渠道。从投资者角度上来看,由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收益权转让形式比较适合中小投资者参与,特别是小额分散的投资方式。另外,对于未来有重组兼并能盘活一定资产的项目可以采取股权投资等形式的处置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陆地区不良资产处置的门槛相对较高,具有一定的寡头垄断特征,某些时候商业银行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处于一定劣势,如何在当前新常态背景下,结合目前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趋势,逐步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门槛,让更多的市场力量来主动、科学地配置资源,是我们下一步需要逐步探索和讨论的重要话题。
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八条 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九条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资产公司审批。
(二)资产公司指定归口部门对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置方案及初审意见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实施。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前,如有必要,应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
(三)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通知全体成员,7人以上(含7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分支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5人以上(含5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全体到会人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含2/3)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十条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
(一)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本、评估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结果、同类资产的市价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重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可以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不得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拥有否决权。如调整处置方案,调整后的处置方案如劣于原处置方案,需按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重新审核。
资产公司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第十二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资产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时,应事先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置审批权。
第十五条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分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终结处置完成后报专员办备案。 第十六条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七条资产公司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资产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八条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
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下同)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他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置项目不需报财政部备案,由资产公司办理内部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
第十九条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非上市股权,下同)的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原国有出资人或国资部门指定的企业:
(一)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从事战略武器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的股权资产;
(三)资源型、垄断型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行业的股权资产;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公开转让的股权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除以下情形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一)资产公司向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国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经财政部商国资委审核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审计的每股资产净值为基础,由双方依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二)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购买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无须经过处置公告和资产评估,双方应根据企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重新履行资产公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第二十五条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债权。
第二十六条资产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公司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产。
第二十七条资产公司可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资产。对于打包处置项目,可采用抽样方式,通过对抽样项目的评估或内部估值,推断资产包的总体价值,确定打包转让的底价。
对于将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置的资产(包),资产公司必须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分摊成本,据实分配收益,不得人为调剂。
第二十八条资产公司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公告,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的需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资产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和代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第三十条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
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应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升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原则和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减少资产损失,资产公司处置资产中,凡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公司的共同资产,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维权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第三十三条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对未处置和未终结处置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括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等)应得权益继续催收。
资产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必须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第三十四条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对一个资产处置方案(金额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如预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置费用的,原则上应另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资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资产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资产公司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严禁对外披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置进行干预,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处置的干预。
第三十八条资产公司要强化一级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制约机制和授权管理,健全资产处置项目各种可行方案的比较分析机制,严禁采取超授权、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手段处置资产,严禁虚假评估,严禁伪造虚假档案和记录。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质上防范商业风险、道德风险,按照最优方案处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购的资产,应将整包资产的收购成本按照适当的方法分摊至包内的每户单项资产,作为该户单项资产的收购成本入账。
第四十条资产公司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方法确定资产处置的盈亏平衡点。计算盈亏平衡点时,应考虑资产收购成本、融资成本以及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和各项税费等因素。资产处置项目的预计回收价值可以弥补或超过上述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不足以弥补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差额为预计亏损。
第四十一条对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资产收购成本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未达到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预计亏损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三条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等政策性核销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从相关部门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资产公司对相关债权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和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公司及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资产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资产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六)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七)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九)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十)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三)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资产公司资本金项下股权资产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同时废止。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⑤ 为什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将不良资产证券化
从实践上看,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方式。
从我国国情来看,回不良资产证答券化的意义:
一是有助于加快金融市场风险化解,降低商业银行风控压力。
二是有助于盘活像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首的中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存量资产,更好地发挥金融救助功能。
三是有助于进一步丰富资产证券化市场产品种类,满足不同的投资需求。
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怎样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
一般都是以打包的形式处理给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个资产包里大概有几百家专公司,有的情况属好一些,有的是已经破产的企业,一点儿回收希望都没有。然后总体做尽职调查,总体做评估。最后给出一个大概的价值,4大资产管理公司给钱之后换取对方银行的债权凭证和一些相关的档案,如果有的不良资产已经诉讼,他们还会取得相关的诉讼材料,判决书等。
资产管理公司取得这些债权后,可以自己回收或者转手卖给其他的买家,从中取得利润。
自从2008年以后,国家对不良资产清收的监管越来越严,法律也越来越严格,如果缺少一点儿东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催收都可能导致不良资产颗粒无收,另外,诉讼过程中,即使胜诉得到的钱也不一定真的能达到预期的债务+利息那么多,法院会酌情宣判,酌情执行,要以经济发展为大方向,债权人的利益只能做到相对保护。
⑦ 国有银行坏账剥离给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之后,发生了什么
1999年开始,信达、华融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奉命处理四大商业银行上万亿不良资产,十年后这些“坏账银行”又借市场化跳板把更多账单塞进国家手中,如此辗转腾挪的后果便是,坏账不减反增,全体纳税人掏腰包。
要了解今次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仿照“信达模式”设立共管账户的性质,就必须知道中国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前世今生。亚洲金融风暴中的1999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将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1.4万亿元的巨款坏账果断剥离,对口设立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简称AMC),以求换得金融业和整体经济的轻装改革。财政部作为唯一股东向每家公司注资100亿元,并担保四大AMC从央行获得6041亿元再贷款,再向四大国有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共发行8110亿元金融债券,以此按1:1的对价购买不良资产。
在华尔街,处置不良资产的公司往往被称为“秃鹫”,他们靠那些“腐肉”为生,也替整个经济体清理垃圾。而这批中国金融“秃鹫”的设立目标也是为了在十年存续期内“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央行行长周小川曾说,首次剥离的1.4万亿不良资产“50%是各级政府行政干预导致的,30%是为了支持国有企业,剩下的20%才是银行自身经营造成的。”简单说,AMC的成立就是给中国金融业向市场经济转轨“擦屁股”的,正是这四家“坏银行”的存在让四大国有银行有了成为“好银行”的可能性。
2006年底,官方公开数据显示,AMC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21万亿,占接受总额的83.5%,现金回收约2110亿元,回收率约在20%左右。对于资产管理的十年成绩,外界褒贬不一。尽管处理不良资产是个高技术难度的活儿,尽管四大国有银行中工行、建设银行雄踞全球银行业赚钱能力前两位的成绩表明当初“扔下沉重包袱”、“以时间换空间”决策的正确性,但20%左右现金回收数据仍然表明,AMC辛辛苦苦十余年,银行系统不良资产还有1万多亿元,只是从商业银行挪到到AMC口袋里。
再考虑20%回收率背后的成本,AMC成立时从国有银行借调了工作人员,回收现金的费用率在8.65%。AMC前期将相对优质不良资产处理万之后,后期回收率一年比一年低,管理费用却一年比一年高。AMC管理人员曾披露:“如果回收100块钱你只能拿1块钱奖励,而制造100块钱费用你可能拿20块钱回扣,你选择哪个?”甚至出于十年存续期结束后前途未卜的担心,不乏有的AMC留着不良资产赚其他业务的钱,以免坐吃山空。
在AMC运作期间,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一直非常普遍。首先是“大限将至”的时间压力让AMC不得不在后期以迅速清空库存为目的实施“大甩卖”。曾参加过AMC资产包拍卖的业内人士称,因为经济周期而形成的不良资产如果必须在行政指令下的2006年底前处置完成,坑定会导致“贱卖”。他还透露,AMC为防范与私人交易时的道德风险,更倾向于卖给政府,价格自然也压的很低。
最为极端的例子发生在2006年,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将18.67亿国有金融不良资产低价转让,价格不足债权的1%。购买人随手仅靠其中一笔债权(约占总额1.4%),不仅收回了1800万的投入还另赚800万元。有业内人士甚至将之指斥为“崽卖爷田不心疼”的行为。事实上,AMC拥有不良资产处置的全部成本和收益信息,且掌握了资产折扣权,但回收率并没有硬性指标,运营损失由国家承担,这其中就产生了“寻租”空间。
2005年初,国家审计署披露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现已被查出各类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资金700多亿元,发现案件线索38件、涉案资金67亿元。时任审计署长李金华在通报中指出,一些AMC财务管理松弛,虚报、挪用回收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采取虚报冒领、截留收入、虚列费用等手段,将资金用于发高额工资及奖金补贴等。
监管机关还注意到,回收资产最大化及处置成本最小化似乎并没有被放在AMC日常业务最重要的位置。凭借手握上万个企业的债务处置权,AMC建立了涉及租赁、证券经纪、不动产和信托业务在内的分支部门,华融官网曾显示它拥有300家企业的股权,旗下拥有10家金融平台公司,2009年利润同比增长102.9%。但是,所有AMC的业务信息包括最为重要的资金回收率并不曾定期公开。《红色资本主义》作者卡尔•沃特直言,从不良贷款被剥离出银行资产负债表那一刻起,政府和这些资产管理公司间的资金流动至今仍不完全透明。
总结“坏账银行”过去十年,明显特点就是在上万亿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上“成效不大”,坏账只是挪了窝但钱并没清算。更为严重的是,AMC在十年运营中本身又再不断产生新的欠账。据统计,包括四家AMC在成立初期以及2005年再度剥离不良资产,央行提供给AMC的再贷款高达1.2万亿;AMC向四家银行发行的8110亿元债券10年后也无法偿还。
也就是说,4家AMC政策性业务回收的现金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后,绝大部分用于支付央行再贷款和金融债的利息,所剩下的能够偿还本金的微乎其微。以华融公司为例,银监会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末,华融公司共回收现金543.9亿元,而同时期,华融公司向工行支付全部累计应付金融债券利息389.16亿元,同时向人民银行支付再贷款利息45.78亿元,还有累计费用支出为28.91亿元,三项合计已达463.85亿元。
老账还没处理完,超过万亿的政策性业务亏损挂在了AMC的账上,这就是“坏账银行”十年后所面临的尴尬现实。不过在选择AMC选择后续改革路径的时候,事业单位政府“管饱”的优越性再次体现。2009年建设银行宣布持有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2470亿债券延期十年;随后中国银行业跟进延期债券10年,利率维持年息2.25%不变,财政部继续对债券提供担保。
另外,AMC欠央行的5739亿再贷款则停息挂账。正常情况下央行为保障资产负债大致平衡,每增加一笔债权就该相应的钞票。每还一笔钱,也要注销一笔基础货币。挂账意味着左边AMC不用再偿还贷款,右边也不再缩减货币,流动性停留在市场上,就有可能导致全社会的通货膨胀。
类似上述政策“管饱”落实到具体资产管理公司,就产生信达向市场化转型时的“共管账户”。2010年,国务院批复信达与财政部共设“共管账户”,将历史上形成的2000多亿元巨额挂账损失剥离至此账户,存续时间初定为十年。
“共管账户”本质上用未来的收益来还当前的欠账,做法是将剥离的不良资产置换成优质资产,财政部向信达发放等额付息债券,以其作为信达唯一股东未来预期可获得的分红以及所得税减免部分归还。引入“共管账户”方案后,财政部作为不良资产的债主不需要立即支付现金化解损失,而信达的财务报表将变得干净甚至“健康”,最终新帐、旧账都留给了未来。
2010年《证券市场周刊》撰文指出,从AMC接收不良资产开始,所谓“政策性收购”就是个数字游戏。十几年后,AMC欠央行约1万亿,签四大国有银行8200亿,原购入的1.4万亿不良资产只有20%现金回收。无论这些欠款是进入“共管账户”还是债券延期、停息挂账,都不过是在国家资产负债表的不同科目下“左兜换右兜”。但债务就是债务,企业核销要靠利润,财政核销要靠纳税,央行核销要靠通胀。
这些坏账隐藏在中国的GDP效益中,真正成为中国经济的泡沫。仅以“共管账户”剥离剩余坏账的做法匡算,如果后来的长城、东方都仿照信达、华融的方式操作,未来十年近万亿不良资产还是处理不掉,最后的结果分摊到全民每个人需要为此掏出将近1000元。而据西南财经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野华的测算,包括农行股份制改革的成本,中国金融渐进式改革成本已累计3.2万亿,若一次性核销,2009年中国GDP总量的10%就没有了。
凡是资本运作,必定有群体为此支付代价。央行与财政部不是创利企业,由央行和财政部承担不过是由纳税人承担成本的隐讳说法。分析中央财政拯救银行坏账的具体方法,也可以证明是如何为坏账买单的。当坏账积累的一定程度,银行只有用自身利润核销坏账才是直接支付。若国家动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就相当于直接向市场多投基础货币,以隐性通胀的方式摊薄所有人民币使用者的福利,以铸币税的方式搜刮国民以填补银行的无底洞。
此外,AMC向四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是由中央财政担保的,这种隐形担保的形式虽然不是直接的、一次性的买单,但最终是由中央财政间接、延期支付的。央行再贷款虽然目前已停息挂账,最后也还是通过流通领域的通胀造成物价上涨,民众买单。总的来说,起初的银行不良资产经过AMC处置后并没有减少,如今通过市场化改革又再塞回财政体系,坏账在被转移、被延期支付的同时仍然在被放大、被恶化,最终接盘的只能是全体纳税人。
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内通知》(财税〔2001〕10号)文件的规容定“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⑨ 资产管理公司是怎样与银行进行资产置换的怎么就剥离了银行的不良资产
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购入问题资产,通过拍卖、分割等手段变现,或注入版资金重新权出售其资产。从而获取差额利润。
例如:一家公司欠银行10亿元,但净资产只有8亿元,已经资不抵债,银行在法院的判决下接管该公司债券与债务。银行将这家公司作价7亿元卖给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就此损失3亿元,避免了进一步损失。而资产管理公司将其中的固定资产卖出5亿元,将专利等无形资产卖出10亿元,如果这家公司没有其它外债,则资产管理公司盈利3亿元。
当然,资产处置是十分复杂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