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公司 > 金融机构投诉处理监督处理机制

金融机构投诉处理监督处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1-01-26 08:16:26

A.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投诉处理监管员工作是什么,工作忙吗

看自己喜欢不喜欢,大概给你介绍一下

一、监督对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回评标专家、行政答监督人员

二、审查内容

  1.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 相关请求及主张;

  5.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 投诉人身份要求

  7. 是否超出投诉时限

三、处理方式

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取证、处理。

四、处理措施

通过调查、取证,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在处理过程中听取被投诉人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报主任室,进行集体讨论。

五、处理程序

  1. 办公室收件后,对投诉举报件进行初审

  2. 主任室批办后转经办人

  3. 组织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后提出书面意见

  4. 经讨论,主任室审核后,出具投诉处理书

  5. 投诉举报案件档案整理归档备查

六、办理时限

收件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七、监督处理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B.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的权限问题有哪些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的权限问题
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的主体较多,有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每一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均享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也同样会涉及到参与招投标的每一个主体的权利义务。
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不能直接处分某些主体,如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除非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一般不能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或者代替评标委员会对某个投标人的投标直接进行判定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机关一旦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招标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依法行使监督权,甚至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笔者曾接触到一起招投标纠纷案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要求,但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而直接进行评标。
行政监督机关经调查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条件,属于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而评标委员会未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认定评标委员会使用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了重新评标的处理决定。而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应当重新招标而非重新评标,并以此为由提起了行政复议。该案实际上有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行政监督机关能否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第二,若否定了评标委员会部分结果,应当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笔者认为,行政监督机关在该案的认定上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机关不能任意地否定评标委员会的结果,但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评审时,行政监督机关有权否定部分评审结果,以体现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者身份。
而评审结果被否定后,行政监督机关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种情形下,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均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处理意见时,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中投诉人的复议请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的重要环节,对目前实践中暴露的法律问题社会各界需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除上述分析的几个典型法律问题外,招投标活动投诉还涉及到其他大量的法律问题,相信招投标法律制度将会逐渐健全,招投标制度也会更加地完善和成熟。

C.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是多长时间

比比招标信息平台小许为您介绍: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D. 银行监督委员会会不会解决储户投诉

银监会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
主要功能就是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除此之外,它还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银监会主要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 基层税务分局处理投诉的建议

一、当前基层纳税服务投诉存在的问题。
在总局《办法》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县市一级税务部门基本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办法和工作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渠道不畅通。一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投诉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或部门受理,也没明确具体由哪级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往往是相关部门负责人指令某人或某部门处理。二是纳税人投诉方式不明确。以前我们在接受纳税人投诉事件方面主要是通过信件上访、向主管部门领导投诉,或者是电话举报等,没有一个向社会公开的渠道;三是少数纳税人因畏惧税务部门或税务人员,不敢直接投诉,而是向地方政府部门或社会反馈,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影响税务部门的形象。
(二)机制不健全。在《办法》没出台前,一是各地均没有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机制,对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环节没有规范的处理和应对流程、责任追究。二是从制度上、机制上、管理上、监督上没有强化对纳税服务投诉的日常考核,更没有防范和监控力度。
(三)处理不规范。在《办法》没出台前,我们在处理纳税服务投诉时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限,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迟迟不予答复;部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投诉中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相互推诿扯皮,不予认真处理,能挡就挡,能推则推;有的甚至认为纳税人投诉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过不去,明知有错也不闻不问,极力护短;对处理结果因“遮羞”也没有公开,缺少服务投诉透明空间。
二、产生纳税服务投诉的成因。
(一)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体系的逐步完善和纳税知识的普及面以及税收宣传力度、办税公开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国税总局近几年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纳税服务工作等进一步规范,更多纳税人开始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纳税服务不到位、行政执法不当或偏颇,将很容易形成纳税人的投诉或采取其他法律救济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二)税务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办税服务水平不高。
其实我们内部人员的因素是形成纳税人投诉的主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自身的权力,忽视纳税人的权利,执法意识差。不能正确摆正公正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在处理涉税事宜的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有的执法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收“关系税”、“人情税”、以权谋私、为税不廉。
二是注重自身的身份,忽视纳税人的需求,服务意思差。有的人以管理者、执法者自居,认为纳税服务是份外的,不能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给纳税人提供服务,对纳税人办税过程中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视而不见或久拖不办。
三是人员业务素质差。因自身业务不过硬,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依据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权限不得当、处理结果不公平,给纳税人造成损害。
(三)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主要表现为:岗责体系不健全,工作日常考核不到位,责任追究不严格,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备,违规处理不到位,“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激励机制不建全、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等等,这些都是形成纳税服务投诉的主要原因。
三、做好当前基层纳税服务投诉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责任意识。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正确看待纳税服务投诉这一问题,既不能回避也不能搪塞,更不能将纳税服务投诉看成是税务机关的负担。要从完善制度,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入手,加强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管理。
充分认识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增强责任感,更多地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工作思路和措施,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准确把握纳税人的合理需求,认真细致妥善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及时解决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
按照省局要求,特别是要转变服务观念,全力服务好纳税人,以减少产生纳税服务投诉的可能性,做到让投诉人能够息诉罢访。
一是要破除执法“强势论”,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就是要转变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观念,树立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理念,在执法角色上要由“执法+管理”的强势角色向“平等+服务”的平等角色转变,更多地考虑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纳税服务源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和需求的满足,即“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也就是要以纳税人的正当需求作为我们改进税收管理的重要信号,以纳税人的满意度作为衡量纳税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在工作的主导方向上,要由以满足征税需求为主向以服务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主转变,在设置管理流程、提供纳税方式时要设身处地为纳税人着想,多一些“换位思考”。二是要破除“对立论”,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是最好的服务理念。就是要转变把执法与服务对立起来的单纯执法观念,防止出现执法与服务“两张皮”。公正执法、公平税负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纳税服务的基本目标,就是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进而推动依法治税。因此,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在规范执法中体现服务,在优化服务中促进执法。三是要破除“份外论”,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是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责的理念。实践中,有人认为纳税服务是份外的事情,是“软指标”,与税收征管主业关系不大,抓不抓无关紧要。这种认识上的偏差要坚决纠正过来。必须明确,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是税务机关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二)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税务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按照《办法》所明确的投诉受案范围即包括税法宣传、纳税咨询,也包括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包含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查各个环节。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增强税务人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强化人员更新知识学习,特别是新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人员运用政策、把握政策的准确度。其三是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如《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税务人员的工作用语、工作态度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纳税人可以投诉,因此,我们的服务是否文明、规范、符合要求,等等这些在日常工作中也是不容忽视的。再如《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税务机关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一次以上纳税评估或者进行两次以上税务检查的”
纳税人可以投诉,这就要求我们国税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要规范我们的行为,甚至包括我们的工作规划和工作部署。
(三)畅通纳税服务投诉渠道。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投诉,不仅反映了税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同时也是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爱护,所以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该辩证的看待纳税服务投诉工作,尽力为纳税人投诉提供便利条件。
一是作为基层国税机关应通过办税服务厅设立维权或投诉窗口、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公开纳税服务部门投诉电话和社会第三方等多种途径,畅通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受理纳税服务投诉;
二是在纳税人采取直接投诉、实名投诉的同时,也可以允许纳税人选择委托投诉或匿名投诉等多种方式,畅通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受理纳税服务投诉。
三是在纳税人向所在地纳税服务部门投诉的同时,也可以允许纳税人向上级税务机关或向纪检、监察等执法监督部门投诉,畅通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受理纳税服务投诉。
同时我们还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并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公布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投诉人提供便利。

(四)完善机制、规范程序。
一是要明确职责。目前各地均设立了办税服务厅或纳税服务专门机构,因此,县市级纳税服务科(股)或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服务投诉的管理部门,作为纳税服务投诉的管理部门应该明确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事项的审核处理、投诉处理结果的回复和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等。同时相关部门如税政、法规、监察等也应当按照业务分工,配合纳税服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投诉工作。
二是要规范流程。主要是要通过完善纳税人投诉受理办理制度,规范纳税人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处理方式、调查与办理程序和答复回访、反馈机制,明确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在机关内部的流转过程和各环节办理时限,从环节和流程上加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三是要强化监督。主要是要建立和完善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考核体系,强化对工作的日常考核,加大防范和监控力度,确保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及时、有效处理,全面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五)注重处理结果及信息反馈的综合利用。
一是纳税服务部门应定期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总结阶段内热点、焦点或共性问题,形成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强化投诉处理结果应用,及时解决纳税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与问题,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以及纳税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加强外部信息反馈,对纳税服务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实事求是的反馈给投诉人,虚心听取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F. 银监局处理消费者投诉经过哪些程序

1、是接诉、受理、立项和转办阶段。

2、是立项投诉的调查和处置内阶段。

3、是立项投诉容的后续监管阶段。

具体程序你可以参考查询:银监办发[2018]1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



您若要举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和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请以书面形式向当地银监局信访,详述举报对象、举报事件经过及性质、相关证据、举报人姓名及联络方法等,并附上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来说,银监局对口述形式或匿名举报都不便受理。

银监局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热线(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部门,对其开展的相关纠纷处理工作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举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的信访事项,银监局将开展针对性的调查,如举报事项属实,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G. 浅谈如何做好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刘钢(辽宁省凌源市卫生监督所 辽宁凌源 122500)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对卫生的安全意识和参与意识越来越高,有关卫生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也越来越多。认真及时做好投诉举报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利益被侵害问题,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公共卫生隐患,不仅是提高行政效能,为民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卫生执法工作能力的充分展现。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多为投诉和举报的复合体,并以来电、上级交办、来信或者来访等主要形式进行反映,个别与新闻部门共同投诉。投诉举报人为保护个人利益及安危通常采取匿名投诉或举报,有时反映情况不明确、地址不详细,造成无法核实、查处困难[1]。许多举报人请求对其诉求主张予以支持并追偿其损失,由于当事人的社会背景、文化层次及自身状况不同,诉求主张往往差异较大,增加了应对和处置工作的难度。同时,由于某些投诉和举报的问题排查工作环节多,用时较长,易使当事人产生不满,不仅影响工作质量,而且造成了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我认为,卫生监督机构应将科学监管理念融入举报投诉的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应对工作制度和处置工作程序的前提下,运用综合管理手段抓好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三个环节,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真正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人民群众卫生安全。 1 受理 1.1 受理范围 认真阅读并分析投诉举报材料的内容,确定受理范围,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抓住重点,查找投诉举报材料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条不紊,有的放矢,防止片面性和盲目性。卫生监督所是执法机构,不同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服务机构,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方可受理,在没有上级命令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参照、比照法规受理,更不能因为熟悉卫生知识而服务性执法。在受理时,也要主动了解举报人的诉求,使其投诉问题、诉求(诉求为先)均为本机构管辖,且与其它机构无重要交叉时,才能受理。 1.2 受理时的人文关怀 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看似简单,却是卫生监督机构与当事人交流沟通、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因卫生或服务达不到预期目的或引起其它问题时,常常情绪激动,言语措辞偏激,有些人不仅对其举报投诉的对象不满,甚至对卫生监督机构也不满,给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增加了难度。我认为,受理人员必须努力与举报投诉者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才能利于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受理人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及应对和处置复杂问题的能力,耐心细致地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并认真做好记录,真诚地了解相关情况,使其在诉说过程中逐渐缓解精神压力,提升对卫生监督机构的信任度。受理人员要充分告知当事人查办工作程序,使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对受到伤害的当事人要关心、关怀,对应用医学和卫生健康相关知识做一些必要的解释和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紧张和恐惧情绪,强化当事人卫生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 立案调查 2.1 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注重时效。举报和投诉往往是针对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的行为,而事件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如果卫生监督部门不及时调查处理,就会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就难以对举报投诉的内容开展调查,甚至无法确定举报投诉内容是否属实,有无违法行为。 2.2 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整个调查处理过程应严格按照卫生监督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做出的决定要证据完备,引用法律法规条款适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3 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利用调查机会,认真向被调查对象宣传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使被调查对象理解和配合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3 回访与总结 3.1 具体工作中,监督机构内设法规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案情,督促相关承办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置,保证查办结果客观公正。 3.2 调查处理完投诉举报案件后,卫生监督员要善于总结,不断汲取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定期分析,及时掌握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以便有针对性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努力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卫生投诉举报已成为卫生行政部门联系群众,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群众利益无小事,做好投诉举报受理调查工作,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发展[3]。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卫生监督工作要求,进一步开展好投诉举报受理调查工作,我们要认真处理每一个电话,每一封来信,确保投诉举报件件有回音并针对群众投诉举报的热点,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履行卫生监督职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H.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全文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I.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的权限问题有哪些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实施招投标监督的重要环节,但是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回善之际,招投标投诉答处理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本文以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为例,对投诉主体资格认定、投诉人举证责任、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权限等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

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

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首先应对投诉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进行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即规定招投标投诉主体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类,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非常模糊,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也就成了投标投诉处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对的棘手问题。

J. 12331投诉举报处理时限是多少天

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定》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10)金融机构投诉处理监督处理机制扩展阅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受理、办理程序、信息管理、监督与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受理

第十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指定受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五)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参考资料:网络-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

与金融机构投诉处理监督处理机制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国银行货币收藏理财上下班时间 浏览:442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公司 浏览:520
公司分红股票会涨吗 浏览: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规模品种 浏览:950
跨地经营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浏览:343
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基金吗 浏览:671
开间金融公司 浏览:482
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一的章节 浏览:207
货币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浏览:590
投资几个基金合适 浏览:909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 浏览:273
亚洲指数基金 浏览:80
金融公司贷款倒闭了怎么办 浏览:349
金融服务人员存在的问题 浏览:303
怎样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浏览:123
今天鸡蛋期货交易价格 浏览:751
汕头本地证券 浏览:263
利市派股票代码 浏览:104
科创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浏览:737
2016年指数型基金 浏览: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