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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所需资质

发布时间:2021-01-29 06:01:07

Ⅰ 巨鼎君富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否需要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资质或牌照

2009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专统一了我国金属融机构分类标准,再次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明确我国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涵盖传统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企业年金、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巨鼎君富作为从事居间服务的咨询服务公司,并不属于金融机构范畴,其从事业务也不需要取得金融机构牌照,如上所述,从事咨询与管理的居间服务,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即可开展全面业务,属于现代服务类企业。

Ⅱ 土地评估异地金融机构需要什么资质

土地评估资质等级分省级土地评估资质是乙级的,国家级是甲级。
不过,有地地方土地局要是外来的评估机构,没有在当地土地局备案,好像也不承认那个报告吧。

Ⅲ 哪些金融机构有资质可以做信用评级

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评级的话,证监会在资本市场貌似 目前发了4个牌照 联合 大公 中诚信 新世纪

Ⅳ 评估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价值需要证券资质吗

不需要,上市类的股权评估需证券资质。

Ⅳ 金融机构代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需要什么资质

我这里有一个基金代销,可以了解一下

Ⅵ 做金融机构消防需要什么资质吗

你的单位人员数多少,是否属于消防重点单位?这个东西可以咨询所在地的消防支队的防火处内。一容般来说如果只是几十人的小公司,跟着物业混混就好了。自己有所属建筑的话,那就需要有消防专职管理员,根据规模还可能需要两三张消防安全管理员的证书,除了几张证书,就没啥资质了。

Ⅶ 在中国什么类型的金融机构具备吸储资格

具有《金融许可证》从事金融业的企业才具备吸储资格。
根据我回国金融管理答采取许可证制度,即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向从事金融业的企业法人颁发《金融许可证》,核准其所能从事的金融业务并分类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负责核准许可并监管,而民间理财机构则不属于金融机构,根本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储蓄和开展金融投资理财业务的资格。

Ⅷ 证监会发布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指的是什么

1、证监会发布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指的是符合四类标准的投资者。证监会将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资金;二是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三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2、债券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④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⑤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
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⑦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⑧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Ⅸ 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互联网平台有哪些

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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