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财产保险公司在银行的业务主要有哪些啊要从哪入手开始干呢
1: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大多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抵押物就是贷款企业专的厂房、开发的楼盘等。
2:上述属抵押物在抵押给银行之前,就要上保险,因为虽然抵押权利给了银行,但实际上还是企业方在保管和使用,银行害怕抵押物有所缺失或者受到破坏,所以,必须上保险!
3: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方面,也可以根据借款人和银行方的需要,申请办理保险的。(保险物就是申请做贷款的那套房子)
----如果你在银行有比较强硬的关系,那开展起来会比较容易,但是,没有关系,公平竞争呗,或者你提高回扣的点数,应该还是可以发展的。再说,以前没有关系,现在可以主动出击,创造关系啊!
B. 国内外保险经济业务发展的比较分析谢谢
国际上,现代保险经纪已有百年历史,保险经纪在保险发达国家是保险营销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分析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战略,可以对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有所借鉴。
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发展战略分析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保险市场,美国的Marsh & McLennan Companies(以下简称“MMC”)和AON(怡安)公司在全球保险经纪业排名前两位,占据了超过一半的行业总收入。下面就以这两家公司为代表进行考察,分析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脉络。
(一)第一阶段:从18世纪中期至20世纪80年代。这是美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时期,保险经纪公司发展战略也随着业务的发展而制定和调整。
1、明确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定位。MMC早在1897年就提出这样的概念:保险经纪人应代表客户利益去采购保险,而不仅是保险推销商。
2、前瞻性地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1901年,MMC在为美国钢铁公司制定风险管理计划时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并制定出了一套科学详细的风险评估标准。
3、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扩大专业服务范围。1938年,MMC首次聘请了两位精算师,将咨询服务扩展到养老金领域;1969年,又在全美率先推广建筑工人和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1970年,收购Putman公司,对大型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进行管理,管理的资产达20亿美元。
(二)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美国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战略发生巨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业务多元化发展战略。保险经纪公司的角色从市场媒介变成客户和保险公司的服务供应商,这些服务包括超越保险保障设计和安排之外的理赔服务、风险管理服务。
表(一)提供了有关商业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范围。
业务多元化使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变化。MMC就因此变化为三个主要的分公司组成,即Marsh(保险经纪与服务)、Mercer(咨询)和Putnam(资产管理)。
2、并购发展战略。尽管美国保险市场的集中度很高,但是经纪业仍然是一个分散化的市场,因此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战略也开始关注并购。从1992年到2002年,美国商业保险经纪业的集中度有了惊人的增长,主要保险经纪公司之间出现了一波非常强烈的并购浪潮,从而改变了经纪业的格局。表(二)是按地区分类的前7大经纪公司的并购活动数量(1997年1月-2003年9月)
实行并购发展战略给美国保险经纪公司规模和业务发展带来了长足增长。以MMC和Aon为例,前者2007年的总收入达119.2亿美元,净利9.9亿美元。后者2007年的总收入达89.5亿美元,净利7.2亿美元。由此可以看出,正确的发展战略对于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发展战略的特点
(一)以明确的战略目标作为发展战略制定的中心
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制定发展战略时首先确定明确的战略目标,以此为中心安排战略步骤,统一调配资源,保证战略目标的实现。例如Aon公司战略目标是成为全球反应最迅速、最关注客户的保险经纪公司。为了实现这个目标,Aon公司在建立了全球性的业务机构,通过共同的企业文化、统一的操作标准和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针对客户的独特需求,提供综合应用解决方案。
(二)以诚信作为发展战略制定的原则
国外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战略始终以诚信为原则,视声誉为最重
要的资产,决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而损害公司声誉和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将良好的声誉和守法合规经营视为公司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
(三)以客户需求作为发展战略制定的导向
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制定发展战略始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客户的需求是制定发展战略的主要依据。保险与风险管理服务在客户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每进入一个陌生的投资领域,客户都会向自己信赖的保险经纪公司获取有关的风险知识,因此保险经纪公司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就紧紧围绕自己的目标客户群来进行。Aon公司认为:了解客户需求,并为其提供帮助,这实际上正是Aon公司的业务所在。
(四)以准确的公司定位作为发展战略制定的前提
国外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战略根据所处环境和自身资源的不同
而不同,如MMC和Aon公司是全球性的保险经纪和风险咨询公司的典型代表,而法国最大的保险经纪公司——高仕华保险经纪公司,在经营银行风险管理上有其独到专长,是法国150余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保险经纪人。在大规模占领市场和做某领域的领先者之间,各家保险经纪公司有准确的定位,并据此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
(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发展战略
国外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战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进行调整,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为了应对保险费率疲软的市场,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及时调整发展战略,由以前的以保险保障设计和安排为中心,转向为客户提供非传统风险转移、风险管理咨询和人力资源咨询等收费咨询业务,使业务结构多元化。正是由于发展战略的灵活调整,使得各保险经纪公司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求,不断在新的领域取得进展。
对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制定发展战略的借鉴
中国保监会对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提出了“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为中国保险经纪公司明确了发展的方向,即成为诚实守信、规范操作、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技术为手段,具备独有的核心竞争力的保险经纪机构。借鉴国外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经验,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战略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以规范化为立足之本
我国保险经纪公司要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组织框架,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切实各负其责,确保公司有效运转。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
(二)以市场化为发展之路
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必须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我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势不可挡,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必须牢牢树立起市场观念,彻底打消靠政策、靠扶持、靠垄断的念头,必须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的市场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三)以国际化为加速引擎
我国保险经纪公司要立足国内业务,放眼国际标准。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今天,我们必须从起步阶段就设法与国际接轨,在经营规则、理念和方式等诸多方面努力向世界上知名的保险经纪公司学习。无论在经纪业务,还是在内部管理上,均要体现中外结合和优势互补,为客户提供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兼顾中国国情,有效而实用的保险经纪服务。
(四)以信息化为支撑手段
为匹配管理与业务的国际化标准,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均应建立在电子商务平台基础之上,以电子信息化建设统领公司的整体建设,将公司内部电子信息的广泛运用,作为公司市场竞争优势之本,充分体现现代化保险经纪公司的“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
(五)塑造专业化形象
理性的保险经纪公司应着力塑造中国保险经纪人的职业标准和执业形象,市场人员应既具备全面专业知识和较高文化素养,又熟悉保险市场,深谙保险经纪技术及操作流程。用保险经纪人的执业水准、执业操守和执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针对保险客户的个性化和专业化需求,充分打造公司技术与服务优势,对重大经纪业务实施项目组制和专家责任制,量身定做专有保险方案和优质的后续服务。
C. 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兼业代理自己享有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保险——兼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财产险业务中,对自身享有担保权利的担保物代理客户投保,是否应视为投保自身的财产,涉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甚至能否开展此项代理业务的重大问题。现笔者就上述问题及《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理解与适用一并进行简要探讨。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保险代理的业务,属于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核准的兼业代理业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业务作为一项行政许可,由《保险法》第127条赋予中国保监会行使。银行兼业代理自己的客户投保财产保险,不仅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方便客户并加中间业务收入,同时更有利于各保险公司方便客户投保,拓展财产保险普及面,增加保险业务收入,促进保险业发展。但最近,笔者在律师业务中发现,有些地方的保险业监管部门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为由,对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的财产险业务采取限制监管措施,取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分财产险代理业务,如企业财产险、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货运险等财产险兼业代理业务等。监管部门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兼业代理抵押人、出质人对担保物的投保,因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即享有对担保物的抵押权或质权,对投保的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所以应视为为自身财产投保,因而违反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立法精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上述财产保险的兼业代理业务不符合代理的原则,并且,容易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作为贷款人提供资金的地位强制客户必须投保财产险,将相应保险和贷款一起以捆绑销售方式搭售给客户,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二、笔者的观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兼业代理抵押人、出质人投保自身享有担保权利的担保物的财产险,不应视为其投保自身财产险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立法精神到底是什么,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对此问题,作为出台上述规章的中国保监会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解释作为权威的依据。《保险法》中有关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是一个在财产所有权财产性责任基础上又广泛扩大的概念。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设置,会产生多个主体对标的物的财产关系,如抵押权人对标的物的抵押权,质权人对标的物的质权,留置权人的留置权,占有权人的占有权等;对于不动产,除可产生担保物权,还可能存在用益物权,从而一个标的物上产生了上述多个权利主体的多种财产性权利,为此一个标的物会有多个主体享有保险利益。但上述对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的诸多主体,对标的物派生的多种财产性权利是各自享有的。拥有保险利益,并不意味着其拥有全部财产权利或财产权属,即拥有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不能视为拥有所有权,拥有抵押权不能将质权或占有权视为自身财产。将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视为自身财产是十分偏颇的。上述23条中说的是自身的财产,应作狭义的解释,即自身享有的财产权利本身(财产的所有权或所有权基础上衍生的抵押权权利、质权利等本身),而非自身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该23条,也只适用于兼业代理机构投保自身享有的财产性权利保险的情形。地方监管机构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 造成上述观念混淆的原因,应与对《保险法》的保险标的概念理解错误有关。保险标的应指保险法律关系所指向的民事权利或赔偿责任,即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权利或责任,而非保险标的物。 (二)上述兼业代理行为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就自身享有的财产权即抵押权或质权投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保险标的物享有的是抵押权或质押权,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无疑义的。但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为自身的抵押权或质押权这一财产权投保;保险公司开展的更不是抵押权或质押权保险,为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无效或丧失承担保险责任。 (三)上述保险代理业务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造成上述观念混淆的原因,还与对《保险法》的保险利益概念理解错误有关。《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应是指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自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自身享有的民事权利(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或由保险公司代偿从而减轻、免除自身赔偿责任的利益,或向保险公司求偿以减少、弥补损失的利益。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抵押权、质押权,按担保法规定,是及于抵押物、质押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金、保险金的,该赔偿金或保险金相当于抵押物、质押物毁损灭失后要求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补充担保物。抵押人、出质人具有的对保险人的保险金求偿权,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并不直接享有。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银行业金融机构尽管享有保险标的物的担保权并及于保险金,但不是兼业代理的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并且,根据《保险法》,财产险的当事人,只有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未设受益人。在财产险兼业代理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险人,更不可能是受益人。同时,由于《担保法》禁止约定债权届满后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同文本中,也不能约定担保物的保险金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只是约定就赔偿金、保险金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或约定抵押权人、质权人所得赔偿金、保险金‘优先清偿’贷款债权。 综上,财产险兼业代理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提供担保物的自身客户作为保险公司客户投保,不能视为投保自身财产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是这种业务中保险合同当事人。 所以,笔者认为,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为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企业财产险、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货运险等财产险兼业代理业务予以取消,是没有道理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是为了促进业务的开展和保险市场发展,对业务的监管和规范存在于业务开展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上述限制监管措施,不是保险市场监管和促进保险市场发展的根本所在。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较多的和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同时,保险市场的建设也应以给予客户更多的便利为目标追求。而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上述业务,不利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两方面主体方便客户的需要,不符合保险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各方面的现实要求和根本利益。 苏跃龙,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金融、证券业务部主任。
D. 银行的代理保险业务收入属于金融保险业收入吗是不是应该属于金融经纪业务
银行的代理保险业务收入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是银行的兼业代理收入。
E.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这三类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上最本质的区别
银行:主要从事间接融资服务,假设有一群人或企业有多余的钱,姑且称版之为A,而经济中还有另权外一些人或企业急需用钱却没有钱,姑且称之为B。而银行的作用就是一个中间人,从A处吸收存款,然后把钱放贷给B,从中赚取利差。无论是A还是B都是直接和银行发生关系,A和B相互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使B不能把钱还给银行,银行业必须把钱还给A。
证券:主要从事直接融资服务,还是上面假设的A有多余的钱,B缺钱,A不知道B缺钱,B也不知道A有余钱,。证券公司的作用相当于一个介绍人,在A和B之间牵线,让A和B直接发生关系,自己从中收取佣金和手续费,到时如果B出了状况后果由A自己承担,证券公司没有赔偿义务。
保险:为什么保险也是金融机构呢?因为保险公司也同银行类似,有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进行投资的功能。保险公司从投保人收取保费,然后用这些进行投资,获得收益,以确保赔付之后还有利润。从本质上说也是从A收集钱,然后将其投入到B。只是和银行的表现形式而已。银行最终会把钱还给A中所有的人,而保险公司最终把钱还给A中的一部分人,只是归还给每个人的金额更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理赔。
F. 作为银行性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哪些其主要业务有哪些
银行性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性金融机构?非银行,答案如上.
银行性金融版机构就是我们常知的中央权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如四大国有银行,交行,招商银行等)
中央银行的业务与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是相似的,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但同时它又是国家机关部门,是银行的银行.它的作用应该不用多说了吧.
特殊一点的就是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其放贷支持的主要是商业性银行在初始阶段不愿意进入或涉及不到的领域。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等“瓶颈”行业和国家需要优先扶持领域,包括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这些领域的贷款量占其总量的91%。进出口银行则致力于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农发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农村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专司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业务等。
商业银行主要业务就是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
G.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是依靠什么来区分的
1、 监管复机构不同制
保险的监管机构为保险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保监会),银行的监管机构为银行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银监会),证券的监管机构为证券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2、 社会作用不同
保险是国家的稳定器,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保障规避社会和家庭风全与中等收益的理财工具。银行的作用是资金的聚散与个人财富的保险柜,企业个人的融资机构,简单、安全与负收益的理财工具。证券的作用是资金的聚散地;资本的重新分配,企业融资的直接工具。复杂、风险很高与高收益的理财工具。
3、 风险大小不同
保险的风险为零,因为寿险公司不能破产倒闭。银行风险很小(但银行可以破产倒闭,但是目前不太可能)。证券的风险很大(可以倒闭)。
4、 社会地位不同
保险的社会地位最高,其次为银行,证券的社会地位最低。
5、买卖方式不同
保险以保险合同(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的方式进行买卖。银行以存款和贷款的方式进行买卖,证券以股票、基金等形式进行买卖。
H. 请教一下保险经纪公司是否能参与银行保险业务
在保监会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上规定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的范围,如果经营范围包回括了一切保险服答务,那么经纪公司是有资格参与银行保险业务的。
只是在实践上,很少有保险经纪公司参与这块业务;一般保险公司在经营银行保险业务的时候本来就要给银行很高的手续费;银行也明白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丰厚的手续费,所以双方就不会再想去选择第三方的机构了。
不过保险经纪公司在银行信贷领域还是有很多合作机会的。比如担保的财产险、责任险等等。
一点点浅见。
I. 银行业机构非面对面业务有哪些。
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来的自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 除银监会监管的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外,中国证券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等。中国保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非存款性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储蓄信贷协会,储蓄互助银行,信用合作社。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公司,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在我国,银行主要分为三类: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是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等,目前邮政储蓄也属于这类.以上业务就是属于非面对面业务,简言之就是银行作为代理机构的业务不知道你需要的是不是这个
J. 如何发展我国银行保险业务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说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会不期而遇的。中华民族在原始氏族社会即出现了图腾崇拜,以龙为氏族的保护者。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为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秩序,相继采取的“积蓄备荒”措施,建立的仓储制度形成了社会保障的雏形。
到了十九世纪初叶,中国清朝政府仍处于闭关自守时期,而英国已完成了工业革命,它在不断入侵印度的同时,也把侵略矛头指向了中国,向中国倾销鸦片,掠走大量的白银和物资。为了保障往返运输的货物及其船舶的安全,首先在广州开设了保险机构。鸦片的大量输入,给中国人民造成深重的灾难。清政府采取了禁烟的措施,英帝国主义乘机挑起战争,用大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腐败的清政府被迫签定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五口通商。这就为帝国主义经济侵略大开方便之门。为其服务的外商保险公司,凭借特权纷纷在中国设立机构,侵占了中国的保险市场。
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政治、军事、经济侵略,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影响。如魏源、洪仁轩等人,他们对西方的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多少接受了些资本主义的思想影响,在吸取中国古代原始保险思想养料和外国保险思想理论中,探索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寻找“富国强兵”之策。通过著作或出洋考察记实,阐述了各自的保险观点,为创建中国的保险业,作了舆论准备。
与此同时,清朝洋务派官员,为挽救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提出“自强”、“求富”,学习西方技术,建立近代军工和民用企业,采取官督商办方式,创办了轮船招商局、保险招商局等企业。虽然在此之后,中国保险业虽有所发展(到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总共有45家),但发展的势头时起时落,仍然是外商保险公司垄断着中国的保险市场。当时在整个保险业务中,外商约占80%,华商仅占20%。
1907年,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保险法规《保险业章程草案》上报清朝政府,可惜并未批准实施。1909年、1911年又在国外专家的协助下先后拟定《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但都未颁行。综观清末时期拟订的保险法草案,对于保险法规以及涉及到的商法、海法两大法系都进行了制定法规的探索,而且内容比较周全。这些保险法规虽未颁行实施,但对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发展起了一定促进作用,并对民国成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的保险法规的制定,起了借鉴和依据作用。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4年—1918年),帝国主义忙于战争,一度放松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中国民族保险业又一次获得了发展。从1912年到1925年,陆续设立华商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于1912年设立的中国华安合群保寿险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外商寿险的精算和管理人才,向社会大力宣传人寿保险的作用与好处,为维护民族权益而励精图治,培训业务干部,业务迅速发展,经营效益显著。到1931年,他已成为与外商寿险公司相抗衡的著名华商保险公司。
1926年以后,中国保险业出现了一个新形势,就是中国的银行业相继投资于保险业。从1926年到1936年期间,由于金融业以其雄厚的资金投入保险业,改善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注意培养专业人才,拓展险种,发展经纪人,并利用银行贷款关系,争取工商业的保险业务。民族保险业有了迅速发展,与1914年相比,公司家数增加了2倍多,资本金额增加5倍多,呈现一片新的景象。保险机构也从上海等地延伸到其他口岸和内地商埠,保险业务从国内扩展到了国外,民族保险公司开始走向联合经营管理。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曾聘请法国顾问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共4章109条。1917年北洋政府拟订了《保险业法案》,后因北洋政府解散,上述法案均未公布。1928年国民政府金融管理局制定了《保险条例》(草案),共9章29条。1929年,国民政府通过了《保险法》,内分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3章计82条。1937年修正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法施行法》颁布实施。1935年颁布《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上述法规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外,均未能付诸实施。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维护中国民族的权益,试图冲破帝国主义列强不平等条约的约束,在保险立法的某些条款中,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领土上的经营范围和特权。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执政当局对帝国主义的依赖性和它本身的软弱性,就决定了有关限制外商权益的立法,必然会遭到它们的干扰和反对,而不可能获得施行。
1932年中华人寿保险协进社成立。1935年中国保险学会成立。1935年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保险年鉴》(1936年以后改为《中国保险年鉴》)问世。1935年《保险年鉴》辑录中外保险专家的论著,保险业及研究保险业者的指南,史料翔实,统计精确。全书共分4篇:保险概论、世界各国保险概况、中国保险业概况、保险法规。《中国保险年鉴》从1935年至1938年先后出版4册。
1925年王效文编著的我国第一部保险学专著《保险学》出版。此后十余年,全国出版的保险书籍至多不过十余种。这也是我国民族保险业长期处于徘徊状态的主要因素之一。
同期,外商保险公司独占、垄断中国保险市场长达100余年。它们以上海为中心,不断向内地渗透,其分支机构遍布中国的各重要城市。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外商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设在上海的共有126家,而华资保险公司仅有24家。外商保险公司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而最早进入中国的保险机构是英商的。它们凭借其在华特权,雄厚资金,丰富的技术经验和再保险势力的优势,率先独占中国保险市场。可是到了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美商保险业就逐渐渗入中国,经营各种保险业务。到20世纪30年代,美商保险公司便与英商保险公司平分秋色,长期垄断中国保险市场,从中攫取大量的超额利润。据1937年资料从中国每年流出的保险费外汇达235万英镑,占全国保险费总收入的75%。
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使内地的工商业和交通一下子得到了急剧发展。而中国保险业,也经历了一段从落后到繁荣,后来又逐渐衰退的过程;保险中心则发生了由抗战前的上海转移到重庆的大变化,是中国近代保险史比较重要的一页。大后方的保险机构以官办保险公司为主,包括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人寿保险处、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产物保险公司、中国农业保险公司、邮政储金汇业局寿险处、资源委员会保险事务所等8家。地方保险机构、民办保险公司急剧增加,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到抗日战争胜利时止,已有60余家。
抗日战争以前,大后方保险业的分保业务,一般要通过上海保险市场办理,其中相当部分的分保费都辗转流入外国保险商手中。抗战开始不久,重庆便成了后方各地保险业的分保中心,尤其是太平洋战争发生以后,沪、港等地相继被日军侵占,割断了与外商联系分保的渠道。因此,各种形势的再保险组织也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曾竭力想通过再保险的国有化,独占国内再保险市场,但遇到各方面的反对,在抗日战争期间一直没有办成。到了抗日战争胜利后的1945年10月,才由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拨出巨款作为基金,交由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办理再保险,在内部设立再保险科。但不久大后方的保险业中心移回上海,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又另是一番景象。
抗日战争以前,外商保险机构和业务在西南地区曾占一定的比重。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和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崛起,大部分外商保险公司均已陆续撤离回国,其势力逐渐衰落。
早在1929年—1937年间,国民政府曾先后颁布了《保险法》《保险业法》及其修正稿。但由于外商保险公司的反对和其他原因,在抗日战争以前一直没有付诸实施。迨至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以后,才又重新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和办法。在1941年以前公布施行的,有《国民寿险章程》、《公务员团体寿险简章》、《战时兵险法》及《健康保险草案》等。1942年又公布修正后的《简易人寿保险法》。但比较系统的保险法令规章,还是从1943年起,由政府陆续颁布的《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火险、水险、人寿保险基本条款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等几种。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宣告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坚持八年的抗日战争取得最后的胜利。随之而来,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与卷土重来的外商保险公司相互勾结,控制了保险市场。在此期间,集中在上海的大量游资,再度竟相投资于保险业,保险机构骤然猛增,达到破纪录的高峰,呈现出表面繁荣景象,形成了民族保险业发展的第三次高潮。
到1947年3月底,全国保险业的总分支机构为507家,其中总公司129家,分支机构378家。外商依法履行手续后注册的保险公司有50家。按照1944年“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截至1946年底登记的有代理人42人、经纪人358人、公证人22人。据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对全国金融机构的调查,截至1948年6月底,全国保险业的总分支机构已有602家。1948年上海的中外保险公司,包括外商保险代理机构,最多时有275家,破纪录的增达高峰。在此期间,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驻美分处于1948年5月6日在纽约华尔街开业,开办资本为250万美元。它是中国在美国第一家获准特许设立的保险机构。
抗战期间,上海原有和新建立的华商保险公司,激于民族义愤,不屑与日本保险公司建立分保关系,但当时英、美、法等国的保险公司已被迫关闭,华商保险公司的分保关系中断,因此,唯一解决分保问题的就是华商保险公司组织自己的分保集团,先后成立了6家分保集团,参加公司计80家。
抗日战争胜利后,再保险机构在抗战期间建立的分保集团基础上,又有了调整和发展,基本上有三类,形成了三股力量。第一类是以官僚资本保险公司为主体,并于1946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再保险公司;第二类是以上海的一些华商分保集团为主体;第三类是以外商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国保险业长期依靠外商受理大量分保业务,战后华商保险公司厘定的自留责任限额仍然很低,各分保集团的部分公司业务还各自分往国外,列入分保集团的再保险业务有限。因从国外分回业务少,分保费反差仍大。这时期的美商保险公司凭借其新的特权,控制了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和一些民营保险公司的分保业务,继续主宰中国的再保险市场。
解放前夕的中国保险市场,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腐败无能和恶性通货膨胀,保险业同其他行业一样,陷入了大混乱的状态,主要表现在滥发保费折扣佣金,任意放宽收费期限,任意扩大自负保险责任,随意签发外币保单。到1949年,华商保险公司的总分支机构已由1948年6月底的602家锐减为369家,其中一部分机构实际上已停止营业。
解放战争自1947年起转入战略进攻后,一些大中城市相继解放。当时共产党的政策规定,凡企业股份中官僚资本占50%以上或虽未超过50%,但其行政实权掌握在官僚资本控制之下的保险公司应予接管,对其他保险公司进行监理。上海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自1949年5月30日开始,于1949年9月1日成立联合清理处,接管清理工作于同年10月23日基本结束。在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中,除批准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和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复业外,其他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对未到期火灾保险单一律办理退保手续,终止保险责任。对人寿保险金的清理,因涉及解放前货币的多次贬值,与银行存款清偿同样,草拟了《人寿保险金清偿办法》,上报审批。为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经济,解放后上海贯彻保护工商业的政策,扶持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和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其间一共有104家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包括华商62家,外商42家。
1949年下半年,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8月,由陈云同志主持,在上海召开了有华东、华北、华中、东北、西北5个地区的财政、金融、贸易部门领导干部参加的财经会议。创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议就是在这次会议上提出来的。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同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中国保险史从此揭开了崭新的一页。自解放后到1950年5月,全国公私保险公司收入保费的比例,国营公司占70%,华商公司占8%,外商公司占22%。这是一种本质上的改变。它标志着国营公司领导地位的确立,而由外商保险公司操纵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1952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化归财政部领导。
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新中国的保险事业是在苏联国家保险理论与实践的示范影响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为了认真学习苏联的先进保险经验,提高国家保险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决定以《苏联国家保险》职工的业务学习材料,从1954年2月起开始学习。
1951年下半年,上海和天津的28家私营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与未复业的寿险公司不在内)分别组成太平和新丰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入一半以上的资金,走上了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
由于当时日益紧张的国际局势,建国初期我国政府对外商保险公司实行了限制政策,他们不但失去了为数很大的分保收入,而且直接业务来源也越来越少。1949年在中国的外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要占全国保险费收入的62%,1950年降低到9.8%,1952年则为0.01%。因此,到1952年外商保险公司都陆续申请停业,自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4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解放前保险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给付办法》由财政部批准公布施行。除17家外商保险公司在我国大陆既无财产又无代表对其寿险契约进行清偿外,其余各公司的寿险清偿工作基本上于1957年底如期结束。只有小部分给付延至1959年。
1956年8月,太平、新丰两家保险公司通过合并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但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从1958年—1978年,经历了三年“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剧烈跌宕,中国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保险业作为整个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深受影响。
1958年12月,由于认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财政部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的保险业务办理到1966年外,其余国内业务全部停办。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财政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取消了保险公司建制。到1964年全国共有保险机构27个,干部114人。196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又独立建制,当时的保险总公司包括工友在内总共86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在“突出政治,政治带动一切”的强烈气氛中,国外业务与再保险几乎全部停办。196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被精简,其国外业务由13人的“保险业务小组”“守摊和收摊”。保险业务小组自1969年4月成立,到1971年9月为止,历时2年多。
1969年上半年所发生的进口手表以及白金丢失事件后,周总理明确指出涉外保险及国际再保险必须继续办理。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历史时期。在这一重大的历史转折关头,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同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使我国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苏,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结束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组建各地分支机构的工作全面展开。到1980年底,除西藏以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以恢复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为了完善保险公司的组织,特别是对外活动的需要,国务院于1982年12月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和批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渐打破了自建国以来所形成的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传统格局。1982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1986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
1986年10月,恢复组建的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在开业后不久,即将其总管理处从北京迁至上海,并在1987年由上海分行率先组建了保险业务部,开展保险业务。1991年4月,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按分业管理的要求而分离出来,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也将总部设在上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保险公司,也是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综合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
1988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等单位合资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深圳。1992年,该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扩大至全国,遂成为我国第三家全国性、综合性的保险公司。
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谈话发表使我国的改革开放出现了崭新局面,保险业也开始对外开放。美国国际集团的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和美亚保险公司于同年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开设分公司。嗣后,日本的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经批准于1994年11月在上海也开设了分公司。它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迈出了国际化的第一步。与此同时,中国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和大众保险有限公司这两家区域性保险公司分别于1994年12月和1995年1月在上海成立。
1992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为规范我国保险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同年7月颁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颁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3月颁布《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同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
按照保险法的分业经营原则,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三家专业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8年11月,集团公司撤消,分别改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成立五家中资保险公司,其中三家是总部设在北京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另两家是总部分别设在西安和深圳的区域性保险公司: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获准在华开业的欧洲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集团于1997年5月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
到目前为止已有4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9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4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开业,正在审批的外资公司有7家,有200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最近,中国又同美国达成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按照协议的规定,中国必须在5年之内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说明:此文发表于2004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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