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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金融服务业监察署

发布时间:2021-01-30 23:30:41

1. 谁有一篇《监守自盗》读后感,涉及金融管理与犯罪内容的给我分享一下,谢谢

----《监守自盗》观后感
《监守自盗》是探究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原因的纪录片,本片主要是通过 采访华尔街金融精英、经济学家、政府要员、金融消费者等和展示客观真实的数 据材料,给观众呈现出了金融危机爆发的诸多原因。
从影片中可以找出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如下:低利润和宽松的信贷条件;贪 婪的华尔街金融精英对金钱的无止尽的追求;信用评价机构的错误引导;美国金 融监管机构的失职。 在上述原因中, 美国金融机构监管的缺陷和失职是主要原因, 2007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马斯金教授曾指出: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主要 责任在政府的监管失职。在影片中“监管”这个词出现的频率很高,但是几乎每 次提到监管都意在指出金融监管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失职。 美国在金融危机前采取的是“多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多重是指联邦和各州 均享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在一个国家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 美国危机前的监管机构在联邦层面主要有美国联邦储蓄系统(FRS),货币监管署 (OCC)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 易委员会(CFTC) ,储蓄管理局(OTS) ,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等七个 机构。上述机构的分工是:FRS、OCC、FDIC 三家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SEC 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CFTC 负责期货交易机构和期货市场的监管,OTS 负责对储蓄存款协会和储蓄贷款控股公司的监管, NUCA 负责对信用合作社的监 管。美国这种专业化分工和多重监管机制很长时间是许多国家效仿的对象,这套 制度在自由主义主导的美国确实支持过美国经济大繁荣,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套 制度确实让美国经济秩序极度失控。 危机并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由某个行业失控引起的,某个行业就是金融行 业,而金融行业的失控的主要责任在于监管的失职。1982 年里根政府实行的是 金融监管宽松政策,放宽了对储蓄贷款公司的限制,允许贷款公司动用储蓄存款 进行风险投资,这最终导致了 80 年代末上百家储蓄贷款公司倒闭,直接经济损 失 1240 亿美元,无数人损失了一生积蓄。在这场储贷危机中,OTS 并没有很好 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有效监管。OTS 是不是应该存续存款公司的存款进行 核计, 是不是该对风险投资进行有效的督查和监控, 进而限制储蓄存款风险投资。 在 90 年代末发生的危机中,针对投资银行对因特网泡沫的股票投资崩溃导致 5 万亿美元凭空蒸发的事实,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此毫无作为。这些只是监管不力的 具体表现,对于影片中所展示的金融监管失职远不于此。 在危机前美国实行的是“多边监管”机制,这种机制随着次贷证券化、金融 创新以及监管者为提高市场竞争力放松监管的发展, 就会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疏 漏。花旗在危机前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企业,监管它的不仅有货币管理署、 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机构、储蓄机构监管署以及交易委员会,还有其他 50 个州的监管机构,这些机构存在监管重复的现象。不同的监管文化、监管理 念、监管标准,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确要做到高效监管确实不易。另外监管重复 也可能会在造成无人监管局面, 有一名美联储委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美联储没有 对不断发放的抵押贷款进行深入的调查是因为他们以为有人在进行调查, 这种推 脱中可以看到多重监管缺失是会导致无监管局面的出现。 当一个金融机构处于低 效监管或者无监管状态时,在利益的驱使下,就会出现类似抵押贷款呈倍数增加 的不合理现象。 多标准监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 各监管机构监管区存在监管漏洞是很正 常的,于是就出现了影片中呈现出的诸多监管真空。随着金融创新,各种金融衍 生品蓬勃发展, 为了最求利益的最大化, 各类金融企业把焦点瞄准了衍生品交易。 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和萨默斯部长合作提议金融衍生品不应受到监管,2000 年 12 月国会通过了商品交易现代化法案,规定禁止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不受法 律约束的衍生品交易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愈演愈烈。除了传统的期权、期货等衍 生品, 新出现的 CDO 和 CDS 等金融衍生品在不受监管的前提下为投资银行所用 来大发财。抵押债务责任证券和信用违约互换都是风险分散、收益极高的金融产 品,这些产品都处在资产证券化的链条中,具有明显的蝴蝶效应。由于资产证券 化的发展,放贷者不再担心还款,投资银行同样也不在乎,于是销售的 CDO 越 来越多,在短短三年内抵押贷款总量增加了四倍,这使得原本就不稳定的金融交 易市场不稳定性倍增。除了金融衍生品不受监管外,对冲基金、私募基金、高杠 杆率运作等也都处于监管真空或监管不充分。 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产品和交易 逐渐酿成此次金融危机。 08 年金融危机追本溯源,我们可以发现那些打上“3A”标志的次债是一切 问题的根源。 “3A”是谁给的,当然是美国的评级机构。我记得影片中对冲基金 经理说: “有价证券没有评级机构的认定就买不出去” 。由此可以看出信用评级机 构的重要性,在整个金融交易链条中,评级对于投资者而言就是向标和导向。但 是美国的三大评级机构穆迪、标普、惠誉却没有尽好自己的责任。一方面评级更 新比较滞后,另一方面美国的评级机构评级与评级费用呈正相关,评级越高,评 级费用也就越多。穆迪作为最大的评级机构,其利润从 2000 年到 2007 年番四了 倍。于是“3A”证书也就成百上千的发放出去,每年都有上千亿美元的投资被 评级,甚至五大投资银行在破灭前其评级仍至少是 A 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对于评级机构的贪婪行为并没有采取措施,这也助长了评级机构进行虚假评级。 如果对美国的信用评议制度进行规范化和立法化, 把它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一部 分,那么次债的破坏程度就不会那么深,次债危机的影响也会减少。可以说疏于 监管的评级机构发出的引导投资者投资的“3A”次债是此次危机爆发的重要原 因。 此次危机的导火线是美国银行利润上涨以及房地产价格下降带来的资金断 裂,这其中监管失职负主要责任。业主公平保护法案广泛授权联邦储备委员会对 抵押贷款行业进行规范,但是格林斯潘拒绝使用,抵押贷款行业处于放任自由的 状态。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更快更多的发放次级贷款,有意放松对贷款人基本贷款 资质和条件的审查,由于过度竞争一些机构和开发商达成“默契” ,部分借贷人 购房时可以是“零首付” 。每个人都可以申请抵押贷款,借款人用高额的次贷置 地,房价和对房的需求急剧增加,形成了历史上最大的经济泡沫,证券交易委员 会在泡沫期间没有对投资银行进行任何调查。 疏于监管的抵押贷款行业发放巨额 得到贷款并且获得巨额利润, 全国信贷公司放出 970 亿的贷款从中获利 110 亿美 元。在次贷证券化的链条中,风险巨大在于消费者的还款能力是个未知数,当消 费者还不起次贷时, 次级债就欠款, 进而使得银行或者信托倒闭, 接着联储调控, 从而信贷紧缩,之后带来一系列的资金断裂短缺,引爆金融危机的导火线就是如 此。 把油轮比做的市场, 为了防止巨大的油轮倾覆后原油泄漏所以要把巨大的油 轮用水密隔舱加以分割,而市场中的监管机制就相当与于水密隔舱,监管失职或 放松监管就相当于去掉这些隔舱,没有隔舱的油轮容易发生原油泄漏,所以要预 防金融危机的发生就必须要监管有效充分。

2.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有什么

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渐由单一全能制监管专走向多重机构的属分业监管,形成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体系。金融监管过程经历了下面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

第二阶段,从1998年到2003年,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符的格局。

第三阶段,从2003年至今。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系。

3. 电大外国银行制度与业务的简答题美国银行体制是怎样调整与改革的

(一)增设监管机构 金融改革方案建议组建新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 会”(Financial Service Oversight Council,PSOC),成员 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证监会主席、全国银行 监管署主任、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主任、商品期货交易 委员会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和联邦住房金融 局主任等。委员会主要为国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提 供咨询意见及信息交流,负责及时监控识别可能出现 的系统性风险,加强各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和合作, 为解决监管部门间有争议的管辖权问题提供平台。 根据法案,美国拟设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CFPA)作为从 事消费者保护的联邦级主要监管机构,将原先由不同 (Consumer 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的消费者保护的职责加以归并,统 一执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减少多头监管,避免 监管冲突,确保消费者权益并保护相关法律的公正有 效、降低监管成本。该机构对信贷、储蓄、支付和其 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实施保护,并对上述产品 和服务的提供商进行监管,保证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 务时免受不公平、欺诈性合同条款的损害,为各类金 融机构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制定更高的服务标准。 为消除多重监管带来的监管空白和监管冲突,金 融改革方案建议成立一家新的联邦政府机构——全国 银行监管署(National Bank Supervisor。NBS)。以此取 代美国货币监理署和美国储蓄机构监理局,负责对所 有联邦特许存款机构、外资银行的联邦分支机构和分 美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法律为基础、手段先 进、机构复杂、量化管理的银行监管体系,具有持续 性、规范化、法制化的优点。各个监管机构分工明确, 各司其职,能从不同方面和不同角度及时发现银行经 营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制衡。有 助于防范权利滥用,提高监管效果。 但另一方面由于美国银行监管机构交叉,职能重 叠,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从而造成监管效率过 低,浪费资源,也使机构之间协调难度增大,影响整 体效率。一些不法银行则趁机钻不同监管部门的空子, 逃避监管,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和混乱。此次金融危 机正好暴露了美国银行监管体制中的一些弊端和漏洞, 从而促使美国政府决心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改革, 消除监管漏洞,稳定金融体系,建立一种既鼓励金融 创新又能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监管体系,促 进美国经济早日走出金融危机的阴霾。 二、美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历史上每次危机都会伴随着制度的调整和社会思 潮的转折。2009年6月18日,美国政府发布题为“金 融规制改革:新基石”(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 理处实施审慎监管。该机构将被授予必要的权力如要 求被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实行监督检查权、执行 审慎监管要求等以确保其对有关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 监管。 (二)扩大美联储监管权限 改革法案的重点是强化美联储的监管权限,使之 成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和“超级监管者”。根据法案, 美联储被赋予对一类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的权 限。对于在美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事金融服务的公司。 如美联储认为该公司的财务困境会对美国的金融稳定 构成威胁,则可以将该公司归为一类金融控股公司。 美联储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理诸方面 对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实行比银行控股公司更为严格的 审慎监管标准。 此外,根据法案,美联储还获得在“并表监管实 体”和“受监管投资银行控股公司”项目下对证券经 纪或交易商公司的并表监管(指对银行集团在并表基 础上的审慎监管,即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 行集团的资本、财务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 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权力;获得对金融体系重要的支付、结算、清算系统 139 Foundation)的金融改革方案,提交美国国会审 议。2009年7月22日,美国政府又向国会提交“2009 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议题,对金融改革方案 进行补充和完善。2009年12月11日,美国国会众议 院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这被业界视为美国自上世 纪30年代以来最彻底、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金融监 管改革,它必将对美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万方数据 和对重要金融机构活动进行监管的权利;获得在不同 寻常的紧急情况下提供应急贷款的权利,加强其在防 范金融危机方面的责任。 信息共享,促进全球金融稳定等。通过重组使其具有 的新职能制度化,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此外,法案还 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采取措施提高金融机构流 动性风险管理的标准,建议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国际清 算银行及其他标准制定者一起开发宏观审慎工具。

4. 德国联邦铁路公司的铁路改革

1、改革的背景?
联邦德国和世界各国一样,汽车产业以及水上运输、空中运输也快速发展,使铁路在运输市场的主导地位迅速衰退。1950-1990年间,铁路货物运输所占的市场份额从60%下滑到29%;在客运方面,市场份额由36%下降到6%。这导致了原本一个利润丰厚的企业变成了赤字越来越大的国有公司。德国铁路的债务从1970年的139亿马克增加到1990年的470亿马克。联邦运输部预测德国铁路的债务和赤字会越集越高,到1996年可能增加到800多亿马克。但是,德国铁路作为一家国营企业,过于庞大,垄断经营,且铁路机构又是一个政府组织,受到为公众服务和预算法的双重制约。
德国铁路应该像政府机构一样运行,但又要像企业一样运行,要自负盈亏,同时还必须产生良好的投资回报。为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德国铁路改革开始进行了第17次的尝试。
2、改革的目的
德国铁路改革的目的是使它能够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摆脱亏损的困境,成为独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的服务性企业。具体目标包括:德国均通过股份制的形式使国有控股的铁路企业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加大,这样,可以减轻国家财政对铁路企业的负担;分解职能,开放市场,为铁路和其它运输部门开展合作和竞争创造公平的条件;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局面,筹资能力将成为增加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方面,通过改革,实行股份制经营能够增强铁路企业的筹资能力。
3、改革的进程?
德国铁路的整个改革步骤按10年计划实施,分两阶段共四步进行。
第一阶段:德国铁路有限公司在五年的时间内为第二阶段进行结构改革、建立法定公司的任务做准备工作。这一阶段分三步走:
*第一步,从1994年1月开始,将原东德国铁与西德联邦铁路合并,组成联邦铁路资产局。这是一种过渡形式。在这一阶段上企业的国家垄断性质、运作方式没有根本改变,只是逐渐改变结构和经营方式,主要在减少雇员的数量和改善经营管理能力方面下些功夫;同时,通过培训使雇员开始适应新的公司目标,共72000名铁路工人参加了培训。当时的新闻媒体报道说,这是欧洲经济史最庞大的培训活动。
*第二步,根据基本法第87章和联邦法,成立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及相应的铁路联邦管理局,仍然保留联邦铁路资产局从事企业经营,裁决和行政管理。为了达到铁路改革目标,增加了铁路的运量,还通过了一个包括100多项内容的工作计划使经营常规得以改进,公司的效率得到了提高。
*第三步,根据德国铁路有限公司基本章程的规定,组建了四个分公司,即:路轨基础设施分公司(包括:转运站、铁路网建设),短途旅客服务公司,长途旅客服务公司和货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最迟到1999年,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分为4个子公司的改革必须完成,由于债务问题,在这一阶段,铁路股份公司仍由国家独资控股。?
第二阶段,即是德国铁路改革的第四步,其主要任务是第一阶段为之准备的结构改革。结构改革主要按照公司法通过分离的方法进行。德国铁路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成在一个控股公司管理下的多层次的集团公司。德国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是这个集团公司的母公司。这个公司和从这个公司分离出去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关系更远一些的联营公司和持有该公司的间接股权有权直接参与的其他公司。这个集团公司被分成集团公司的管理部门和五个分公司,每个分公司都有权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独立经营各自的业务。这五个公司同时还分别是指定给它们的联营公司和参与公司的管理公司。按照计划,1999年以后,德国国铁路股份公司依法解散,解除国有控股,五个公司独立运作、自主经营。?
4、改革的效果?
改革给德国的铁路注入生机,德国的铁路正朝健康发展的方向发展。在德国铁路改革的第一个五年,铁路企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铁路的运输量1993年-1998年增长了10.7%,被运输的人数增加了18%;客运量从1993年的1.428亿增加到1998年的1.599亿,增长了12.0%;货运量从1993年的63.791亿吨增加到1998年73.273亿吨,货运量增加了14.9%;1998年的营业额是30.188亿马克,比1993年的 27.285亿马克增长了10.6%;1999年德国铁路全年铁路的营业额是300亿马克,比1998年增加了1.4%。由于价格问题,劳动生产率提高了 113%。整体上,德国铁路通过改革改善了企业的亏损状态,改革前制定的目标,即是希望通过10年的改革,减轻国家100亿马克的负担,目前已经达到了,而且比预期的还要好。? 1、循序渐进,分阶段实施德国铁路改革都采取了一种渐进的方式
按照德国铁路系统自己的说法,德国铁路从1949-1990年期间,先后进行过16次改革尝试,这些尝试都没有能换救铁路迫在眉捷的死亡。现在到了非采取极端措施不可的时候了。第17次铁路改革制定了一个十年计划,按两个阶段四个步骤。这一改革过程明确告诉我们,德国铁路改革采取了稳妥的渐进式改革策略。在东、西德铁路合并以后,联邦政府拥有了对国家铁路的控股权,这种所有权是通过铁路资产局管理实现的。随后逐渐将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严格分开,组建了联邦铁路管理局和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再后对铁路股份公司内部进行配套改革,使其成立一个真正的按公司法运作的独立企业。政企分离、路轨与运输分离,并进一步将运输服务职能分离使其专业化,这是德国铁路市场开放的基础工程。
2、政府、企业职能严格分离?
德国铁路政企分离是渐进的。东西德铁路合并以后组成了联邦铁路资产局。其后根据德国基本法和联邦法,将联邦资产局管理职能和商业部门进行分离,从联邦铁路资产局分出来的企业经营部分组成了德国铁路服务公司,仍然保留联邦铁路资产局,并将其公共管理职能再次分权成立了联邦铁路管理局。?
联邦铁管理局作为铁路系统的最高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1)铁路的技术及财务监管;
(2)发放企业经营许可证;
(3)按照法规履行裁决和监管权;
(4)签署有关企业轨道建设和融资方面的协议;
(5)提出并制定轨道建设计划;
(6)裁决铁路基本设施建设的议案。据介绍,近几年来,联邦铁路管理局没有多大变化,不过它增加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职能,即保证铁路市场的竞争性。他们认为垄断者的权力往往比市场权力更大,要使铁路市场保持竞争性,政府就必须干预,不让原有垄断者有过大的统治力。?
联邦铁路资产局作为留守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非铁路不动产的管理和使用;债务的管理和清偿;法定人员(公务员)的待遇和管理;保持并扩大企业的社会性设施。在最近几年的改革发展中,联邦铁路资产局对改革的最大作用或贡献在于分离并托管了铁路公司的债务,其内部还专门成立了一个联邦债务局,用政府税收清偿和处理德国铁路的旧债务。 ?
3、网运分离与服务职能分权及专业化发展?
网运分离是欧盟基础领域改革的重要模式。路权国有并且把铁路网络独立出来,实现国家建设、维修、控制和管理,把路轨使用权及其运输服务权一律下放,使其市场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解职能,使铁路运输服务专业化。通过运输服务的分权以及运输企业私有化和运输市场的自由化,实现了铁路运输市场的竞争,从而激发了铁路企业的活力。
这是德国铁路改革能够取得初步成功最根本的经验。?
德国铁路第二阶段的结构改革,是按照公司法通过职能分离的方式进行的。此后,于1999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集团公司被分解成集团公司的管理部门和五个分公司,这五家分公司都以DB开头,DB是这个集团公司的标准名称,这五家公司如下:(DB REISE &L Touristic AG)长途运输公司、(DB Regio AG)短途/地方运输、(DB Cargo AG)货物运输、(DB Nets AG)铁路基础设施、(DB Station & Fervice AG)长旅客车站。这五家公司由集团公司100%的控股,但五家分公司都有权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独立经营各自的业务,在五家分公司下已组建了200个左右的子公司。
集团公司、五家公司与200多个子公司的关系:?
德国铁路集团公司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控股管理机构使行相互制约的管理形式。控股和分权作为公司联盟的一项完整制度可以确保铁路行业的壮大。上述结构的优势在于:促进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创新;通过路轨设施与运输操作分离和并行实现最佳成就;把市场划分给网络施加压力从而减少成本;确保整个制度的有效性,同时兼顾安全、高效;通过分权决策使铁路行业具有灵活性并实现明确的市场定位;通过明晰高业责任增加透明度来提高效益。
2000年6月,集团公司系统刚刚完成其内部的配套改革。内部改革是围绕提高竞争力的一系列计划,包括:人员培训,建立以顾客需求为导向的经营方针,建立紧凑的决策机构,提高生产率,开发新产品,增加服务和成本的透明度,建立成本中心或成本单位会计制度;信息系统的建设等等。其中最关键的是集团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其中,董事会共有9个董事。5个分公司的董事长是集团公司董事会的董事,这五个董事被他们称为最重要的董事,另外一个董事来自原国家铁路,是技术方面的负责人,其它2个董事均来自企业界的经理和总裁。这种结构意味着董事会每做出的一个决定都会对整个集团公司产生影响。董事会下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一个独立机构,有20名成员,资方和雇员各占一半。他们一般都是财政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其中有4位政治方面的人物,包括2个国务秘书,财政部和交通部各1人(相当于副部长),在20票中国家有4票的权力,票数相等时,由监事会主席裁决。
监事会主席是集团公司董事长兼任的。这种治理结构能够使DB既有分散经营的优势,又有统一管理的长处。?
德国铁路公司集团集中控股和按职能分权的治理格局另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分公司与联营公司和参与公司的分离和有机组合。前述的五家分公司除了自身的运营之外,它们同时又被指定为同行业、同服务职能的联营公司和参与公司的管理公司。在1999年中期,德国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由199家联营公司组成,参与公司的数目达到375家,其中160家是直接参与,215家是间接股东。在这个总数中80家参与公司隶属于德国铁路股份公司(57家为直接参与,23家为间接参与),295家隶属于那五家分公司(103家为直接参与,192家为间接参与)。这些隶属公司的商业目标决定这些联营公司和参与公司将由哪一家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如果某家附属公司的业务与任何一家管理公司都没有关系或者与数家公司都有关系,那么这家附属公司就由德国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对附属于自己管理的公司主要责任是:
(1)对联营公司制定经营战略;
(2)为有竞争力的服务和产品巩固已有的市场优势开发新的有前途的市场;
(3)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保证质量和盈利;
(4)对投资进行规划和控制。
4、反垄断与开放市场
德国基本法规定:允许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出售DBNets AG的股份份额不得超过全部股份的49%。德国1997年12月17日通过的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法也有同样的约束。从原则上讲,国有的股份资本向外界开放的程度取决于各个分公司和集团公司整体的未来发展情况,可供选择的上市方式很多,但整个集团公司上市只有法律改变之后,才可能实施。同时,股份公司必须有三年盈利记录才可上市。
但目前在欧洲,有关铁路市场开放的讨论还没有结束,讨论只是提出各种各样的建议,比如建议修改铁路部门收取道路使用费和火车线路分配过程方面的欧盟指令,还没有产生新的法律,这可能是铁路市场竞争不如电信业的重要原因。但是,人们仍然希望铁路改革和欧盟91/440号指令开始的改革势头会毫不妥协的继续下去,实现改革的重要目标--为铁路和其他运输部门开展合作和竞争创造公平的条件。?
较大的政治壁垒和强烈的改革愿望纠合在一起,于是,铁路市场开放走过了一条迂回的道路--反垄断并将行业内部职能严格分离,从而在不同的职能企业之间形成初步的市场竞争。

5. 工商质监药监合并以谁为主的合并方案

工商为主。

工商局无论人数、职能、资源都是另二局的数倍以上,事实上可以理解为质监和药监并入工商局,也可以理解为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交给工商局,取消食药监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5)德国联邦金融服务业监察署扩展阅读: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6. 海外金融牌照申请流程及条件

离岸监管放牌流程快(通常几个月,取决于监管辖区情况),管理费用和运营成本都较低。大多数情况下,对公司、董事和股东的尽职调查/适当性要求都非常简单。大多数与资本充足性和财务状况有关。在课税方面,大多数离岸监管的所得税缴纳方面的要求非常低,甚至无要求。另外,大多数离岸监管不要求金融服务必须在其辖区提供,也不要求相关服务仅向本地居民提供。审计要求方面,大多数监管条例要求持牌人提供年度财报。完全监管的要求较多,成本较高,例如管理费用(申请费、激活费、年费等)明显高于离岸监管,最低资本要求方面也是如此。对公司、董事和股东的适当性要求程序更加冗长。在很多情况下,除了护照复印件、个人简历、学术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近期账单,完全监管可能还要求提供公司存续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未破产证明以及最新的纳税申报表。完全监管要求公司办公场所和公司员工必须实体化。在很多情况下,一些权利只有本地居民才能行使。报告义务方面,除了财报和最低资本要求,还要求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合规和反洗钱报告以及其他特定报告,具体取决于监管机构。税收方面,企业所得税要求各地不同,但是任何情况下都会高于离岸监管。目前我国海外金融牌照申请主要交由专业的机构处理,奥索金融科技顾问就是一家不错的办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多样,专注于金融行业,服务品质高服务更好。

7. 拉美小微金融监管模式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实践,金融监管有四种主要模式:即美国模式、香港模式、澳洲模式和英国模式。
(一)美国模式。专业监管模式。
(二)香港模式。与美国的模式相近。
(三)澳洲模式。双峰模式 。
(四)英国模式。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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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
(一)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
(二)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功能性金融监管优势在于:
1、功能监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金融制度结构上。
2、按照功能要求设计的公共政策和监管规则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无须随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变化。
3、功能监管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能减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从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转变
(四)从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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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现状
1.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 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和十大股份制银行,以及规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机构;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业的监管;人民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制定。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指出三家监管机构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备忘录》还提出,可以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其它相关部委参加“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备忘录》的公布标志着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正式建立,并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备忘录》中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按其主要业务的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子公司和各职能部门,按业务性质实行分业监管。
2.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动的一致性。由于“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尽管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更多地表现为部门之间利益的均衡和协调,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
(2)可能产生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当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多个金融市场时,分业监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机构虽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经营,但却面对不同的监管者,缺少统一金融监管的约束,故在决策时缺乏全局利益考虑,容易滋生局部市场投机行为。因此,综合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一些跨市场的金融风险。
(3)致使金融创新乏力。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个监管者都选择直接管制的监管方式,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市场风险过于谨慎,对所有创新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查,强制金融机构执行其规定的资本要求,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社会成本;而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研发成本居高不下,同时又需要背负沉重的创新产品审查成本,则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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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1.美国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2.德国模式
德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大家公认的,这自然也与它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关。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而且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德国的全能银行能够渗透到金融、产业、商业等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德国政府对全能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规定银行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债务负责的资本总额;代客户出售证券可以卖给银行自己,但价格不得低于官价;代客户买入证券可以收购银行自有的证券,但价格不得高于官价等。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是《联邦银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联邦银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利益,它规定了联邦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力。《信用制度法》规定了从事信用活动的金融机构,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监管。根据规定,德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联邦金融业监督的主要机构。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由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没有次级机构,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由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代为执行,执行效果反馈给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职能界定为: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规定和决策时,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和联邦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3. 英国模式
英国的混业经营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多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业务则通过子公司来经营。同时,英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有较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防止各业务的风险在集团内部扩散。英国的监管体系已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 1998年,英国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由其统一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2000年又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从而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FSA也获得了一些其前任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监管权力,例如关于消除市场扭曲或滥用、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和减少金融犯罪等。
4.日本模式
日本战后5O多年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是一种行政指导型的管制。大藏省负责全国的财政与金融事务,把持对包括日本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大藏省下设银行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银行局对日本银行、其他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证券局对证券企业财务进行审查和监督。国际金融局负责有关国际资本交易事务以及利用外资的政策制定与实施。这种监管体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浓厚,大藏省在监管中经常运用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干预。1997年,日本政府进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来对银行、证券、信托子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混业经营。同年6月,日本颁布了《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成立了金融监督厅,专司金融监管职能,证券委也从大藏省划归金融监督厅管辖。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与大藏省平级,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监管权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 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给财务省和金融厅。金融厅成为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而形成了日本单一化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比较以上四种模式,美国模式可以称为“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监管模式。德国、英国模式基本可以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其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从德国、英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种体制难以有效运行。而且,这种体制也面临同双元多头管理体制类似的问题,如机构重叠、重复监管等。虽然德国和英国同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但是德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相比,更加强调其银行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之间既要相互协作而且还要保持各自的独立。而日本的金融监管事务完全由金融厅负责,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划为“集中单一金融监管模式”,其优点: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规统一,金融机构不容易钻监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弊端,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但是,这种体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门养成官僚化作风,滋生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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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1.我国的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
通过国外模式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相互独立,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较为明确,有利于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统一在一个监管当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够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也有利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再次,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集团混业、个人分业”的特点,而德国模式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与这种金融机构设置相对应,因此其监管效果会更好。最后,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的建立是将我国现有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进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设立或撤销机构,既能减少现行体制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具体对我国来说,首先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专门负责处理全国金融监管事务,并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管辖。其主要职能是:三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整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数据库,结果由三个监管委员会共享,并且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换;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仅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由协调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为了节约成本,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协调。
2.建立适合我国混业监管模式的途径
(1)对现行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确立混业经营的合法地位,为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针对现行的混业经营的机构和方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
(2)构建适应《新巴塞尔协议》的银行业风险监管框架。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原则影响到全球主要国家的跨国银行,因而这些原则在事实上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遵守的共同原则。中国作为国际清算成员国,尤其是加入WTO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必须按照《新协议》的要求,针对《新协议》的原则和监管框架及时采取措施,以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的需要。
(3)转变监管理念,加快监管创新。一是要调整监管目标,二是将监管重心转移到新业务、新品种的监管上来;三是监管手段要创新,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专业化的监管;四是加强金融立法的创新,一方面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4)注重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和尊重监管的专业性。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相当复杂,是最体现技术性与专业性的领域。金融监管专业化是必然选择,其运作离不开强大的专家体系。因此,选拔专业监管者必须极度看重专业能力。在机构、人员设置上摒弃“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出现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两种制度的存在,才能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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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1]
一、全球金融监管模式变革:四个特征
1.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以1999年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为标志,全球的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美国旧的金融监管体系采取按不同金融机构的类别进行纵向分别立法、分别监管的模式。如银行领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由美联储等机构实施对货币存款机构的监管),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由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证券领域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投资公司法》等(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监管)。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法案》后,美国采取了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分层的金融监管模式,综合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与此同时,英国、日本等国也通过金融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框架。统一监管提高了复杂金融联合体的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顺应现代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
2.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同时,功能性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因而可以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最后,由于金融工具所实现的基本功能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3.从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转变。从监管内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各国监管当局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从单纯的表内、表外业务扩展到所有业务。从监管重点来看,以往的金融风险监管侧重于信用监管,但银行还可能因为其它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因此当前国际金融业的监管除信用监管外,还重视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从监管范围上看,国际金融监管也从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转向以最低资本标准、监管当局的检查及市场自律三个层次的全面监管。 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新资本协议》咨询文件,继承了1988年老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同时吸取《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即改进最低资本要求框架、发展监管评价程序以及强化市场自律。
4.从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转变。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时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巴林银行的倒闭,使各国监管当局认识到各国的信息沟通对于加强国际银行及其经营活动监管的重要性。国际金融危机的频频爆发,使得全球范围、地区范围及双边范围内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管合作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一国的金融安全及经济安全与国际金融市场波诡云谲的变化息息相关,金融全球化使各国的监管发生重大变化,金融监管从国内单边监管转向国内国际的多边监管,从封闭性监管转向开放性监管。
二、分层监管和单层监管:国外实践
1.美国的分层监管模式。美国在1999年之前实行个别立法、分业监管的体系。《服务法案》颁布之后实行横向综合性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错综复杂,既包括基于联邦法设立的监管机构,也包括基于州法设立的州政府监管机构,而且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又分别设立监管机构,这样美国的监管体系包含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三个层次。对银行的监管有四个独立的机构:美联储(FRB)主要负责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之后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职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所有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由于美国上实行联邦制,因而金融监管也采用联邦法和州法双轨制度。对银行监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外,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DFI,主要负责对本州注册的银行,尤其是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的监管。这样美国的银行同时处于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双重监管之下。
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规定的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业务实施监管。由于《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废除,美国确立金融持股公司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机构、证券与保险三者的监管关系上,根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因此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其它监管机构之上。另一方面,当各领域监管机构断定美联储的监管制度不恰当时,可优先执行各领域监管机构的制度。美国的新监管体系将存款机构、证券、保险融为一体,体现了功能性监管的特色。
2.欧洲的单层监管模式。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这主要是由于德国长期实行全能银行制度,银行可以同时兼营证券和保险业务。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和美国都属混业经营,但两者却存在很大差别,德国是基于银行内部的综合经营,而美国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的混业经营,这是导致两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差异的一个直接原因。德国实行单层的综合金融监管制度,早在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了《银行法》,授权建立联邦银行监督局(隶属于德国财政部),统一实现对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务的监管。
但银监局并非德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与此同时,银监局自身缺乏分支机构,必须借助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机构和网点,因此德意志联邦银行被要求参与银行监管。两者具有明显的职责分工:银监局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监管的规章制度,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报告进行,进行日常的监管活动。银监局的主要职责是防止滥用内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监管信息以及监督重大的股权交易等。在涉及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重大政策上,银监局需征得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国还专门设立“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 (证监局)”负责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因此德国的金融监管以一架飞机作比喻的话,就是以银监局为机身,中央银行与证监局作为两翼的综合监管模式。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相对应,实行分立的金融监管模式,即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一些自律组织分别对三者实施监管。80年代以后,随着混业经营的,分业监管已逐渐不能适应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国“金融大爆炸”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并于2000年通过《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上确认了这种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
从欧美监管模式可见,无论是美国的分层监管还是德国的单层监管,都是一种基于混业经营的功能性监管。美国、德国采取综合监管与专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而英国、日本则采取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各国的监管体系都是根据现实的国情传统与变革相结合的产物。
近年来,中国小贷公司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各省市区均设立了小贷公司,小贷公司数量为5267个,比2010年底增加2653个,增幅超100%,实收资本4257亿元,贷款余额4893亿元,农村和小企业是主要的贷款对象,大学生创业小额贷款也包含在内。随后,国内主要的农村信用社也派出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折叠泛美开发银行
泛美开发银行集团成立于1959年,包括泛美开发银行(IDB),泛美投资公司(IIC)和多边投资基金(MIF)三个机构,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现有48个成员国,是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地区性政府间开发金融机构,其宗旨是促进拉美及加勒比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国于2009年1月正式加入,成为该集团第48个成员国。
折叠主要代表发言内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围绕小微金融服务,当前应积极调整金融结构,培育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促使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小微金融服务中找到其定位,使其与小微企业的实际需要相匹配。
会专家表示,目前中国小额限贷资金供给依然严重不足,制约了小微企业和农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必须加大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出席并致辞。 潘功胜指出,此次研讨会的举办是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与泛美开发银行签署联合融资合作谅解备忘录、深化双方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8. 毛里求斯监管牌照怎么申请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FSC)毛里求斯共和国,南非一岛国,为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离岸贸易中心,FSC,成立于2011年,负责毛股票交易所、保险业和离岸业务的管理,是毛里求斯金融服务业制定政策、管理监控和发放有关准证的机构。

毛里求斯财经事务委员会(FSC)是一个整体监管机构来管理银行和全球业务的金融服务业的机构,FSC成立于2011年,在一个现代化和国际公认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金融服务法,证券法和保险法;FSC对金融服务业的行为颁发许可,实行监管、监察和监督。FSC的发展目标“成为国际公认的财务总监”致力于健全和竞争力的金融服务中心,毛里求斯的持续发展;

FSC的目的:

1确保在毛里求斯的金融体系的健全和稳定。

2制止犯罪和舞弊,使公共投资中的非银行金融产品的成员提供保护;

3促进在毛里求斯的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平,效率和透明度;

4 FSC的毛里求斯的主要作用是为了保护非银行的金融服务部门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并通过这样做,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委员会:

监督非银行金融业的所有参与者,包括证券交易所,保管人及交收系统,市场中介组织,集体投资计划,保险公司,全球商界。监测和监督他们,以减少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风险,并确保财政稳健。委员会亦会监察金融服务提供商。这包括,安排,执行,或以其他方式促进他们的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客户在金融资产交易的公司或个人。作为一个主要的商业活动,这些单位没有募集资金或扩大自己的帐户上的信用。委员会的具体职能:

A处理投诉。

B设置许可标准和发放使用许可。

C授权投资产品和服务。

D强制执行代码和指导。

E进行场外及持牌机构遵守现场访问。

F确保遵守的行为和法律的预期标准。

G调查舞弊和欺诈行为,并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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