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有哪四大突破
2016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以下称“《通知》”),在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公平开展项目采购、规范项目实施、明确所有PPP项目均可“两招并一招”四个方面取得了突破。《通知》全文及解读如下: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改革工作,提升我国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巩固和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践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坚持推广PPP模式“促改革、惠民生、稳增长”的定位,切实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新要求,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从政府供给向合作供给、从单一投入向多元投入、从短期平衡向中长期平衡转变。要以改革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结构调整,扩大有效供给,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要以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和创造力,形成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
在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成熟度,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在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解读】
这是财政部首次以“强制”方式推广PPP模式。根据《通知》的要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两个公共服务领域的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在“强制”的同时,对于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领域的PPP项目,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这种资金支持的减少意味着,此类项目本身的经济价值和收益情况将直接决定社会投资人是否能获得预期收益。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做好项目筛选工作;另一方面,社会投资人也要审慎进行调研,选择收益率可观、现金流稳定的项目进行投资。
三、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
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合理设定采购标准和条件,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将不再安排资金和政策支持。
【解读】 PPP项目的投资体量大、运营周期长,各地政府在采购社会投资人时,考虑到民营资本的投资实力和运营能力,往往设置与项目无关或对项目而言过高的资格条件,以限制民营资本的介入。这显然与PPP模式的理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悖,但因为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导致PPP项目中歧视民营资本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通知》的要求,如某一PPP项目被认定对民营资本设置了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将不会获得财政资金。这对于那些项目收入主要或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来说无疑是致命的。这一要求将改变民营资本在PPP项目投资中的地位。然而,如何鉴别资格条件是否过高,无法参与项目投资的社会投资人如何寻求救济,仍需要财政部给出解答。四、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
在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各级财政部门要聚焦公共服务领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规定,确保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优先用于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择优确定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切实防止无效投资和重复建设。要严格区分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深化PPP改革工作,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
【解读】 究竟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用PPP模式一直是各界争论的话题之一。由于相关法律、政策的不健全,导致滥用PPP模式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目的是严格项目立项条件,只有在当地政府财政能力允许,项目以PPP模式开展优于以其他模式开展时,才应当采用PPP模式。然而,部分政府为了达成投资目标,按照政策要求反向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致使这一评估系统成为一纸空文。按照《通知》的要求,PPP项目建设要切实防止无效投资和重复建设,严格区分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这应当可以利用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来进行防范。此外,《通知》提出要在PPP领域引入目录机制,只有列入目录的项目才可进行开发,也有助于控制项目的过度开发。
五、着力规范推进项目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论证项目合作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补贴等因素,科学设计PPP项目实施方案,确保充分体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内涵特征,防止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避免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出责任,规避PPP相关评价论证程序,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债务风险隐患。要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同履约管理,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支出责任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
【解读】
随着国家对PPP模式的大力推荐,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推广应用。然而,部分地方仍存在对PPP模式认识不清,混淆PPP项目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情况,在未能对PPP模式进行深入研究的情况下“大推”、“强推”PPP项目落地,导致部分PPP项目变成了“拉长版BT”项目;甚至因项目前期论证不准确,发生项目落地难、推进难等问题。背离了PPP模式的精神,严重影响了社会投资人对PPP模式的信任。针对各地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承诺吸引投资人的情况,《通知》明确指出此类承诺不受财政部认可,这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项目时,需要聚焦在项目本身,而非政府的承诺上。
PPP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是项目能否实施的前提。随着国家对于PPP项目规范性要求的提高,势必会淘汰一部分不符合PPP模式的项目。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囿于财政困境,急于通过PPP模式解决财政压力,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便开展项目采购,这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埋下了隐患,也增加了社会投资人在项目中的风险。在本所承办的某PPP项目中,通过审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发现政府未将项目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作为付费的前提条件,这可能导致项目付费无法列入财政预算。在本所律师与政府方的多次协调之下,成功将此条件列入PPP项目合同,避免了社会投资人的损失。
PPP项目的实施方案对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论证项目的可行性,进而实现政府和社会投资人的预期目标。PPP模式涵盖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多个阶段,由于社会投资人不可能精通全部领域,无法把握可能存在的风险,导致在项目中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在本所承办的某PPP项目中,因政府推动项目心切,社会投资人也急于投资,在项目的计费指标、回报机制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完成了项目的采购,导致双方意见不一,在项目磋商阶段遭遇较大阻碍,经本所律师多次提示项目风险,并参与项目磋商,最终拟定了双方均满意的解决方案。
六、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按照“又快又实”、“能进能出”的原则,大力推动PPP示范项目规范实施。要积极为项目实施创造条件,加强示范项目定向辅导,指导项目单位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详细签订项目合同,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性和带动性。要积极做好示范项目督导工作,推动项目加快实施,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具备签约条件的,将不再作为示范项目实施。
【解读】 2016年10月13日,财政部公布了第三批示范项目名单。这对规范PPP项目,建立标准的、具备可行性的PPP模式起到了指导作用。这些示范项目更易落地、更具经济价值,也更能吸引金融机构的投资。与此同时,《通知》也表明:示范项目不是“铁饭碗”,要有进有退,对尚未完成签约,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具备签约条件的项目,将不再作为示范项目实施。
七、因地制宜完善管理制度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PPP相关制度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推广实施PPP模式的制度政策体系,细化对地市及县域地区的政策指导。要结合内部职能调整,进一步整合和加强专门力量,健全机构建设,并研究建立部门间的PPP协同管理机制,进一步梳理PPP相关工作的流程环节,明确管理职责,强调按制度管理、按程序办事。参考自MBA智库文档
② 什么是ppp基金
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来本为自提供公共产品合作关系的模式,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被视为化解地方政府债风险、减轻财政压力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通知下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其中提到,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又能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③ 到2018年以来ppp模式政策按效力层级排序汇总,请全面一点
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对核查存在问题的173个示范项目进行了分类处置,包括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清退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调出示范项目名单,保留在项目库,继续采用PPP模式等措施。
“1、 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4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将通过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项目实施机构对政府承担的资源保护、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文化传承、咨询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旅游公共服务事项与相邻相近相关的酒店、景区、商铺、停车场、物业、广告、加油加气站等经营性资源进行统筹规划、融合发展、综合提升,不断优化旅游公益性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完善旅游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旅游公共服务的需要,大力推动旅游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2、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上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其中指出,经核查有的173个示范项目存在问题,将对其分类进行处置并引以为戒,加强项目规范管理。后续将切实强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 发改委《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正式出台
上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其中强调根据9号令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监督行业组织统一按照本《标准》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以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资信评定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4、 七部委联合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5、 中国证监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注明了下一阶段的工作内容有: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条件及其优先和重点支持领域、完善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工作程序、加强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
“6、 中国证监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基本原则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积极作用;明确优先和重点支持的领域;加强监管协作,推动业务规范发展;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力防范风险。
“7、《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发布
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正式推出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指出:当前协议式回购中ABS即可质押、三方回购是升级版的协议式回购、券商资管以及部分基金专户暂时无法使用ABS进行质押。
5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其中详细叙述了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抓紧细化落实年初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统筹协调等内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分别列举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总体较好的地区以及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继续回稳向好及落实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较好的地区,2018年对上述地区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相关专项项目建设。
“2、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
5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包括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抓紧细化落实年初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统筹协调;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加强财政暂付款项管理;全面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经费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考核;严肃财经纪律等问题的具体落实操作。
“3、六部门关于印发《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印发《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光伏产业深度融合,鼓励特色行业智能光伏应用。到2020年智能光伏工厂建设成效显著;智能光伏产品供应能力增强并形成品牌效应,“走出去”步伐加快;推动智能光伏试点应用,培育一批国家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加大多元化资金投入,支持建立智能光伏领域产业发展基金,探索PPP模式,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多方资本促进智能光伏产业发展。
“4、关于推进高铁站周边区域合理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其中强调下一阶段的重要任务为:强化规划引导和管控作用;合理确定高铁车站选址和规模;严格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站城一体融合发展;提升综合配套保障能力;合理把握开发建设时序;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创新开发建设体制机制。
5月10日,财库61号文《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发布,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其中重点标注:禁止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发行定价;增加期限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投资。
“1、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5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其中包括一、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二、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三、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四、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机制;五、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六、加强债券资金管理;七、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水平;八、加强债券发行组织领导。
“2、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5月11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一、准确把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聚焦重点任务提升农业发展质量;二、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全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三、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做实做细项目实施各项工作。
“3、四部委部署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 明确9个方面30项任务
5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其中强调在降成本工作中,更加注重中长期目标确立和长效机制建设,把降成本与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以提高实体经济供给体系质量为重点,持续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坚持统筹谋划、分类实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外部减负、内部挖潜,坚持上下联动、互相借鉴。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和要素成本上协同发力,降低企业负担。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经验的通知
5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经验的通知》,其中包括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四、加快引导城市要素下乡;五、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来源:360金融PPP研究中心
④ ppp模式的必要条件
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在模式中公共民营合作双方的角色和责任会随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政府的总体角色和责任--为大众提供最优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却是始终不变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但并不是对政府有效治理和决策的替代。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组织招标,理顺各参与机构之间的权限和关系,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等。
2015年10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全国工商联在北京举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介电视电话会议,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贵州等七个省份在会上推出总投资约9400亿元的287个项目,涉及市政、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水利、能源等多个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在会上说,推广实施PPP模式对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效率、扩大有效投资等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推广实施PPP模式的热情很高,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与此同时,民间资本的参与度仍然不足。专家分析,民间资本仍然存在信心不足、意愿不强等问题,同时由于对政策不了解,还存在分散和投资无序等问题。将具有较好盈利预期的项目对民间资本开放,有助于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 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PPP项目的运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都可以采纳公共民营合作,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参与双方进行有效约束,是最大限度发挥优势和弥补不足的有力保证。
2015年6月1日,我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确立了社会资本可参与特许经营权的制度性创新,业界均默认其为“PPP基本法”。 专业化机构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运作广泛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这需要比较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等方面的知识。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参与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对项目的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具体专业化的服务。
⑤ 政府在ppp融资模式中应做哪些工作
一般情况下,PPP模式是公私合营各种模式的统称。此处是作为一种独立而具体的模式。就此而言,PPP 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
⑥ EPC+PPP模式碰撞下,工程建设项目有哪些优势
1、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2、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4、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
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5、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6、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7、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8、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9、风险分配合理。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10、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6)ppp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扩展阅读
在发达国家,PPP的应用范围很广泛,既可以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如水厂、电厂),也可以用于很多非盈利设施的建设。北京正在准备通过法人招标方式建设六个奥运场馆,我们认为PPP是一种极好的方式。
奥运场馆很难靠自身平衡资金,需要政府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投入,以使项目可以商业运作。同样,北京正准备大规模建设城市铁路,PPP同样是最有效的方式。
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
法律依据: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
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⑦ 什么是PPP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指政府Public与私人Private之间,基于提供产品和服务出发点,达成特许权协议,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伙伴合作关系,PPP优势在于使合作各方达到比单独行动预期更为有利的结果:政府的财政支出更少,企业的投资风险更轻。
PPP是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7)ppp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扩展阅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2、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能够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求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有利于简政放权,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弘扬契约文化,体现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3、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完整体现政府资产负债状况的综合财务报告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这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高度一致。推广使用“PPP”模式,是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拓宽城镇化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
⑧ PPP项目是什么意思
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的合作项目。
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一场婚姻。在走出去的PPP项目中,我们中国公司作为来自东道国境外的社会资本,为了确保在未来的几十年的项目周期内享受一场融洽、稳定的婚姻,以及在出现危机的时候确保一个比较主动的地位,应该在恋爱期(项目前期就从法律、合同以及投资架构设计方面)就做好铺垫。
(8)ppp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扩展阅读: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
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PPP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Concession、BOT、PFI等。PPP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加之意识形态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国对PPP的确切内涵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
德国学者NorbertPortz甚至认为试图去总结PPP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它没有固定的定义,并且也很难去考证这个含义模糊的英文单词的起源,PPP的确切含义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