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间标会是否能定集资诈骗罪
要视具体情节认定,如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的,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反之则专不构成属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㈡ 谁掌控了中国的金融系统
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 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在中国,能称得上是金融机构的,是有许可证的,一定是正规机构。还有为数庞大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如标会、和会、P2P 网站等,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同时还有金融体系的底层服务机构与监管机构,以此共同组成金融体系。虽然中国存在着庞大的非正规金融系统,但他们大多依附于正规金融系统,其地位与 角色严重受制于监管政策,因此本文着重讨论正规金融系统的控制权。
1、概览金融机构
根据央行规范(2010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 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中国金融机构包括如下: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兴金融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2、第三方理财公司;3、综合理财服务 公司。
结合这一规范,根据机构监管条线,中国的金融体系的组成包括如下机构:
鉴于中国目前机构监管的特征,各金融机构的准入、业务审批等均受限于其监管上级, 由具体的司、局、部(委下面的部)进行管理。
2. 概览金融市场
中国存量金融资产,主要是银行为主,占有绝对的优势,近十年以来虽然有下降的超势,但仍然高达90%。这显示着中国仍然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
3、重要的金融机构
4、主要金融机构的所有权人
如何控制一家金融机构?一家上规模的普通公司,受《公司法》等制度的约束进行人事 任免和公司治理,符合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 成的决策体系。股东大会为最高决策机关,由此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公司高管。
同时中国现行的《公司法》等在保护小股东利益、限制高管权力等做了一系列的安排, 虽然还有相当可以改进的空间,但应该说,还是比较符合当前国际通行的规范的。
但长期以来《公司法》在国内执行的并不是很好,大量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不符合《公 司法》要求的比比皆是,国有企业的管理更是远远背离《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规范,离现 代公司治理的原则相去甚远。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内,三个方面的内容比较重要:人(人事任免与辞退)、事(业务 管理)、财(利润分配、薪酬、剩余索取权等)。通常来说,所有权是决定所有这些权力的基 础,在基础之上,才能谈人、事、财。
制图 by聂日明
股权结构的基本结论
第一,银行业存量资产占金融业资产的 90%以上,其中五大国有银行占银行业总资产 43%,这意味着五大国有银行的总资产占到全社会金融资产的 40%左右。
第二,财政部与汇金公司两者,以绝对的优势控制了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和国家开发 银行,以第一大股东控制了交行、光大。这意味着,中国金融资产中超过 50%是由财政部 和汇金公司联合控制的。
第三,汇金公司原先由央行监管,现在转移为中投公司下属公司,中投的董事长均为财 政部的副部长等,这意味着,汇金与财政部为一致行动人,中央政府通过财政部控制着中 国金融业的半壁江山。
第四,地方政府与央企控制了其余金融机构的绝大部分,控制了中国金融业另半壁江山。 第四,从历史和现实来看,股份制银行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和央企设立,至今多数仍然为实际控制人。
第五,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多为地方政府的提款机,在银 行改革大潮以来,地方政府仍然为城商行与农商行的实际控制人。央企、外资与民营分享 了这一盛宴,但其中大多数仍未上市,退出渠道尚不明确。
第六,信托、券商、基金股权结构分布基本相同,与股份制银行相近,多为央企和地方 政府所设,经过多年的股权变更,民资、地方国资、央企股份、外资间的转让,多数公司的 股份已经相对多元化,但地方国资与央企投资控股公司仍然牢牢的控制了中国主要的信托、 券商、基金。
第七,保险公司依规模大小,大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相近,为财政部与 汇金控股,小保险机构与券商相近。
第八,以安邦保险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已经开始在金融市场中崭露头角,开始进军银行、 券商等机构,部分机构已经实现了银证保的全牌照。其与安邦保险不同的是,他们不像安邦 那样公开在资本市场上举牌,而是通过分散持股或者多公司形成一致行动人,例如肖建华的 明天系。
第九,最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几乎全部控制在政府手里,次重要的机构,虽然 是会员制机构或者公司,但会员大会名存实亡,主要负责人均由政府任命。
最后,国有股也并非铁板一块,以股权作为控制权的抓手,需要明确国有股份的实际控 制人。银行改革之前,财政部是四大行的唯一股东,中行和建行采取的方案是,将原有全部 资本金冲销坏账,财政部的权益被尽数冲销,在此基础上央行以外汇储备注资,并透过汇金 公司持有两家银行 100%的股权。
而在工行与农行的改革中,注资方案不再用原有全部资本金冲销坏账,2005 年 11 月, 新《公司法》明确了财政部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的地位,中国财政部随后参与了工行的 股改。因而,财政部将依然保留部分在工行、农行的权益,与注入外汇储备的汇金公司一道 成为新工行的股东。汇金公司将不再是工行的惟一股东。更有媒体指出,“在对工行的注资 中,财政部不愿意再像在建行、中行股改中被‘晾在一边’,将力争成为工行注资方案中的 ‘主角’”,为此不惜承担 2350 亿的贷款损失(工行不良贷款 4700 亿的一半)。
而汇金公司,在工商登记中,汇金公司是财政部的全资子公司,汇金的 5000万元注册 资本金为财政部出资,但汇金所运用的资金却来自央行的外汇储备。郭树清与谢平执掌汇金 公司的时代,一般认为汇金公司是由央行控制的。为此引起财政部的不满,最终在财政部的 努力下,汇金公司被中投公司吸收,成为中投的子公司,回归到财政部的控制之下。
5、人事任免权
现有中国金融系统人事任免框架是在 1998 年之后慢慢形成的。涵盖了两条主线:党务与高管。但在 1998 年时,这两条线并不区分,因为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现代的企业治理, 人事基本上由党委组织部管理。
制图 by聂日明
当时,包括央行的很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甚至完全处于地方政府的控制下,总部对分支机构失去控制,“为地方政府发展出力”,“在本地吸储、贷款用于本地”成为通行的做法。
基于这种背景,自 1998 年以后,在朱镕基的领导下,中央开始金融集权(后面详述), 从党务的条线对主要的金融机构收权,实施垂直管理,上收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的人事任免 权。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中共中央于 1998 年 5 月 19 日发布,中发[1998]9 号)中,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金融机构系统党委和中央金融 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文件明确了主要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为中央管理(2012 年中共中央组织部进一步发文《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中管金融企业。一般 认为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 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 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金融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当时银监会还未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的干部实行垂直管理,中 央金融工委管理深度下沉至分支机构一把手(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各金融机构党委决定前应征得中 央金融工委的同意)。以此隔绝了地方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影响。当 然,为了减轻地方的反弹,文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分行,中国 证监会地方证管部门,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交通银行省级分行及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各金融机构党委决定前还应听取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委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由中央金融工委进行协调。
其中,中央金融工委书记由国务院副总理兼任,设副书记两名,其中一名副书记主持日 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 行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分管党的工作的副书记及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书记担任工委委员。中央金融工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列入中央管理。
在机构业务管理条线,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从任职资格、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任职资格取消等方面对金融机构的高管任免规 则进行限定。这时,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人事任免拥有两条较有约束力的权力:不通过任 命的权力、免职的权力。
随着 2003 年中央完成金融集权,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撤销,金融体系的党委监管权分别 下放到各监管机构,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分别设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由他们“代管党的组织关系”。
而业务管理条线的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终止的权限移至各监管机构,分别制定了行业的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包括银、证、保在内,均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涵盖所有主要类型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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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党委与业务两条线的管理,在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时代,地方性金融 机构的党组织设置、领导关系和工作职责,由地方党委参照本通知精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规定。城、乡信用合作社的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市、县委领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跨地区分支 机构的党组织,一般实行属地领导。演变到现在,各地情况均不相同。
典型的人事任命案例: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
招商银行,为股份制银行,招商局轮船为实际控制人。马蔚华为该行第二任行长,2013 年年中为招商银行第八届董事长届满换届之时。换届之初,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银行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的议案》,其中执行董事候选人 3 名:马蔚华、张光华、李浩。董事会同意将上述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股东董事 9 名、执行董事 3 名、独立董事 6 名,共 18 名董事组成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对 3 名执行董事候选人和 6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以普通决议案进行等额选举,即选举执行董事和独立 董事的表决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马蔚华原定是可以继续执掌招商银行的。
但随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9 日审议通过了取消原提交到本次 会议审议的该项子议案,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马蔚华先生按其本人意愿,不再参加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大股东招商局轮船提交了《审议及批准委任田惠宇先生为本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提案。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田惠宇先生为招商银行行长。2013 年 9 月 9 日,招 行公告,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银行田惠宇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复 [2013]454 号),核准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与招商相近,工商银行行长的人事任免也基本类似,虽然在组织架构与法律程序上,中管金融企业满足了董事会基本需求和法律要求,但实际上,企业是没有发展自主权的,董事 会并不能代表出资人的角色行使权利。新的国有银行董事会虽可以依据《公司法》有权向中 组部建议罢免行长,但考虑到中央国有资本和地方国有资本对金融机构的控制,目前还没有 出现董事会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
这种奇特的人事任免权与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权、《公司法》等存在冲突,现实中也爆 发了相应的案例。
任职资格审核与组织部任命高管( 银函〔1999〕281 号)
1998 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修订《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时,征求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的意见,1998 年 7 月 17 日中组部函复:“鉴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领导干部的任职,中央均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 有关方面(包括人民银行对其任职资格)的意见,因此,金融系统属中央管理的干部任职前 可不再单独进行资格审查”。中组部的意思为,中组部任命的金融机构高管,监管机构无须 再履行核准职责。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回复为,“我行认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是我国法律授予中央银行的职责,也是国际通行原则。为了加强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妥善处理与党的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干部的关系,我行起 草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银行依法审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与党的组织部门考核 任命干部关系的意见》(附后),现送你部进一步征求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在我国有 关干部的任命由党组织决定,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公布。为此,需要妥善处理好人民银行依法审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与党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干部的关系”。为此,央行坚 持“中央组织部和中央金融工委作出任命后,要由拟任职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任职资格审核申请,由人民银行发出任职资格审核文件。
所有权(出资人)与人事任免权的冲突:中再集团董事长刘京生辞职(中管金融企业“人事权”之争,《金融世界》2012 年 08 月号)
2008 年 8 月,中国再保险集团原董事长刘京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递交了辞呈,《中 国金融》报道称,薪酬问题是导致他离开的直接导火索。
中央汇金公司在注资中再集团以后,其时谢平为汇金公司总经理,风格强硬,以现代公 司治理机制,向企业派驻董事并介入公司决策。作为中管金融企业的高管,当时,刘京生年 薪为 200 万人民币。中央汇金认为中再集团的高管薪酬发放程序存在问题,高管薪酬的考核 及发放并未经过董事会讨论。公司董事长的薪酬应该由董事会决定,这一质疑完全符合现代 的公司治理原则。
但中再集团方面则回应称,刘京生的薪酬标准是“党委定的”,而所谓的党委,是指上 级党组织,亦即中国保监会党委。“表面上看,这是中再集团的董事会与党委之间的矛盾。 但实际上,很多人都知道,董事会的背后是大股东中央汇金,而党委的背后则是保监会。”
最终,刘京生未能进入新一届董事会。
2009 年6月,中再集团领导班子的党组织关系和人事任免权,从保监会划至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投公司”)。划转后的中再集团人事任免权和党、团、工会等组织关 系与中投对接,保监会只负责对中再集团高管的资格核准,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行政审批。
6、业务监管
业务监管 10是金融机构中最为庞大的、最具寻租空间的权力,其准心就是以市场准入、 业务审批为主的管理,近年来经营监测越来越成为央行、银监会的主要工作重心。
目前中国的金融机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机构管理:包括市场准入、分支机构设立、人事任命核准与终止等。
第二,业务监管:金融产品的各个方面(价格、面向对象、治理机制等)。
第三,经营监测:以合规和风险防范为基础的各类基于指标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
业务监管权、所有权与人事任免权的冲突:央行设立上清所边缘化中债登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中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基础设施。但由 于设立之初央行未考虑过其后来的影响会如此之大,中债登的财务与基础管理在财政部,人 事任免权在银监会党委,央行拥有业务监管权。显然财政部是中债登绕不过的重要的主体,
于是,央行决定成立上海清算所,力推自己对口监管的机构做大、做强。尽管业务高度 重合,但人事权分属两个部委的中债登与上海清算所之间几乎没有任何交集。名义上,上清 所执行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下称 CCP)清算机制,区别于中债登的双边清算 机制,丰富了市场的竞争。但央行将其负责审批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逐步移至上清所。 2013 年债市危机以来,央行借此债市整顿契机,加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管理,未来中 债登将更加专注于国债、央票和金融债。而企业的信用债将更多集中于上清所。
7、财权等基础管理
中国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分置,不受《公司法》等法律约束,更体现在资产转让、收益回 报、薪酬制定等方面。从 2003 年至今,中管金融企业(非金融央企的相关职能已经移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基础管理职能,主要由财政部金 融司承担,包括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即相关的统计备案工作;负责金融机构 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 监督其执行,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的拨备和核销政策及报批等。
8、不算结论的小结
从股权上来看,财政部是中国金融系统的实际控制人;从业务监管权来看,对中国金融系统来说,央行是相对强势的控制人,“央妈”称号也缘于此;从人事任免权来看,银监会的人事任免权覆盖到的资产总额是金融系统内最大的。
但控制权也无法一概而论,被控制机构对监管机构甚至更高层的游说能力惊人。金融系 统中,四大行对国务院、央行和监管当局的影响力非常大,目前一行三会的负责人一般都从 四大行中产生,四大行的负责人又从监管当局中产生,金融高官与机构高管交替升迁的路径 已经程序化。所有的监管机构在监管金融机构时,都需要考虑被监管机构领导人未来的可能性,不可能无差别监管。
㈢ 民间标会的民间标会赖以生存发展的深层原因分析
民间标会有风险,但依然在广大农村经久不衰,有其深刻的历史、经济和社会原因。
一是民间标会存在历史悠久,操作简单,而且主要依托亲情、乡情、友情等人缘、地缘关系,容易被接受。与正规的金融机构相比,在资金链条不断、会费和利息收缴正常的情况下,急需资金的参会者可通过“标会”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并付出他所愿意和可承受的利息,与银行信贷相比,民间标会融资方式手续简单,无须抵押和担保,符合广大居民小额融资习惯,通过口传心授,能够较容易掌握民间杯会的组会规则,能够自行计算利息,不存在技术障碍。
二是政策法规缺位也是“标会”滋生的原因之一。民间“标会”产生的直接动因是正规融资渠道无法满足民间资金需求,可以说“标会”是一种非正规的地下融资渠道和组织。目前民间标会的运作还没有法律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是空白的。因此,一方面“标会”的产生没有法律约束限制,完全自发性,且组会方便;另一方面,“标会”的运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法律保障,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引发道德风险。
三是货币增值的冲动,期望获取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存款利息的收益。改革开放以后,广大城乡居民手头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急剧增多,货币增值的冲动,在投资渠道比较单一的情况下,经不住民间标会高回报引诱。按照标会的运行规则运转,一个标会必然是先中标的人从标会获取的现金流为负(相当于使用资金的成本),后中标的从标会获取的现金流为正(相当于提供资金获取的收益),至于赚多赚少要看会脚中标时承诺的利息高低。以10人参加的百元会为例,如果每个中标者都以3分利中标,也就是对100元本金,每个月支付30元利息,那么,第一个中标的人要为自己中标的900元会费在9个月内分期还款并支付270元利息,相当于一次借贷分期还款,月利率为3.33%:在第一个中标者和最后一个中标者之间,利息支出递减,利息收入递增。到了最后一个会脚时,他因为9个月都按期交纳会费得到回报,一次性拿回900元并得到其他会脚支付的利息270元,相当于零存整取,月利率同样是3.33%。这种利率比银行利率要高出很多。
㈣ 为什么同是红旗,几十万和几百万的标会不一样
红旗车汽车标致共有八种,立标共计两种,不同造型的车标区别的是车辆等级。
第一枚红旗车标为引擎盖立标,这是汽车发展初期的时尚设计语言,这枚车标一直沿用至今并使用在L级外事接待或出访的高端车辆上,俗称大红旗车标或者迎风招展旗;大车标代表的是大国力量,是一种强大和尊贵的象征,所以一般车辆是不能使用的。
第二代翼子板侧标:三面红旗标,这枚车标是在老款五面红旗标上精简造型重新设计,寓意同样美好只是经过了十年特殊期后有些变化。
第三代翼子板侧标:红旗刀型标,这是最新一代的红旗车标,用在HS7等车上;设计感更符合当下的时尚潮流,同时体现出红旗背后的力量和强大。
第四重车标为中网车标:1字标,这是最新H主流车使用的设计语言,与引擎盖小立标配合点缀中网,立体感更强但是少了一些雍容。
第五种为尚未使用的全新红旗车标:释义为迎风飘扬红旗标,不过造型不容易解读且神似酒杯或箭羽,所以目前有两种释义,具体应该如何理解见仁见智了。
第六种为轮毂以及现款方向盘标:金色向日葵车标,释义为为三面红旗标朝向中央核心,释义颇有些年代感不在赘述,不过这枚车标确实精致很有档次感。
㈤ 我在皮卡车尾帖字和改字标会不会被罚款
1、汽车尾部标志改成字母不算违法改装。
2、属于违法改装的情况
1)发动回机动力改装:后期加装涡轮,动力虽答说有提升,但对于行车方面却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动力是提升了、但其他方面譬如制动、变速箱匹配方面,乃至发动机寿命都大打折扣,安全性堪忧。
2)改装大灯:许多车主都有想改氙气大灯的冲动,但部分车主只换灯泡不加装透镜,对其他人生命不负责任,就是耍流氓的行为。
3)改装排气:想要爱车有跑车声浪,改装排气是唯一方法。但路面多数这样的车都是只有动静不见动换的。
4)改车标:看似是个小小的部位做了改动,但这已经构成了非法改动机动车外观的违法行为了。
5)随意改装轮毂:私自改装轮毂属于违法行为,年检时将无法通过,毕竟影响了车的整体性。
6)加装大包围、尾翼:一些安装不是将“大包围”组件装在原车的保险杠上,而选择拆掉原车保险杠,然后再安装。拆掉原车保险杠,意味着万一车子发生碰撞事故,会缺少保险杠的保护,人和车都可能受到严重的伤害。尾翼也是如此,会给安全行车留下隐患,特别是高速行驶时。
7)改装悬挂:悬挂改装必须保证与原车高度大致相同,所以就出现一个矛盾,只能选装改装后与原车高度大致相同的悬挂配件
㈥ 如何管理标会
楼主你好!很高兴能回答你的问题!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民政部相关法规和《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是电子信息产业某一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标准研究与制定工作的协会分支机构。第三条 协会统一组建和管理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并可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对标准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领域进行调整。第四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开展工作。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 根据技术、产业和市场发展的需要,研究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国内外标准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标准体系;提出标准制(修)定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第六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下达的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工作程序,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定工作。第七条 研究分析本专业技术领域所涉及的与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提出评估分析报告和处置方案。第八条 组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分析研究;按照信息产业部有关的规定和技术工作程序,参与IEC、ISO等国际标准化工作;做好国际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答复等工作;开展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交流与合作活动。第九条 研究处理协会交办的有关事宜。第三章 组建程序第十条 组建程序由申请、筹建、成立三个阶段组成。第十一条 申请1、根据技术、产业和市场发展需要,国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协会提出组建某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工作委员会的书面建议。2、协会征询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在广泛听取意见和认真分析需求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同意申请建议。第十二条 筹建1、协会负责标准工作委员会的筹备工作,对拟组建的标准工作委员会确定筹建牵头单位。2、牵头单位提出标准工作委员会业务范围建议、标准体系(草案)和标准工作委员会工作守则(草案)等。协会秘书处在适当时候组织召开筹备会,由协会秘书长宣布筹委会成立和筹委会召集人及协会联络员。3、组建标准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在《中国电子报》和相关网站(例如: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网www.cesa.cn和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网www.cesi.ac.cn)上公告。标准工作委员会的组建对社会开放,凡国内产、学、研、用等企(事)业单位(或专家)均可申请参加标准工作委员会,非协会会员或列席会员的企(事)业单位须先履行入会手续。第十三条 成立凡拟参加标准工作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向协会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一,包括2份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2、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主任申请表(申请标准工作委员会主任时填写,见附件二,包括2份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3、主任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身份证明证书复印件;4、协会非会员的单位提交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入会申请表。第十四条 筹委会召集人根据申请情况,提出标准工作委员会组建方案建议,包括标准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和标准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机构负责人人选建议,以及企事业单位名单及其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根据筹备情况,将标准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人选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申报成立标准工作委员会的材料。标准工作委员会经民政部批准后,应适时召开成立大会,宣布标准工作委员会成立和任命标准工作委员会主任、颁发聘书、通过标准工作委员会工作守则等。第四章 机构、职责与要求第十六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名。标准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项目组。协会秘书处委派人员参与标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七条 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提名,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标准工作委员会需要更换主任时,须召开标准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会)并经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协会秘书长审核后,再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第十八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条件:1、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热心标准化工作;2、具有本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3、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外语水平;4、工作认真负责,公平公正,作风民主;5、所在单位书面承诺支持和保证主任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第十九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本标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任务;2、提出标准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3、主持标准工作委员会全会,协调解决标准活动中的争议和技术问题;4、推荐副主任、秘书长人选;5、批准标准工作委员会经费的使用;6、批准标准工作委员会印章的使用;7、向协会秘书处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书面工作报告。第二十条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标准工作委员会全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或可接受主任委托代行主任职责。第二十一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是标准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通常设在主任所在单位,必要时也可设在其他单位。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由标准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接受协会秘书处的业务指导,设置专人与协会秘书处联络。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1、协助主任做好标准工作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2、及时向协会秘书处通报工作进展,撰写会议纪要等相关文字材料;3、管理标准工作委员会印章;4、标准工作委员会技术和档案资料备案。第二十二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项目组的设置和组长、副组长的任命由各标准工作委员会经各标准工作委员会全会自行确定,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第二十三条 各标准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协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和协会其他管理规定,结合标准工作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工作委员会工作守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各工作委员会须遵照《标准工作委员会工作守则》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每年度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标准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和年度工作总结。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应向协会秘书处通报工作情况。第二十五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会;项目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2次项目组会议。第二十六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协会秘书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责令撤换标准工作委员会主任或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注销标准工作委员会。1、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开展活动的;2、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标准工作委员会印章的。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第二十七条 凡参加标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协会会员和列席会员)都应按照协会章程缴纳年度会费。第二十八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需按年度交纳标准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费用数额由标准工作委员会自行确定。第二十九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采用多渠道的方式筹集。第三十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协会秘书处或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归标准工作委员会列支,并每年向标准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报告预决算。第三十一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使用。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希望我能够帮到你!呵呵~
㈦ 哪些是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指的是各种具有经济价值,可进行公开交易或兑现的非实物资产,也叫有版价证券,权如现金、汇票、股票、期货、债券、保单等。比如:我们可以用现金购买任何商品,包括金融产品;我们可以到银行承兑汇票(变成现金):我们可以在相应的金融市场任意买卖(交易)股票、期货等;我们持有的债券、保单等到期可以兑现(变成现金)。
金融产品分类:
1、金融产品可分为基础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和衍生(高级)证券如期货、期权等两大类;
2、根据所有权属性,金融产品又可分为产权产品如股票、期权、认股证等,和债权产品如国库券、银行信贷产品等两大类。前者是产权关系,后者是债权关系。
3、根据预期收益判断,金融产品又可分为非固定收益产品如股票、期权、基金等,和固定(也叫结构型)产品如各种债券和信贷产品。
4、根据时间长短,风险程度和交易场所等,金融产品又可分为短期产品、长期产品、低风险产品、高风险产品、货币(市场)产品和资本(市场)产品等很多类别。
㈧ 现在ChFP还有作用吗金融机构还认可吗最近在纠结要不要考
ChFP是国家理财规划来师,由国家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颁布了关于清理一些证书的通知,一些别的证书会慢慢淡出舞台,当然是国家认可的证书管用了。
除此之外,还有
CFP注册理财规划师/国际金融理财师,是美国标准委员会认证AFP金融理财师,与CFP没有任何关系,是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理财标准委员会<即金标会>自己认证的证书。既非国际认证也非国家认证。
㈨ 民间标会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㈩ 谁在掌控中国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 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在中国,能称得上是金融机构的,是有许可证的,一定是正规机构。还有为数庞大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如标会、和会、P2P 网站等,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同时还有金融体系的底层服务机构与监管机构,以此共同组成金融体系。虽然中国存在着庞大的非正规金融系统,但他们大多依附于正规金融系统,其地位与 角色严重受制于监管政策,因此本文着重讨论正规金融系统的控制权。
1、概览金融机构
根据央行规范(2010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 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中国金融机构包括如下: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