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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金融机构利率自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1 09:11:37

Ⅰ 请帮助我,需要《中国银行业利率工作自律公约》全部。谢谢!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2005年12月25日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 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三条 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五条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施。

Ⅱ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2)法人金融机构利率自律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Ⅲ 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和自律公约的区别

行业自律公约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摘要行业自律公约是行业自律管理的基础,目前我国行业自律公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都存在许多 问题。行业自律公约是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的共同管理契约,在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问具有法 律效力。行业自律公 约应当建立以惩戒委员会为载体的惩戒机制,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构筑相应的效力保障机制。 关键词行业自律公约法律效力共同管理契约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 009 0592(2008)06—106—02 行业自律公约足行业自律管理中普遍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足 现代行业自律管理的最基本的手段之一,对于维护行业自律管理组织 的日常运转、分配行业自律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障本行业的持 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目前行业自律公约的法 律实践 中,对于行业自律公约的法 律性质还存在诸多争议,行业自律公约的 律效力还存在一些问题,商接影响了行业自律公约的法律效力,行 业自律公约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笔者 从行业自律公约的法 律特征和法 律性质入手,着重探讨了行业自律公 约法 律效力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对行业自律公约法 律效力的完善提出 几点构想。 一、行业自律公约的概念及其法 律特征 (一)行业自律公约的概念 行业自律公约,又称行业自主管理公约、公契,是指行业自律组织 为了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保障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对 全体行业自律组织的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是行业自律 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规范性法 律文件。行业自律公约是行业会员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事实卜行业自律公约也是各个会员通过 协商而制定的契约。在古罗马,契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 力,o即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规范效力。行业自律公约作 为行业会员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基本规则,是行业自律管理顺利进 行的熏要保证。 (二)行业自律公约的法 律特征 1.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主体法 定性 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主体具有严格的法 定性,只有行业自律组织 的全体成员才有权制定和修改行业自律公约。只有行业自律管理组 织全体成员大会的制定和修改的行业自律公约才具有法 律效力,其他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制定和修改的行业自律公约不发生法 2.行业自律公约制定程序的严格性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不但有明确的法 定主体,而且必须依照严格 定程序。在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必须经绝对多数 的成员通过才具有法 律效力,才能起到对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全体成 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 律效果。 3.行业自律公约制定目的的公益性 行业自律公约制定的目的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维护行业成员的 共同利益,保障行业的正常发展秩序和持续发展能力。从这个意义卜- 来说,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形 成,保障社会的正常发展,其目的具有公益性。 4.行业自律公约内容的特定性 行业自律公约是行业自律管理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是行业成员的 作者简介:李少锋,华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 学研究 106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行业自律公约的这一特性,决定了 行业自律公约的具体内容必须是与 行业自律管理有关,调整行业成员 行为和行业自律管理活动的行为规范。 二、行业自律公约的法 律性质 行业自律公约是行业自律管理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行业自 律公约的法 律性质,学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尚未定论。归纳 起来主要有“契约说”、“西约说”和“自治说”三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 (一)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行业白律公约是行业会员大会自主制定的,是行业会 员意思自治的反映.“合意”是行业自律公约的基本内涵,同时也是符 合契约的基本要义。因此,行业自律公约是全体行业会员之间达成合 意基础上的契约。然而,把行业自律公约直接定位为契约在法 理上存 在诸多问题。首先,行业自律公约中许多是关于行业会员身份性权利 的规定,比如行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而契约是财产关 系的反映;其次,契约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而行业 自律公约不仅对签订者具有约束力,对于本行业的加入公约的会员同 样具有约束力,即使他们并不是签订者。 协约说协约说是从行业自律公约效力扩张和行业会员具有的身份性权 利的角度出发,提出行业自律公约是类似于劳动协议和合伙协议的协 约。然而这一学说在实践中有一个无法 解释的难题,比如行业自律公 约可以规定一些强制性措施,这是“协约说”无法解释的。此外,行业 自律公约往往规定了行业自律的自治管理组织,体现了行业会员的自 治性,这也是协约所不具备的法 律性质。 自治说自治说是针对行业自律管理的特点,提出行业自律公约具有自治 的本性,是全体行业会员在合意基础上的自治规则。但是,自治说也有其自身无法 克服的问题。首先,当行业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公约 时,受侵害方可以依据行业自律公约提起违约之诉:其次,自治规则一 般是法人共同体内部的管理规则,而在我国行业自律管理机构一般不 采用法 入形式.是非法人的自治性组织。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行业自律公约在法 律性质上应当定性为 管理性契约。首先,作为管理性契约,既强调行业会员之间彼此尊重 他人的财产性权利,同时也强调行业会员通过成员权维护自身的权 利。因此,在行业自律公约中存在行业会员自身身份性权利。其次, 基于维护行业自我管理的需要,行业自律组织需要整体上行使管理的 权利,因此行业自律公约具有扩张力,不仅作用于参加制定行业自律 公约的行业会员,还适用于为参加制定公约的其他会员。再次,作为 管理型契约,业主公约与一般的民商事契约不同,它行业自律组织内 部的管理性契约。 13138.06(上) Legal SystemAndSoci et 童、行业自律公约的法律效力基于以上对行业自律公约盼l生质和法 律特征的论述,笔者认为行 业皇鸷公约是{亍韭残员之瓣梵罔管理静舍意,对手行渡良簿组织中夔 掰宥竣瑟具有法 (一)行业自律公约是行溉组织成员共同管理的合惠行业自律公约是行业自律组织全体成员多数人意思表示一致的 结果,体现了行业成员间达成的煞同管理的合意。对于行业自律公约 制定完毕后再加入行业自律管理组缎的成员,事实上也是一种“合意” 约的部分规定,在加入公约后仍然享有以法定方式修改公约的权利。 由此可见,“含意”这一契约的熬本精神贯彻于行业自律公约的法 践的始终。(兰)行业盎律公约是行弛鳃织成员共同合意的楚薹寺 律”。正如美籍英国政治学家、社会学家麦基弗所黼:“任何一个团体,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以达到各自的目的,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 约束其成员,这就是团体的法律。” 胰行她鸯箨公约皋《定嚣主体来看,行啦自律公终怒寄{于、韭鸯肇缝 自律公约具有契约的法律效力。根据契约法的基本原理,具有相应民 事权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蔓兰体玎立的契约,具有契约法上的效力。 业自律公约制定的程序来看,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首先由行业自德国搀管理组织提出并形藏莓案,经 遥鱼律组织全体成员审议修 改,逡褥在戒员大会主表决遴j 属性,掰企体成员大会审议通过的行为构成了契约法上的承诺。根据 契约:j 去原理,要约和承诺共同构成了契约的成立要件。行业自律公约 就其制建!程序来说符合契约的法 律要件.足行业自律缎缎成员间的共 露营璞贺终。 《羔)行囊鑫律公均对行照皴织成黄姜有等逸约束力 杼娥自律公约是行业自律组织成员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达成的 共同管理契约,符合契约法 的熬本精神和契约的法 业自律公约对于行业自律组织的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1行业自律公约的普遍约束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舒业自律公约对 公约辩囊律组织全傣成员在公约范围肉魏嚣掌经营管理活动其有普 遍约束力:再次,行业自律公约对于加入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成员产 生约束力。在这一点上可以理解为新加入的行业自律缀织成员,对业 己生效的行业自律公约存在默示,自愿接受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 四、完善{亍监自律公约法德效力的梅想 公约教力的法律规定更是少之又少。法 律规范的疑必必然;l起实践 中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引起执法 上的不统一,这对推动和完善行业 自律管溅,促进行业自律管理的有序的发展极为不利。为此,建议立 部门加强调研,加快行业自律管理和行业自律公约的全国性立法,完善姥穷缝立法。在立法中唆璃章亍业自律公约蟾法 簿性蕨、法律建 妖以下几个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与自律组织成员戈间的法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行业自律公约在行蛾自律管理中的依据作用,对于行业自律管理组烬的目常运转和自律缀织及其成员闻的 戡铡义务分配其有普遍鲍约寨力,在{亍监蠡霉管避溪动中应当得到遵 其成员阕药残平等豹琵事法律关系,以行业自律公约的条款细则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从而 构筑一个良好的自律管理环境,保证行业自律公约得到普遍遵守。 (二)明确行业自律管理中违规的范围 蛔舞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规贝要求规范应当其体而明确。因 约的蜜施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违规形态,但是,各种常见的连规行为还是可咀总结和归纳出来的。对造规种炎和行为的详 细列举,既能广而告之,起到预先的警示和抑制作用,也便于事后责任 的确认与 惩处。 (三)镄萌行韭鑫镑公约鹤违约责任争数洚瓿嘲 毒亍监自律公约是抒渡爨德组织成员魏存意总表示一致基础上的 共同管理契约,行业自律公约的实现必须依靠行姚自律组织的成员严 格依照公约的规定履行相成的义务。义务的不履行构成了行业自律 公约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违约责任是行业自律公约违 约行为承担法 律责任鸵基本翦提。医此,明确行业露掺公约的违约责 改的法律实践中,许多行波窃律公约对于行业自律组织成员的违约责任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违约归责的困难,影响了行业自律公约的 律效力。因此,在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中,应当设专章规定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不利法 律后聚,以此保障行业自律公豹的权威性和法 律效力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徒法不是以蠡行,行业自律公约应 当建靠相应的违约救济机制,保障行业自律组织的正常管理和运行, 保护行业自律组织成员的合法 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对于违反公约规定 义务盼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制裁。目前,多数行业自律公约关于救济 手段瓣燕定存在许多闽题,诲多公约兹救爨手段必箨骞在嚣款鳇星嚣 土,无法 完垒实现对违约鹣救济 制定中,应当明确违约的救济手段,建立一整套包攒罚款、限制成员权及餐取消成员权、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等一整套合理的违约救济 手段。 现代意义上的行业自律公约在我国出现较晚,肖关理论研究尚不 深入,行业自终公约的法律效力还存在一些争议,行业自律公约效力 律管理的活动和行业自律组织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麻当在建立健全惩戒机制的基础上,完善棚篾立法 ,同时努力构 建一个行业自律组织成员的社会责任提升机制,从根本上保障行业自 律公豹效力的实现,规范和保障l 亍业自律公约的法 律效力在行业自律

Ⅳ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处罚条例有哪些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二)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条对存在上述利率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及所致后果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该笔存款原存单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企业,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Ⅳ 怎样才能成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

目前10家核心成员银行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国开行、中信银行、招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另外还有93家基础成员银行。

Ⅵ 企业以法人代表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扣除文件依据是什么

企业以法人代抄表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不能在税前扣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8条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Ⅶ 存款利率上限行业自律约定如果放开,会产生哪些影响

就是说要利率自由化,各个银行可以自行决定存贷款利率,不在绑定基准利率。

Ⅷ 我国的利率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存在的问题复:利率多轨并制存,
利率管理过死,
存贷款利差不合理,
利率弹性较小,经济主体对利率反映的敏感性差。
解决方法:加快利率体制改革,促进合理的市场化利率行程机制。
改革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增强政策传导机制。
增强资金供求对利率的影响,增强浮动利率的浮动范围,改变长期以来我国优惠利率种类多,档次繁。统得死的局面
改革国有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利率管理体制,

Ⅸ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

山东省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省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经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行规行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根据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强化内部自我约束,加强资金安全维护,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依法提足风险拨备、增加股东资本,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第五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以任何手段强制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不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争夺客户,不违规支付大额现金、签发大额现金汇票,不纵容客户利用银行卡违规套取现金,不向非基本账户单位提供现金,不吸收客户为了逃废其他会员单位债务而转移的资金;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等。
第六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种类、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有关规定,维护良好的存款市场环境。
(一)不得违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同业间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三)不得承诺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提供政策许可范围之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当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馈赠物品和现金、报销费用等。
(四)不得违法将单位对公存款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转为个人存款。
(五)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机制,坚决废止各种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下达或变相下达到员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作为对员工个人的奖惩依据等。
(六)严格按规定统计存款数据,不得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不得将代收款项划入存款科目;不得以压低、豁免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存款竞争,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代收、代付业务的手续费标准等。
(七)在营业场所公开明示本行经营的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不得开展片面夸大产品收益性的宣传;不得侵犯客户的私人资产保密权,不得侵犯客户公平交易权和风险知情权。
第七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
(二)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除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客户发放贷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条件,要求客户转移基本帐户;不得强迫客户将贷款转作存款;不得从客户贷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证金。
(五)不得采取随意或有意缩短贷款期限、扩大加罚息范围等形式,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规定的咨询费、信息费、管理费、手续费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
(六)加强票据业务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能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禁发放贷款作为票据业务保证金。
第八条 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办理资金清算。
(二)备有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三)对涉及其他会员单位的票据及时办理解付业务,不得违规、无理、故意压单压票等。
(四)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五)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九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融资类进口信用证。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一条 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等的原则开展中间业务,按规定确定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实施服务收费,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应公平合理收费,对执行协会统一收费价格的服务项目应严格按协定的标准收费。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会员单位的公平竞争。
(四)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五)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行业协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定期的高层联席会制度、非核心商业秘密的信息互通制度、基层机构网点设置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务产品价格协调制度、联合制裁不良客户制度、协商抵制侵害行业共同利益制度、科技开发与应用的协作攻关、有偿转让制度及有关业务行业内部通报制度等,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实现共赢。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会员单位间办理业务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应给予支持配合,相互提供帮助,保证在规定、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不得有意拖延、积压。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银团贷款、俱乐部贷款、转让贷款及票据转让等业务合作,以分散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会员单位应在开立信用证、缴纳保证金、保函业务等方面积极进行合作。
第十四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配合,联合维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及时通报有关企业的情况,共建同享风险信息资源;统一维权行动,对逃债、无故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共同实施包括信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的联合制裁或通过协商制订的统一制裁措施,有效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会员单位利益的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银行业合法、正当权益;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
(二)不得窃取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区域中的垄断地位或竞争优势。
(六)不得以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七)不得不计成本、违规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争揽客户。
(八)不得向其他会员单位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十七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在业务、产品广告及各类宣传中发布不真实内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贬低和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五)不得以宣传业务的名义,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其他特殊资源,片面夸耀自身的优势,贬损其他会员单位的信誉,损害同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条 全面加强和改善银行服务,提高银行服务的社会公信力。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有序提供服务,公开、公平、合理开展收费,平等、诚实、守信对待客户,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动机制,规范人才流动秩序,支持和促进会员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员工的有序正常流动,保障会员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会员单位不得以人才流动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员:
1、尚未与原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以及涉及经济犯罪和其他案件,尚未结案的;
3、处于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
4、组织或参与重大或重点科研等项目尚未完成、中途离开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
5、按有关规定需要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6、机要岗位工作人员或曾从事机要工作,泄露国家或单位机密,侵犯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
7、因渎职、重大违规事项等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按会员规定受到除名或辞退处理不适合从事金融工作的;
8、因个人辞职或自动离职未办理完相关手续的。
(二)除不得流动的人员之外,对其他可流动人员,会员单位不得以无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动。
(三)会员单位应及时提供、披露、交流本单位不得流动的人才名单和有关人才流动信息,协商、洽谈人才流动有关事宜,实现协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
(四)发现其他会员单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动约定行为时,应及时按程序向协会书面报告或举报。对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申诉,由协会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牢固树立人本观念,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实施全面、民主、科学的人本管理,注重员工培训,建设学习型银行,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培育尊重、关心、友爱的企业文化,不断增强员工的创造活力。
(四)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五)会员单位在承诺并严格遵守本公约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执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完善防范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实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和防范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强化廉洁自律。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增强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弘扬共同的行业价值观,会员单位之间、员工之间应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扩大交流,共同发展,展示银行业的风采,营造爱国爱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仪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内部创建氛围。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检查、考核、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及各项管理办法的情况。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行业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会员单位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联络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协会的工作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会员单位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确保各项自律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制定行业违约违规行为检查及处罚办法,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同业公约。会员单位有义务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核实,协会有权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采取自律性处罚措施;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对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产生异议的,有权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请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进行复议;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作出的复议结论,会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行业公平交易调解、仲裁机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自律公约的严肃性。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业务争议、纠纷时,当事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进行调解、裁决;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会协调无效时,会员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争议。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举报、投诉。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与监督;会员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投诉电话,并在各个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箱(簿),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会刊、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工作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表扬,对违约违规的会员单位进行批评,并在协会内部通报处罚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可依据本公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指导、监督辖属分支机构贯彻执行,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经会员单位签署后实施。原《山东省银行同业自律公约》、《山东省银行业人才流动公约》同时废止。

Ⅹ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废止后,各金融机构按照什么规章制度执行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内法规的决定》,对《储蓄管容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经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具体内容参考网络:http://ke..com/link?url=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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