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恒昌通过什么方面提高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能力
恒昌公司通过服务网点和技术平台,不断提高恒昌公司的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能力
⑵ 互联网十金融十倍增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电子商务有哪些影响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金融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传统的业务模式已不能适应需要。银行业为了在未来的网络经济环境中求得生存并取得竞争优势,它们努力在信息技术上投入巨资并极力推出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网上银行的发展给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要求银行对内部管理和运营机制进行战略性的调整。服务方式的变革给客户带来了便利,同时,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定制的客户化服务。从前以银行为中心的服务供给制正转变成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需求制,这是银行经营理念的根本性变革。银行网上支付能力的提高也必将推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支付系统的发展和创新。传统支付变革的目的在于减少银行成本、加快处理速度、方便客户、减少欺诈等,而网上支付创新改变了支付处理的方式,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经互联网获得银行的支付服务,而无需再到银行传统的营业柜台。
不兼容的网上支付机制无疑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支付方式的革新必需依赖中央银行的支持。另一方面,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必然会影响到传统的支付系统。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具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作的职能。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处于初期阶段,为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安全,金融系统有必要建立行业内的、为网上支付清算服务的安全认证体系,以保证网上支付系统和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
随着安全技术和认证机制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无疑给中央银行监管和金融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老的监管方式和程序已很难再适用于新型的金融业务,现行的金融立法也阻碍或限制着新型业务的发展。随着商业银行业务模式和内部管理机制的变革,中央银行监管模式也将随之改变。
中央银行必须针对领先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广泛应用作战略性的思考,鼓励创新,避免限制性的政策或立法。人民银行支持、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也积极支持国内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并鼓励部分银行的试点工作。同时,为确保银行安全,积极防范新形式的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主张对互联网金融服务施行更加严格、科学和有针对性的监管。
大范围应用是现状
自1998年初,人民银行就已注意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工作。我们认识到,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如下的支撑环境:发达的网络通讯设施,包括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建立;规则的设定,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等的制定或修改;网络信任关系的建立或安全性保障,即要建立安全的认证体系;传统支付系统的强大后台支持,以满足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需要;真正实际的需求以创造所需的利润。
近年来,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支付系统相比,我国的支付系统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为网上支付提供后台支持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我国的通讯设施还在不断完善、有关的法规尚不健全、社会信用的匮乏极大地削弱了依赖技术手段在网络环境中建立信任关系的有效性、工业化程度十分不平衡等,都是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因素。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在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工作中保持了清醒的头脑,采取了审慎、稳妥、科学的态度,坚持了“加强研究、整体规划、积极推动、搞好试点”的原则。
1.积极参与“首都电子商务工程”建设,承建金融ca和支付网关。
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一起参加了由北京市政府牵头的“首都电子商务工程”建设。作为银行的电子商务试点工程,人民银行派人参加了工程领导小组、工程总体组和工程推进组的工作,并承担了牵头建设金融ca和支付网关的重任。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工作,“首都电子商务工程”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2.联合共建金融ca,推动金融认证体系的发展。
为了给各家商业银行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并节约投资,经协商,由人民银行联合工商银行等13家商业银行共同建设金融ca,由银行卡总中心临时负责建设和运行。
金融ca包括set ca和non-set ca两个系统,set ca采用了visa/mastercard推出的set协议,主要服务于互联网上的银行卡支付。我们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尽管set用起来较为复杂,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信用还比较低,我们只能更多地依赖技术的手段来保障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因此我们认为建设set ca是十分必要的。non-set ca主要基于entrust公司的公开密钥体系结构(pki)框架,这也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ca模式。
1999年初,金融ca工程正式启动。目前,金融ca已成功试发证书,预期于6月底投入试运行。
我们还积极支持联合建设支付网关。根据需要,商业银行也可以自建支付网关。在今后的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电子商务的道路。
3.成立电子商务研究中组,研究中央银行的作用。
1998年7月,人民银行成立了电子商务研究课题组,对中央银行在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网上支付和相关立法中应该发挥的积极作用和应该采取的对策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该小组的研究成果为人民银行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4.成立“金融系统电子商务联络与研究小组”,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
为了及时了解各家商业银行电子商务工作的进展,加强沟通,并对金融认证体系和支付网关建设、网上银行以及金融相关立法等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商讨,1998年10月,人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共同成立了“金融系统电子商务联络与研究小组”。该小组为金融ca建设作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沟通了各行对重大问题的想法和建议。
5.加强与国内有关部门、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近两年,人民银行在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的同时,还十分注意与国内有关部门、单位的交流和合作,学习其先进经验,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今年4月份,人民银行与北京市政府联合举办了“三菱银行:it战略在金融业中的应用和发展研讨会”。我们还积极参与了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科技部、密码委等部门举办的电子商务研讨活动。另外,我们还多次与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山东大学信息技术研究所、四川联合大学信息安全研究所等研究机构以及中国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等部门就电子商务发展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
严格监管探索未来
当前我们正进行的一些工作是:
1.加强对金融认证体系的规划和管理,逐步确立金融认证体系的管理体制。
安全的金融认证体系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最重要基础,它事关银行支付系统的安全,事关银行自身的安全。因此,人民银行有责任对金融认证体系实施严格的监管。
金融ca将于6月底投入试运行,部分商业银行自建的行内ca也已投入使用或即将投入使用。如何规范金融认证体系的未来发展、如何尽快对金融认证体系实施监管,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任务。
目前,我们计划组织成立“金融认证策略管理委员会”,并在人民银行下设办事机构,以加强对金融认证体系的规划和管理。
2.成立“网上银行研究小组”,加强对网上银行审批、检查和监管程序的研究,尽快实施对网上银行的监管。
自1998年3月,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先后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网上银行在降低银行经营成本、提高银行服务质量、增强银行竞争力的同时,也给银行造成了很大的风险暴露。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其互联网金融服务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何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实行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监管,这也是摆在人民银行面前的又一大任务。
今年初,人民银行联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共同成立了“网上银行研究小组”,对网上银行发展、网上银行的安全体系、网上银行风险与防范、网上银行的监管等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并对我国网上银行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3.成立“网上支付研究小组”,探讨网上支付在中国的未来发展,加强对网上支付的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已开发了自己的网上支付系统,建立了行内支付网关,以向客户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网上支付给银行的支付系统乃至整个银行系统带来了新的潜在风险,如果解决不好,将威胁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因此,我们将尽早对网上支储系统建设进行管理,积极防范、化解潜在的风险,推动网上支付系统的规范、健康发展。
今年2月份,我们组织成立了“网上支付研究小组”。该小组将对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电子信用证等在我国的应用前景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对我国网上支付系统的管理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4.逐步建立与金融相关的法规。
电子商务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立法,其中也涉及到与金融相关的立法。比如,网上支付必须承认数字签名的立法有效性,我国以图章作为支付有效性的传统做法显然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今后,我们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争取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立法环境。
5.抓紧专门人才的培养。
互联网金融服务给中央银行监管提出了挑战,老的监管模式、陈旧的知识已不能满足新业务监管的需要,专门的管理人员成为必需。目前,人才的培养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之,人民银行在今后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工作,努力推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在中国的健康发展。
⑷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的日益兴起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从服务质效、内部流程、组织架构、人才队伍建设、风险管理控制、产品开发设计等多个方面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未来新逻辑的起点,是新阶段全新的信息通信技术对金融产生革命性影响的开始。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只有主动拥抱互联网,充分运用新一轮高新信息技术革命的先进手段与工具,加速创新改革,才能不断增强自身能力,强化风险管控力、市场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实现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共赢,打造中国金融健康发展新格局。
一、对服务质效的影响
服务是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内容。在互联网去中介化的过程中,用户和银行的关系、交互渠道以及“服务”的核心都随之有了新的外延和内涵。
1、促服务意识转变。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同业竞争加剧的局面下,很多银行的服务措施仍显刻板和被动,对非核心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主动性。同时,大量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业,一是不懈追求用户体验的提高,带动了金融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二是利用互联网用户群带来的规模优势,大幅降低金融服务费用,甚至出现大量免费服务。因此,商业银行将同时面对来自同业和互联网公司的竞争。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银行的服务意识及服务模式产生了根本性变革,开始以智能化、专业化、特色化、休闲化的服务争取客户,以便捷的用户体验赢得客户,力求维系、巩固既有客户资源,挖掘、发展过去不被重视的非核心客户。
2、服务深度广度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催生了各种融合类需求,金融用户开始希望获得更加全面、深入的服务。例如原本基于专柜、专人的私人银行、个人管家之类的定制化个人服务,借用互联网走进了社区、提到了线上。而企业用户也不满足于原有的基于当地银行的投、融资类的服务,把目标放在了更加宽广的供应链体系上,希望银行能够提供包含信用信息咨询、交易撮合、跨区域、跨行业、一体化的供应链类金融服务。这样的新型需求,催生了一批基于互联网的跨界企业,他们正以互联网行业特有的创新力和执行力飞速地抢占新兴市场。在用户和竞争者的催逼下,传统银行必须拓宽原有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以适应互联网大潮的强力冲击。
3、服务方式变化。互联网技术可使部分传统柜面业务实现远程交易,各银行的柜面人员可以脱离物理网点的束缚,借用专业的互联网终端设备,走进社区,为用户带来便捷的专业智能化服务。例如,民生银行的社区金融服务站可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系列社区金融服务,如远程开卡,远程开通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还推出集成了银行借记卡、小区门禁卡、缴费卡和停车卡等功能的“联名IC卡”,设立了远程视频柜员机(VTM设备),可为客户提供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保险等自助服务。互联网技术使得银行原本如同“蹲点”式的服务方式,变得更加灵活、主动、人性和智能。
二、对内部流程管理的影响
流程是保障银行正常运行和防御风险的根基,商业银行以往在流程设计时主要考虑保证风险可控、责任明晰,在执行上常常以“尽职免责”为原则。互联网时代下市场竞争压力迫使银行重新审视、调整原有内部管理与工作流程。主要表现为:风险仍然是第一要素,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简程序提高效率,并将之作为赢得客户的重要手段。“尽职免责”不再是一种消极的工作方式,而是利用流程制度来保护创新的手段。同时,在互联网时代全新的思维方式和工作节奏下,流程制定的节奏加快,更迭周期缩短。流程和制度在初步制定后需要不断进行增补和修改,紧跟互联网产品迭代升级的步伐。
三、对组织架构建设的影响
为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各商业银行相继对内部组织架构进行了中心化、专业化的改革调整,针对性地建立起目标明确、边界清晰、责权对等的独立或半独立专门机构,整合优势资源聚焦目标领域进行专项攻关,变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为机遇,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各银行对组织架构的调整主要包含三类:
1、设立致力于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专门部门。例如,中国银行设立了创新研发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等相继设立了电子银行部,工商银行还成立了互联网金融营销中心,这些部门独立于传统业务条线部门,在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合理调配行内资源,主导全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与创新。
2、建立针对性的事业部和子公司。例如平安银行成立了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重点开发网络金融产品。民生银行设立了直销银行二级部门,其业务拓展不以柜台为基础,打破时空限制,主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营销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
3、设立专题组或项目组。这类项目组目标明确,时间确定,资源调配灵活,可高效地完成某一产品或服务的开发设计,能够满足互联网产品、业务时效性较高的要求,同时可与各部门、各事业部及子公司并存,形成矩阵式组织架构,兼顾银行短期攻关与长期战略的统筹发展。
四、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由于全新知识和技术的引入,以及相关思维体系、业务领域的扩展,商业银行吸收人才的领域被拓宽,不再局限于金融、财会、营销等泛金融领域,还需要各类信息技术、电子商务、自媒体管理、互联网营销以及其他生活类、娱乐类应用开发及运营人才,特别是需要大量既懂社会行为学又懂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挖掘分析的新经济复合型人才。例如上海银行2014年招聘100名跨界人才作为客户经理,旨在充分挖掘其专业优势,与金融业务有效对接,拓展行业客户。跨界人才的招募,给银行带来全新知识、技术以及新型业务,对银行的思维方式及企业文化产生影响,最终将转化为推动银行发展的生产力。
另外,传统银行过于刻板的程式化工作模式压制了创新性人才的积极性,使各个层级的金融从业者流动到创新性更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因此,银行需要审视自身在人才建设方面的不足,转变经营思维,以发展的战略眼光建立健全金融创新机制、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
五、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控制的影响
风险管理控制既关系到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又关系到金融市场与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中,风险管控的任务更加复杂和艰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风险种类增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大量应用以及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业务及商业模式创新的大量涌现,银行业面临的风险类型不仅包含了传统银行业务风险,还包括由互联网金融自身的技术性、创新性、试错性而衍生出另外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新型风险。其中,以下几种风险尤其需要关注。
一是法律/监管风险,源自于业务创新的探索性。由于外部监管政策的空白,一些业务创新运作于无规可循的灰色地带,待相关法律、监管政策补位完善后,部分不符合规范的业务模式必将花费较大代价进行调整,甚至会被监管机构叫停。
二是技术风险,源自银行生产率的提高对IT运行维护的更高要求。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和普及性,使得银行业务交易量以数量级的跨度急速提升,技术运行维护跟不上,将对银行的经营运转产生巨大影响。
三是信息安全风险,是信息流通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互联网大大提升了信息流通的广度和深度,用户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以及银行的各种内部信息都存在被泄露的风险。
四是宣传/公关风险,来自于社交网络的飞速发展。由于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极速扩张,银行一旦出现经营、风险、信誉等方面的负面信息,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不仅影响自身发展,而且会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风险应对响应时限变短。互联网提升了信息传播效率,也同样提升了风险事件的影响力及破坏力。互联网技术的引入使银行的服务时段向7×24小时的方向发展,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金融交易,留给银行从业者处理风险事件的“安全”时限缩短。只有建立快速有效的风险防控预警及处理机制,才能将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3、风险管控体系变化。新的风险形式催生了大量全新的风险管控体系。企业各自为战的风控模式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带来的风险挑战,银行必须与同业及其他关联行业充分合作,共同抵御互联网带来的风险冲击。另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风险管控提供了全新的工具和方法。
例如,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建立了“CFCA交易监控及反欺诈系统”,通过收集海量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建立并丰富完善欺诈行为规则库,可以对交易行为数据进行实时分析,给出有效的预警和处置建议。此类基于“大数据”的风险管控方法改变了传统银行体系中主要依赖风控人员经验和实体抵押等手段的风控模式,把经验主导转变为数据驱动,从以实体凭证确认为中心变成了以模型计算预测为中心,提高了风险管控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节约了人力成本,提高了时间效率。
六、对产品开发设计的影响
1、设计方式的变化。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下,传统的资金筹集渠道、融资方式和信用评价方式被逐步改变,银行从重视资金规模效应转向重视需求规模效应。同时,市场竞争压力敦促传统商业银行改变产品的设计方式以适应市场需求和互联网电子商务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变革:以大数据为支撑,划分客户群体,掌握客户的流动性规律和需求定位,打造个性化、差异化产品,提高客户对产品的感知度和认可度;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巩固既有客户群体,发掘潜在客户资源,例如重视“长尾”属性的产品开发,发挥“长尾”效应,提高市场占有率;重视产品的便利性,提高用户资金的收益率,例如一些理财产品在提高用户收益率的同时降低了最低申购和赎回的限制,提高了资金的周转效率,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开展服务功能的跨界整合,研发综合服务产品;降低产品交易成本,简化服务流程,提升产品普惠性;发挥自身优势,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高产品的风险防御能力。
2、产品结构简单化。在互联网上发售金融产品或提供服务,面向的客户主要是大量的个人客户及少数企业客户,因此产品需要满足时效、简单、快捷、便于理解等特点,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设计产品时,产品结构不能太复杂,风险识别简单易行,交易方式便捷安全,使产品通过互联网达到大批量获客、大批量交易的效果。
3、产品类型丰富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商业银行的产品类型更加丰富,一是银行的一些传统业务被搬上互联网,并借助银行自身的品牌、信用和资金优势展开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二是整合金融资源产生全新产品,例如民生银行以网站、手机APP和微信银行为媒介,推出了直销银行,打造集存款、理财、基金、贵金属、贷款等为一体的产品体系。三是跨界合作产生交叉领域的新产品。近年来,银行纷纷展开与互联网平台的深入合作,开发出以银行电商平台(例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内的主要大型商业银行,以及成都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等中小银行,均已开设网上商城)、社交平台金融服务(例如微信银行、微博银行,以及微融资、微理财等服务)、移动金融(例如各类融合了金融服务、消费、娱乐等场景的移动金融APP,以及与移动运营商合作,基于NFC-SIM卡模式的手机近场移动支付产品和服务)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4、产品设计周期缩短。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和高效性,产品的更新换代加速,市场竞争加剧,银行开始提升创新速度和效率,把握市场机会,设立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和快速补偿机制,在风险可控情况下,缩短产品开发创新周期,快速推出产品。
5、产品效果评估方式改变。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消费者的需求更加个性化和复杂化。对银行开发设计出的产品的效果评估方式也更加多样:一是产品的获客效果;二是交易成本的降低程度;三是风险产生概率是否在风险容忍度之内;四是交易过程是否快捷和简单;五是是否和其他消费领域跨界结合,以获取潜在的消费者和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另外,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产品效果的评估不再仅限于事后分析,信息技术的发展、市场商机的瞬息万变、产品的快速更新迭代迫使银行必须实时关注产品效果,做好实时跟踪、信息收集和反馈,并同步指导后续产品的优化。同时,产品服务的设计要立足金融本质,在逐利过程中更要重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银行产品的效果评估是一个系统性的长期过程,不仅包括对某一产品的效果评估,还包括与之相关的后续服务和关联服务的评估和完善,再加上对互联网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最终达到产品开发的长期愿景,提高金融效率,实现资金的有效融通。
⑸ 如何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服务质量
金融业的竞争,是一种信誉的竞争,服务的竞争。本文针对提高商业银行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对策:充分理解和认识服务的内涵;强化和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技能、营造优美服务环境;提高金融电子化水平,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以提高银行服务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商业银行; 服务质量 金融业
一、理解和认识服务的内涵
银行服务的核心是维护和加强与顾客的联系。如何持久地赢得市场是每一个企业需要永远面对的问题。银行要以客户为中心,调整自身,服务要从单纯经营金融产品转移到维护和加深与顾客的联系上,仅仅重视满足顾客的需要是不够的,还必须研究客户需要背后复杂的各种因素,只有紧紧抓住维护与顾客的关系这一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高质量、多样化、特色服务,满足顾客多层次需要,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的持续动力。“顾客”概念是一个“大顾客”概念,不仅银行直接服务的对象是顾客,与银行服务有制约关系的部门,甚至银行自身的员工都应视同为顾客。银行在处理与顾客的关系上,应树立大市场、大客户的意识以及“服务是一个全过程”的概念。构建新型银企关系,对制约与顾客关系的因素进行协调管理,增强客户的稳定性,没有良好的服务作保障,即使一时被拉过来的客户也可能会跑掉。优质服务就是信誉。
二、强化和提高服务意识
首先,要全面动员,深入发动,大造声势,宣传优质文明服务。优质文明服务关系到企业形象,因此,要必须做到全面发动,全员参与,把优质文明服务作为一项生命工程来抓。银行业是服务性行业,在强化员工队伍素质的同时,服务理念、服务意识也是他们随时需要进行强化的一项长期训练。其次,明确目标,制定计划,分步实施,责任到人。对文明服务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订阶段性目标,联系自身实际,进行细化和充实。对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做到人员定岗,用具定位,操作定型,服务定时,努力实现井然有序的工作秩序。再次,完善机制,严格考核,公开标准,奖罚兑现。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使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度化。要结合本行实际,建立严格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制订和完善严格的岗位规范、各项业务的具体服务标准和业务操作规程,同时将有关经营管理、业务操作、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按专业分工进行系统完善、整理和汇编,并要求全体员工对本职岗位每项操作规程熟记会背,熟练规范运用。最后,实施“一把手”工程,搞好优质文明服务。优质服务是立行兴业增效之本,因此必须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工作决策的总体思路,全面实施“一把手”工程。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的优质文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支行、也要层层签订优质服务责任书,将各项指标量化、细化,责任分解到人,并纳入行长目标管理体系考核。三、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技能
优质文明服务要从量的积累达到质的飞跃,关键是以人为本,通过教育培训和强化管理,提高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员工的高素质创造出优质服务的高水平。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效率。进行上岗培训和岗位练兵,定期进行考核及专业技术比赛,要求员工业务上做到“好、快、准、严”,达不到标准不能上岗。通过严格的技能培训,使员工学会业务操作的技能,熟练、准确地操作各种业务;以柜面服务为突破口,开展形式多样的以优质文明服务为内容的活动;组织爱岗敬业、服务奉献的演讲比赛,颂扬员工努力开拓、勤勉敬业的高尚风范;推广以员工星级管理为核心的规范化服务。通过对柜台人员“德、能、勤、绩”的考核,授予相应的星级。实行“挂星上岗、以岗定酬、星薪挂钩”,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营业网点要依据规范化服务标准,对营业室内外进行净化、美化,在外部形象设计上应追求鲜明、统一的风格,以起到无声的宣传作用。
四、提高金融电子化水平,创新服务手段
新业务的开发,是增强业务发展后劲和竞争力的需要。所以商业银行应设立专司新业务开发的部门,加强对市场的调查、预测和分析,研究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适应企业、个人金融意识不断增强的需要,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多种服务,如储蓄通存通兑、对公业务通存通取、代发工资业务、代收费业务、ATM联网系列、商务POS终端、个人存单抵押贷款、一卡通(或一折通)、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电话银行服务等等。丰富的银行服务品种也是客户选择银行的必有的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⑹ 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影响
摘 要: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对商业银行运营模式和市场格局产生影响。本文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希望能够为商业银行今后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影响
目前看来,互联网给传统的中国金融业带来的新的生机和活力,成为中国金融业创新的巨大助力。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就是指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或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资金的融通、对外支付以及资金中介等金融活动的一种商业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传统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一家独大的局面,对传统的金融行业――银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之上的,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的互联网技术,金融机构不断革新自己的技术平台,以极其低廉的成本及时获取和更新客户信息。此外,联网技术的发展也逐步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互联网的普及,网民暴增,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便利。这些都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1.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第三方支付平台最初是为网络平台的商户和消费者提供一种网上支付的渠道,是为网上交易服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范围也逐步扩大,不再只局限于为人们提供话费充值等简单的生活服务,也开始逐步涉及保险、基金等专业的金融领域。
2.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最近几年,P2P网络平台在我国快速发展,并且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到2014年年底,P2P网络借贷平台贷款余额超过千亿,总成交量也超过三千亿,但是由于没有备案登记制度,没有准入门槛,也没有完善的监管措施,问题平台数量出现暴增。2014年有287家平台出现了倒闭、提款困难、跑路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P2P平台的健康发展,2014年虽然有关监管部门没有出台具体的监管政策,但是银监会提出了“四条红线”和“十大监管原则”,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原则和思路也已逐渐清晰。
3.互联网销售发展现状。2013年余额宝的问世,其筹资规模巨大,目前已成为全球第四大货币基金。余额宝的成功发行使互联网巨头对金融市场充满期待,一时间,各互联网巨头纷纷推出自己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网上出现了一支“宝宝军团”,这些金融理财产品之所以受欢迎,是因为参与没有门槛,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不影响资金的流动性,利率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满足了普通民众利用闲散资金投资理财的需求,发展迅速。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
互联网和金融的深度结合,有效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极大的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此外,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之上的互联网金融可以最大限度的扩展其客户群体,使其具有规模效应,能够为客户定做专业化、个性化的金融理财产品,满足不同顾客群体的需求。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高效、便捷、经济。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可以为广大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只要有计算机设备或是智能手机的客户终端,客户就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和转账,大部分网络平台都可以实现实时到账,这不仅能够提供金融服务的效率而且也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此外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使客户以较小的成本享受到更好的服务。
2.服务对象集中于个人和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没有投资额的限制,其目标客户群体是普通的消费者的闲散资金,这说明其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个人和小微企业。就其资金的去处来说,小微企业和个人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因为这部分人很难从银行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这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3.监管缺失,风险高。互联网金融在中国依然属于新生事物,目前还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法规,这也得互联网及溶在短时间内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但是由于缺少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质层次不齐,更为重要的是投融资评估仅仅通过互联网技术,风险很大,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很难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盲目扩张,同质化竞争。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使投资者看到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在加上其进入门槛低,很多投资者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中来,但是其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不足,导致互联网金融产品趋于相同。为了争夺市场,互联网金融企业大打价格战,过度包装宣传自己的产品,着重强调产品的高收益,对于产品存在的风险避而不谈,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使消费者产生高收益零风险的错觉。但事实上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其收益也是不确定的。
三、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弱化我国商业银行的中介地位。资金的融通是金融的本质,具体来说就是充当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的媒介,完成资金的配置,在传统的金融市场中,这一角色都是由商业银行承担的,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商业银行的这一职能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商业银行一家独大的格局也终将被打破。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仅能够使资金的供求双方能够及时取得联系,而且可以通过搜索引擎、云计算等技术获取资金供求双方的历史信息,包括其交易情况和信用情况,甚至可以计算出其违约概率这极大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交易成为可能,弱化了商业银行的信息中介职能,导致了金融脱媒现象的产生并加速了它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金融活动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操作简单、交易便捷,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虽然说商业银行也建立了网络银行,但是操作手续繁杂,无法满足客户进行快捷支付的需求。与此同时,阿里巴巴、腾讯等网络巨头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相继出现,使客户在进行网上支付时,不需要开通网上银行,只需要输入银行卡信息、身份证信息以及手机号甚至可以通过扫面对方的二维码进行快捷支付,对于支付限额也没有特殊规定。网络支付的兴起,给用户带来了良好的体验,弱化了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职能。
(2)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信息处理方面有天然的优势,可以针对小微企业的特点设计专业化的信贷产品,例如阿里金融。目前虽然互联网金融只对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服务领域的拓展必然会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产生冲击。
商业银行进行信贷活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用户存款,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银行活期存款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余额宝等金融产品的出现使更多的人认识、关注、购买货币基金这种“类现金”功能的产品,这对银行的负债业务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逐步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网上消费,网上支付,这会减少人们对现金的使用,冲击商业银行的柜台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使人们转账、交易结算更加方便,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冲击。这些都会挤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生存空间。
2.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有利影响
(1)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创新。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使商业银行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这也成为商业银行改革穿新的动力。自互联网金融出现以来,商业银行也不断创新自己的运营方式,大力发展电子银行,着手打造手机银行和移动支付,不断创新,带给用户全新的体验。整合自己多年掌握的信息资源,根据大数据原理发展供应链金融产品,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抢占货币基金市场,利用自己的高信用度,推出“类宝宝”金融产品。
(2)优化我国商业银行市场格局。目前看来,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各具优势,因此很多银行都选择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共赢,特别是中小银行,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的合作可以使得银行用较少的网点服务更多的客户,从而形成新的竞争力。这种新的竞争力的出现必然会对原有的竞争格局产生冲击。这无疑会有优化现有的银行市场格局。
⑺ 互联网的发展对金融产生哪些影响因素
互联网的发展对金融产生的影响主要是互联网金融开始向全方位金融服务方向发展。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新兴技术与传统金融深入结合,催生出形态各异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无缝、快捷、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运营模式层出不穷,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P2P网络信贷模式、P2B模式(个人向小型企业提供贷款)、众筹筹资模式、随着电子商务崛起而产生的虚拟货币及交易等,以及电商发起创立的互联网银行模式,还有搜索比价模式,即通过金融产品搜索引擎的方式,在一个金融平台把有投资理财需求的个人和有资金需求的中小银行和小贷机构进行对接,使得商业银行能通过互联网渠道,批量获得客户。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兴未艾,可以乐观预期未来将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新型金融生态。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在资金配比效果、渠道、数据信息、交流成本、系统技术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在一些方面对传统银行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网点可以很大程度替代银行物理网点的功能
2.互联网金融能够突破时空局限
3.互联网金融能大幅降低业务成本
4.互联网金融能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的效果
大数据能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事实分析和挖掘客户交易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准确预测客户行为。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信息集散处理,有助于在金融运营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由此,互联网金融能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的效果。
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产生挑战,带来竞争的同时,也给传统金融注入新的理念和活力,促生新的合作空间,我们不应该把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对立起来,甚至妄图将其取缔,在技术进步势不可挡的今天,这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实传统银行也有自己的优势,其拥有最广泛的客户群体,大面积的网点资源积淀和大量的专业人才。这是互联网金融不可企及的专业和资源优势,商业银行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借鉴和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理念和模式,从而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大意义
互联网金融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快速发展的过程说明,这是运用互联网技术与精神实现金融服务的新兴模式,其本质上是一种更民主、更普惠大众的金融模式,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破了银行对金融的垄断。
其次,在某种程度上其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提高了投资者的收益,比如余额宝对银行固定利率的冲击,倒逼商业银行顺应市场创新,做出变革。
最后,互联网金融更能以开放、平等、合作的模式,促成新的普惠金融的业态。
比如,P2P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的局面,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个人金融的多元化需求,包括个人投资和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在这方面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渠道,金融不再是普通人看不懂的专业术语,理财产品、货币基金等业务不再是参与门槛极高的产品,个人投资者可以很方便的参与到金融体系中并获得收益,这就是普惠金融,这也是传统金融顾及不到的广泛市场需求。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在改变中国的金融生态。
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代表了金融创新的方向,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为其在政策上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对其存在的问题应该重视和解决,特别要提高其风险控制的能力,打击违法犯罪行动,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促使其在市场上发挥金融配置的作用。同时,为了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竞争,从业机构需要通过行业自律等多种形式完善管理,做到诚信为本、守法经营。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很多方面已经从事了银行业务,但是他们没有受到银行业的监管,部分企业甚至突破规则,越过规则去竞争,这将对金融稳定带来不良后果。并且,与传统银行封闭化运营的业务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更容易遭受黑客的攻击、病毒侵袭,金融信息更容易被盗取、篡改,特别是是对交易者身份的真实性,有时候很难确认,存在较大的信息泄露及欺诈风险等。所以,对互联网金融我们既要肯定其积极的作用,但对其存在的风险隐患也不能忽视,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包括内部自律和外部的监管。
1.应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定位
应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定位,允许其从事金融服务,但是不能越界经营。这里实际上有两个监管底线,一是不能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互联网金融不等于银行;二是不能非法集资。现行法律还没有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属性做出明确的定位,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章予以明确规范。实际上P2P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运作略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灰色地带,甚至触碰底线。
2.需要完善资金第三方存托管制度
有一些P2P网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大量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里,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就会存在资金被挪用,甚至携款逃跑的风险。近两年先后发生了部分P2P网贷平台的携款逃跑和倒闭事件,就给放贷人带来很大的损失,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还需要完善资金第三方存托管制度。
3.健全互联网企业的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实践中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增长和运营利润,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识别和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创造条件,还有一些企业存在信息安全水平比较低,个人隐私容易泄露的风险。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应该从制度和道德两个方面做好风险约束,必须设置内控防火墙,健全互联网企业的内控制度。
4.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而目前外部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在某种程度存在盲区。比如,以互联网金融方式运作的货币基金、保险、P2P等业务的监管责任不是非常清晰。特别是一些互联网平台从事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业务,更是需要多个监管部门的统一协调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随着金融业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变革。
⑻ 互联网金融对电子商务的作用
(一)互联网催生现代金融新模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从简单的支付渗透到转账汇款、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等银行核心业务领域。但互联网金融不是银行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而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与盈利方式。互联网金融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及信息中介等业务。自诞生这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以来,它已形成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新兴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及金融中介公司,商业银行广泛推出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因此,互联网金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股票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新优势
一是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地域限制,在互联网上寻找亟需的金融资源,缓解金融排斥现象。二是交易信息相对对称。互联网金融借助社交网络生成及传播信息,任何企业和个人的信息都会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借助于互联网手段来搜集、处理这些信息,可以了解一个企业的信用情况,从而实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目的。三是资源配置去中介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不再需要借助商业银行或交易所等传统中介机构的撮合,而是十分便利地采用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贷信息的甄别、匹配、定价及交易,去中介化十分明显。
(三)互联网金融提升现代金融业态
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其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大体分为三类:一类是支付行业,持有这类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已达200多家;第二类是P2P模式,目前全国已有300多家P2P公司;第三类则是淘宝、京东、腾讯等互联网平台公司对接持牌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为其个人平台上的商户、个人所推出的金融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凭借其成本、信息优势,在我国金融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功能。一是平台功能。借助于互联网及计算机,交易双方可以实现借款、贷款、理财等交易,可以简便快速地完成交易。二是融资功能。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需求方与供给方通过洽谈,实现资金需求与供给的有效匹配,提高了企业融资水平。三是支付功能。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买卖双方的支付必须由第三方来完成,使得交易方便、快捷,成本更低。四是信息搜集和处理功能。互联网金融模式利用“云计算”原理,可以将不对称、金字塔型的信息扁平化,从而实现数据的标准化、结构化,最终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互联网金融在信息搜集及处理方面的优势使得其发展较为迅速,逐渐成为了现代金融的一个不可替代的业务。
⑼ 为什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会发展如此迅速
互联网金融短短几年在中国发展如此之快,有其必然性。从互联网金融行业上内来看,监容管的缺失为其带来一定风险的同时,也为其生存与发展预留了空间;从互联网本身来看,中国当下互联网用户已经高达6亿,这样巨大的客户群体无疑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用户基础。
以上主要是就互联网金融的必然性而言的。此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如此之快,也与其积极意义密不可分。首先,从大的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实现了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不足。我们大家都听过这样一句话,那就是“有竞争才有进步”,金融行业也不例外。自从互联网金融闯入金融行业,不仅普惠金融得以实现,就连传统金融行业都迫不及待的进行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其次,从小的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促使民间金融规范化,金融服务多样化,社会消费扩大化。互联网金融在经历了一段混论期后,终于赢得了高层的认可,将来随着金融监管的相继出台,民间金融将越来越规范;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也会随着客户需求的变化而呈现多样化。所以这种有利于社会和人们的新型事物,必将得到国家和人民的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