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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当公示停车时间

发布时间:2021-02-02 15:28:00

⑴ 机动车辆停车规定是什么

你好,问题已经收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秩序,维护车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徐价费[2006]192号)等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本地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形式
(一)政府定价
1、定价范围。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
2、计费办法。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费收费办法,即机动车每停放8小时计费一次,不足8小时的按8小时计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天(24小时,下同)计费,不足1天的按1天计费。停放时间超过30天的属于长期停车,超过部分减半收取停车费。货物看管费等另文制定。
3、车辆类型的划分。根据汽车核定的载客(货)量等指标,有关部门将汽车主要划分为蓝牌和黄牌照两种类型。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蓝牌照(含蓝牌、黄牌照以外的其他牌照,下同)和黄牌照两种类型;摩托车划分为两轮和三轮两种类型。
4、收费标准。市区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蓝牌照机动车每辆每次5元、黄牌照机动车每辆每次10元、两轮摩托车每辆每次0.5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蓝牌照机动车每辆每天10元、黄牌照机动车每辆每天20元、两轮摩托车每天2元、三轮摩托车每天5元。
5、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除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还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应向车主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收据。
(二)市场调节价
1、市场调节价范围。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内部配套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
2、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制定,计费办法、车辆类型划分可以参照政府定价停车场的有关规定。
三、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徐州市政府徐政发[2003]118号文件规定,住宅小区设立收费停车场或非机动车存车处,应征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管理企业会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四、在保证交通畅通和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沿街单位利用合法使用的场地设置临时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的停车服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1、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抢险检修、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搬家、送货的车辆;
2、其他收费停车场对即上即下、即停即走的车辆。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所有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其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向车主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单位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应该执行政府定价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和本通知抵触的,一律废止(希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⑵ 禁止临时停车标志设立需要向社会公示吗

你好,设立禁止停止标志不需要向全社会公示。除了交警部门划定的停车区域,其余区域禁止停车是常识。只要是驾驶员,也都会很清楚禁停标志什么样子,在现场就能看到。

⑶ 开放式小区停车位的菅理公示

开放小区停车位管理公示 :
由于每个物业管理规定不一样,由每个物业管理规定而决定:为适应本小区车辆(汽车)日益增多,车管难度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新情况,切实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小区安全、有序、整洁,营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规和小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 车辆管理
1,本小区车辆管理试行“一车一卡一车位”方式,由车主自动电子读卡进出。电子读卡证为蓝色。 2,本小区业主/租户车主,需凭有效证件及时到门卫室领取电子进出ID卡(每张10元,车主如有遗失或损坏ID卡者,可到物业管理处补办,每张收取工本费10元,补办新卡后,原卡作废。 3,严谨货车、大客车进入小区,运送装修材料,搬运家具的货车经许可方能进入。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需凭有效证件领取《临时停车证》,停放在安保人员制定的临时停车位(执行任务的警、消、救、环、殡等特种车辆除外。
4,车辆驶入小区后须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转弯处不得超过3公里,以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5,车辆在小区内禁鸣喇叭,尽量不使用对响声过于敏感的电子报警器,以确保小区环境安静。 6,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如遇老、弱、病等特殊情况,需经安保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才能进入。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小区。
二 车位管理
1,小区路面临时车位仅提供业主/租户使用,有车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签订车位场地临时租赁协议,在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区域内停放车辆,租赁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每年720元,同时领取车辆进出ID卡。
2,车位的选择和安排以就近为原则,并按业主或租户提出停车申请的先后时间商定。 3 ,车辆停放必须对号入位,业主或租户出停泊自己申请登记之车辆外,不得将车位移作它用,不得转让和合用。
4,车辆停放时,请注意关好车门车窗,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物业对车辆及车内物品无保管义务。
5,车辆需停放在停车位内,小区交通主干道两侧、车库门前人行横道上、消防通道、绿化园地及其他非停车位禁止停车。
6,对没有办理车位手续的业主或租户以及来小区走访亲友的车辆,进入小区超过四个小时的实行计时收费。
7,对于在小区内不按规定停车妨碍业主进出、占压草坪、停泊主干道、转弯口或侵占他人车位者,物业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后果由车主自负。
8,路面临时车位由物业管理处勘察规定,车位划线、制作铁架和定位
9,对已申请路面停车位而在一周之内未交费的车主,视为自动放弃车位,物业另行安排,业主和租户如需退租,应退回电子进出ID卡及收费单据,有物业根据实际情况退费。
10,购买固定车位的业主须严格遵守有关合同规定,停车位不得移作它用,不得改变车位的使用性质及外立面,不得增加外阜。隔栏、大门等影响小区环境的构筑物

⑷ 停车场公示:停车2小时内4元,超过每小时1.5元。 请问停车2小时1分钟应该付多少钱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应该付5.5元.
希望能够帮到你。

⑸ 物业收受停车费应不应该公示为什么

这个题目有歧义,我理解为两个意思,一一解答吧

理解一:如果是要求物业公司向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那样公示停车费收支情况,那么我的解释是——不必公示。

1、国家目前仅仅要求物业公司对物业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对物业公司的其它服务和管理工作没有费用公示的要求。让物业公司公示停车费收支情况无政策法律依据。

2、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说明了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职责,而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内容并不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因此可以认为,机动车停放不属于普通物业管理,应给属于物业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而且机动车停放管理仅仅为有停车需求的业主服务,不是普遍性公众性服务。所以停车收费不属于物业服务收费,也不必按照物业费公示的要求去公示费用收支情况。

3、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收费属于市场协商机制,由物业公司做预算后和业委会协商议价,并报业主大会决议。物业公司每年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也是对上述工作的一个发展和延续。可以通过数据客观表明物业公司的预算是否合理,业委会和业主大会也能通过费用公示来监督物业公司是否做到物业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停车收费和物业费不同,停车费属于国家定价收费,由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物业公司按标准收费。这个收费是物业公司的经营收费,不是物业服务收费。

理解二:如果是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停车收费标准,那么这个理由是成立的。
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⑹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⑺ 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人民银行公示多少时间才最终发放牌照

  1. 公示期为三天。

  2. 第三方支付牌照申请流程:
    1, 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参考《非内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容办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
    重点提示:
    1)公司章程、公章、注册实缴资本(银行凭证)
    2)直接申请人占50%以上股份;五名以上金融/支付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3)10%以上持股人,无犯罪记录;财务2年盈利;金融公司服务合同; 企业无犯罪记录;企业两年盈利;
    4)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 a) 市场机会; b) 市场计划(目标,定位,战略) c) 企业竞争力,swot; d) 产品、技术阐述;
    e) 业务推广及运营管理办法;
    f) 主要体现:业务流、产品流、资金流
    g) 主要体现:企业本身能力;
    5)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所称技 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 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 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 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⑻ 物业收停车费该不该公示为什么

这个题目有歧义,我理解为两个意思,一一解答吧

首先,如果是要求物业公司向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那样公示停车费收支情况,那么我的解释是——不必公示。

1、国家目前仅仅要求物业公司对物业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对物业公司的其它服务和管理工作没有费用公示的要求。让物业公司公示停车费收支情况无政策法律依据。

2、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说明了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职责,而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内容并不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因此可以认为,机动车停放不属于普通物业管理,应给属于物业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而且机动车停放管理仅仅为有停车需求的业主服务,不是普遍性公众性服务。所以停车收费不属于物业服务收费,也不必按照物业费公示的要求去公示费用收支情况。

3、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收费属于市场协商机制,由物业公司做预算后和业委会协商议价,并报业主大会决议。物业公司每年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也是对上述工作的一个发展和延续。可以通过数据客观表明物业公司的预算是否合理,业委会和业主大会也能通过费用公示来监督物业公司是否做到物业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停车收费和物业费不同,停车费属于国家定价收费,由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物业公司按标准收费。这个收费是物业公司的经营收费,不是物业服务收费。

第二,如果是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停车收费标准,那么这个理由是成立的。
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⑼ 请问、个体停车场是不是需要公示公开挂出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才可营业

并不是,只要领取抄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但是
1、根据我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违反规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我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违反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⑽ 我单位是家物业公司,现因我单位发放的停车卡上写“拥有最终解释权”被工商局调查,认定从发卡之日起的停

处罚依据是什么?哪部法律!
因为关于“最终解释权”的问题,有很多法律都是用版,但是各地权方的具体罚则可能不太一致,所以你这个违法所得我没法给你说是不是。

但是“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个,我个人和单位另外一个老同志,我们之前存在分歧,上级部门也没给出明确答复!
那位老同志认为,最终解释某件事的权利,双方都有,所以你说“拥有最终解释权”,没问题。但是如果你说的是“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就不行。我能理解这两句话的区别,但是我有不一样的见解!
我认为,最终解释权是唯一的,只能被一方获得!这个就像时间,最后一秒只有一个,不可能两个时间点同时过去!所以你说“拥有最终解释权”,就是剥夺了对方的“最终解释权”。换句话说,这个“最终解释权”双方都可以有,但是不一定归谁,你还不能抢!

而且现在工商部门一般都是在按我的说法在执行。所以你这个要问我是否合法,我肯定说不合法。如果你不嫌麻烦,可以在处罚决定书下来之后,依据我上面说的另一种观点来试着行政复议一下,或者实在不嫌麻烦,去法院试试,看看哪个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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