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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款给金融机构法人

发布时间:2021-02-03 23:58:21

㈠ 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是不要物合同求法律依据

如果是法人跟自来然人借钱,这属自于民间借贷,还是参照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处理,所以应该还是要物合同,也称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法人向自然人)
依据是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㈡ 自然人借钱给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下财产担保。二个月后公司法人经营中骗了其他股东导致公司亏空

不是的,公司和担保的股东仍然需要偿还自然人的借款本息,法人的欺骗行为跟借贷是两个问题,不影响借款的合法性

㈢ 公司法人个人对外借款,并将资金用于公司运营,则该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李清珍作为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巨恒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巨恒投资公司,原公司印章已被废止的情况下,仍在借款收据上加盖废止的公司印章,并指定公司会计的个人账户为收款账户,上述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李清珍的个人行为。

李清珍辩称,其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借款,本院不予采信。因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认可所借款项用于巨恒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应共同偿还原告李利霞的借款。

(3)自然人借款给金融机构法人扩展阅读:

1、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㈣ 自然人之间借款和金融机构借款有什么区别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方的借款合同相比,主要回有以下几方面区别:答一、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对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四、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㈤ 个人负债高可以做金融机构的法人吗

个人负债,如果你的诚信就有问题了,所以这种情况你做不了公司的法人。

㈥ 自然人借款不还,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其公司资产是否可以监管

两个层面说,法定代表人是一种职务,股权是财产。
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经由起诉并经强制执行,冻结其持有的股权。在冻结期间,法院可要求对应分红发放至法院监管户偿还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债务。

㈦ 借款人又是自然人按手印,同时借款人也是法人,怎么认定是借款行为为自然人或者法人。

法人公章有么?原则上,只有法人公章的文件才对法人发生效力。

㈧ 请问有限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法律依据是《合同法》,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满足法律规定内的情形下)。
2、有容限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㈨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方的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方的借款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区别:一、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对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四、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㈩ 贷款产品为什么仅限于对自然人,法人不行

这应该是银行自己规定的行为吧
应该说:由于中国法律没有个人破产一说,所以说,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乃至个人贷款/借款给个人,其偿还是无限责任,如果通过司法判决确立了偿还义务,这个义务是终身的,直到债务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以执行为止
而对于法人,由于法人是企业,很多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承担的贷款义务也是有限的:即以企业资产为偿还基础
银行很多企业贷款坏账都是由于企业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申请破产后,清算下来银行得不到足额赔偿导致的
因此,现在很多银行对于企业的贷款,往往慎之又慎,而且随着中国经济放缓,企业生存压力陡然增加----大企业资金充裕,属于优质客户,银行往往更愿意贷款给他们以收取高额利息,而中小企业因为资金不足,贷款往往存在难以收回的风险----而银行追逐利益的行为恰恰导致了反效果:不缺钱的,银行想办法要贷款进去;缺钱的,银行变着法提高贷款门槛。
因此,很多银行现在在开启贷款产品时,往往会设立各种门槛:要么针对自然人,要么针对资金充裕,正资产富足的优质企业,而对于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往往慎之又慎(PS:这是民间借贷兴起的原因,也因此导致很多呆账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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