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业怎么实现代收代付
代收代付
【名来称】源代收代付
【拼音】dài
shōu
dài
hù
【解释】由中介公司或第三方代为收取和支付费用。
【例句】代收代付业务是我社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
❷ 代收代付业务怎样帐务处理
代收款项做账方法:
代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付出代收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代付款项做账方法:
代付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代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2)金融服务公司代收代付扩展阅读:
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房地产企业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4点指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经纪代理服务中的代收代付款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三)销售额。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事业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满足条件的财政性收入不作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代政府部门收取的代收代付费用不纳入应税范围。
但以上情况适用范围很窄收取时需要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一般企业不适用。
因此,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纳入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❸ 企业的代收代付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之间有什么区别
代收代付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没有风险,收取的费用不多;而后者是通过买断债权,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但是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
❹ 公司代收代付的一些问题
我大概看了下,你写得我看得有点晕,我给你讲讲我的理解把,你参考一下。
上海SLS委托上海ZX举行活动,ZX让无锡ZS举办,那么实际上ZX就是个中介,可以理解成一个中介,哪么我认为无锡ZS开发票的时候抬头应该是开上海SLS的,要不就是要开ZX的,如果开成ZX的话,哪么ZX就一定要开发票开SLS。账务处理一定要凭发票入账的。按照你说的ZX属于代收代付的情况,他确实可以不开发票,那么无锡ZS开票时抬头时那4万就不能开给ZX,因为他后来都开不出,他就一代收代付的,收4万发票做什么嘛。不知道这样讲你能理解不
然后我认为的分录是(无锡ZS应做的分录)
首先第一笔分录,就是无锡ZS代垫活动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SLS 10
贷:银行存款 10
然后第二笔,收到上海SLS打款,发票抬头全部开SLS。钱在ZX那里,实际上你是没收到钱的。所以
借:应收账款-SLS 10
贷:其他应收款 10
然后最好收到钱了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账款-SLS 10
现金流和票据流应该分开去想,才会对,不然就会弄混
(上海ZX的分录)
首先收到上海的钱
借:银行存款 10
贷:其他应付款-SLS 10
借:其他应付款-ZX 10
贷:银行存款 10
(上海SLS的分录)
借:应付账款 10
贷:银行存款 10
我认为应该是这样的。你看看
票据流:无锡举办完活动之后开发票抬头开上海SLS,但是票给上海ZX。
上海ZX收到上海SLS的钱,将发票给上海SLS。就OK啦。。。
❺ 公司代收代付的问题
最好的办法是分别核算,并按业务种类划分一下,二个公司经营品种不打架。
就你目前的情况,最好把资金分清楚,时间长了若税务查账可以肯定这是麻烦事。
代收付货款委托书要三方签字才有用。
❻ 税法有关代收代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付佣金必须以合法凭证入帐。现行对支付佣金的相关税收规定主要有(不包括对保险企业的特殊规定):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内资企业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但对支付给非本企业雇员的的个人有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的限制。
具体规定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外资企业支付的佣金,税法没有比例限制,企业可以据实扣除。
但对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帐核算的凭证。
(6)金融服务公司代收代付扩展阅读
税法是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是税收机关征税和纳税人据以纳税的法律依据。税法包括税收法令、条例、税则、施行细则、征收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的规定。
税法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或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国家机关制定公布。一般说来,主要的税收法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各税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由国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施行;税法实施细则,由财政部根据税收基本法规作出解释和详细规定;有关地方各税的征免和各税具体稽征管理制度,一般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税法由一些基本因素所构成: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其他因素有: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
“收支两条线”进行账务处理。代收时:“其他应付款”,代付时,全额冲减“其他应收款”,与实付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没开发票不代表不缴纳税款,代付业务发生当月需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得延期纳税。前提是必须与代付方签订服务协议,对代付利润做约定,否则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❼ 银行业中间业务代收代付管理办法。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一)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四)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五)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七)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❽ 我公司发生代收代付货款业务,请问账务处理方法
代付货款,可以以借款的形式入账,会计分录是:
借:其他应收款-XXX
贷:银行存款
收回代付的货款回的会计分录答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XXX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
应收代为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❾ 代收代付的账务处理
代收代付账务处理:
一、代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版
贷:银行存款
二、收回权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代收代付是先付出去,然后再收回来,金额必须相等。代收代付业务是我社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由中介公司或第三方代为收取和支付费用。
(9)金融服务公司代收代付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如果某企业(第三方)为购销双方收付货款、费用,但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在此情况下,中间企业不是购销双方,也并未实质参与购销业务,其涉及的仅是资金流上的收付业务。
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代收代付企业而言,往往会因为这一习惯而取得并不属于企业费用支出的发票。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与企业无关的不合理款项支出,即使取得企业抬头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也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