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民间金融机构可以向企业提供民间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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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民间金融机构有哪些
关于民间金融组织概念有不同口径。
广义的说法,是指除了国家办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外,在城乡出现的一些民间货币信用组织。狭义的说法,民间金融组织是指农村民办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并核发金融营业许可证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组织。
它包括储金会、基金会、互助会、信用服务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样的集体金融组织及私人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三个层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规金融”,即通常所说的“正常民间金融”,主要指民间借贷。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这一层次主要包括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贷、金融诈骗和洗钱等违规犯罪活动。
资料来自网络文库
③ 民间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关于民间金融组织概念有不同口径。
广义的说法,是指除了国家办的银行和其他专金融机构之属外,在城乡出现的一些民间货币信用组织。狭义的说法,民间金融组织是指农村民办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并核发金融营业许可证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组织。
它包括储金会、基金会、互助会、信用服务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样的集体金融组织及私人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三个层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规金融”,即通常所说的“正常民间金融”,主要指民间借贷。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这一层次主要包括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贷、金融诈骗和洗钱等违规犯罪活动。
资料来自网络文库
④ 公司向民间借贷,所签协议是否有效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同时,上述法律法规流于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法,严重违反了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民法基本原则,规范过于原则,甚至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指向性,立法可操作性差,已不足以对企业间借贷行为进行良好的引导和规制,给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损害。鉴于此,《规定》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企业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区分借贷目的和资金来源,进行不同规制。参与企业借贷的主体,有的是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有的是出于借由资金放贷赚取利润为目的。对于这两类不同的借贷,应当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前者是普通的企业借贷行为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因此,并不需要作过多的规制,只要对借贷程度和借贷规模予以适度管控即可。而后者出于盈利的目的从事企业间借贷,存有较大的风险和投机性,出现问题后对国家整体经济秩序的影响也要大于普通企业借贷参与者。
在规制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企业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还是非自有资金。企业间借贷因而也可以分为自有资金借贷和非自有资金借贷。自有资金企业间借贷,企业对合同标的有完全所有权,对其处分只要满足自愿、平等、真实的原则,就应当予以认可。非自有资金企业间借贷,由于出借资金并不属于企业,对其有效性的认定应当从合同性质入手。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取利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企业将向其他企业所借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牟取利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第二,如果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借款的用途是为了用于犯罪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企业仍然提供贷款的,则该企业间借贷也应当认定无效。
尽管《规定》对企业从事经常性借贷引起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并未作出规定,但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值得赞同。
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业。因为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因此,如果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否则即视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对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然而,认定企业是否从事经常性放贷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无论是从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还是事实认定方面,都存在相当程度的困难。毕竟,货币是种类物,要认定企业往外放贷的钱究竟是从银行信贷而来,还是从其他企业所借,抑或是在单位内部集资所得,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这也是司法解释为何最终没有将其列为无效理由的重要原因。但是,这并不能作为以此肯定企业的上述行为有效的理由。如果当事人能够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则应当认定其放贷行为无效。
对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我们认为,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而是应当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借贷数额、一年内借贷次数、借贷利息的约定、借贷收益占企业所收入的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等,通过自由裁定权的行使,综合认定企业是否构成经常性放贷业务。
⑤ 公司可以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吗
1、公司可以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
企业可以向特定个人借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
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贵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
新型的互联网“P2P”模式,即以互联网作为平台,撮合借款人(peer)和个人投资者(peer)交易,投资者看好项目,把钱借给需要的人。
互联网P2P模式的优点是“快速、高效、不受地域限制”等等,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微信的“闪电借款”模式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移动互联网有着更高效便捷的属性,为传统借款带来新的运营模式。
(5)公司不能从民间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⑥ 如何更好管理民间金融机构
民间金融监管系统
北京力王科技公司在民间金融领域,率先突破技术难关,历经专三年社会实践,探索属解决支持民间金融稳健发展有效方法,破解民间金融监管技术难题,造出民间金融规范化管理数据技术平台,为国家金融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参数,成功创建了多个实体监管模型。
公司践行中央支持民间金融资本发展的“新国三十六条”,使民间金融发展实现了:行政许可下的可控性,银监会业务规范指导下的安全性的双向要求。良好运行的民间金融资本,是经济社会多元化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辅助国家民间经济软着陆,利国利民。
民间金融监管系统,在为众多的“小微”个体提供低成本,全方位技术服务的同时,使监管主体实时把握资本营运脉络和宏观经济结构,轻松化解金融风险,让“影子银行”及“吴英案”成为永久历史。
⑦ 关于交税。 国家规定民间借贷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不能吸储,那就是说投资者不能把钱打到我公司账户
你作为借贷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就相当于房屋中介机构。提供的是中介服务,盈利部分就是中介服务费。你们交的营业税就是中介服务费产生的。
⑧ 存钱在民间小微金融机构,机构倒闭了该怎么办
你好,如果存钱在民间小微金融机构首先要看这种机构是有没有资质,如果没有资质倒闭了,这个钱几乎找不到了,如果有可以通过上述的方法,看看能不能追回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