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①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②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版保品范围。③探权索发展基于订单与保单的金融工具,提高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农业信贷风险。④在银行间市场探索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拓宽涉农小企业的融资渠道。⑤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提高涉农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村服务。
㈡ 从需求的角度阐述为什么要进行农村金融创新
金融的本复质是资金的融通,研究制金融的目的是为了更加高效的配置资金,以期达到对资源的更有效配置。因为城市比乡村繁华,经济更繁荣,资金融通的便捷程度肯定高于农村,这会导致城市对资金的配置高于农村,从而引起更多的资源由农村流入城市,就我们国家而言,这使得我们国家朝着二元经济发展,扩大城乡差距。所以我们有必要进行农村金融创新,以期提高农村对于资金配置的效率,从而使农村发展跟上经济增长的步伐。以上为个人拙见。
㈢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㈣ 研究农村金融发展有哪些意义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从建国后到上世纪年代期间各大银行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网点众多,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各大银行进行商业化股份制改革纷纷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导致出现很多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的地区。而此时没有城市大本营的农村信用社只能“留守”农村,被迫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垄断者。根据经济学原理可知,垄断意味着低效率、资源配置不当。可以说,90年代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一直发展缓慢效果不佳,除了法律体制不健全的因素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作为农村金融的垄断者缺乏改革的动力。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在不断增加,但实际上,农户从以农信社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仍不足其向农信社存款的1/3,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今。[3]而此时农村金融机构却出现了严重的非农化趋势,农村资金继续大量外流。以山东农信社为例,2009-2011年资金净流出量分别达到211.2亿元、413亿元和330.7亿元。①这一切表明,以农信社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全力为三农服务的内部动力不足。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位就是服务三农,贷款资金80%以上都投向农户(农村小微企业),其在农村金融市场正在从星星之火不断发展壮大,这势必会对原有农村金融机构造成冲击(特别是有利于提升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面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原有农村金融机构要居安思危,将其面对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和压力转化成内部深化改革发展的动力。
针对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带来的影响,笔者认为,其发展给以农信社为代表的原有农村金融机构带来如下思考:(1)必须要积极深化改革,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高员工素质,提升金融服务水平;(2)要始终牢记自己的金融阵地是农村金融市场,存款要“取之于农村、用之于农村”,不能再做农村资金外流的抽水机,要做发展农村经济、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3)将自己放在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处于全力为“三农”服务的同一起跑线上,将其视为地位平等的竞争者,否则将来有可能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抢走大量储户,甚至被其取而代之。
㈤ 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指导思抄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着力点,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可持续的有效资金投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努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推动城乡金融协调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力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㈥ 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取得长期充足的发展。但农村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却在不断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据相关资料显示,农民收入在九十年代中后期甚至出现了绝对值的下降。“三农”问题成了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难题。而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之一,农村金融状况的好坏对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大影响作用。而农村金融在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过程中,对促进农业产业化飞速发展、农村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等方面作用非常显著。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有着很高的依存度。因此建议,当前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关键词:农村金融 农村经济 经济增长 新农村建设 城乡居民收入 三农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2.实践意义
(三)研究目的
(四)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基本概念认识
1.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的特点
2.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的方式
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现状
(一)农村金融发展 现状
(二)农村经济增长 现状
(三)农村金融影响 现状
(四)农村经济增长影响 现状
三、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问题及分析
(一)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普遍存在的问题或现象
1、农村金融发展不足
2、大部分农村地区都存在“金融抑制”现象
3、农村金融服务的供求矛盾
4、金融有效供给不足
5、一部分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供需失衡
6、其他问题与现象
(二)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普遍存在的问题分析
1、农村金融发展不足分析
2、金融抑制其分析
3、农村金融服务的供求矛盾分析
4、金融有效供给不足分析
5、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供需失衡分析
6、其他问题与现象分析
(三)探讨或研究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1、图文分析
(四)农村金融发展优势和劣势分析
1、农村金融发展与普通金融发展的区别
2、农村金融发展优势
3、农村金融发展劣势
㈦ 我国为什么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在我国农村不少地区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不内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容农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问题仍然突出。在继续优化农村金融基层网点布局、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以点带面,推进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在全国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深入组织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