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投资公司涉嫌诈骗,业务员会承担责任吗》
业务员无责或轻责,若有责任也是从犯,具体分析:
1、业务员知道还是不知道所在公司是诈骗,如果该公司合法及不知道公司诈骗则本人认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知道该公司是诈骗,而继续与公司已其干,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不管怎么讲,公司才是违法主体,作为主犯,公司老板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员,主要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
3、如果该公司本身就是空壳公司,没有经过正规注册,这就有点复杂一点,责任大一点。
4、如果公司没注册且知道是在骗人而继续干,肯定要承担从犯责任。
(1)投资外国金融机构被诈骗扩展阅读:
公司诈骗,以共犯论处,以公司犯罪为主要考虑,或者主从分离: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② 金融机构诈骗罪怎么判刑
《刑法》复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制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 有人投资7千抄基金,现在一天进帐180左右.可能吗
看看下面的文章,你自己分析一下吧!(一天180元,一个月就翻翻了,你信吗?有这样的好事能轮到我们吗?)
警惕境外投资基金骗局
投资理财是百姓越来越关心的事,日前,烟台破获山东省首起利用外国基金进行诈骗的案件向人们警示,选择投资方式一定选择正规合法的金融销售机构,比如基金公司或者银行等代销机构。
一种号称来自美国的“地下基金”——“money”基金,以高额红利为诱饵,通过网络销售吸引投资人。该基金号称“投资2000元每天都会有5美元回报,投资1万元的日回报率3%;2.8万元日回报率5%”。仅2个多月,就在山东烟台市发展40余人加入,骗取现金15万余元。5月16日,芝罘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这起网络基金传销案的涉案人李念依法批准逮捕。
据审理该案的芝罘区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孙立杰说:“‘money’基金实际上是一个由中国人在美国注册的网站。犯罪嫌疑人以用美元炒黄金的名义进行非法传销。”
孙立杰介绍说,这种骗局的基本模式就是一次性投资,多次分配,用后来者的钱给大家分红。早期,为拉更多人下水,投资者能挣到钱。当组织者骗钱骗到一定程度后,这场游戏也就结束了。他们往往借口“中国经济模式不适合此基金运作”关闭网站,让投资者不仅拿不到回报,而且血本无归。
这种网址,一开始登记是非常容易的,这种网上投资外国基金,投资者不是把钱交给网站,而是交给自己的“上线”,由“上线”按1:8的比例把购买者投资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然后第二天把5美元的回报由“上线”打入“下线”的账户,其余的钱,“上线”留下自己的高额回报后,再剩下的钱交给自己的“上线”。第二天,当投资人上网打开自己的账户查看时,一旦看到账户里真的有钱,也就深信不疑了。
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理财中心一位负责人介绍,中国银行是中国首批批准代理境外理财产品的银行,但代销的境外基金也是通过国外的投资银行来理财,普通老百姓无法直接接触到境外基金。
近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协会发出风险警示称,证监会从没有批准过任何境外基金在中国销售,今年3月27日,国家外资局也曾发布消息,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对境外投资基金等各类骗局的警惕性。(克新、杰立、晓娟)
④ 美国有P2P诈骗案吗
有还是有的,但是美国P2P的发展还是比我国P2P发展得更加成熟。因此出现问题的几率内就会比较低。
美国P2P网贷平台最初对贷款人没有太多限制,因此赖账者不少。而且贷款期要求至少三年,放贷人认为期限太长,不如股票市场那样灵活,因此多有保留。很快P2P网贷平台就发现,他们可以和传统的金融机构那样使用信用分数作为衡量贷款人的标准。美国凡是有借贷历史的人都有信用分数,许多金融机构都可以查阅,简单、直接、准确率和透明度高。
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所要求P2P网贷平台将他们的贷款债券化,达到交易的灵活性。在这一过程中,贷款转成证券的复杂登记过程迫使一些小公司完全退出市场。债券化后,美国贷款过程更加安全透明:投资人和贷款人在使用这些平台前都需要登记,投资人可以了解每项贷款申请的细节后再决定是否贷款,同时又并不涉及贷款人隐私。
如今,美国的容P2P发展被业界视为典范,一是其证券化模式;二是成长过程中,监管机构重视并及早介入,为行业立下规范。正因为这两点,美国P2P借贷行业保持很高的活跃度却没有出现乱象丛生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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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嘉汉林业国际有限公司的欺诈事件
2011年5月22日,加拿大最大的证券监管机构——安大略证券委员会(OSC)表示,在加拿大上市的中国公司嘉汉林业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公司5位高管涉嫌“复杂欺诈骗局”,并以此蒙蔽了投资者有关其拥有的在中国林业资产和收入。OSC的调查还将延伸至金融中介机构。
被指虚假账目和内幕交易
加拿大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2011年5月22日发布声明称,该委员会指控嘉汉林业及其前董事长兼首席执行长陈德源?Allen Chan等几位高管在木材采销问题上存在欺骗和不诚实行为。
该委员会表示,嘉汉林业及其前管理人员“从事了大量欺骗性和不诚实的”行为,以便“用误导性方式夸大”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资产规模。
委员会称,嘉汉林业隐瞒了被称为“授权中间商”的供应商和客户实际受其控制的情况。该委员会表示,该公司随后使用“欺骗性的文档编制办法”来对外显示“其所谓的购买、拥有和出售活立木的情况”。
OSC还指控陈德源没有披露他在嘉汉林业收购绿森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权的交易中存在重大利益,因而存在欺诈行为。
2010年,嘉汉林业斥资1.2亿美元收购了绿森集团。委员会表示,陈德源“暗地里控制一些公司,而这些公司从上述收购中获得了逾2200万美元的收益”。
OSC还指控嘉汉林业前首席财务长David Horsley违反安大略证券法,“授权、批准、并且默许”的这些误导性的声明,致使公众利益受损。
根据OSC指控声明中提供的数据,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嘉汉林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筹集资金约30亿美元。
OSC此次对嘉汉林业提出正式指控,距离该公司首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已经过去了一年时间。也正是在嘉汉林业出现欺诈质疑之后,海外上市中概公司的治理问题才引起市场的普遍关注。
2011年6月,以空头报告著称的浑水公司?Muddy Waters首次指称该林业集团夸大自身资产和收入规模,并对其业务模式中主要未具名客户的角色提出质疑,致使其在多伦多证交所上市的股票价格大跌80%。
自那以后,市值曾一度超过80亿美元的嘉汉林业,2011年8月被安大略省监管部门停牌。2011年4月6日,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宣布,把嘉汉林业的普通股摘牌,原因是该公司未能满足持续上市要求,且未能及时提交财务报告。
海外掀中概企业审查风暴
在5月22日发表的申明中,OSC还表示,正继续调查这一事件中“看门人所扮演的角色”。此举表明,当局的调查范围已由以陈德源为首的公司高管,扩大到了金融中介机构。
2011年年4月10日,浑水公司曾经在官网上公布了一篇署名为约翰·凯恩斯(John Caines)揭秘中概股“金融诈骗学校”内幕的文章。文中称,中国内地存在所谓“金融诈骗学校”帮助民企粉饰财务数据,以便顺利在海外上市。
这些机构的性质其实就是中介,国内一些小型的投资银行和金融顾问公司,利用其在海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关系网络进行专业分工,联合运作,把一些“垃圾”企业包装成快速成长和巨大盈利的超级巨星,以骗取外国投资者的青睐,进行私募融资,然后在海外市场上市。
该文章点名了包括傅氏科普威、大连绿诺和绿润食品在内的4家企业曾接受过该“金融诈骗学校”培训,这些中概企业都先后传出财务数据造假等一系列问题。
据了解,就在嘉汉林业被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摘牌的前一天,2011年4月5日,担任嘉汉林业审计工作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辞去该公司的审计职务。 指控增加OSC勒令离职陈德源两日内主动辞职
2011年6月2日做空机构浑水公司质疑嘉汉林业旗下资产和财务状况。第二天其子公司绿森集团停牌,声称等嘉汉成立调查委员会进行指控调查。8月8日绿森公告称,其亏损1184.9万元;8月15日嘉汉林业二季度业绩报告称,纯利增长1.25倍。8月26日嘉汉被OSC勒令停牌,陈德源当即申请辞职并在28日获批。8月29日绿森也被香港证监会勒令停牌。
事实上,嘉汉持有绿森超过63%的权益,陈德源、马世民均出任嘉汉和绿森的董事。
事件越演越烈。8月26日OSC下令嘉汉林业股票暂停交易,并要求首席执行官陈德源和其他几名高管辞职,但随后不久,OSC撤销了高管辞职指令,并表示有待进行听证。嘉汉林业对此表示,根据加拿大相关法律,只有在经过严格的听证程序并且确信相关高管确实有违反法律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时,OSC才有权作出要求相关高管离职的命令,否则证券委员会这种粗暴干涉上市公司行政事务的行为本身也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尽管如此,8月26日在停牌消息前,陈德源便主动提交辞职,8月28日嘉汉林业批准了其离职消息,并表示已经将三名雇员行政离职,其原因是独立委员会发现的“某些信息”。
2011年8月29日,非执行董事兼主席陈德源辞任绿森集团非执行董事兼主席职务。
嘉汉林业2011年8月28日公告称,已成立独立委员会,将针对浑水公司所提的某些财务欺诈指控进行审查,结果会在年底公布。“嘉汉林业当前最重要的三项任务是完成独立委员会的工作、与安大略证券委员会配合以及保全股东价值。”
据悉,任免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是影响公司的重大决定。作为一家成熟的证监会机构,能做出这样的决定,证明在某些程度上,证监会对诈骗问题的关注。
四大高管抛售8300万美元公司股票股东三个月亏损34亿美元
嘉汉林业在8月28日公告称,“嘉汉林业当前最重要的三项任务是完成独立委员会的工作、与安大略证券委员会配合以及保全股东价值。”
然而嘉汉林业高管减持套现昨日也遭曝光。自2006年底以来,多名高管已抛售了价值8100万加元(约8300万美元)的公司股票。
前首席行政官陈德源、公司另一名创始人Kai Kit Poon、首席财务官David Horsley 、董事马世民等停牌前分别卖出300万加元,3000万元、1120万元、1080万美元价值的股票。
而在8月24日,亿万富翁理查德·钱德勒再度增持,在8月24日购入120万股。
据了解,从6月至今,嘉汉林业已经跌了67%。股东亏损了33亿加元(34亿美元)。
前嘉汉林业最大股东对冲基金保尔森公司(Hedge- fund firm Paulson & Co ),在六月份已经售罄了所有的股权,损失了46200万元投资。
针对高管减持情况,嘉汉林业在纽约的对外发言人Stan Neve 拒绝评论。而钱德勒的发言人也拒绝评论。
OSC早前指出表示,香港和安大略省的管理人员和董事可能与“相关交易”有关,并“已经知道或本该知道”该诈骗。
标普穆迪调低评级嘉汉债务或出现违约
在高管辞职、调查情况未明的状况下,市场显然对嘉汉林业并不看好。标普S&P/TSX指数委员会昨日认定嘉汉林业不再满足入选S&P/TSX综合指数的要求,将于9月16日盘后将嘉汉林业正式剔除。
评级机构更是纷纷调低其评级。8月23日,标准普尔就将嘉汉林业长期债信评级从“B+”下调至“B”,29日进一步调低至“CCC-”。
同一天,穆迪将嘉汉林业公司及其高级无抵押债券评级从“B1”下调至“Caa1”,并表示将继续对嘉汉林业的评级进行评估,并可能会进一步下调。
随着评级机构落井下石后,部分海外债券投资者预期嘉汉林业总额达13亿美元的债务可能出现违约。
在美国和加拿大,投资者仍可买卖其债券。其2014年7月到期债券,已经在上周五跌价了50%。有分析人士称,其违约的机会率高达100%。据多伦多 Marret Asset Management总裁 Barry Allan指出,有关债券价格反映,若公司破产,只能够以0.4美元回收,这样几乎肯定债券违约机会高达100%。
而嘉汉林业公司则称“本公司认为这一系列事件并未造成其担保优先债券或可转换优先债券违约。嘉汉林业将继续审阅其所有债务和其他合约安排的条款。”
绿森受牵连跌7成市场称港证监会调查其账目问题
自浑水研究公司质疑嘉汉林业做假账及夸大资产,嘉汉林业跌了67%,而香港上市的子公司绿森集团也受到牵连,在过去三个月跌了七成。8月29日绿森被香港证监会勒令其停牌。
有意思的是,绿森最先指出,停牌是涉股价敏感消息,不久又再表示是应证监会要求。有消息称,绿森是被证监会勒令停牌,为证监会今年以来首次。
据了解,证监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章指令绿森停牌。有关条文称,如证监会觉得公司招股章程、通告及文件有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便可指令公司停牌,其他情况包括维持一个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及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起见等。
有消息指出,绿森的停牌与洪良集团相类似,都依据同样法律章节,而洪良集团停牌后至今为复牌。 香港方面消息称,证监会调查范围与绿森帐目有关,与嘉汉林业被叫停没有直接关系。
另据了解,绿森持有的林业资产分别位于苏利南及新西兰,于今年年初从嘉汉林业以 2.88亿元购入位于新西兰林木资产。据悉,这笔交易或被纳入香港证监会的审查范围。
标准普尔日前表示,在指控增加以及管理层辞职后,嘉汉林业的经营环境将急速恶化,公司在流动资金方面的压力也会增加。嘉汉在 6月底的资产净值达 59.02亿美元,手持现金 8.61亿美元,较年底减少 30%;而绿森的资金压力也加大,中期业绩显示,毛利大升逾 6323.8万元,但分销成本及行政开支也上升,亏损达1184.9万元;绿森的资产净值为 14.07亿元,手持现金 4.91亿元,较去年底减少 20%。其市值只有 6.94亿元。
⑥ 说我涉嫌金融机构诈骗,多少才算
涉嫌诈骗罪,应当按照诈骗罪的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版最高人民检察院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⑦ 介绍他人投资被骗构成诈骗罪吗
诈骗罪的构成是捏造事实、虚构事实,妄图骗取他人钱财。介绍投资,是否构成犯罪,也应当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方面认定,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是否恶意骗取钱财等。
⑧ 中国警方可查被诈骗到外国存款吗
您好!中国警方能够查出转入国外金融机构的诈骗款项是从哪家银行转出去的,但是已经转入国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中国警方无权查询,需要该金融机构所在国的警方协作才能查询。谢谢阅读!
⑨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⑩ 我在中融长三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钱没有收回来,我是不是被网落诈骗份子诈骗了,
并不是投资没抄有回报就是诈骗
首先袭该公司是否真实存在?
其次你们当初是否有签订合同?
在哪里签订的合同
最后,还需给你普及一下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