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状况怎样
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①推动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截至版2007年底,全国已建立农户信权用档案7400多万户,评定信用农户5000多万户,金融机构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3900多万农户累计发放贷款9700多亿元,贷款余额4800多亿元。②农村地区支付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吸收了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设立了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中心,专门办理农村信用社汇兑和银行汇票清算业务;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信用社的支付结算业务;协调各地农村信用联社加快开发和健全省内农村信用社通汇系统,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结算功能等。③2005年开始试点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有效解决了农民工返乡携带大量现金的资金安全问题。
⑵ 如何做好落实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升藏区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工作
一是鼓励更多的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信誉程度高,金融风险小,贷款损失率低,小额信贷市场前景广阔。国际行动援助的一项调查显示,小额贷款被许多银行看作是降低银行整体风险的一种手段。因此,要打破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金融服务成本高的认识误区,通过制定恰当的定价策略,实现规模经济,控制成本,提高效率,保持适当的盈利性,吸引更多机构参与到农村金融服务中来。要发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非政府组织等不同类型机构的各自比较优势,通过提供多样性金融服务满足农村地区不同的金融需求,并将这些分散的零售金融机构整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普惠金融体系。
二是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探索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管理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新模式、新方法,直接和间接地引导各类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将更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供给延伸到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帮助农村贫困和低收入人口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
三是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扎实开展农户建档、评级、授信等工作,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时,可以依托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清算和支付结算功能,将农民的存款和消费记录等现金存量和流量数据纳入农村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支农贷款的信用评级系统,作为辅助手段,扩大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更加真实地反映农民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
四是加强农村人民币流通管理与服务。以助农取款为基础,开办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小面额人民币余缺调剂以及反假宣传、反假监测和通信联络代理项目,为偏远农村群众使用现金、兑换零钱、兑换残损人民币提供便利,同时扩大金融宣传,打击制贩假币等犯罪行为。
五是开辟农村金融消费维权的新通道。积极开展金融消费维权宣传,协助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消费投诉,按类别指导农民的金融消费投诉维权,解决农民投诉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六是构建农村经济金融动态监测网络。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搜集和反馈机制,协助金融机构开展经济金融运行监测分析与调查研究工作,形成农村覆盖面广、情况真实可靠、信息反馈快速的监测网络。
七是依托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工作。普惠金融体系向贫困和偏远地区深入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金融知识普及、农民金融意识不断增强的过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可以使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和偏远地区,逐渐认识并接受各类现代金融服务,共享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发展成果,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不断升级,以此弥补金融供给和需求的缺口,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力,将中央提出的“发展金融普惠体系”落到实处。
⑶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⑷ 内蒙古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内蒙古经济在三次产业持续加快发展和内外需求强劲拉动下,特别是在推动工业化进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快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将会有新的突破和出现新的亮点,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化升级步伐将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在国家宏观调控各项措施和国民经济在各方面有利因素综合作用下,我们测算全年经济将保持15%的增长速度。上述判断主要基于:
有利因素
一是市场活力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将会进一步增强。目前,全区经济增长已经从过去的政府主导型发展阶段,逐渐转入了市场配置资源增强与政府调节更加积极有效共同推动增长的新阶段,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活力成分有加大的趋势。同时,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民间投资增长速度会进一步加快,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都将会吸引更多的外商前来投资。
二是从产业发展看,预计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仍较高,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三次产业在2008年共同拉动的基础上,2009年将会继续起到共同拉动整体经济增长的作用。第一产业由于2008年农牧业生产获得丰收,主要农畜产品价格上涨,将会影响到2009年。在加强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的作用下,以及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导向作用,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加快,结构调整的稳步推进,粮食生产能力继续保持稳定,畜牧生产将呈现较快增长,畜牧业比重会继续上升,农业生产形势明显趋好。第二产业仍是今后一段时期支撑内蒙古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力量。2008年和2009年全区相继建成或将要投产一大批重点工业项目,这些重点项目将为2005年工业较快增长发挥积极作用。第三产业加快发展的因素较多。2008年自治区出台了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和发展规划,国家将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建设一批服务业重点项目,第三产业的发展环境会得到不断优化;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陆续建成投入使用,交通运输能力、邮电通信能力、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小城镇带动作用将进一步提高。
三是从需求角度看,投资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增速有所减缓,但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对包括煤炭、电力、石油、交通等基础产业支持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因而有利于促进我区相关产业的加快发展。同时,2005年"十五"计划内一批重点建设项目进入收尾阶段。特别是近几年来,内蒙古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经济的自主增长机制正在形成。2004年1-10月份,全区建设资金来源中自筹资金占全部到位资金的比重为65.4%,来自国内贷款的资金仅占全部到位资金的16.3%。前三季度我区投资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60%。因此投资需求的拉动作用仍然占主导地位。当然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住房、汽车、家庭装饰和旅游等的消费需求不断升温,表现为第三产业增长速度明显加快,预示着消费需求有可能进入新一轮的扩张期,对经济增长拉动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四是经济增长的体制环境进一步改善。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的创新,摒弃某些限制经济发展的理念、打破落后体制对经济发展的束缚,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全区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同时也会有利于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刺激市场力量和民营经济的加快发展。
五是国际经济环境进一步趋好,世界经济复苏迹象明朗,国际环境向好。世行预测2005年全球经济将增长3.2%,其中美国、日本、欧盟均呈现加快的态势。同时我国周边的俄罗斯、印度、东南亚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经济增长也在加快。全球制造业正加速向中国转移,为我国和全区出口的较快增长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六是区域合作渐趋加强,有利于全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区域分工合作不断加强,环渤海地区的区域合作酝酿提速,呼-包-银-集通线经济带规划也在加紧进行中。
不利因素
当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如城乡就业压力增大、"三农"问题仍然突出、煤电运紧张状况依然存在、信贷规模扩大的压力增大、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等。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通货膨胀的压力。央行九年之后首次调息。虽然国家目的在于改善宏观,限制部分投资相对过热的行业,但是,调息一方面有可能使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平衡健康的轨道,另一方面,对于刚刚持续升温的消费需求,也会有一定负面影响,有可能对个人供求消费增加成本负担,预期消费有可能延缓。同时,国际石油价格居高不下,预计2005年的世界石油平均价格将比2003年每桶高出8美元,这一增幅使世界经济增速放慢0.5个百分点。从外贸形势来看,进出口需求的前景不容乐观,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世界组织的承诺,进口关税将进一步下调,入世对国内经济的影响会逐步显现,同时,受降低出口退税率以及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等因素影响,2005年出口预期增长幅度将不会高于上年。通过对2005年内蒙古经济增长的各种条件和环境分析,我们预测生产总值预计增速将比上年有所回落,但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
对策建议
2005年是全区全面完成"十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争取全年经济保持一个较快的增长速度有着重要的意义。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应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处理好地区发展与保持全国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我们提出以下调控建议:
1.正确处理好宏观调控与适度经济增长的关系,力争保持内蒙古经济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方面,要把握好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和关键,及时消除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保持好、发挥好广大干部群众加快发展的积极性。近年来内蒙古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难得历史机遇,特别是近年来,全区上下迸发出前所未有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04年全区经济增长率创改革开放以来最高水平。尽管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党中央、国务院针对部分行业过热、投资需求过旺、信贷投放过快等问题,及时果断地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全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运行质量的提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另一方面,由于全区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大背景没有改变,国际环境对我国发展总体有利的大格局没有改变,新一轮产业分工调整重组的大趋势没有改变,特别是国际资本和产业仍在加速向内地转移,这对内蒙古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重大机遇,极为难得,不容错失。目前内蒙古整体经济运行处于一个重要关口,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珍惜进一步发展的大好形势,及时消除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促进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稳步向前发展,既要防止部分行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又要重视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防止经济大起大落。
2.正确处理好速度与效益的关系,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还是要发展。只有加快发展步伐,增强经济活力,才能有效地解决目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必须明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当前应以宏观调控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机遇,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把发展的重点放到既有市场效益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及项目上来,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降低经济增长的能耗、物耗水平,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规模与质量并举,做到符合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方向的投入不减少,有质量有效益的速度不减慢,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看好的项目不放松,在发展中调整。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3.保持合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拉动全区经济快速发展
内蒙古经济总量还不够大,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其根本原因应就在于内蒙古工业化进程缓慢,而投入不足又是内蒙古工业化进程相对滞后的重要因素。合理加大工业投资力度,符合全区经济发展战略要求。一是要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用足国家信贷政策,保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有竞争力、经济效益看好的工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不搞简单化的"一刀切",从而不断扩大工业投资的乘数效应。二是要依靠大开放来引进大企业,加快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和重点行业的技术改造,使其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三是要发挥内蒙古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重点发展能源、冶金、稀土应用、化工、电子、重型汽车、机械制造和农畜产品加工等行业的基地建设,积极推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大工业的科技投入,提高资本利润率,进行生产要素、科技要素的整合和配置。要把"提倡创新重在引进"作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政策,努力改善投资环境;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性审批事项,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坎和市场主体的创业成本;努力改善发展的软、硬条件,依靠资源和环境从国内外市场上吸引更多的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
4.继续抓好农村牧区经济工作,促进农牧民增收
一是抓好各项防灾抗灾工作,争取农牧业生产获得较好收成。针对目前部分地区灾情较重的状况,进一步落实救灾的各项措施,抓好生产自救,努力减轻自然灾害的影响和损失。二是积极做好农畜产品收购,落实好收购资金和其他配套措施。三是大力实施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加强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二、三产业,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四是继续加快生态和水利等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五是积极引导、加快转移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特别是加强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积极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实现稳定的多渠道的增加农牧民收入。
5.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增长的活力
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并在以下几方面抓好落实:一要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二要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流动,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做大做强;三要制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国企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四要深化金融改革,完善财税政策,拓宽融资渠道,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强力的金融、财税支持;五要摒弃不合理的制度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6、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步伐
积极贯彻落实内蒙古出台的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的60条优惠政策,切实放宽准入、真正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要加快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把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与增加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改善消费环境,进一步取消各项限制消费的不合理规定,积极引导居民扩大服务性消费。
7、进一步抓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视解决城镇就业问题
要进一步处理好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收缴和发放。全面落实"两个确保"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网络体系,建设好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平台,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⑸ 怎样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提高农村金融的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党的各项农村工作方针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 1.农村信用社正在成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市场,而农村信用社依靠其网点多人员多的优势,不断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加大支农力度,拓宽支农领域,增强服务效能,存贷款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市场份额不断攀升,社会影响逐步扩大,支农服务的主力军作用日益显现。 2.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仍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广泛吸收农民的闲散资金,大力开展组织资金工作,各项存款增长很快。同时农信社还加大了贷款投放,办理了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农户小额贷款、联保贷款等,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农民的增收。 3.农民金融意识增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金融意识明显增强。逐渐明白了“借鸡生蛋”、“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道理,农民金融意识的提高也反映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制约因素 1.服务主体缺位。国有商业银行大幅度地撤并农村营业机构,向大中城市集中,致使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作用弱化;作为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重任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仅仅围绕粮棉油收购做文章,成为“粮食银行”,难以体现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业发展中的支持作用;此外,农村保险机构缺乏;邮储只吸存不贷款,资金分流现象严重。农村市场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提供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明显缺位。 2.服务品种单一。银行票据承兑、代理收费等中间业务在农村没有开展;各种金融产品及服务项目例如理财和网上银行、银行卡业务鲜有办理;保险在农村开办的品种也不多,致使投保率低和人均保险金额少。农信社除了提供信贷资金外,金融服务品种不多,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层次的需求。 3.服务总量不足。最重要的农业信贷投入相对不足,一是农信社资金通过拆借和购买有价证券方式转移;二是邮政吸收的储蓄上存转移了资金;三是国有商业银行乡镇分支机构的存款上存,而使农村资金向其他行业转移和分流,导致了农村信贷资金来源不足,农业信贷总量投入不足,信贷投入增长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增长。 4.服务机制不顺。首先,农村经济分散化经营同农村金融集约化发展之间存在着矛盾。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基本上还是以农户为单位分散经营,农户贷款的发放额小、面广、量大,而农村金融在向商业化转轨的进程中实行集约化发展战略,这使农业发展中的经营分散化与金融服务集约化目标产生冲突。其次,农业产业化与农村金融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步调不一致。在市场的导向下,各地出现了不同层次的农业产业化趋向,而农村金融机构却不能提供相配套的信贷、进出口结算等专业化服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再次,当前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日益扩大及多元化的趋势,但农村金融服务不论是在体制设计,还是在产品、服务的需求满足程度上都存在着缺陷。 三、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扩大其业务范围,增加农业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中长期信贷业务。二是加快农信社改革,建立规范化的合作金融体制,完善服务功能,为“三农”提供快捷、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放开管制,允许设立民营银行,增加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 2.创新金融产品。尽快开办通存通兑、异地存取款、办理代缴费等业务;尽快开发一些低费率、广覆盖的保险服务产品,特别是要推出进城务工民工的保险险种。 3.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一是扩大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浮动幅度,增强其组织资金的能力;二是中央银行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力度;三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机制;四是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 4.拓宽支农领域。开发创业贷款、劳务输出贷款等产品。要把信贷与科技开发结合起来,支持科技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把信贷与农村教育结合起来,帮助农民掌握实用技术,切实提高素质,使其成为新时代知识农业的主力军。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信贷投向,拓宽支农领域,提升信贷服务的层次。 5.改进支农方式。针对农户贷款额小、面广、量大的特点,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增加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投放,完善小额信贷机制,开展现场放贷,设立“贷款专柜”,简化手续,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
⑹ 如何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提升农村金融服务
普惠金融就是金融的“平民化”;农村普惠金融,就是要将金融普及到农村所有群体,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以及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十三五规划纲要》在“普惠金融”前面加上“农村”二字,意味着十三五期间发展的普惠金融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普惠金融。
一、如何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范围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明确政策性业务范围,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
强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服务功能,推动省联社加快职能转换,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服务“三农”的能力。引导邮政储蓄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持续拓展农村金融业务,促进农村资金回流。支持其他商业银行下沉机构网点,优化农村地区网点布局,适度扩大农村地区网点覆盖面。
二、如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
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鼓励按照规模化组建、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的原则集中连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超过一定数量的发起行,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管理服务子公司。允许评级良好、管控能力强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到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重点布局老少边穷地区、农业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地区,不断提升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
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其开展涉农融资担保业务,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协调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完善管理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自律管理,引导发挥支农服务作用。
⑺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属于什么银行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是自治区境内资产规模最大、人员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专的地方性金融属机构。截至2017年末,资产总额5653亿元,存款总量4180亿元,贷款总量2772亿元。资产、存款、人员、网点、助农金融服务点、ATM机、金牛卡总量均居全区银行业首位,是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党和政府联系农牧民的金融纽带和桥梁。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创建于1951年,是由辖内农牧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统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企业(相当于正厅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承担对全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目前,全区农村信用社共有93家旗县级法人机构,其中农商行27家、农合行3家、股份制联社3家、统一法人社60家,营业网点2335个,员工总数30460人。
⑻ 内蒙古古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是自治区境内资产规模最大、人员网点最多、服版务范围最广的地方权性金融机构。截至2017年末,资产总额5653亿元,存款总量4180亿元,贷款总量2772亿元。资产、存款、人员、网点、助农金融服务点、ATM机、金牛卡总量均居全区银行业首位,是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党和政府联系农牧民的金融纽带和桥梁。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创建于1951年,是由辖内农牧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统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企业(相当于正厅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承担对全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目前,全区农村信用社共有93家旗县级法人机构,其中农商行27家、农合行3家、股份制联社3家、统一法人社60家,营业网点2335个,员工总数30460人。
⑼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1)农村金融体系结构与运作机制存在严重缺陷,机构网点少。农村金融机构网回点分布不均匀答。在东部地区,网点过于集中,但是在中西部有些乡镇都没有设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2)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2003年以来,作为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3)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比如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平均数达到13.4%,而这个比例高于全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
(4)产品和服务单一,支农功能不强,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农民贷款难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等问题依然存在。
(5)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没有形成合力,在农村地区进行信贷资金投放缺乏宽松的政策环境和信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