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府外包的政策解读
《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解读
《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国内第一个直接针对发包商的支持政策。政策本身具有极大的产业指导意义和产业促进作用。
《指导意见》本身在很多方面是《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延伸和发展。以下是对《指导意见》进行深入的解读和分析。 文件的核心是鼓励形成以政府和企业为核心的中国外包内需市场。
《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开宗明义的提出了“把促进政府和企业发包作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重点。”。第二条也提出:”积极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扩大内需市场,培育国内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这标志着自2006年商务部“千百十工程”以来,中国鼓励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导向已经从对“外包服务商”的支持向对“发包商”的鼓励转移;从“鼓励离岸外包业务”向“鼓励在岸外包业务“转移。这种政策导向的迁移对于引导产业的发展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指导意见》对发包商的界定
《指导意见》对于政策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发包商的界定,主要出现在引言中, “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同时,在第一、二、四、六、七、八条中也有相关的类似表述:第一条:“……让服务外包得到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认可”;第四条:……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加大外包力度,让服务外包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内企业外包业务。“等。
因此,《指导意见》对发包商的界定(鼓励的范围)是中国国内的政府和企业,《指导意见》中并没有对企业进行具体定义,因此我们可以预期鼓励的企业范围将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将包括外资和合资企业等全部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在内。 《指导意见》对发包的定义
《指导意见》中将发包定义为“购买服务”。在引言中指出, “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第三条中也提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不断拓宽购买服务的领域。”
由于服务的概念和范畴要远远大于外包,因此《指导意见》中对发包的定义要大于传统外包服务范围,也就是“服务性的采购”都可以纳入《指导意见》的支持范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包的定义比其他相关服务外包政策中“外包企业的认定标准“要宽泛,这种政策定义的潜在不一致性对于未来外包行业将产生影响。我们将继续跟踪政策的变化。 《指导意见》对于发包的业务范围的界定
《指导意见》在引言中的定义非常宽泛,“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如果结合对发包的定义,可以表述为” 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服务“。这里对于业务的定义并不是传统理论上的”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关键的界定标准是是否”涉及机密“。也就是只要不涉及机密的服务采购都是《指导意见》的鼓励范围。
在《指导意见》第二、三条中,对于发包的业务范围有相对更加具体的表述:
第二条:在发展政务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以及企业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过程中,鼓励政府和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将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部分流程性业务发包给专业的服务供应商 。
第三条:鼓励采购人将涉及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和部署、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培训及租赁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专业企业,不断拓宽购买服务的领域。
从上述发包业务范围的表述和列举看,《指导意见》所鼓励发包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ITO领域,除了明确提出的“数据处理”和在第二条中宽泛的提出了“部分流程性业务”外,其他所列举的可发包业务都属于ITO范畴:
l 信息技术咨询
l 运营维护
l 软件开发和部署
l 测试
l 系统集成
l 培训及租赁 《指导意见》对发包业务的关键评判标准
是否涉及机密是《指导意见》中对发包业务的关键评判标准。在引言中提出的“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同时在《指导意见》专门用第十条来界定发包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政府或企业在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时要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同时增强服务外包过程中的发包、接包、分包、转包等环节的法律风险意识,促进服务外包行业的规范运作。
以是否涉及机密作为发包的业务标准,从潜在意义上来说,主要是针对政府发包而言。因为对于企业来说,外包什么是企业自身的决策,这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中,不能也不必要进行界定----只要企业自身决策可以外包,就可以外包。但对于政府外包而言,政策在鼓励政府发包的同时,更需要规范政府的外包行为,其关注的核心焦点是避免泄密。因此,《指导意见》在潜台词中更加直接的鼓励政府的发包。 《指导意见》对于外包服务形式的界定
除了常规的外包服务外,《指导意见》在第六条中对于发包的方式提出了非常重要的表述:“积极研究政府职能部门或大中型企业将其现有的IT和相关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剥离,采用多种形式与专业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整合,扩大服务对象和业务规模,提升业务水平。”
通过业务剥离,业务重组进行外包服务,是全球外包行业的一个重要的外包服务模式,这种模式在于发包商可以通过剥离,出售,合资等多种方式将自身的相关职能部门和资产出售给外包服务商,从而进一步盘活资产,扩大企业经营的灵活度,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因此《指导意见》就为政府部门的发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方式。 《指导意见》对承接服务的服务商的定义
对于承接服务的服务商,《指导意见》的引言中定义为”专业公司“。这里非常引人注目的是,并没有明确为”专业外包公司“。这二个定义的区别在于:”专业公司所指向的是专业从事某一类服务的企业,企业不一定非要是外包企业;而”专业外包公司“则严格意义来说应该是经过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因此,《指导意见》中对服务商的定义与对发包的定义是一脉相承的,即以”服务采购”和“专业服务”作为接发包的定义,其要比单纯意义上的接发包范围更大。
因此,从定义的分析看,《指导意见》与其说是鼓励服务外包,不如说是鼓励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当然这并不影响服务外包作为现代服务业的关键组成而获得的政策支持。 企业在承接国内业务方面获得的特殊支持
通过《指导意见》的表述,尽管《指导意见》鼓励各类服务型企业承接政府和企业的发包,但通过一系列的界定和支持,将政策鼓励明显倾斜于专业的服务外包企业,主要表现在:
第三条:凡购买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外包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我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外包企业的服务。
第四条、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加大外包力度,让服务外包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内企业外包业务。
第五条、研究建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评价制度机制,选择具有一定承接能力的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外包企业,优先承接政府服务外包业务。
第六条、积极研究政府职能部门或大中型企业将其现有的IT和相关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剥离,采用多种形式与专业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整合,扩大服务对象和业务规模,提升业务水平。
通过《指导意见》以上的表述,政府外包的项目将集中发给专业服务外包企业,政策上为专业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特殊支持:
1、在政府外包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外包服务,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外包企业完成。这就说明政府发包的大多数项目只针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明确了政府发包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支持;
2、政府将通过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将专业服务外包企业纳入政府服务采购的服务商名单,优先针对这些企业发包;
3、对于政府(以及大中型企业)采取剥离,出售等特殊方式进行发包的业务,将只针对专业服务外包企业。
因此,在考虑到《指导意见》对于信息安全和保密性的强调,可以理解为政府外包服务将成为国内服务外包企业面临的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 20个示范城市将成为政府发包的突破口
《指导意见》第二条特别强调积极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从促进本土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以政府发包形成中国本土内需市场的角度,政策必须要形成政府发包的示范并找到形成市场的突破口,而从《指导意见》的表述中,我们看到这个突破口就是目前国内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
这些城市即使国内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本身从经济体量和经营意识上更加容易接受外包这种方式,而且从现实产业发展角度,这些城市也已经将服务外包产业作为了本身重要的产业升级方向,对于通过发包促进本地外包产业的发展具有更大的迫切性和内在驱动力。
因此,20个国内外包示范城市将成为2010年政府发包的重点市场。 政府在培育本土外包市场所要采取措施
在《指导意见》中,对于下一步政府在培育本土外包市场方面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1、加强政府和企业发包的宣传和普及,为政府和企业发包打造良好的产业氛围。《指导意见》第一条中明确:“加大服务外包的宣传力度,改变国内对外包模式的传统观念,让服务外包得到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认可。”第九条也提出:“通过政策扶持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的品牌宣传和推介,打造中国服务外包品牌。”
2、将服务外包纳入到政府采购目录中,形成规范的政府外包行为。依据《指导意见》在第三条,鼓励采购人将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专业企业,不断拓宽购买服务的领域。主要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和部署、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培训及租赁等。
3、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指导意见》第四条要求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极引导和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加大外包力度,让服务外包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内企业外包业务。
4、建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评价制度机制。《指导意见》第五条要求研究建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评价制度机制,让具有一定承接能力的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外包企业优先承接政府服务外包业务。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强做大,尽早形成一批服务外包龙头企业。
5、形成对可剥离,出售的政府职能的规范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中要求研究政府职能部门或大中型企业将其现有的IT和相关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剥离,整合多种形式与专业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扩大服务对象和业务规模,提升业务水平。
6、打造专业的服务外包电子交易平台,充分利用电子手段扩大企业接发包的范围。《指导意见》第七条提出:”在已有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公共支撑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发包项目信息和接包企业对接平台,促进发、接包业务的顺利对接。”
7、组织专业的项目对接会。《指导意见》第七条提出:积极搭建大中型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之间的桥梁,组织安排大中型企业和服务外包商的洽谈会,建立两者之间的沟通渠道。”
8、鼓励服务外包企业与国内大中型企业在外包服务上的合作。《指导意见》第七条提出:“研究支持组建服务外包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联盟,加强业务交流和沟通,鼓励大中型企业分步骤地将业务外包。”
9、加强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形成专业的发包管理队伍。《指导意见》第八条提出:“加强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熟悉服务外包业务,深入了解市场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做好政府和企业发包的工作。”
10、对于企业发包,将可能给予更加直接的优惠政策支持。《指导意见》第九条提出:“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手段,积极推动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
②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③ 如何防范金融服务外包所潜在的风险及相应措施
要防范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各种风险,我国须重视在岸服务外包市场开发,走有中国特色的“内外结合”发展道路。
要想更好地发展中国的金融服务外包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并完善外包服务商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级制度,以及有效的外包监管制度。2.制定相关法律。完善的法律可以保证外包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3.政府合理规划和建设金融服务外包园区和城市。充分发挥政府前瞻性的长远规划,应将各大城市分开管理,给予差别的政策,以最大程度充分发挥各城市的优势,避免各城市之间的盲目竞争。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风险防范
(一)合理确定金融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商 (1)实行业务外包以前,金融机构应制定外包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主要包括对哪些业务适合外包做出评估。同时,应该全面考虑业务外包的程度问题、风险集中问题,以及将多项业务外包给同一个服务商时的风险问题。 (2)外包服务商的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外包活动的成败。在做出外包决策后,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应听取来自内部或外部的法律、财务专家、人力资源的意见,然后才可以按照自身的需求去寻找擅长该业务的所有高级公司,通过仔细的调查、分析和比较,选择最合适的外包服务商。此外,也要考虑外包服务商的财务状况。 (二)外包风险内部评估 在开始实施金融服务外包之后,为了确保及时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或者在风险来临之前获得信号,把风险带来的损失降低最小,必须在外包的过程中时刻对风险进行内部评估。 (1)派专人到外包服务商的公司任职,及时与外包服务商沟通在外包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特派员作为一个中间人协调和处理在业务中可能出现的矛盾。这种方法相对比较可靠,但容易受到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2)缩短金融机构和外包服务商沟通的周期。由于外包业务的关系,外包服务商肯定要定期向金融机构汇报业务报表或有关业务的进展情况。尽量控制一个合理而有效的沟通周期以便于及早发现问题。 (三)完善金融外包监管制度 (1)金融监管当局应采取不同的监管程序。金融监管当局针对不同的业务和不同的外包服务商应采取不同的监管程序。对于明确规定可以外包的业务,只需要经过备案程序即可,而对于规定之外的业务,则应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对于不同的外包服务商,也应采取有差别的监管程序。 (2)金融监管当局应进行外包业务的持续监管和系统性风险监管。为了实现持续监管,可借鉴国际监管组织制定的监管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外包合同中制定相关条款,确保监管当局随时可获得监管所需的资料。 (3)金融机构及外包服务商均应制订应急计划。金融机构应该尽力要求外包服务商制订应急计划,保证信息技术的安全性,以及发生意外情况时灾难恢 乌骨鸡苗鸡苗0.2元/只 送全程饲料 养殖死伤全赔 广告 一年养4批利润40万 每户10000元补贴 45天死伤全赔 培训养鸡技术 查看详情 > 绍兴 鸡苗批发 0.2元/只 订1000只送800只 包销成品 广告 大型禽苗孵化基地 常年出售鸡苗 品种齐全 免费防疫 订满1000只免费上门建温棚 送饲料 查看详情 > 复能力。对业务外包的各种意外情形,外包商应设计必要的应急计划。
④ 国家对金融外包服务的政策,以及外包服务现状,导向。跟国外的对比情况
我国承接金融服务外包的策略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印度发展金融服务外包的成功经验,我国在承接金融服务外包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政府制定支持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印度的经验表明,政府对外包产业发展的支持很重要。这一方面需要成立金融服务外包的行业管理机构和专项发展基金,以行业协调和互助的方式推动外包产业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出台隐私信息保护等法规,增强国外客户对安全的信心;改善服务模式和服务效率,尽早出台专门针对外包产业的优惠政策;采取减税、免税及减免房租等优惠措施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二)制定总体性外包承接战略
金融服务外包的普及化为我国企业承接外包业务提供了广泛的合作空间。我国企业承接金融服务外包的战略要从暂时性、战术性向长期性、战略性转变,根据新的形势制定具有全局性、主动性特点的发展战略,为企业的发展做好准备。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应改变自身的定位,从过去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加工厂”变为各大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伙伴,全面融入到各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去。
(三)发挥比较优势,挖掘细分市场,逐渐扩大业务承接范围
各国都有自己擅长的金融服务外包的承接范围,限于人力、财力资源的制约,在发展服务外包时不可能同时全面推进。所以,我国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分行业有计划地选择重点行业拓展外包领域。国内企业应分析和发掘自己的比较优势,结合我国的劳动力和成本优势,要增强自主创新和研发的能力,打造自己的竞争优势,争取全球服务外包的核心业务的承接。国内企业承接的外包业务通常是特定金融功能的业务,如客户服务、金融分析、客户系统软件开发等,而业务流程外包等较复杂的业务则并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因此,我国金融机构承接外包业务的发展空间还很大。这要求我国企业应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积极参与外包市场,包括信用等级评估、市场调研、后勤保障、计算机业务及系统的维护维修、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形象建设等通常业务,还包括一些新兴业务及复杂程度较高的业务流程外包。此外,要发挥文化、地理上的优势,从向韩国和日本金融机构提供IT外包服务开始逐渐扩展服务领域。随着我国金融人才素质的提高,特别是英文水平的提高,为扩大金融外包项目流入我国提供了有利的基础,金融机构应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提供专精式外包服务。
(四)建立业务动态监管制度保障服务质量
我国承包企业应在参照《金融服务外包》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制订科学合理的外包承接流程,签订尽量缜密的相关承包合同,严格履行外包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并采用接受发包单位的全面评估,以期最大限度降低承接外包服务的风险。我国承包企业有必要建立自己的内部评估和审计制度,定期对承包业务的进展程度、质量控制和相关影响进行评价,以确保和完善业务承包的长期发展。同时,承包企业也应该制定全面的承包风险管理计划,不但在承接外包业务时进行调查和评估,而且在合作过程中妥善处理承包业务以及与发包商的关系。整个合同期间,承包企业应监控承包业务的直接表现和潜在变化,确保业务的完成。这包括:承包企业能够理解和达到金融机构的目标;承包业务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业务进展和实施计划之间的差异;业务进展是否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条款;自身的财务状况;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潜在变化。为此,在制定外包文件时需要注意服务外包的范围、服务外包合同的规范性、服务商信用评级、服务外包中金融机构和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外包出现纠纷时的处理程序等。
(五)建立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
我国的承包企业应遵循合法、风险控制、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有效监管等原则,识别外包活动潜在的风险,借鉴国外金融服务外包监管的经验,确立自己的符合金融服务外包监管原则的规范和制度。我国承包企业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突发事件制定应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对于承包业务的各种意外情形,如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完成承包事务、内部技术或者骨干人员的变动等影响承包合同履行等,应设计必要的应急计划。
(六)培养外包业务专门人才
适用的专门人才是承接金融服务外包的基本前提。这就需要我国高校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及时调整办学方向和课程设置,培养具有较强针对性的专门人才。同时,行业主管机构或承包企业可以联合高校进行职业资格认证和培训,使大量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通用人才成为可以迅速进入工作岗位的专门人才。政府也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对社会急需金融服务外包人才进行培训,为金融服务外包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⑤ 营改增纳税人提供收费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5)关于金融外包服务相关政策扩展阅读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⑥ 我国出台了哪些关于服务外包的法规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接包方应成立信息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本企业的信息保护规章制度,对保密信息采取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
(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
(二)对保密信息载体及其存储场所采取技术物理控制,以避免信息被他人不当访问或获取;
(三)对保密信息的记录载体进行分级管理;
(四)对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等重要信息加密保存或保存于受限区域;
(五)对保密信息载体使用密码;
(六)对存有保密信息的厂房、车间、办公室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七)对存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建立有效的网络管理和数据保护措施,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授权体系,采用完善的系统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定期进行安全补丁和病毒库的升级;
(八)接包方与发包方约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接包方应通过与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与涉密的第三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接包方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避免泄漏保密信息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鼓励接包方积极借鉴国内外信息安全认证要求、行业最佳实践来制定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取国内、国际信息安全认证。
第九条接包方应积极开展对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及维护,持续改进企业内部信息安全体系。
第十条接包方违反与发包方之间的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发包方可以根据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接包方应与发包方明确约定接包方在为发包方提供服务、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十二条接包方不得侵犯发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第十三条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可根据需要定期公布接包方的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⑦ 金融服务外包的中国金融外包行业发展趋势
金融机构将业务外包已有多年历史。例如自1970年以来,证券行业的金融机构为节约成本,将一些准事务性业务(如打印及存储记录等)外包。
二十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在成本因素及技术升级的推动下,外包交易的规模已相当可观并涉及整个IT行业。
随后,外包出现在人力资源等更多的战略领域。同期出现了一种名为“业务处理外包(BPO)”的新形式,是一种点到点(end-to-end)的商业链外包。在BPO中,金融机构与服务商的关系也由传统的服务提供转变为战略合作。
外包的另一个趋势是 “离岸化”,即将业务外包到境外。许多跨国公司试图通过建立离岸交易及服务中心来提高本机构整体的效率。金融机构除将业务外包给服务商外,也会把一些业务交由海外附属机构来完成。
表1列出了在印度从事外包业务的若干金融机构及其人员规模。
表1 在印度从事外包业务的若干金融机构(2003) 公司 人员规模(人) 公司 人员规模(人) 荷兰银行(ABN Amro) 超过300 美国运通(Amex) 超过1000 金盛保险(Axa) 380 花旗集团(Citigroup) 3000 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500 通用公司(GE) 11000 汇丰集团(HSBC) 2000 JP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 480 梅隆金融(Mellon Financial) 240 美林集团(Merrill Lynch) 350 渣打(Standard Chartered) 3000 资料来源:德勤会计事务所在美联储理事会会议上做的《银行的离岸及跨境外包》报告(2004年3月20日)。 《中国金融外包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有证据表明,中国、马来西亚及菲律宾也被视为开展外包的理想地区。
根据德勤会计事务所2004年的报告,离岸业务将在本世纪初的十年内持续增长。报告估计,在2003年全部金融服务公司中约76%拥有离岸机构,而2002年这一比例仅为29%。报告预测2005年的离岸业务市场产值将达到2100亿美元, 2010年达到4000亿美元,占整个行业总产值的20%。
报告指出,大公司具有离岸业务的比例显著高于小公司;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建立自己的离岸业务机构。
离岸业务的增长产生了对“国家风险”进行监控的需要,即金融机构将业务外包给另一国家(地区)的服务商后,需要监视该国(地区)政府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及法制状况;同时也应制定适当的应急计划与退出策略。另外,一家机构业应考虑商业持续性问题,即在极端情况下如何将外包业务迅速转回国内。
中国第一例金融服务外包项目
2005年中国IT业分销大亨——神州数码公司开始筹划战略转型。由时任金融公司总裁董奇琪着手负责、
总监周毅具体实施。引进国外成熟的金融服务外包理念,结合中国大陆金融发展现状,做出一整套本地化金融服务外包模块。
2006年9月,神州数码与宁夏农村信用社(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签署合同,开创中国本土金融服务外包第一例项目。
项目简述:项目合作时间为五年六个月,在此期间,神州数码负责宁夏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系统建设、呼叫中心、银行卡制卡、银行卡业务培训、银行卡制度建设、银行卡交易处理、银行卡差错帐处理、200台ATM布放、200台POS铺设等有关银行卡业务,期间由银行卡产生的业务收入归神州数码所有,合同到期后银行卡系统、ATM、POS均属于宁夏农村信用社。
人员构成:银行卡部成员由宁夏农信社与神州数码共同组成。
2006年银行卡部成立时任人员:
银行卡部总经理: 吴文娟
银行卡部市场部经理: 孙正国
银行卡部综合部经理: 原 田
银行卡部业务部经理: 李 乐
项目其他创始人:
神州数码银行卡项目总监: 周 毅
神州数码西安运控中心总监: 王江宏
神州数码西安运控中心: 李 阳、张豫秦
神州数码西安对账中心: 李雪梅、周雯
神州数码西安呼叫中心: 滕品娥、姚海鸥、王媛媛、贺晓颖、张雅茜
神州数码西安研发中心卡项目: 高 镭 、刘 顼、姚冬冬、朱建中
宁夏农村信用社研发部: 郭万刚、杨海云、孟继国、张汉、保瑞峰、张立波、孙小武、胥虎军、徐海涛、王旭东
经过一年复杂的审批手续,艰苦的联合系统开发及本地化处理,合作双方于2007年9月17日成功发卡(宁夏农村信用社黄河借记卡),用事实印证了金融服务外包在我国的可行性。开创了中国金融服务外包整体外包的先河,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了更加开放的金融服务外包整体外包时代。
中国金融服务外包整体外包项目有:(截止2010年5月)
宁夏农村信用社(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服务商:神州数码
宁夏银行服务商:中国银联
山西晋中商业银行 服务商:神州数码 趋势1 金融服务外包将持续迅猛增长
趋势2 大企业热衷自建海外外包中心
趋势3 商业操作与IT混合外包
趋势4 近岸-两岸—多岸
趋势5 细分市场趋向窄范围高深度
趋势6 离岸外包市场有待整合
趋势7 外包特殊功能的金融服务
⑧ 2000年至今出台和金融相关的政策 都有哪些
(九)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政策措施: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汇报》,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覆盖我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最高50万元的有限赔付,以低费率起步,将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目前,方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意义与效果: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和完善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提升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50万元的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金融机构99.6%和城市商业银行99.5%、农村金融机构99.7%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能够确保绝大多数存款人的信心和稳定。
(十)建立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
政策措施:2013年6月26日,国务院第14次常务会议明确,发挥好开发银行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作用问题。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的方案,推动设立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
意义与效果:设立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有利于将政府政策支持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为大规模棚改开辟成本更低、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人民银行通过抵押补充贷款(PSL)工具为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提供了1万亿元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额度,资金利率较市场利率低约1个百分点。截至10月末,使用PSL资金发放的棚户区改造贷款3127亿元。
(十一)深化农业发展银行改革
政策措施: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明确了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意义与效果:深化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界定业务范围,妥善解决政策性财务挂账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明确资本补充计划,建立科学的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有利于其逐步建设成为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业务清晰、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真正发挥主体和骨干作用。
(十二)开展民营银行试点
政策措施:发起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工作,已批准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筹建。
意义与效果:开展民营银行试点的一小步,是打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玻璃门”的一大步,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进一步优化银行业结构,激发金融市场活力,提升微观金融效率,加大对薄弱领域和环节的金融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十三)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
政策措施: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部署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方案,新增3000亿试点规模。
意义与效果: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盘活存量资源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腾挪信贷空间,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2014年8-10月,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24单、914.5亿元,比2014年上半年多121.3亿元。
(十四)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政策措施: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范围。稳妥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有序扩大至全国,并推出做市商交易机制。截至12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1434家,总市值3994.47亿元,累计实现融资151.16亿元。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进一步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创新,规范私募基金发展。
意义与效果: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降低杠杆率,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第三季度,新股首发家数为35家,募集资金136.3亿元,分别较二季度多增26家、86.7亿元。1月至9月,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3033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为2.4%,较上年全年提升1.1个百分点。
(十五)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政策措施:2014年7月14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汇报。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化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意义与效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利于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一是2014年1-10月,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17301.5亿元,同比增长18.25%。二是保险公司加大了保单质押贷款的服务力度。9月末,保单质押贷款1692亿元,比年初增加357亿元。三是逐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的范围,放开创业板股票投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截至10月末累计投资金额约6660亿元。
(十六)拓宽外汇储备运用渠道
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拓展多元化投资,为企业提供委托贷款,创新服务方式,充实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成立总规模400亿美元的丝路基金,首期资本金100亿美元中,外汇储备出资65亿美元。支持中俄管道供油250亿美元。中俄原油增供673亿美元。向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提供外汇资金3848亿美元。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促进亚洲基础建设互联互通、加强地区贸易投资合作创建平台。
意义与效果:完善外汇储备运用和管理,有利于支持我企业“走出去”,带动消化过剩产能和劳务输出,扩大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服务实体经济和“一带一路”等国家政治外交战略。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七)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政策措施: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加强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形成监管合力,防范金融风险。
意义与效果:目前,我国实现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等方面的协调,对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立以来,加强金融领域重大问题研究,已就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隐患、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规范同业业务等达成共识,并出台配套政策和措施,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八)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
政策措施:2014年,印发《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意义与效果: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体系,明确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十九)防范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政策措施:2014年11月3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听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汇报,并提请11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
意义与效果:防范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总体稳健,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稳中有险、稳中有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包括货币总量不小、企业杠杆率过高、地方政府进入偿债高峰、部分影子银行扩张过快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一是动态排查风险隐患,把握趋势,前瞻性掌握金融风险的“导火索”和“引爆点”,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妥善应对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有关部门发布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调整房贷政策,支持居民家庭合理住房贷款需求尤其是自住需求。三是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加强总量风险控制,优化贷款结构,逐步化解存量风险。截至2014年9月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良贷款率为0.06%,比2011年末下降0.23个百分点。四是妥善处置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可能引发的兑付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分工,完善监管制度,做好风险防控。五是妥善应对退保风险。六是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三次启动应对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出和流入的政策预案。
五、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二十)启动沪港通交易试点
政策措施:2014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沪港通交易试点正式启动。
意义与效果:启动沪港通交易试点,使内地与香港投资者能够互相买卖股票,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高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交易的可兑换程度,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沪港通交易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交易结算、额度控制等各个环节运行正常,为境外长期资金投资A股市场提供了便利。截至12月9日,沪股通总额度使用594.42亿元人民币,余额2405.58亿元人民币,总额度使用效率19.81%。截至12月8日,通过港股通从内地流向香港的人民币资金累计65.88亿元。
(二十一)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
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先后出台支持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共计54条,构成了金融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的总体政策框架,明确了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总体方向。
意义与效果:在上海自贸区试点有关金融政策,推动资金正常流动、市场化定价及其相关管理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在上海自由贸易区经营,鼓励开展特色业务、针对性建立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系,深化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改革,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将为金融改革开放探索出可复制的经验。
(二十二)推动双边本币互换
政策措施: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目的主要是维护金融稳定,便利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双边贸易和投资。2013年3月以来,人民银行与巴西等10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涉及资金人民币12970亿元。
⑨ 金融服务外包的趋势是什么
尽管与IT相关的外包仍占到全球外包业务的三分之二左右。但在金融服务版外包领域,权随着离岸外包和整个经营过程外包BPO(bussiness-process outsourcing)业务的崛起,外包安排的日渐复杂,金融企业从外包中获得的利益大大提高,金融外包也成为国际外包市场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