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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

发布时间:2020-12-15 09:40:39

Ⅰ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了解多少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聚起来,通过结构化的调整和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金池”,然后将这个“资金池”销售给专业操作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为保障,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后,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将日后收到的现金流支付给投资者,从而实现发起人筹集到资金、投资者取得回报的目的。
我国尚未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立法,实务操作中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信托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牵涉到诸多法律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租赁债权证券化的基本流程是:金融租赁公司将其拥有的租赁债权“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V按照一定的特质对租赁债权进行重新组合,构成“资金池”,经过信用增级后,由评级机构进行证券评级,委托证券承销商发行租赁债权支持证券,购买证券的是个人投资和机构投资者。SPV用证券发行收入偿还购买租赁债权的款项,并以租赁债券的收益归还证券本息。在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出组人)、原始债务人(承租人)、SPV、证券投资者、商业银行、券商、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而其中SPV处于这些法律关系的核心地位。SPV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出租人)以及与原始债务人(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关系,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法律特征。

Ⅱ 融资租赁公司怎样与P2P合作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产包转让模式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

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

Ⅲ 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的税收怎么操作

1、融资租赁资产转让概述
1)“转租赁”
融资租赁的“转租赁”,是指发生在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租赁资产转让,在法律意义上是“债权+物权”,即租赁公司把融资租赁下的物权和债权全部转让。转租赁的基础资产一般为售后回租资产,在售后回租合同下,租赁物从法律意义上是出租人的资产,出租人可以以该资产重新做一次售后回租。
2)收益权转让或应收账款转让
租赁收益权转让法律意义上是“现金流转让”,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意义上是“保理”,这两种方式只涉及债权,不牵扯物权。收益权转让或应收账款转让的基础资产可以是售后回租,也可以是直接租赁。
3)租赁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由融资租赁公司将未来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特殊目的公司(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增信措施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方面,基础资产即应收租金债权的权属清晰、现金流稳定;另一方面,基础资产的原始收益率大都超过资产证券化优先级收益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将资产包出售,从而直接将两者之间息差收益变现。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提供了融资租赁公司一种扩充融资渠道、加快租金回收、提升业务周转率的新型工具。
2、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的税收问题
租赁资产转让业务的税收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租赁资产转让之后的开票问题,二是租赁资产转让作为一种融资方式的利息抵扣问题,三是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
1)资产转让后的开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90号公告虽然只提到了债权转让,但业内普遍理解是适用于所有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即转让后不改变原租赁合同的开票关系,仍由原出租人给承租人开具发票。
2)作为融资方式的利息抵扣问题
融资租赁业务实行的是差额征税政策,即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征税。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如租赁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对出让方来讲是一种融资行为,那资产转让承担的融资利息是否可以抵扣呢?根据2016年颁布的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差额征税政策可抵扣范围的描述,明确可抵扣的融资成本仍然限定为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但36号文是一个将金融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文件,本身对贷款的定义是非常宽泛的。
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对应的就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的范围非常宽泛。从这个角度讲,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普遍发生的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转租赁、收益权转让等融资成本均可视同贷款利息纳入差额征税抵扣范围。
同时,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的受让方,取得的利息收入也是要纳税的,如果不允许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支付的利息纳入差额征税范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也不符合税法的精神。
3)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税务上没有专门的规范文件,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之前,业内一般套用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但财税[2006]5号文并未严格执行。
随着我国对资产管理业务税收问题的规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发布140号文,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12月30日的解释,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140号文明确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在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一般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通道方不可能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税费,相关税费势必转移给原始权益人即租赁公司,或者投资人。换言之,140号文实施之后,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会增加。
因此,如果不能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的利息纳入差额征税范围,也存在重复征税又不能抵扣的问题。

Ⅳ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我国开展回顾

我国自1990年代中后期进行了包括中远集团、珠海高速在内的多个离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之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的推动作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带有“准资产证券化”性质的132.5亿元资产处置信托项目推出,为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本土化进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目前,相关银行正在按照标准的资产证券化进行相关的方案设计和结构安排。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作为一种融资机制、投资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和创新。离岸产品和运作
1996 年8 月 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 亿美元)。
1997 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COSCO)与Banc Boston 合作将北美分公司的航运收入进行证券化,私募发行了3 亿美元的浮息票据。
2002 年1 月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COSCO)启动6 亿美元的ABS 融资项目,由工商银行为中远集团安排外汇融资,用于置换其美国商业票据和北美地区资产证券化项目,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担保证券。这是首例国内银行进行的境外资产证券化业务。
2000 年3 月中集集团的应收款出售给荷兰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TAPCO),通过建立SPV 发行ABCP。在岸产品和运作
1992 年三亚丹洲小区800 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的收益来源,发行2 亿元的地产投资券。
2000 年9、10月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获准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
2002 年初 中国人民银行选择中国建设银行的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2002 年3 月国际金融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和香港惠泽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惠泽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这是第一家为国内银行提供住房抵押贷款的发起、借款人信用评估等服务的专业公司。为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作准备。
2002 年3 月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Macquarie Bank)在上海成立了麦格理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结算前服务和产权登记的外国独资公司,为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作准备。
2002 年9 月新华信托购买深圳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债权,设立信托计划,将住房按揭贷款债权的利息收益和其他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信托受益人)。
2002 年12 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宣布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利用信托的方式处置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
2003 年1 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处理不良资产。
2003 年1 月伊斯兰信托与人福科技的信托业务合作,人福科技将其子公司南湖当代学生公寓物业有限公司与伊斯兰信托开展信托业务合作,就南湖当代所有的当代学生公寓房产和其他相关权利设立信托,向社会融资。
2003 年6 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132.5亿元债权资产组成一个资产包,作为信托财产,中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信托期限3 年。信托设立后,华融取得全部信托受益权,其中优先级受益权可转让给投资者。
2005年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实施,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

Ⅳ 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资料包

Ⅵ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应该注意什么

  1. 资金困境。融资抄租赁公司现有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是银行的短期贷款

  2. 资本困境。商务部管辖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资本杠杆为10倍;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类资租赁公司,其资本杠杆为12.5倍。

  3. 资产管理困境。不断增加规模,对融资租赁公司造成很大的资产管理压力

  4. 反周期困境。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形成了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这已成为租赁公司发展中最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

以上是汇融天下融资租赁为您总结的几个应注意的困局,希望能够帮到您。

Ⅶ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前景怎样

预测租赁资产证券化能够发展壮大,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Ⅷ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是指什么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因此可预期的现金流回是进行证券化的先决条件。答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组,将符合租赁资产证券化现金流要求的资产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全部资产中"剥离"出来,形成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以上是汇融天下融资租赁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您。

Ⅸ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产品设计的几种模式

一.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内保内贷、内保直贷融资
二.信托融租
(一)信托贷款模式/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募集资金,然后把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该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以出租该资产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按期向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实现投资者信托收益。
(二)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信托——附带回购条件模式
融租公司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打包在一起,形成一个租赁资产收益权,然后进行转让,信托公司针对该转让收益权项目,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计划,用信托资金“买”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租赁公司溢价回购收益权。具体分为如下两类:
1. 以信托资金购买租赁收益权模式
2.以收益权募集资金模式
(三)通道模式——银行理财+单一信托计划+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此模式的整个交易过程由银行方面主导,提供项目和资金来源,租赁公司也多为银行方面指定,信托扮演的角色相对被动,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由银行发行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用以向融资租赁公司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以租赁应收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公司(发起人)将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且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赁债权集合起来,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信用评级、信用増级等),将其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过程。租赁资产证券化本质上就是一个以租金收益权为支撑发行证券、融通资金的多主体、多环节的运作过程。
四.外债融资
(一)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母公司举借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母公司专门在境内成立租赁公司办理直租业务,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将富余资金直接借给境内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2.适用类型:在境外有实体经济背景,且境外境内均有从事制造业的实体公司。
(二)境外融资并借贷模式
1.操作方式: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过发债筹集资金后再贷给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为中资企业办理售后回租等业务。
2.适用类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为大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其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后,再返程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三)“担保+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利用境内银行对中资企业的授信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提供人民币或外币的对外担保。外资租赁公司使用人民币外债或外币外债结汇支付给境内中资机构,购买其已使用的资产。
2.适用类型:租赁公司为中资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无外债指标的内资机构办理的售后回租业务。
此类人民币对外担保不纳入担保余额指标控制,加上存在对境内企业的授信,境内银行开出此类保函并无顾忌。有些银行还办理交叉货币的对外担保,即境内银行出具人民币对外担保,境外机构提供外币外债,银行也未将此类担保纳入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
(四)购买租赁资产再次借入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购买境内其他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再次借入外债模式,是指国内具有租赁资源,但融资条件或渠道受限的公司,通过出售租赁资产的方式获得另一家具有较好的融资渠道公司的融资资金,再去开展新的租赁业务。
2.适用类型:经营范围中具有购买租赁资产的业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五)以办理试点保理业务的名义举借外债
在上海试点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允许租赁公司通过购买应收账款,为生产制造类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即可借办理保理业务的名义借入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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