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公司 > 互联网金融银行隐私

互联网金融银行隐私

发布时间:2021-02-11 01:01:28

1. 互联网金融是否安全

最近互联网理财产品火得发烫,以至于银行第一次感到了危机,银行也跟进了,据说银监会什么的要给互联网金融身份证了,呵呵,银行危机了,这是活该!因为现在的银行就靠垄断活着了。但老百姓的钱都去了互联网理财,是好事吗?
金融投资讲究三个要素:收益、风险和流动性。但是现在互联网给你的吸引力在于收益,远高于银行活期的收益,而同时又具备活期的流动性,唯一需要考虑的就是风险了,好吧,互联网最容易给人造成风险的感觉是安全,譬如手机被盗丢失导致资金被盗取,网上信息被盗导致资金损失,等等,这些都是技术上存在的风险的可能,本来就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是现在互联网理财产品卖家告诉你,如果因为这些安全因素导致你自己损失了,他赔给你,而且已经有实现的赔付案例,妙哉,风险问题也解决了,一切OK。
可是我怎么看着这像是非法集资的承诺?!那些非法集资也许偌高的收益率,并且很多也是随时可以取回,准时兑付利息,最后的结果是什么?
金融产品本身就是收益-风险的对称性,你一味强调了收益,就一定忽视了风险;你一味看中了风险,就不要在意收益多少。这就是投资者的风险定位,所以,不要指望互联网金融没有风险,多么安全,你需要高收益,就要有承担风险的意识。
作为整体金融设计,如果说是顶层设计,最缺的是各种收益-风险-流动性匹配的金融产品,现在产品单一,所以一旦出台一个互联网理财产品,大家就误以为这时老百姓最好的产品了,老百姓是有差别的!

2. 银行业和互联网金融哪个更重视信息安全

都重视信息安全,这两个不是对立面,你是想问银行和P2P吧。
银行自身也在发展互联网金融,也非常重视信息安全。
如果您的问题得到解决,请给予采纳,谢谢!

3. 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何频频被查

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富贵与凶险可谓一步之遥。

当然,对于p2p平台来说,不形成资金池,就需要把资金托管出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托管”,而不是“存管”。

依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托管有着非常明确的信托法律关系,其中的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比如作为管理人的受托金融机构需要监督资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违反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同时,对于受托的金融机构来说,如果对方违反资金用途,那么可以拒绝拨付。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都有托管资质,只有一部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银监会颁发的托管资质,因此,p2p企业需要找到那些有托管资质的机构才能办理托管。

不过,由于p2p平台托管的金额普遍偏低,单笔交易金额不大,交易频繁且驳杂,托管成本高,责任重,所以银行一般不愿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资金“托管”都给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们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托管关系仍然存疑。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就表示:“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名义上是托管,实际上的法律关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并不负责对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进行监管,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正式的托管协议。当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备托管资质。”

不过,伴随p2p平台业务的发展,尤其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债权众筹的实质需要,目前很多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已经开始了布局这一领域的业务,比如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民生银行等都在开发专门针对p2p平台进行托管的系统。

法律双刃剑

尽管隐患重重,但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依然“铤而走险”,原因可能就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规范一直在“鼓励创新”和“风险防范”之间进行探索,迟迟未能出台,导致一些机构要么鱼目混珠,趁机捞一把,要么由于缺少对于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创新的路径上缺少了对风险的防范。

实际上,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其从事的业务规范散见于各种现存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不熟知这些对应的“规则”,则有可能踩中监管的地雷。

有律师就指出:“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上的参与者认为我国当前没有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缺乏监管的办法和制度,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私募基金融资管理办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诸多司法解释,其中都有很多规定可以适用。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则不过是既有法规的进一步清晰化地阐释和完善。”

举例来说,当前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就是非法集资,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

与此同时,对于融资项目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直接关系到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如果说在公开发行中在保荐人和承销人的责任认定上,保荐人承担的还仅仅是过错连带责任,那么,根据《私募融资管理办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集资,平台无论有无过失,都是共犯。

该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互联网金融业务面临四大风险有哪些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正常存在的一种风险类型,银行的流动性来自于银行存款和贷款,一旦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所需,就产生了流动性的不足,这种流动性不足根源于银行偿还能力的有限和取款数量的难以预期。银行流动性直接关乎银行的经营能力和信用,流动性不足将导致银行货币流通的缓慢甚至停滞,严重时有可能导致银行的倒闭。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互联网是一个全球信息交互的平台,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跨国界的金融平台,然而由于各个国家、地区经济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差异,互联网交易双方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很难达到完全一致,这就加剧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违规违法几率,从而诱发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刚刚起步,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在采用bis后,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使交易者面临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严重威胁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纵深发展。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诸多风险,我们要做好完全的风险防范措施。

5. 分析互联网金融能否对商业银行构成较大威胁

两者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冲突,因为他们所服务的目标人群并不非常一致专。
银行类的金融主属要针对征信较好的人群,如:老师、公务员、事业单位、信用很好的人群、有一定规模并且财务良好的企业等,这些人群是银行首要服务的金融对象。银行机构特点审核周期较慢,贷款周期长,体系更加严格,需要保证征信,但是利率是最低的。
互联网金融与银行直接形成互补优势,无法得到银行金融服务的客户可以得到对应的服务。虽然利息高,但是放款速度快,对于短期内急需用钱的客户来讲是可以选择的。
所以两者各有优势,针对需要不一样金融服务的人群,所以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是把未得到银行金融服务的人群进行了整合。

6. 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有影响

主要影响有三方面:
1、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影响。
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形成挑战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有以余额宝为代表的新基金销售模式和p2p信贷服务,尤其是余额宝模式不仅具有传统存款的特点,并且具有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和更好的流动性,获得了广大用户的青睐,直接降低了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竞争力,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否具有充足的存款是开展其他业务活动的基础,余额宝和p2p信贷服务的出现,不仅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产生了影响,并且因为存款受到影响,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开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2、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产生的影响主要来自p2p贷款和众筹模式。p2p贷款和众筹模式的出现,为潜在的贷款需求企业和个人在融资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与商业银行复杂的贷款手续不同的是,使用p2p贷款和众筹的方式进行贷款不仅手续简单,而且贷款的流程也大为简化,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3、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影响。
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传统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我国政策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和发展,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业务不仅使用方便而且费用较低,而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业务,手续复杂,不同的商业银行间办理支付业务时还面临较多的困难,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效的克服了商业银行支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7. 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

1.信心公开化导致受众更广泛,产品瑕疵更容易被消费者发觉并扩大化。因此,产品版设权计需更加谨慎,注重流程规范性,服务便捷性,程序合规性。

2.消费类等大众化程度较高的也许如消费贷和信用卡分期等更容易印发消费者投诉,消费者维权意识近年来也越来越高。

8. 互联网金融带给商业银行的机会与威胁

威胁:1、对商业银行的支付业务带来威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出现了第三方支付模版式,对商业银权行的支付业务带来了严重的威胁。2、弱化了商业银行的融资地位。传统社会,商业银行的融资中介地位极为明显。3、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面临巨大危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一定程度上瓜分了商业银行的盈利来源,缩小了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机会:1、与时俱进的运营理念,是立足之本。2、简化的业务运作模式,是时代机遇。3、集约型的盈利模式,是互联网一大利好。

9.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有余额宝的出现,是不是可以破除银行对我们这些普通民众的嘚“存款”方面嘚垄断意

1、不要抄把支付宝的余额袭宝业务与银行的存款业务进行对比,两者不是同一纬度的东西;
2、余额宝实际是通过支付宝购买T+0的货币基金,购买货币基金的方式有很多种,不仅仅是银行渠道,当然这会对银行产生一定的影响;
3、从银行的存款业务来说,并不会收太大影响,毕竟在国内,该存款的用户还是会去存款,有存款的用户也不会把存款转到支付宝的账户里来;
4、因支付宝本身的背景,用户也不会把大额的资金存放在支付宝账户里;
5、支付宝目前尚未直接连接到大额的理财产品购买,这块业务恰恰是银行的重点,5W起,到百万的理财产品,支付宝目前尚无法或没能力介入;
综上所述,余额宝业务并不会和银行的存款业务有冲突,最多也就是对银行购买基金业务有一定影响。

阅读全文

与互联网金融银行隐私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国银行货币收藏理财上下班时间 浏览:442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公司 浏览:520
公司分红股票会涨吗 浏览: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规模品种 浏览:950
跨地经营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浏览:343
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基金吗 浏览:671
开间金融公司 浏览:482
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一的章节 浏览:207
货币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浏览:590
投资几个基金合适 浏览:909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 浏览:273
亚洲指数基金 浏览:80
金融公司贷款倒闭了怎么办 浏览:349
金融服务人员存在的问题 浏览:303
怎样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浏览:123
今天鸡蛋期货交易价格 浏览:751
汕头本地证券 浏览:263
利市派股票代码 浏览:104
科创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浏览:737
2016年指数型基金 浏览: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