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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房屋租赁业务

发布时间:2021-02-11 12:24:42

『壹』 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租出)的有关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要用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其他应收款。办公费用专。如属果公司主要就是出租房屋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房屋是大修可以把修理费用进入长期待摊费用,以后摊销。金额不大,可以直接管理费用。付工资涉及应付职工薪酬。至于具体的会计分录,我就不说了。太费时间了、。

『贰』 住房租赁市场如何形成租赁支持合力

去年10月,武汉着手打造“互联网+租赁+金融”服务平台,率先上线了住房租赁内金融综合服容务平台,实现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全覆盖”。平台推出公司、个人住房租赁贷款等融资产品,为企业住房建设、购买租赁房源、改造装修等金融需求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租户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租房、贷款、租金支付、还款全流程线上操作。

华中师范大学房地产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陈立中认为,武汉市打造的“互联网+租赁+金融”平台有利于银行之间展开竞争,进一步降低住房租赁企业的贷款成本。但另一方面,部分租房客收入相对较低,还款能力可能不足。多家银行入驻平台后,应避免为了“抢业务”而盲目发放低息贷款,要做好风险防范。政府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的同时,要做好监管、备案。来源:人民日报

『叁』 请问一般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不知道您主要向表达“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肆』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住房租赁么

从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运行现实来看,融资租赁的客户群主要为企事业法人,开展的业务类似商业银行对公信贷,而针对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目前开展较少,但不可否认,随着科技手段、大数据、互联网的发展,个人租赁将会是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融资租赁参与住房租赁市场,应从现有政策出发,在判断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挖掘可能的市场空间,探索可能的操作模式。
(一)住房租赁市场未来发展方向。
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以及《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等相关文件来看,未来中国的住房租赁市场将会呈现如下趋势:
(1)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购租并举住房制度逐步建立,住房交易市场在中国住房租赁体系中一枝独秀的局面逐渐改变,住房保障、住房租赁加快发展;
(2)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局面,一批国有、民营的大、中、小住房租赁专营企业将会诞生,一批拓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子公司将会诞生;
(3)新建租赁住房供应量将会增加,房地产市场为卖而建的模式逐渐向为租而建与为卖而建相结合的模式发展;
(4)存量待售房产或闲置房产将逐渐改为或改建为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市场的去库存效应逐步显现。
(二)融资租赁参与住房租赁市场的可能方向。
融资租赁的本质是以物融资,如何将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嫁接到住房租赁市场,有如下几个方向:
(1)与住房专营企业合作,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拓展住房租赁企业的房源,解决住房租赁企业放款一次性支付与租金分期收回不匹配问题;
(2)与国企合作,参与国企闲置房产改租赁房和新建租赁房建设,解决资金问题;
(3)与政府合作,参与政府公租房向市场化、专业化转变的PPP项目;
(4)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参与房地产企业存量待售房产改租赁房,降低房地产库存;
(5)与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对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金融综合解决方案。上述只是对融资租赁参与住房市场的方向进行简单探析,而针对每个方向运用何种交易模式,是直租、回租抑或是杠杆租赁,都是基于对具体项目的风险、收益权衡后的设计,其本质都离不开对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合法、合规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的考虑。目前,行业应用较多的模式为直租、回租以及回租与保理结合三种。

『伍』 房屋租赁代理是指什么类型的业务

房屋出租代理的业务主要是出租人将房屋委托给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后内,由代理机构负责寻找房容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备案手续,通过银行收取、交付租金,按照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服务,从而使出租人能从繁杂的房屋租赁事务中脱身。

『陆』 房屋租赁中,业务类型:二手租赁是什么意思

你的上手不是房东,他只是从房东手里租来,再转租给你的。就叫二手租赁。

『柒』 什么类型的公司可以进行房屋租赁业务

有民事行为能力个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从事这个业务,你不用注册公司也可以从事这样的业务。

『捌』 待摊费用 去年7月金融机构租用营业房租金一年24万,去年和今年初的帐务处理

可以用“待摊费用-房租费”或“其他应付款-房租费”科目核算;

去年7月金融机构租用营业房租金一年24万

借:“待摊费用-房租费”或“其他应付款-房租费”24万元
贷:银行存款24万元

每个月摊销,从7月份开始
借:管理费用-房租费2万元
贷:“待摊费用-房租费”或“其他应付款-房租费”2万元

今年一样摊销就可以
借:管理费用-房租费2万元
贷:“待摊费用-房租费”或“其他应付款-房租费”2万元

希望能帮助到你!

『玖』 60余家企业与银行抢滩住房租赁市场是什么原因

12月18日至20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与十九大报告明确“房子是用来住”的定位相呼应。

对于上述会议强调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兴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这意味着,2018年租赁住房试点可能进一步深化与推广。”

在国家大力推动租赁市场发展的背景下,国内长租住宅在房地产万亿市场已被市场认为是新的蓝海。

目前,租房金融联盟已经集合了多类别金融机构、商业及住宅服务运营商、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房产信息服务平台等企业,主要覆盖全国重点一二线城市。

房屋租赁市场具有万亿蓝海发展空间,也吸引了银行的“抢滩”。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信银行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加码住房租赁市场。

首先是中国建设银行的行动最为迅速。近两月以来,该行先后在佛山、深圳、武汉等地联合房地产企业推出住房租赁房源,并提供住房租赁贷款等金融产品服务。据了解,目前该行联手其他房产企业,在北京地区已推出1000余套房源。

『拾』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句话错在哪里啊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

(10)金融机构的房屋租赁业务扩展阅读:

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

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出租";"出卖人同意。

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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