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和传统金融的监管的不同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㈡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及广泛应用基础上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缺乏有效的管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而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先后经历了从网上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再到大数据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财的发展历程,由此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缺乏有效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依托电子商务发展产生的大数据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大数据金融,最初是由电商平台与商业银行合作实现的,而后二者逐渐分立演化出了电商大数据金融和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大数据金融两种形式。而对于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由于商业银行并不熟悉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故其发展前景堪忧。其次,互联网理财在近两年时间里的井喷式发展,对传统银行存款业务和理财产品形成了冲击,甚至通过影响货币乘数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第三,由于P2P网络借贷具有的低门槛和监管工作量大等特点,P2P网络借贷平台疯狂发展及不断倒闭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故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还存在着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较差等缺陷,加之网络通讯系统具有的开放式特点造成的其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的问题,都易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金融交易带来较大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方面,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还大多来自国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这也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选择其发展所需的技术解决方案面临着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术变革淘汰,乃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等风险。而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风险还较高。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
㈢ 互联网金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监管措施
1.国内第三方支付的有关监管政策
从国务院107号文、央行5号文,到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及虚拟信用卡、79号文暂停新增银行卡收单业务,再到近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10号文,在中国第三方支付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第三方支付首次被如此逐渐加码的监管,下面将重新梳理监管部门的各种文件和监管措施,以便理解监管措施、理清框架和顺序。
2014年1月13日,国办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协调。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体和职责。
3月13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发出《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业务意见的函》。
3月14日,原本还处于内部小范围讨论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版本流出,对支付转账限额的管理引起热议。
3月22日,建设银行便迅速下调了快捷支付限额,至此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四大行均收紧了快捷支付限额,其中,工行还统一了快捷支付接口。
4月10日,银监会和央行联手发出《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银行的相关风险管控等。
2.国外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进行:
一是从业机构监管的角度,将第三方支付公司是为货币服务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而是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明确规定初始资本金、自由流动资金、投资范围限制等方面内容。
二是从功能监管的角度,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滞留的资金视为负债,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服务实现对其监管。
三是对于监管范围和职责分工,规定所有货币服务机构都必须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上注册,开业前要通过认定。
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管主要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规定第三方支付媒介职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监管要求如同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从资本监管、投资范围、业务风险、信息披露四个角度进行监管。
㈣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哪些风险,如何监管
我国的网络金融风来险监自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诸多不足。因此,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1.健全法律制度。2.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完善监管体制。4.调整监管策略。5.构建安全体系。6.加快人才培养。
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㈤ 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创新实践
快速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在实际发展中现面临金融监管不完善、金融创
新不足制约产业升级换代和转型等重重困难。金融监管模式大幅滞后于金
融创新的实践,无法切实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的进程。尤其是针对以创新
见长的第三方支付、人人贷、民间融资等由市场化需求应运而生的金融创
新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甚至直接叫停某
项产品和服务,打击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束缚了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
发展。
经过笔者总结,我国在金融创新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
第一,现行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一行三会四大金
融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但是相互之间仍然存在着责任不清的问题,使
得金融创新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容易出现监管重置、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
等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第二,金融市场的行政管制过于严格,使得金融创新在法律调整之外
受到更大的限制。由于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被赋予了更
多的行政管理权限,大量的创新需要报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推向市场,而
监管机构对于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风险容忍度低,
导致企业创新步伐被迫放缓。
第三,金融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的落
后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的程度比较低,缺乏令人信
服的风险评价体系和标准,缺少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如在非
现场监管的实施上,还是以纸质报告交互为主,在面对以互联网为主的电
子金融创新时难以做到信息获取的全面性、监管的效率性和风险评估的准
确性。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持客观态度,以积极心态予以研究。
监管的目标不应是“管死它”
,而是要通过完善制度,降低风险,保护好消
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随着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深化,要进一步转变金融
发展方式,并在合理的范围内提高对新兴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容忍度,
给金融创新足够的发展空间。
(三)互联网金融应采取的监管方向
1.
监管原则方面
网络的开放性、
虚拟性使传统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及现场监管等手段难以对互
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
鉴此,
监管方向应该是对创新所衍生出的各类金融业务
模式实施功能性监管,
即关注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及所实现的基本功能,
并以此
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同时,要强调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
市场的监管,而不是仅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
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能够较好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
管理层
应将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监管体制以实现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有效监管上,
为我
国金融服务创新的发展创造一个适度宽松的环境。
2.
机构设置方面
一是要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为此,
应针对各类依托于网络技术的
新型金融服务,
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按照功能性监管的模式,
负责推动各类新
型网络金融服务相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执行,
并据此开展互联网金融
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
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应实现信息资
源共享,
相互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料库,
并定期通报各自的监管情况,
促进联动监
管,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是要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
应积极同有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
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制度,
并掌握国际最新技术,
以此加强对
非法避税、
洗钱以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全方位的监管,
形成对我国乃至全球网络金
融健康运行的有力保障;
同时,
借助合作机制,
对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
突等,及时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进行协调。
3.
规章制度建设方面
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
可考虑将机构的技术实力作为市场准入
的条件之一;
实行类别管理,
并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
以对互联网金融各种业务
的开展加以限制和许可;
实施灵活有效的市场准入监管,
除对资本充足率、
流动
性等进行检查外,
还要对其交易系统的安全性、
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
行检查。
二是构建安全体系。
应要求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重点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从
技术上、
法律上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实现身份真实性、
信息私密性、
信息完整
性和信息不可否认性;各机构还应建立容灾备份机制,避免业务数据丢失。
三是加大客户保护力度。各杭州网络借贷平台应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
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积极配合消费者协会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的调
查、调解工作。
4.
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方面
一是在实现客户的信用信息管理方面,
要全面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征信系
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
保障消费者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
信息的安全。
二是要及时更新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完整性,
实现全国可联网进行信用查询;同时规范查询行为,降低交易对象的选择成本,
为社会提供全面、快捷的信用服务。
三是要完善客户还款提醒服务机制,
健全处理客户异议申请的工作流程,
畅
通异议处理渠道,
提高异议处理效率;
同时,
要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
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5.
人才培养方面
金融院校与研究机构要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加大金融知识的普及力
度;
同时,
有计划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专业人才,
并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
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互联网金融运作和风险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
人才队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㈥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状况与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多种模式。前已述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种模式,而这六种模式也正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模式。其中,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指的是各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平台实现网上转账、网上投资理财、网上资金借贷、网上证券和保险交易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等传统金融业务的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指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解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为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指的是依托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的海量的、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专业化的数据挖掘和分析,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模式;P2P网络借贷模式指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模式;众筹模式指的是资金需求者在互联网上展示创意和项目,并提供回报、募集资金的模式;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模式指的是建立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销售金融产品或为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在上述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模式范畴内,近年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在向金融领域渗透过程中体现出的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降低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等优势的认识的深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内容也不断地得到创新和丰富。这些模式内容上的创新和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银行开展网络借贷业务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网络借贷方面。首先,在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方面,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已由传统的“网下申请、网下审批、网上发放”内容,经由“银行+电子商务平台”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内容。其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也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等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保险合作进行理财的内容。第三,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则由纯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的内容,创新发展出了P2P平台跟担保机构合作、线上与线下结合以及债权转让等内容。
交易规模快速发展壮大。2008年以来,我国的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及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壮大。其中,网络银行的交易额由2008年的285.4万亿元迅速增加到了2014年的1549万亿元。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也由2009年的3万亿元快速增长到了23万亿元左右,期间虽由于市场渐趋饱和,增速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18.6%以上。P2P网络借贷的交易额则由1.5亿元快速增长到了3292亿元,期间增速甚至均达到了200%左右。以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合作形式于2013年6月5日上线的余额宝产品至2014年底,其用户则已达到了1.85亿户,总规模则达到了5789.36亿元。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及广泛应用基础上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缺乏有效的管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而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先后经历了从网上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再到大数据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财的发展历程,由此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缺乏有效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依托电子商务发展产生的大数据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大数据金融,最初是由电商平台与商业银行合作实现的,而后二者逐渐分立演化出了电商大数据金融和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大数据金融两种形式。而对于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由于商业银行并不熟悉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故其发展前景堪忧。其次,互联网理财在近两年时间里的井喷式发展,对传统银行存款业务和理财产品形成了冲击,甚至通过影响货币乘数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第三,由于P2P网络借贷具有的低门槛和监管工作量大等特点,P2P网络借贷平台疯狂发展及不断倒闭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故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还存在着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较差等缺陷,加之网络通讯系统具有的开放式特点造成的其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的问题,都易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金融交易带来较大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方面,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还大多来自国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这也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选择其发展所需的技术解决方案面临着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术变革淘汰,乃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等风险。而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风险还较高。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原来传统金融机构的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应该说,这一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的。但其后,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一监管体系却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出现了因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过多、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者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商业银行贷款无法创新、大量的非银行网络融资风险巨大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形成制约。
㈦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信用风险,在当今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普及的背景下,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着信用等级方面的差异,伴随交易数量的提升,衍生的信用事件也随之增加,这就会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的信用风险。
㈧ 国内网上支付的现状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大家知道,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服务的发展创新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可以减少银行成本,加快业务处理速度,方便客户,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拓展业务,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更重要在于它改变了银行支付处理方式,使得消费者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通过互联网获得银行业务服务。
电子商务实际上通过企业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完成相互的活动,信息流应该是核心,物流是保障,资金流是实现手段。网上支付应该有效地解决了电子商务资金流的问题,所以对于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大大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且给电子商务带来了繁荣。
国内网上支付发展时间虽然并不长,但是我们都感觉到发展速度非常快。根据互联网研究系列报告,报告有些数字显示,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2004年达到4000亿,2005年预计将增长到6200亿人民币,另外中国的网民网上支付额2003年是2.3亿,2004年达到6.8亿,预计2005年将达到15.7亿,网上支付显示强大的增长势头。
目前在我国,网上支付也发展非常迅速,市场需求也非常旺盛,应用创新空间非常广阔,是一个大有作为的行业。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网上支付的基础环境还有许多的问题,值得关注和改善。网上支付的安全,社会性、体系状况以及网上支付相关的法规等等,都是现在制约网上支付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想下面就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具体谈几点个人的认识。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处理好安全与发展速度的关系。电子商务在国内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始终遭遇一个重大的瓶颈,就是网上支付安全问题,这个瓶颈严重制约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据调查有相当数量的客户希望通过网上方便购物,但是在权衡网上购物方便性和安全性以后,最终选择了放弃。而且大量事实表明,网上支付恩交易额相对在额度较小的领域,客户的发展非常快,比如在B2C小额支付缴费等方面,在这个领域推广起来比较容易一些。这说明人们对网上支付还是非常安心的,但是同时也存在不放心的心理。分析原因,我认为一是网支付虚拟性的交易特点容易使客户对安全性产生怀疑,二是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思维定势阻碍新的网上支付方式的发展。因此发展网上支付首先应该把安全摆在重要的位置上,没有安全的保证,应该说一切都无从谈起。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需要金融机构和广大商户共同努力,同时需要客户的配合,从技术上、支付工具上,从风险措施上、防范措施,全方位、多层次提供安全的保障手段。同时,也需要社会舆论正政府引导,努力消除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网上银行健康快速发展。
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还是比较迅速,表现出局大的发展潜力,在保障网上安全性方面我们力求做到以下几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着力解决好安全与发展速度的关系,在安全和速度上有时候牺牲一定的速度保证安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的网上购物的环境。
2、加大支付技术上的攻关力度进一步提高网上支付安全保障,将风险环节前移,在产品开发初期充分考虑到安全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绝对不投入使用,不投入市场。
3、积极配合纸质媒体做好宣传,培养网上支付良好的环境,修整人们对网上支付不确定和正确的看法,通过宣传安全进行网上购物支持,逐渐将风险关口前移,掌握风险控制的主动权。
第二,尽快建立社会的诚信体系,支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网上交易、支付双方不见面,交易真实性不容易考察和验证,电子商务活动最后是否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买卖双方,取悦于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诚信程度。我国信用体制不够健全,市场欢迎恩也不是很完善,应该说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寅吃我们应该呼吁各界共同努力,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的诚信体系,以支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加大对不诚信者的处罚力度,对不诚信的人和企业和典型案例实事求是的曝光,增加不诚信机会成本,唤起人们对社会信誉的监督,营造网上支付良好环境。
电子商务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各界的努力,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我想我们在未来一定能够营造出非常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保证电子商务能够健康发展。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应该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站在银行的角度,解决网上支付诚信问题,主要的办法,一是要严把关口,从根本上解决卖加和货源本身诚信问题,二是对开户的商户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以后,立即采取处理的办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欺诈和卷款行为的出现。同时还可以跟商户签订保证金的协议,以控制商户欺诈行为。第三,研究规范网上支付市场规则,解决好网上支付法律滞后和业务监管薄弱的问题,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行业规范发展离不开配套的法律法规正确指引和业务监管,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支付领域出现一些新的交易形式,针对网上支付业务法律法规建设以及业务监管也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如在我国目前信用机构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信用担保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一方面有效地打通了电子商务支付通道,带来了国内电子商务市场的空前的活跃和繁荣,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同样,我们也看到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演变成资金流中间环节,行使一部分金融机构的职能,这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和规范的操作,以防范其中可能会发生一些风险问题,以保障支付电子商务发展能够在健康的道路上发展。
今年4月1号正式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和信息产业部为配合电子签名法实施出台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电子支付进行规定,6月9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从金融机构到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有设计,而且明确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商的责任,没有提出第三方帐户权限问题。国务院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若干意见》积极研究第三方研究的相关法规,引导商业银行通过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的快捷、方便的网上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网上支付工具,虫鸣说话金融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发展给予高度的重视,正在研究出台一些相关制度办法加强监管,促进网上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㈨ 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哪些问题
首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及广泛应用基础上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缺乏有效的管理。由于是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再加上先后经历了从网上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再到大数据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财的发展历程,由此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缺乏有效管理的问题。
其次,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还存在着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较差等缺陷,加之网络通讯系统具有的开放式特点造成的其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的问题,都易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金融交易带来较大的技术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方面,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还大多来自国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这也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选择其发展所需的技术解决方案面临着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术变革淘汰,乃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等风险。而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风险还较高。
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监管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原来传统金融机构的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应该说,这一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的。
㈩ 如何从三个角度理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三个角度理解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是某项互联网业务对货币创造功能的影响银行的本质是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时又为客户办理结算的过程中创造信用货币的因而对具有货币创造能力的业务监管部门会严格监管信用卡是一种商业信用应该从法律上给企业以发放信用卡的权力但有支付功能的机构允许其发放虚拟信用卡是否会创造新的货币这是我们应该关心的问题余额宝们把资金%以上在银行做协议存款和所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有什么不同对货币创造有什么影响这应该是出台政策考虑的基点
二是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方便高效地完成交易媒介功能的同时能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监管部门对资金流的监测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由于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都是弱实名账户即与银行账户关联的账户并没有做到与银行签定跨行身份识别协议不能完全保障是实名账户和完全保障是客户的意愿行为因而有资金被骗和利用账户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
当支付账户的结算金额较少时出现犯罪行为对资金持有人的损害和对社会的损害都不会太大可以容忍但如果金额大则需要加强监管我们需要在便捷安全的原则下权衡业务的规则
三是网络融资在方便投融资双方时是否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PP与众筹都是直接联接投融资双方的网络金融业务其核心是融资平台能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投融资双方自主决策因而征信能力信用评估能力决定了融资平台的成败中国没有成熟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也没有成熟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估系统因而融资平台想把业务做大覆盖经营成本是非常困难的有长远发展的平台都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但那些急于求成的平台为追逐利润需要在短时间内把业务做大于是会偏离直接融资信息平台的定位用高额回报吸引客户做起资金池业务或将债务份额化转让非法从事了需要金融牌照才能做的业务触犯了变相吸收存款和变相发行证券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