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要想了解汽车金融,先要弄懂什么是融资租赁
什么是融资租赁?
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业内务类型主要分为容:直租和售后回租。
1、直租: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这种汽车租赁服务也就是融资租赁里典型的直租业务。
2、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3.汽车融资租赁相比银行贷款分期付款来说,需要办理的手续较为简单,需要花的时间也相对较少。选择汽车融资租赁的方式,先租后买方式灵活,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选择权,是否购买所租的汽车。购买方式较为灵活,承租者需要承担的风险较小。汽车金融租赁将裸车款、购置税、牌照费用、保险、其他税费全部作为分期付款对象,客户只需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和手续费,即可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并且保证金将在租赁期结束后返还。也就是说,选择汽车融资租赁,客户购车初期的资金负担较小,客户也就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理财。
② “已做好的售后回租,金融租赁公司只可以把该项租赁资产转让,不能转租赁”请教该说法的规定或出处。谢谢急
这是售后回租与转租赁的本质决定的。转租赁是承租人把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的行为。在售后回租的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是出租人,不是承租人,所以没有转租赁的说法。
③ 既有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金支付完毕归承租人所有,是否公平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尽管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也有设备购买人的身份,但购买设备的实质性内容如供货人的选择、对设备的特定要求、购买合同条件的谈判等都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是租赁物件实质上的购买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编辑本段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它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 编辑本段融资租赁的种类 1.简单融资租赁 简单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杠杆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3.委托融资租赁 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电子商务租赁即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 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 4.项目融资租赁 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其他还包括返还式租赁,又称售后租回融资租赁;融资转租赁,又称转融资租赁等。 编辑本段融资租赁的风险 融资租赁的风险来源于许多不确定因素,是多方面并且相互关联的,在业务活动中充分了解各种风险的特点,才能全面、科学地对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融资租赁的风险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产品市场风险。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2)金融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3)贸易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4)技术风险。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编辑本段我国法律对融资租赁的解释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法。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
④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否上征信系统,此外,金融租赁公司是否会在售后回租设备上做标记
如果和专业的融资租赁银行贷款是要上征信系统的。一般重型设备公司自己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要看看他们是否加入银行征信系统。
⑤ 财税2010年13号售后回租所有权必须转移吗
近来视野论坛的专家们都在为“融资租赁公司”鼓噪和打不平,声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营改增”中的“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并声称总局2010年第
13号公告与财税[2013]37号文有冲突,强烈要求废止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我估计这些专家们根本不懂“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一贯税收待遇,特
此发文扫盲: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收待遇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上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个金融业务的扩展,“售后回租”也是融资租赁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依据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定:
1、由银监会批准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企业,叫“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业务。
2、由商务部批准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企业,叫“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3、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叫“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
根据银监会2007年第1号令《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同时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自然,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中“经批准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就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的
“金融租赁公司”。
财税[2013]37号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
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
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从以上税收文件的规定我们得知道: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中“融资性售后回租”实质上是指“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即租赁物是别人的);
而财税[2013]37号文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实质上是指“直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即租赁物是自己的),两个文件相互没有交集,相互没有矛盾。
也就是,只有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才适用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不征税的规定;而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适用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不征税的规定,但适用财税[2003]16号文差额纳税的规
定。
即,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符合行政审批规定,税法上就是按“贷款”业务处理。实质上是:承租人拿自己的固定资产向融资人名义上的抵押进行融资并支付借款利息(该资产认定没有发生买卖交易应税行为,不征税)。
而商务部批准、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不符合行政审批规定,税法上就是当“售后回购”业务处
理。实质上是:承租人把自己的固定资产销售给融资人,最后以分期方式从融资人“买”(本金+利息)回来(该资产认定发生了两次买卖交易应税行为,征收
税)。
不要觉得奇怪,税收法规本来就如此,这类“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一样,虽然行政管理和会计处理上都是按金额企业来进行的,但是税法并不承认它们是金额企业,也不允许它们享受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认可由经银监会批准的企业才是金融企业。
值得说明的是,无论“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可以享受财税[2013]37号所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
售后回租”业务,不符合行政许可,因此目前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现在专家们在为“融资租赁公司”叫嚣,想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也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前财政部在讨论研究中,原则上是不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享受“金融租赁公司”的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⑥ 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资金可以做资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资金不能做资本金 依据是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其通过售后回租给企业的资金也受内银监会监管,称为“类信容贷资金”,是通过向金融机构负债产生的,所以不可以做资本金;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单位是商务部,其通过售后回租给企业的资金是商业资金,所以可以做资本金。
⑦ 金融租赁中售后回租可以不办理过户登记么
这个看你的要求。理论上是过户的,因为出售了回租嘛但是实际可以不过户,只是合同里约定所有权已经转移。然后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我是做这个的律师,有问题可以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