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网络时代金融服务的特点
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运行模式,网络时代金融活动的特点在于其虚拟性、直接性、风险性和电子化。随着我国信息产业对金融发展支持力度不断加强,金融网络化已是大势所趋,但就目前来说,我国金融网络化程度低、问题多。改变这种现状的根本出路在于:硬件上要确保高质,并建立严密的计算机系统和相关健全的法律、法规;软件上要开发自己的保密、防病毒系统及增强金融工作者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意识,确保我国金融适应网络时代形势而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时代;金融安全;现状;对策
在传统条件下,金融是指货币的制造、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在那种条件下,金融活动的监管易于操作,金融安全的表现比较直观,并且通过审计跟踪等手段,也能很好地实现金融安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网络的出现,使得整个世界成为“地球村”。与此同时,传统的金融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以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电子商务为特征的新的金融营运体系的出现,给我们如何确保网络时代国家的金融安全提出了新的课题。
20世纪90年代机构性和区域性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和金融一体化趋势有重大关系。金融一体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国际贸易发展和生产一体化要求便利的跨国界服务,如资金融通和全球化资本自由流动;通讯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期权、期指等金融衍生工具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为资本的自由流动创造了技术条件。由于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缺乏对跨国界资本流动的有效约束和监督,特别是对金融科学管理工具和银行表外业务的管理,投机金融机构很容易利用保证金交易,集中大量资本蓄意攻击某个薄弱环节,从中攫取巨大利益。
一、网络时代的金融活动的基本特征
网络时代的金融电子化,能充分利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与设备,提高金融活动的效率。新技术与金融业务相结合可以大大降低融资成本,据美国有关部门测算:同样一笔交易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成本为1.02美元,通过电话交易成本为54美分,文传成本为26美分,而通过互联网只需13美分。可见,网络在金融业务中的应用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总起来说其主要特征有:
1.虚拟性
网络时代的金融机构通常表现为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而只有网址,营业厅就是首页画面,所有交易都通过因特网进行,没有现实的纸币乃至金属货币,一切金融往来都是以数字化在网络上得以进行,这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的运作成本,同时也使地理位置的重要性降低,提高金融服务的速度与质量。
2.直接性
网络使得客户与金融机构的相互作用更为直接,它解除了传统条件下双方活动的时间、空间制约。另外,网络为资本的国际流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储蓄和投资会划拨变得更有效。需要大量投资的穷国已不再受制于缺乏资本,存款已不限于本国市场,而能在世界各地寻求投资机会。“由于投资者能把自己的有价证券更广泛地分散到各地,风险也随之多样化,使得化解金融风险的难度更大”。[1]
3.电子化
国际金融体系由全球各地的数十万部电脑显示器组成,它是第一个国际电子市场。电子货币是建立在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地理空间上的全球性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电子货币造成的管理方面的根本问题源自电子市场与政治地理之间的脱节。例如,控制货币供应量这个概念本身就假定地理能够提供确定市场范围的有关手段,它假定经济边界是有效的;货币的跨边界流动是可以监视和控制的;一个固定的地理区域内的货币总量是重要的。在数字化的世界经济中,所有这些假定都变得越来越成问题了。
4、风险性
电子货币和数字市场的日益重要性给中央政府对经济和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控制带来了难题。它们还会使国家市场和民族国家周围的边界变得越来越容易渗透。由于电子货币发行者的多元化(既有中央银行又有民间组织)使得对参与网络交易的行为具备潜在的更大的风险,必然使我们面临诸如在电子货币发行者破产、系统失灵或智能卡遗失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客户的权益问题。另外,在网络经济中,舞弊和犯罪活动将变得更加隐蔽。
二、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网络化程度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加上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决定了我国的金融业也必将融入到世界经济中来。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基本实现了全国联网,网上炒股日益发展,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都建立了各地的局域网,其中中国银行已建立了以总行数据处理中心为核心辐射海内外的全辖网络化应用体系。这些新生事物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不仅方便了客户,而且可以大大降低金融营运成本。但是,网络化的金融体系如其他一切事物一样是“方便往往与安全针锋相对”,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开放金融市场,但仅在当前的低级网络化进程中我们还是遇到了不少关系到金融安全的问题。比如,非法入侵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攻击金融组织的数据库,通过网络盗取他人股票、金钱的行为也开始出现,利用职权之便,改动网络数据为己谋利。凡此种种行为都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使得国家的金融安全受到很大威胁。从整个世界金融体系来说,我国所用的计算机硬件设备主要依靠从美国IBM等公司进口,由于美国对其他国家实行技术上的歧视性政策,而我国目前自己的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相对落后于金融电子化发展的需要,加之不断有报道指出从国外进口的软件技术都有明显的秘密通道,所有这些都成为网络时代金融安全的隐患。
网络时代我国的金融安全探析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shu1000.com 三、面对网络时代为确保我国金融安全应采取的对策
随着金融服务网络化程度的提高乃至我国金融交流的国际化,金融安全问题必然成为国家经济安全中的最重要的内容。可以想象,在未来网络时代,任何人可以在网上自在漫游、查询、申请贷款,在实际交易中就有可能引来网络入侵者。不管是盗领还是更改电子资金资料,对于信用重于一切的银行都是极大的风险,而对于国家都是巨大的损失。
任何经济安全问题都能找到应对办法,但对现代金融市场的运转方式、运作技巧等,我国金融业还不太熟悉甚至不理解。亚洲金融危机充分显示了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实力。应当说,这方面的较量是冷战后国家力量、国家意志博弈的重要体现,是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后者最具有优势的领域进行的较量,这种较量将持续相当长时间,直至与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国家真正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相始终。因此,现代高级金融人才的培养与经验的获得,对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基本做好人才和知识的准备之前,要把握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目前全球游资已达7万多亿美元,每天流动量达1万亿美元、每天金融交易中与实物经济有关的仅为2%,[2]在虚拟经济已大大脱离实物经济发展需要而存在的今天,我们应当在开放金融市场时保持清醒的头脑,有对可能导致“泡沫经济”的金融商品、金融机构、金融经营方式说“不”的勇气和决心,在此基础上,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强化国家金融安全的意识
在未来网络时代,在我们与国外的金融交往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这个领域的差距势必长期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时刻注意捍卫国家的金融安全。网络化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国家的概念,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东、西方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不会因网络化而消失,恰恰相反,网络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推行新经济政策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我们在目前不利的情况下,既要充分利用网络化给我们提供的机遇,又要高度警惕它对我们不利的一面。
2.确保金融机构信息体系的安全
据美国能源部和航天局估计,目前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具备了发动信息战的能力,还有成千上万的电脑“黑客”可能对信息系统进行攻击。“1994年美国国防部特意组织一批‘黑客’对国防部的计算机系统攻击,结果在被‘黑客’攻击的8900台计算机中竟然有88%被‘黑客’掌握了控制权”[3]与美国相比,我国的信息系统显得脆弱得多。因此,在推进金融网络化的进程中,必须把确保我国金融系统的信息体系的安全尤其要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要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安全防御能力。具体地讲,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护设备,这其中包括客户端的乱码处理技术、防火墙。以及保护交易中枢不被入侵的可信赖作业系统,使得从用户的电脑端开始,资料传送就受到层层保护。对所有金融数据进行加密传输,使用户经过多级认证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金融系统计算机设备要把防电脑病毒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建立严格的业务操作规程,尤其是要加强对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利用金融部门计算机系统进行与业务无关诸如玩电子游戏、修改相关数据等活动。定期彻底清除金融网络系统的安全隐患。在这个问题上更要强调开发研制我国自己的电子技术产品,在硬件设备上迅速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在金融网络化进程中掌握主动权。
3.提高摄取金融市场运行信息的准确度
在完善网络监管的基础上,尽量提高对金融市场运行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的掌握,从而更准确地化解金融活动的风险,平滑金融振荡,以实现减少金融波动的目的。因为,网络信息往往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虚假信息经常充斥其间。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网络原始资料的判别整理,以尽可能地掌握更多、更准的信息,具体措施就是建立严格的网络金融的认证体系,扩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社会成员知道哪些网上银行符合网上金融经营的标准,从而保证网络金融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4.建立电子资金转移的相关法律
可以针对目前网络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建立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网络金融参与者的行为。可以预见,随着网络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新问题、新情况必然层出不穷,只有能针对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为惩治网络金融犯罪提供坚实的前提条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网络时代金融安全日益成为我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所在。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破坏的危害要远远大于呆账、烂账的危害,因为往往前者的打击力具有毁灭性,所以说,网络时代的金融安全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网络时代在向我们走来,然而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鲜花和蛋糕,更有与之伴生的沼泽和险滩。我们只有掌握了高超的驾驭技能,才能使网络金融活动更稳、更快地向前发展。
② 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具有什么特点
第一,第三方支付日渐成熟,移动支付发展迅速
第二,网络融资发展迅猛,风险不断暴露。
第三,平台式电商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力军。
积极意义:
一是有助于发展普惠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主要在“小微”层面,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种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在小微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因此,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两者都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是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
我国民间借贷资本数额庞大,长期以来缺乏高效、合理的投资方式和渠道,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客观上需要阳光化、规范化运作。通过规范发展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领域和项目,遏制高利贷,盘活民间资金存量,使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众筹股权融资也体现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客观要求。
三是满足电子商务需求,扩大社会消费。
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要超过18万亿元,网络零售交易额要突破3万亿元。电子商务对支付方便、快捷、安全性的要求,推动了互联网支付特别是移动支付的发展;电子商务所需的创业融资、周转融资需求和客户的消费融资需求,促进了网络小贷、众筹融资、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金融服务方式的变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是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
互联网金融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社交网络形成的庞大的数据库和数据挖掘技术,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企业不需要设立众多分支机构、雇佣大量人员,大幅降低了经营成本。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和证券市场的新融资渠道,以及全天候、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提升了资金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是有助于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理念创新,不断推动传统金融机构改变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也密切了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合作。互联网金融企业依靠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能够动态了解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计量客户的资信状况,有助于改善传统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推出个性化金融产品。
③ 我国移动金融服务具体有哪些内容
移动支付、移动理财、关系型金融产品营销,基于大数据智能分析的金融产品定向推介和个人快捷贷款业务
④ 简述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对策有哪些
金融服务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血脉,是各种社会资源的货币形式进行优化配置的重要领域。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服务业取得了长足进步,金融资产总量快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金融业已成为增长较快的产业之一,尤其是近几年,我市经济市场化和金融化的进一步发展,市场需求对经济增长的约束程度越来越强,金融业在经济运行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强。因此,大力发展金融业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增长,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建设和谐稳定、繁荣富强的新芜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利用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资料对我市金融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将为调整和优化我市金融服务业结构和促进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一、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现状
金融服务业作为一个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产业,是第三产业中的主导行业,金融业体系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业、证券经纪与交易,证卷投资、证卷分析咨询、保险业以及金融租赁、邮政储蓄、典当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活动等。
1、金融机构体系日趋完善。经济普查资料显示,2004年末,全市金融业共有法人单位127家,产业活动单位464家,单位数分别占全市单位总数1.8%和5.6%。在金融业法人单位中,银行业96家,占比重75.59%;证券业5家,占比重3.94%;保险业19家,占比重14.96%;其他金融活动7家,占比重5.51%。
2、金融机构所有制结构多元化。近几年,为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市金融业加快了改革步伐,进入了国有、集体、股份、私营等多种所有制共同竞争发展的新阶段。
(1)从单位所有制结构看,在金融业法人单位中,国有单位35家,占27.56%,集体单位50家,占39.37%,股份合作4家,有限责任公司10家,股份有限公司25家,分别占3.15%、7.87%、19.69%、2.36%。数据显示,目前国有、集体企业仍是我市金融业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较快,已成为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新生力量。
(2)从人员结构看:金融业从业人员的集中度较高。与所有制结构不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已占据了全行业的半壁江山,总人数超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从业人数。2004年,金融业法人单位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达4067人,分别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从业人数的1.6倍和3.3倍,占全行业的比重为51.13%,比2001年提高47.33个百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户均从业人员为163人,是平均水平的1.6倍,是国有和集体企业的1.2倍和7.6倍。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种经济类型单位的从业人数已占全行业的95.8%。。
(3)从所有制的内部结构看,行业特征鲜明。第一,银行业是国有企业比例最高的行业,其中商业银行由于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股份制企业比例在银行中最高,为71 %;其中国有和集体比例仅为25 %,第二,保险业是股份制比例最高的金融行业,达到80 %。第三,在其他非银行金融业中,组织形式较为灵活,私营企业占比例较高。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比例15∶85 ,其中典当业已完全实行私有化。
⑤ 我国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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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金融观念的创新。营销理念内创新, 理财观念和信用容观念创新,服务理念创新 ,人才观念创新,2.网络金融技术创新。 努力创建银行数据仓库,建设网上银行系 统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强金融数据通信 网建设,完善支付系统建设,管理信息系 统和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系统安全。3, 网络金融产品创新,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 的研究和基础产品创新,继续推动既有产 品发展扩大市场规模。4.网络金融工具创 新。金融数学和金融工程为网络金融提供 强有力的工具和手段。5.网络金融制度创 新。行业制度创新。国际合作制度。我国 的网络金融制度创新,6、网络金融组织 创新。传统的金融服务领域出现大规模的 并购浪潮,非金融企业借助网络技术利用 成本优势向金融服务领域渗透,7.网络金 融监管创新。及时的调整和转变传统的监 管思想和监管理念。加快监管法律规章制 度的建设。严格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
⑥ 如何看待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通过或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工具进行资金融通和支付及相关信息服务等业务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互联网金融已在我国蓬勃兴起,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模式,本文将就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与相应对策进行探讨。 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多种模式。前已述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种模式,而这六种模式也正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模式。其中,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指的是各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平台实现网上转账、网上投资理财、网上资金借贷、网上证券和保险交易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等传统金融业务的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指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解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为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指的是依托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的海量的、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专业化的数据挖掘和分析,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模式;P2P网络借贷模式指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模式;众筹模式指的是资金需求者在互联网上展示创意和项目,并提供回报、募集资金的模式;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模式指的是建立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销售金融产品或为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在上述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模式范畴内,近年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在向金融领域渗透过程中体现出的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降低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等优势的认识的深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内容也不断地得到创新和丰富。这些模式内容上的创新和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银行开展网络借贷业务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网络借贷方面。首先,在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方面,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已由传统的“网下申请、网下审批、网上发放”内容,经由“银行+电子商务平台”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内容。其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也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等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保险合作进行理财的内容。第三,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则由纯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的内容,创新发展出了P2P平台跟担保机构合作、线上与线下结合以及债权转让等内容。
交易规模快速发展壮大。2008年以来,我国的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及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壮大。其中,网络银行的交易额由2008年的285.4万亿元迅速增加到了2014年的1549万亿元(见图1)。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也由2009年的3万亿元快速增长到了23万亿元左右,期间虽由于市场渐趋饱和,增速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18.6%以上(见图2)。P2P网络借贷的交易额则由1.5亿元快速增长到了3292亿元,期间增速甚至均达到了200%左右(见图3)。以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合作形式于2013年6月5日上线的余额宝产品至2014年底,其用户则已达到了1.85亿户,总规模则达到了5789.36亿元。 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及广泛应用基础上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缺乏有效的管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而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先后经历了从网上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再到大数据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财的发展历程,由此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缺乏有效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依托电子商务发展产生的大数据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大数据金融,最初是由电商平台与商业银行合作实现的,而后二者逐渐分立演化出了电商大数据金融和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大数据金融两种形式。而对于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由于商业银行并不熟悉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故其发展前景堪忧。其次,互联网理财在近两年时间里的井喷式发展,对传统银行存款业务和理财产品形成了冲击,甚至通过影响货币乘数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第三,由于P2P网络借贷具有的低门槛和监管工作量大等特点,P2P网络借贷平台疯狂发展及不断倒闭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故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还存在着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较差等缺陷,加之网络通讯系统具有的开放式特点造成的其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的问题,都易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金融交易带来较大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方面,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还大多来自国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这也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选择其发展所需的技术解决方案面临着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术变革淘汰,乃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等风险。而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风险还较高。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原来传统金融机构的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应该说,这一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的。但其后,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一监管体系却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出现了因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过多、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者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商业银行贷款无法创新、大量的非银行网络融资风险巨大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形成制约。 对策建议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效率。前已述及,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及广泛应用的基础上“自发”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而对其管理的缺失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并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节奏。通过对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分析可以发现,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和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已成长为新型的金融发展模式,而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则是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对此二者应分开进行管理。其中,对前者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则进行管理;而对后者的管理则应侧重在利用互联网具有的优势提升其在核心业务的价值方面下功夫。 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和信用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险。完善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及信用体系建设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为降低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就须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及信用体系。针对如何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首先应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并使之与国际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接轨,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协调性。其次,应整合资源,建立共享互联网金融数据库。最后,应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技术研发力度,切实提升防火墙和数据加密等关键技术水平,防护网络安全。而在网络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第一,应推行网络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制度。第二,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注册登记管理。第三,应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企业互联网贷款信用额度,统筹共享互联网金融征信资源。
进一步整合、发展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及其内容。首先,针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和P2P网络借贷模式与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之间存在的交叉和冲突问题,我国应做好相关模式间的整合工作。比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及其与基金合作开展的互联网理财业务对商业银行的银联、存款及理财业务形成的挑战,我国应通过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等金融体制改革提高商业银行的效率的方法予以解决;针对商业银行推出的“电子商务+大数据金融”业务因不熟悉电子商务运作流程而隐藏较大风险的问题,我国应通过采取限制其发展或加强其与相关电子商务企业重组的方式解决。其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进一步发展方面,我国需加强商业银行征信系统建设和开放的力度,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和创新。最后,对于在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内容存在的不完善问题,我国应采取建立和加强保险体系建设以及强化信用体系建设等方法,来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模式内容的完善和发展。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和安全防范制度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督体系的支持。针对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督体系存在的不完善的问题,第一,应厘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界定,并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主体,消除“监督主体不确定性”隐患。第二,应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相关制度,构建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安全防范的制度体系。第三,还应成立自律性的行业协会,建立和强化行业的自我监督和管理体系。第四,应在兼顾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和行业创新精神及行业发展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做到“适度无漏洞”监督。最后,央行、银监会等传统金融监督部门应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加强协作监督,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⑦ 我国目前有哪些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措施
(一)、安全性风险
由于网络金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隐患。国内软件平台环境较为单一,国内的计算机用户普遍采用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目前绝大多数黑客软件和病毒等对安全构成威胁的程序都是针对它的,这就使用户个人信息由于木马或间谍软件的原因而泄露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进而增加了用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二)、法律性风险
随着金融业务网络化、虚拟化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比如,在网络银行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均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活动,其间,无论是网络本身的差错还是人为因素,都有可能引起交易纠纷甚至法律诉讼,那么,有权对此进行仲裁的权威机构是谁?网络银行系统一旦被人恶意破坏,又有谁有权将其绳之以法,所依据的法规又是什么?可见,网络业务能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而我国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合同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不仅增加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还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监管性风险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强了金融机构的实力,改变了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力量对比,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网络金融资金的大规模快速流动将导致中央银行难以准确了解金融机构资产的实际情况,造成信息不对称,使风险集中,速度加快,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网络银行主要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而且一般都设有密码,使监管当局无法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稽核审查。同时,许多金融交易在网上进行,其电子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使确认该笔交易的过程复杂化,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务难以核查,造成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实际经营情况。网络金融服务的延伸,也使金融监管的范围变得更加广泛,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监管力度。
(四)、金融创新风险
网络金融创新产品对金融产业产生重塑性的影响,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加深,国际金融寡头利用网络金融创新产品对我国业务的扩张更为迅猛,而我国目前的金融创新能力相对较差,可能使得我国金融市场逐渐被国际金融寡头渗透,甚至垄断,丧失巨大的产业利润。
⑧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哪些风险,如何监管
我国的网络金融风来险监自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诸多不足。因此,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1.健全法律制度。2.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完善监管体制。4.调整监管策略。5.构建安全体系。6.加快人才培养。
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⑨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