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什么说中国经济离不开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成为2015年上半年最火的行业词语之一。互联网金融随着国家政策的倾斜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已成为中国新常态下经济新支柱。互联网金融一是能够帮助中国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便捷地获得低成本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二是释放居民投资热情,增加居民收入;三是有助于平衡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优化不同地区间的资源配置;四是借助互联网金融多种融资方式,有助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互联网金融成为普通居民的投资选择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CPI数据,我国第五次进入了负利率时代。所谓的负利率是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小于同期CPI的上涨幅度。对于普通人来说,负利率时代最直接的感受就是货币的购买能力下降,存款缩水。中国第五次进入负利率时代,互联网金融或迎来重大发展机遇。作为通货膨胀衡量指标的CPI涨幅,超过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75%,意味着当前存款利率已经成为实质负利率。缺乏理财观念的普通人必须直面这种损失,提升理财观念,进行多元化理财,避免财富缩水。互联网金融,拓展了普通居民投资理财渠道,是众多投资者的首选,不仅释放出民众的投资热情,也提高了居民的投资理财收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仅P2P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在2014年就达到了116万人,当年累计成交量超过2500亿元。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与比传统银行相比所发挥的作用非常大,互联网金融它能激活民间底层、中小微企业需求。而经济危机的根源,就是底层经济停滞了,不流动了。传统银行,因为市场规律,不会选择小微企业,因为风险大投资回报小。但是互联网金融不一样,它就像一剂中草药,正渗透到中国经济的微血管、小毛孔里,刺激中国经济快速复苏。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中重要的金融要素,资本通过互联网金融,可以为中国千万中小企业、创新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源源不断的低成本资金支持。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最大区别,就是极具想象空间、又极具敏感的媒体属性,空间大所以风险投资积极涌入,极具敏感又容易造成平台“踩踏”事件,应该有效导流,变现,还要实现客群的忠诚,稳定。互联网金融的蓝海,就是虚拟经济为实体经济服务,单纯追求数据、导流、营销、市值炒作的企业不长久,做不大,比如,要深入农民稳定投入产出比的管理、深入农村征信大数据、深入农品供应链、深入农品电商、深入农品物流、深入三农支付创新等,都大有可为,具有无限想象空间,像速成食品、冷藏食品、冷冻肉、海鲜等已成熟市场预计就有十万亿的规模。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领先于国内其他行业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综合性服务,组织对企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服务,定期举行课程培训、学习沙龙与行业研报发布,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5年度共对外发布9项研究报告,涉及互联网金融能够辐射的各大领域,其中包括《2015年-2018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报告》、《互联网金融对民间金融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研究报告》等对各行各业的影响及策略。各研究报告详细地阐述了各行业未来运用互联网金融助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具体落地措施,供相关行业企业及会员单位参考借鉴。
三、互联网金融具备的优势
(1)有助于发展普惠金融,弥补传统金融发展的不足,互联网金融的定位主要体现在小微企业,这种小额快捷便利的特性具有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
(2)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我国的民间资本庞大,长期以来缺乏正确的投资渠道,客观上需要阳光化、规范化运作,通过发展P2P网贷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项目,遏制高利贷,使民间资本更好的服务于世界经济。
(3)增大了银行进行信贷调控的难度。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银行政策中间出现一系列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削弱了中央信贷政策的效果。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提升资金配制效益和金融质量,第三方支付形成的庞大的数据库和数据挖掘技术,显著降低了成本。提供了传统银行新融资渠道,以及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提升了资金效益和服务质量。
四、各行各业聚焦互联网金融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于2013年11月,是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权威智库,是国内影响力最广,规模最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在线注册的会员单位突破1200家。2015年11月7-8日将举办协会1200家会员大会,为会员单位整合互联网金融产业链的更优质资源,帮助涉及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运用金融创新工具实现转型升级。
协会的会员单位来自互联网金融产业链,包括:支付、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信息技术、P2P、众筹、政府产业园区、国企、央企等实体企业,尤其是随着国企、央企等大型实体企业的加入,还有国资控股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多家会员单位,这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撑,这也是国企改革迈开的重要步伐。
国企、央企纷纷拥抱互联网金融,争先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目标是通过协会这个资源整合的大平台,运用“互联网+”的思维解决国企的发展瓶颈,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资本运作,促进传统产业的并购和资源整合。加快移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对接模式创新,形成传统企业的经济集群,构建新型产业生态,促进传统产业整体业态升级。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将产生另一种意想不到的效果,帮助中国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据数据显示,目前大部分平台上的投资人有三分之二来自于北上广一线城市,而借款人则大部分来自二三四线城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资金在区域之间产生流动,将一线城市投资者中的闲置资金转移至中西部地区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帮助了二三四线城市发展,优化了国内不同地区的资源配置。
五、协会力作《中国未来经济模式——互联网金融如何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宏皓2015年全新互联网金融大作《中国未来经济模式——互联网金融如何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于2015年8月全面上市,书中详细分析了9大中国支柱行业面临的转型升级困惑以及运用互联网金融助推其转型升级的具体落地措施。对未来中国经济起到了风向标的指引作用,是适合国家高层决策者及各传统行业、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业职阅读的互联网金融实战经典之作。
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传统金融的运作模式,弥补了中国传统金融体系尤其在小微金融服务领域的短板,为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互联网金融加速了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提高了金融资源可获得性,推动了惠普金融体系的建设,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新思路,倒逼传统金融业加快创新的步伐,从而更有利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
随着社交网络的繁荣和金融脱媒化趋势的形成,人类迎来了互联网金融时代。互联网金融序幕一拉开热潮就在中国开始了。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是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大事件。虽然互联网金融现在还有很多缺点和问题,这如同当年飞机的诞生、汽车的诞生、计算机的诞生一样,是伟大而有缺点的。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也一样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且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影响着各行各业的发展。未来,只有中国的各行各业都开始运用互联网金融这个工具的时候,那么互联网金融的精彩大戏才开始上演。
Ⅱ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Ⅲ 互联网的应用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有什么影响
在“大复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热潮之下,“互联网+”已成为最重要的抓手。目前,中国有6.8亿网民、413万多家网站,网络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融入人
民生活,可谓互联网市场巨大。凭借世界最大的互联网大国条件,凭借中国人的创新精神,中国在互联网应用领域向全世界交出了令人惊羡的答卷:多个互联网企业
跻身世界前列,创造了全球购物狂欢节一天交易额超过912亿人民币、每秒完成金融支付8.59万笔的奇迹,刷新了交易、物流等的世界纪录,创造了全新的高
效的商业模式;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不仅给大众提供了新的投资理财渠道,更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步伐;中国在大数据技
术、云计算技术、数据库技术、大型互联网应用系统的业务连续性技术等领域已站在了世界前列……互联网促进了中国的商业能力和制造业能力,改善了经济欠发达
地区人们的生活品质,创造了大量新的更加公平的就业机会,大幅提升了物流仓储等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整个社会多个方面的转型和进步。
Ⅳ 期货公司应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变革
传统期货公司无法回避互联网金融,而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把握机遇,以互联网思维去重构新的商业模式。
思路决定出路,布局决定结局,只要站在时代的高度未雨绸缪,前瞻性、战略性地做好各项准备,就能发挥优势,扬长避短,通过专业化的转型升级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互联网企业“涉期”将会给原有商业模式带来两大冲击
1、对期货公司经纪业务的冲击
互联网企业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免费,即所谓“前向免费获取用户,后向收费获得收益”,从阿里巴巴打败易趣网,360将杀毒软件全部赶出历史舞台等案例均可证明,免费是极其有效的占据市场、获取用户的手段。
一旦互联网企业介入期货市场之后,一定会祭起免费大旗,即使限于监管等种种因素不一定可以真正零佣金,他们也一定会大打价格战,将期货市场佣金降到几乎为零。
互联网企业还有一个重要特征是边际成本极低,而且从战略角度考虑,为了获取用户,他们可以暂不考虑是否盈利,所以他们可以把通道业务做到极致。而传统的期货公司业务收入单一,限于成本无法打价格战,最终的结果是大多数的客户被挖走。
2、对期货公司利息红利的冲击
长期以来,期货公司收入来源主要有两项:经纪业务收入和客户保证金利息收入。对很多期货公司来说,保证金利息收入是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客户保证金存放在期货公司是没有利息的,这个是期货行业长期以来的惯例,可以称为期货公司的利息红利。
但是一旦互联网企业跨界进入,这个利息红利也会很快归零。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其实就是通过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抢去了银行的活期存款,此类货币基金现在越来越多,规模也会越来越大。
互联网企业控股的期货公司只要宣布存放在他们那里的客户保证金可提部分能自动转入余额宝(或其他类似产品),从而获得不低于年化4个点以上的收益,期货市场一半以上的客户保证金可能会搬家到他们那里。即使期货公司同意给客户利息,也达不到货币基金那么高的收益,因此对期货公司来说,只能眼睁睁看着客户流失。
如果说价格战仅威胁到一批规模小业务单一的仅靠低佣生存的期货公司,那么利息战将不但使得这类公司难以生存,而且严重威胁到所有的期货公司,包括排名前50位的大型期货公司,他们的客户数量不会减少,但客户保证金规模一定会大幅度缩水。
一旦中国期货市场崛起一个互联网期货公司,其一家公司客户权益可能在一两年内达到500亿元规模,甚至可能会更大。期货行业将会重新洗牌,排名后50位的期货公司可能会难以生存,并购频现,但壳资源价值严重缩水。
二、互联网期货公司的优势和劣势
优势
1.短期不以盈利为目标
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其战略是为平台上的用户建立一个“金融生态圈”,为其提供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等各种金融服务,可以不要求短期实现盈利,他们将会以价格战甚至免费来迅速获取客户资源,占领市场份额,而传统期货公司没有其他渠道消化成本,所以根本无法竞争。
2.巨量的潜在客户资源
即使不发起价格战,互联网期货公司仅以其母公司平台拥有的巨量的客户资源即可带来难以估量的新增客户。腾讯微信、阿里巴巴支付宝等动辄拥有超过6亿用户,阿里巴巴平台拥有4800万企业用户。以期货产品、资管产品、子公司业务等方式对他们进行推介营销,即使万分之一的转化率也会为期货公司带来可观的客户和资金。另外,互联网企业在进入基金行业、证券行业之后,可以在统一平台上实现大数据定位分析、交叉销售、互相引导介绍客户,进行统一金融服务,也可以带来传统期货公司不可企及的客户资源。
3.可共享的极低IT成本
互联网企业本身拥有极强的技术实力,在机房、网络、云平台等方面拥有普通期货公司难以想象的资源,其下设期货公司完全可以共享这些资源,可能不需要很多成本即可实现高效运营。
4.极致的用户体验
互联网企业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是追求极致的用户体验,因拥有极强的自主开发能力,他们可以轻易开发出拥有极致用户体验的交易客户端软件、行情软件、网站系统,以及针对客户的各类服务软件,轻易地黏住客户。而期货行业期货公司技术系统仅靠采购,根本没有自主开发能力,即使有创新思路也没有能力实现,现阶段期货公司最大的矛盾在于快速增长的业务需求和系统供应商服务响应能力严重脱节的矛盾,传统的期货公司无法解决这个矛盾,而这却正是互联网企业的强项。
劣势
互联网企业进入期货行业,因为他们要实现其整体的金融平台战略,所以一定不会与行业大型期货公司合作,他们一定会收购或控股一家小型的期货公司,小型期货公司必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期货专业管理人才不足
期货行业经过券商进入掀起人才流动之后,小型期货公司往往难以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现有的人才在互联网企业介入后业务爆发性发展的情况下能否胜任尚需考验。投资咨询、资管、子公司等因无牌照导致人才空白而无法开展业务。期权、做市商等业务2014年即将推出,小型期货公司根本没有人才储备,若想开展此类业务需要较长时间的准备。
2.营业网点或布局不足
虽然金融期货刚刚放开了临柜开户的限制,但还是无法实现网络开户,目前还需要上门开户,这样就会给网点布局少的期货公司带来较大的成本。普通小期货公司客户数量少,影响尚可接受,但互联网期货公司主要是服务数量庞大的小客户,网点少会带来极大的成本,甚至无法开展业务。
3.创新业务牌照不足
小型期货公司往往仅有经纪业务牌照,而没有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风险子公司业务等资格,因此互联网企业收购之后无法以咨询、资管、风险子公司的业务来弥补营业网点不足带来的服务能力缺陷。
4.国际业务能力不足
小型期货公司没有能力和渠道开展国际业务,而中国的期货公司走向国际化是必由之路,已经有很多公司早已布局,期货本来就是与全球信息息息相关的行业,国外的金融企业在走进来,国内的期货公司在走出去,随着自贸区的建设和资本项目人民币可兑换,期货公司的国际化将会带来很大的业务增量,这一点是国内互联网企业的短板。
三、期货公司的应对策略
互联网期货公司的优势是传统期货公司短期不可能具备的,而互联网期货公司的劣势却有可能加以弥补。人力资源方面的劣势可以通过猎头挖角等手段快速解决,网点方面的劣势可以通过并购和新设得以扩张,在解决了大规模客户开户难题之后其实对网点的需求就不再强烈。创新业务牌照和国际业务等劣势需要互联网期货公司布局和储备,他们可能暂时不需要这方面的业务,重点会做好通道业务。
互联网期货公司真正威胁到大型期货公司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估计最多需要一年时间。换句话说,传统期货公司有不到一年的时间可以布局和应对互联网期货公司颠覆性的挑战。目前看来,中大型期货公司应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
1、做好应对佣金战和利息战的准备
丢掉幻想,放弃侥幸,必须认识到通道业务归零是不可避免的大势所趋,期货公司平均佣金其实一直在下降,可以说从未上升过,互联网企业的介入只是加速了这个下降的过程而已。保证金利息也是如此,凡是被垄断或保护的,都会被互联网破坏性的创新所颠覆。
2、进一步加强中大型机构客户服务
互联网期货公司有个明显的特点是“非接触”或“非现场”,这样才能大规模复制,即通过优秀的电子化平台,简化的设计使得客户在网络上就可以完成各项业务,因此他们的边际成本非常低,可以服务大规模的客户,但这种服务必须是标准化的而非特殊的定制化的服务。对于期货市场中的散户来说,他们由于资金少而受到歧视,享受不了大户的待遇,反而手续费收取标准远高于大户。这些散户将可能被互联网期货公司标准化的服务所吸引,对散户来说,他们享受到了公平的服务,且低廉的佣金更是在传统期货公司中无法拿到,他们很有可能投入互联网期货公司的“怀抱”。
而大型机构客户本来佣金就很低,还能享受到特殊的专业化服务,所以对互联网期货公司的标准化服务吸引力不如散户那么强。继续发挥期货公司专业化的服务能力,维系好机构客户是传统期货公司应对挑战的重中之重。
3、与基金等各类机构密切合作,提供类似余额宝的保证金余额回报方案
大型机构客户对保证金利息确实比较敏感,有的一收盘就把资金划走,开盘再划进来。其实现在已经有部分期货公司挡不住压力开始给一些机构客户利息了,在互联网企业介入之后利息红利会彻底归零,行业惯例将会被颠覆。期货公司必须设法以各类方式对保证金余额进行理财。如果不能做到与互联网期货公司余额宝类似的服务,机构客户的资金就可能“搬家”到互联网期货公司去。
4、建立开发团队,研发创新系统提高客户体验
期货公司现阶段最大的矛盾是快速增长的业务需求和系统供应商服务响应能力严重脱节的矛盾。期货公司没有自己的开发团队的苦果在互联网企业入侵时将会彻底暴露出来。互联网期货公司会快速、轻易地推出各类创新型的服务和产品,而传统期货公司空有创新思路而难以转化为现实,因为长期依赖供应商没有能力研发产品,所以只能同质化低水平竞争。唯有期货公司自己建立开发团队,才能彻底精准把握需求,快速响应,定制独具竞争力的产品,才具备与互联网公司个性化方面一拼的能力。当然限于成本,开发团队应该是自行开发与外包开发的有机结合,底层的交易系统应该与供应商采购合作,而之上的各类个性化应用系统应该自己研发。期货公司重点要培养懂业务需求的系统架构师、规划师和项目经理,其他部分能外包的尽量外包。
5、充分发挥资管和现货子公司业务的作用
互联网期货公司不一定有投资咨询、资管和风险子公司等创新业务,这正是大型传统期货公司的强项,应当充分发挥这个优势,特别是“一对多”放开之后,资产管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资管的收益率一般会高于余额宝之类货币基金,可以以此反向吸引互联网期货公司的逐利客户。另外,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设计多种“非接触”、“非现场”的标准化产品和服务,建立了自己的电子化交易平台之后,也可以大规模复制,服务大量的客户。所以,传统的有创新业务牌照的期货公司,面对互联网期货公司的入侵并不是没有机会,还是有很多方面可能胜出的。
6、以国际化业务为客户提供整体的一站式服务
夜盘连续交易推出,期权、做市商、外汇期货也逐步提上议事日程,期货本身就应该是国际化的行业,期货品种本身就与国际风云变幻息息相关,为客户提供内外盘结合的、整体的一站式服务,也是传统期货公司维持竞争力的重要路径之一。
7、强化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
互联网期货公司善于以“非接触”等方式服务大规模的中小客户,但还是有很多大型产业客户需要个性化的定制专属服务,需要“接触式”的服务,如协助套保方案制定、期货部门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并非是互联网期货公司的强项。而传统期货公司经过长期的耕耘,已经有了很好的积累,可以从这些方面进行差异化服务,所以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是应对互联网企业冲击、提升竞争能力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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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互联网十金融十倍增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Ⅵ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
如果说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年,2016年就是这一行业的整治年和生死年。在互联网发展和创新得到监管认可的同时,非法集资、诈骗、自融等行业乱象不容忽视。从年初开始,互联网金融行业整治风暴不断,“驱逐劣币”大洗牌已然开始。网贷行业成交量在加速上扬的同时,收益率开始回归合理区间。小型平台逐渐退出市场,大型平台则转型升级为互联网金融集团。未来行业将何去何从可能无人知晓,但大家都知道网贷行业的出现带动了社会进步。
网贷成交量:突破3万亿
在互联网金融的整治风暴中,整个行业成交量在近几个月出现下降,不过11月环比出现了增长,同比看来仍然创造了“亮眼”成绩。2016年11月网贷行业成交量为2197.34亿元,这也是历史上首次单月成交量突破2000亿元大关。截至2016年11月底,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为31847.67亿元,突破3万亿元关口。从数据上看,整个行业状况有所回暖。网贷行业于2015年10月实现了第一个万亿元,用时超过七年之久,第二个万亿元仅仅用了7个月时间,第三个万亿元用了6个月。很多投资者为了避险,纷纷从小平台转向大平台进行投资,带动了整个行业成交量的上升,这个行业并没有想象中悲观。
综合收益率:走向合理区间
2016年11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1%,环比下降了7个基点(1个基点=0.01%),同比下降了264个基点。自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网贷平台资产端竞争加剧、合规调整成本增大,部分平台主动下调综合收益率,不过由于网贷“双11”不少平台加息来吸引投资人,使得11月综合收益率下降速度有所放缓。目前主流综合收益率区间仍分布在8%-12%,平台占比为51.42%;其次为综合收益率在12%-18%的平台,占比为33.44%,8%以下低息平台占比较上月有所下降,为10.08%。不过,网贷行业收益率下行并非坏事,在此前出现的众多跑路事件中,高收益成为投资人误入陷阱的诱饵,未来网贷行业收益区间将更加合理。
集团化:大平台的选择
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出现了“马太效应”,小平台被淘汰,大平台在升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1月底,P2P网贷行业平台融资次数近57次,融资金额超152亿元人民币(含陆金所融资,不含平台自身未公布或未公布投资方的平台)。行业在政策引导下开始“二八分化”,互联网金融企业集团化发展可以通过精细化运作深耕细分领域,各子品牌相互独立,也可以建立一道政策风险的防御墙。但如同硬币正反面,集团化架构对企业管理能力会形成一定考验,很多集团化并不是“破茧成蝶”,可能只是停滞不前。
银行资金存管加速落实
截至2016年10月底,广东华兴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和江西银行等36家银行布局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并共有216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约占同期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0.03%。其中有161家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53家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协议;2家与银行签订银行直连协议。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对接方面,共有102家平台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系统,约占同期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74%,其中有89家平台是于2016年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其中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的平台有68家,完成银行联合存管系统的有32家,2家平台上线银行直连系统。
资料来源:艾瑞
Ⅶ 联泰基金如何以金融科技携手银行转型升级
日前,由兰州银行与宁波银行主办、联泰基金协办的“百合共融”资金联盟同业交流会议在兰州召开,数十家西北地区城农商行共聚一堂,探讨应对策略、分析市场机遇。联泰基金常务副总裁尹彬彬在会上发表主题演讲时表示,中小银行可以借力公募基金,并通过金融科技手段从产品、投研、服务三方面搭建多层次理财产品体系,全面提升客户服务实力。
首先,公募基金可以帮助银行构建多层次的理财产品体系。“投资者‘刚兑思维’难以短时间消除,银行可用类货基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和定期开放式的理财产品强化用户黏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固收打底、权益增强的类绝对收益产品;中长期内,银行还可进一步细分需求、建立适合自身客户的特色产品线。”尹彬彬表示。
其次,银行可以通过投顾、委外及FOF形式快速拓展投资边界、参与投资交易过程、培养自己的投资研究能力。在此过程中,科技手段的运用及智能投研等技术创新,将帮助银行进一步提升自身投研效率和竞争力。
“此外,银行要实现从产品销售到财富管理的转型,需要更加丰富的资产类别和多元化服务。”尹彬彬说,“通过代销公募基金全系列产品,并在此基础上提供智能投顾、智能营销、情景理财等多重服务,银行可以进一步完善销售体系布局,提升银行服务客户的能力。”
不过,中小银行由于区域、渠道所限,议价能力参差不齐,较难直接向大型基金公司引入金融产品。即使开展合作并将海量产品接入平台,其技术研发能力与运营经验也很难切实满足终端客户的需求。
对此,尹彬彬介绍说,联泰基金作为持有证监会颁发牌照的独立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始终坚持深度耕耘大资管行业,并通过自身产品、技术、数据的多年积累满足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需求。针对中小银行的需求痛点,公司已在两大应用层面实现技术落地,为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解决方案。
其中,“北极星”作为服务机构投资者的线上金融产品交易平台,针对金融机构在资金流动性、操作便利性、研究便捷性等方面的不同需求,通过线上开户、账户管理、产品筛选、在线交易、流程管控及投后绩效评价等全流程服务,极大提高机构投资者的产品投资与交易效率。
而通过智能金融开放平台,联泰基金将产品、技术、数据、服务打包输出,为中小银行提供包括现金宝类账户、基金超市、智能投顾等在内的一站式零售银行解决方案。目前,联泰基金已与兰州银行、九江银行等多家城农商行达成合作,利用自身丰富的平台搭建经验和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协助合作银行搭建金融产品服务平台,为其投资用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交易服务体验。
业内认为,金融科技的短期意义在于提升业务效率、改善用户体验、巩固和拓展客群,中长期则有利于探索和培育新的细分业务,进而推动银行运行机制与流程的重构。可以预见,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小银行将借力金融科技、优化服务流程、实现自身业务模式的探索与突破。
Ⅷ 互联网金融龙头股票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概念龙头股有:
1、商赢环球600146:15年3月出资360万元参股设立上海商赢乐点互联网金融信专息服务有限公司,属主营典当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等业务。
2、派生科技300176:17年2月出资6000万元在东莞市设立三家全资子公司开展以供应链金融、网络借贷为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18年6月在深圳市前海设立深圳市鸿特小额贷款公司。
3、普邦股份002663:15年6月晚公告,为使公司的传统金融板块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实现转型升级,公司拟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全资子公司广州普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概念成分股还有:奥马电器002668、大智慧601519、御银股份002177、凯乐科技600260、深圳华强000062、广电网络600831、奥拓电子002587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