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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金融机构虚假验资诉状

发布时间:2021-02-16 00:09:47

㈠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什么虚假,哪怕是借钱,钱一进一出就行了

㈡ 如果原告提交起诉状信息虚假,律师知道还要帮其打官司犯法吗

如果原告提交虚假证据诉讼,可能存在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欺诈法院内,法院会驳回其诉容讼请求。每一个法官对每个案件证据真实性判断能力都是非常强的,所以原告拿虚假证据蒙骗法官,是蒙骗不了的。律师代理官司,是代理原告去参加诉讼程序,原告提交假证据,无论律师知道与否,法院都不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

㈢ 银行在抽逃出资这种违法的验资行为中应负什么责任

你好!
你这问题不太完整,要看是国有银行,或是股份制银行!
这对最后定罪量刑起着决定作用!

㈣ 虚假验资

我们广商税务师事务所集多年的公司注册、会计审计、税务审计经历,与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经验:
(1)虚假验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虚假注资,另一种是欺骗注资或抽逃资金,两者区别:前者在公司成立前弄虚作假,后者是公司成立后弄虚作假。
(2)前者刑罚轻一点,后者刑罚重一点。除了刑罚处罚外,应关注《公司法》仍然有民事责任的处罚。
(3)如果一定要搞虚假验资,有经验的专业机构会在上面两者中选择第一种来操作,有些代理机构凭主观想象建议企业主按第二种来操作(缺乏经验,没有恶意)。而且第二种的操作成本反而比第一种高。
(4)第一种与第二种之间的操作细节一般外人很少关注,专门搞假验资的人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及不关心给客户造成的后果的心态,无心去了解这些。
(5)从犯罪者施行犯罪的心态很容易区分这两者:第一种是企业主没有任何缴纳出资的意向,这一点需在虚假注册细节方面体现出来。第二种是企业主也没有缴纳出资的意向,但注册过程中的各项细则又指向企业主以后会缴纳出资,或直接安排垫资方进入基本户后再转走。
(6)由于第一种和第二种均触犯刑责,人们便不再关心多这么一两年的处罚,转而关心自己在参与虚假验资的芸芸众生中有没有降低出事概率的方法。
(7)经多年的跟综统计,参与虚假验资的企业,大凡出事,均不是自己犯傻惹出来的祸,全部均为拔出萝卜带出泥。
(8)于是,只盯在成本上而不考虑注册代理人的经验及建议是万万不妥的。一般采取如下方法降低客户这方面的风险:
1)如果没有迫切的注册资本需求,建议分期按实注资。
2)由于新的公司注册规定中增加了多种资产的投资,建议客户是否有其他资产可供注资。
3)此处略去16个字。
4)此处略去31个字。

㈤ 被起诉金融机构贷款诈骗罪后被立即逮捕吗

贷款诈骗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会立即采取刑事拘留,并申请批捕,检察院批回捕后,即行转捕。
《刑答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㈥ 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证明如何承担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诚实信用的原则普遍支配民事行为人的具体民事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活动也不例外。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故意或过失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都存在过错,而且这种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于侵权之债的的一般规定,但我们可以把他扩张解释后适用于侵犯债权的领域,因为侵犯债权在广义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该法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程序,可以适用前述条款。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4月4日以法函[1996]56号复函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足清偿部分,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的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998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1998]13号文,实际上是对法函[1996]56号复函的补充,它进一步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前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债务人不足清偿部分,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的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㈦ 金融凭证诈骗起诉状

一、本罪主体是复一般主体,侵犯制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金融凭证。本罪是把金融凭证诈骗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特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量刑也突破了诈骗罪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三、本罪为故意犯罪。不知是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而使用的,不构成本罪。同时本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骗取后不想归还。明知已无偿还能力而实施骗取,可推定本罪成立。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仍有效,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新《刑法》,量刑有所调整。

㈧ 对出资不实企业法人债务诉讼的几个技巧

一、充分衡量“打赢”与“打成”的可能性,进行必要的诉讼可行性论证,避免仅仅考虑了表面胜诉可能性的盲目起诉,不让裁判文书“先天白条化”
二、依法追究更多的被告的法律责任
谈到诉讼时追究更多的被告的法律责任,有一种流行的话语,叫做“深口袋理论”,意思是说打官司要想办法找有钱人打,要向有钱的的口袋里深掏下去,方才容易掏出钱来。当然,对于被告而言,承担责任永远没有享受权利愉快,哪怕让其承担责任的事实、法律根据再充足。
那么,可以请来充当出资不实企业法人的共同被告都有什么人呢?一般来说,一旦出现出资不实(含虚假出资及抽逃资金),则所有股东(包括已经履行自己出资份额的股东)、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存在验资过错的会计师事务所、债务担保人等充当被告是没有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下过几次司法解释。但以下两类主体,尽管可能存在争议意见,还是值得债权人对出资不实企业法人提起诉讼时追究。
一是帮助或教唆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者。从法理上来说,除了担保人依据担保合同承担合同之债以外,股东、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存在验资过错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不实企业法人的债权人所承担的,均是侵权之债,帮助或教唆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者,当为共同侵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二是对出资不实企业的成立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的工商行政部门。作为“经济警察”,工商行政部门名不副实的情况并不少见。《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此,工商行政部门无权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对出资不实企业的成立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落实诉讼保全
有一句口头禅——“会打不会封,一切都落空”,说的是诉讼过程中,如果只注意诉讼而不注重财产保全,那么还是有可能债权落空。鉴于总体上我国企业信誉程度普遍低下,司法权威不高也使被告不把生效的判决文书当回事,所以诉讼保全的意义十分重大。特别是针对出资不实被告的诉讼,诉讼保全甚至诉前保全就更显得重要。
当然,如此诉讼成本会有所增加,但保全费用并不高,不能因小失大。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实物财产以外,被告对第三人的债权也是可以考虑的保全对象。
有效的诉讼保全甚至可以“不战而屈人之兵”,迫使被告不等开庭审理即履行债务。
四、代位权及撤消权的使用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制度;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对代位权、撤消权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消权,前者可能使自己当上资信状况要远比虚假出资债务人好的第三方的债权人,实现了债务人的“挪移”;后者则将早已到了第三方手中财产夺回,实现了履行债务用的财产的“挪移”,使之成为自己债权实现的保障。

总之,有效的债务诉讼其实是一个依法合理、充分运用各种资源(法律上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法院的强制力、更多承担债务的被告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抗不当干预的法律及其他正当资源等等)实现诉讼目的。

㈨ 虚假诉讼起诉状怎么样写

你可以把虚假诉讼的诉讼请求请为对方虚构事实的一个经过,然后写明这个事实和理由

㈩ 虚假诉讼起诉状怎么样写

假设某人和某人是一个公司的负责人为了把公司某项款占为己有张三给李四出据了一份借款合同,经法院调解此款己归生效他们二人已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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