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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录音录像至少保存几个月

发布时间:2021-02-16 23:09:38

Ⅰ 银行的监控一般保留几年

公安部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银行相同。

要害部位如取款机面部,现金柜台,金库等现在一般银监局都建议各银行最低保存3个月,但这不是硬性要求,如果达不到,只会在每年的例行检查中扣点分,其它并没什么影响。

所以还要看各银行本身对监控保存天数是如何归定的,一般而言四大行一个月左右,邮政、城商行、信用社也是一个月左右,像交行、招行、浦发、中信等股份制银行时间会长点。

(1)银行业金融机构录音录像至少保存几个月扩展阅读

银行监控系统组成

1、电视监控系统由前端设备、传输设备、主控设备和显示设备四大部分组成。

2、前端设备由安装在各监控区域的摄像机、镜头、防护罩、支架、云台等组成,负责图像和数据的采集及信号处理;传输设备包括同轴电缆和信号线缆,负责将音、视频信号传输到机房的主控设备。

主控设备负责完成对前端音、视频信号进行压缩处理、图像切换、云镜操作等所有功能项的控制;显示设备主要是显示器,用以实时显示系统操作界面、监控区域图像和回放存储资料。

3、防盗报警系统一般由报警传感器、传输设备、报警控制器、通信系统组成。报警传感器置于被监控的现场,用来探测所需的目标;报警控制器主要处理前端报警传感器送出的报警电信号;通信系统主要通过有线与报警中心联网。

Ⅱ 为什么银行监控录像一般保存3个月,有相关规定吗

这位仁兄,恐怕你的这三个月是过去的事情了.过去由于使用录象带进行录制,版因此不可能保存的更权长久,因为需要不断的倒录,所以一般就保存三个月。
不过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已经出现了数码监控录象,例如录象采取压缩格式同时5分钟拍一张高清晰数码照片,保存在硬盘上,更可以刻录为DVD保存,因此可以保存更长的时间了.保存个一年半载是没有问题的.业务量不是很大的柜员机一般可以存上半年。
如果还不明白的话可以打电话给各银行的客服

Ⅲ 银行营业大厅的监控录像相关法规规定保存多长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回期不应少于30天,银行相同答。
要害部位如取款机面部,现金柜台,金库等现在一般银监局都建议各银行最低保存3个月,但这不是硬性要求,如果达不到,只会在每年的例行检查中扣点分,其它并没什么影响。所以还要看各银行本身对监控保存天数是如何归定的,一般而言四大行一个月左右,邮政、城商行、信用社也是一个月左右,像交行、招行、浦发、中信等股份制银行时间会长点。

Ⅳ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Ⅳ 银行录像保存多少时间

这个没有定论,取决于系统设置,以及存储空间。一般不会低于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甚至不存储,比如录像系统故障。

Ⅵ 中国银监会“双录”规定什么时候正式实施呢

远离“飞单”陷阱,单单只依靠投资者的“火眼金睛”和理性购买行为只是治标不治本。由于理财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者往往都是弱势的一方,银行则是话语权的掌控者,同时也是第一道把关者。因此,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着投资风险的高低。

福建银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负面事件发生之后,银行第一反应就是推卸责任,客户要求查看录像也会以录像已经损毁或过了保存期为由拒绝。对此,“双录”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Ⅶ 中国工商银行录像保存多久

1、一般的保存3个月(即90天)。
2、要具体看银行的设置了,后面录像资料回都是直接覆盖前3个月的答资料。
3、监控录像确实存在不同地方保留时间不同的问题,针对你的情况是否保留还是要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了。如果保留的话还要受录像本身清晰度的影响。

Ⅷ 银行柜台办理业务的录像会保存多长时间

一般要看银行用的是数码的还是以前的录象机。数码的可以保存的时间长一点(一般内是三个月)。普通的容录象机则要短(一个月)正常银行的录相根据要求保存二个月即可,而各行根据经济实力不同各不一样,不过两个月是最少的,条件好的行会保存三个月。这个问题属于银行的内部管理信息,是不应该外泄的。因为会被不法分子用来钻空子!各银行录像带一般只保留一个月.好象没有超过一个月的. 银行的监控录像带是银行的内部资料,作为内部资料一般不会交与他人,具体保留时间是银行内部的事情,可能是一个月,也有可能是两个月. 一个月。

Ⅸ 银行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为多久

银行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

因为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相关的规定,银行要在安全柜员制的场所要安装安防监控系统装置,主要是为了监视以及客户交易的过程,以后期可以回放时清晰的显示操作流程以及客户的脸部特征等情况。

而且还要求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尤其是针对装备的安防系统记录保存期时间不能少于30天,除了30天以外,最长的存放时间按照存储硬盘的大小而定。

(9)银行业金融机构录音录像至少保存几个月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银行相同。要害部位如取款机面部,现金柜台,金库等现在一般银监局都建议各银行最低保存3个月,但这不是硬性要求。

如果达不到,只会在每年的例行检查中扣点分,其它并没什么影响。所以还要看各银行本身对监控保存天数是如何归定的,一般而言四大行一个月左右,邮政、城商行、信用社也是一个月左右,像交行、招行、浦发、中信等股份制银行时间会长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0万存款变成1万 监控录像保存时间银行现三个说法

网络-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

Ⅹ 银行的监控资料一般保存多久,有没有统一规定

我国银行的录像资料一般保存35天左右,最长的也不超过60天,并且个人是无内法轻易看到,必须有相应机容构的介入才能看到。

拓展资料

银行监控系统是在现代化银行建设过程中,为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利用先进科技手段所组建的一套监控系统。

银行监控系统通常由电视监控单元和防盗报警单元组成。

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延续传统的保卫方式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在现代化银行制度建设过程中,安全防范理念发生了根本性变革,领先现代化高新科技提高防范水平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和行动;

银行为金库、ATM机等要害目标安全防护制定并完善了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为银行监控项目建设奠定了科学、合理和实用可行的运行管理机制;安全防范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安全防范系统出现了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的趋势,在国内外金融、电力、通信、流通等部门具备了成功实例,为银行监控项目的实施提供了经验;

经过多年的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技防产品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产品走向稳定和成熟,成本也在进一步降低,为银行监控系统的建设奠定了产品和技术基础。

参考资料

网络-银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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