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急急急,金融学案例分析题,利率市场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是什么谢谢!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有什么影响?
1、触动商业银行的“核心利益”
“工商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银行,他们就和我们说,利率千万不能放开,放开我们就会受不了。”近日,央行某厅局级官员在上海一个内部讨论会上表示,“过早地放开利率是我最担心的问题,特别是在配套措施还没有安排好的情况下就放开。”
他补充说,“因为我国的金融机构自律性比较差,一放开就会搞利率战、价格战,如果明的不行就来暗的,给你买米买油,给你送保姆。”
通常所说的利率市场化,就是将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放开,由银行自己决定。时至今日,银行仍然没有权限在央行设定的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提高利率。
2010年以来,市场资金面日趋紧张,央行通过存准和利率这两大货币工具回收了银行间的资金,以期缓解因为巨额货币存量及乘数效应刺激通货膨胀的局面。这客观上使得各家银行的存贷比逼近75%的监管上限。
而银行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通过各种“高息揽存”的手段吸纳存款,另一方面通过以信贷证券化等方式推出理财产品,成为“影子银行”,规避监管。
上海某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相比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吸纳存款的方式方法更多,而这也就是为什么工、农、中、建会反对利率市场化的最根本原因,它们担心存款利率一旦放开,国有银行的存款份额会被蚕食。”
此前,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对工、农、中、建四大行测算,结果显示,如果利率市场化完全实现,四大行整体的利息净收入可能会比2010年下降近一半。
2、利率市场化几乎确定性的挤压了银行存贷差的利润空间。
原来因为国家的政策,老百姓只能苦逼的按规定的很低的利率水平将自己的资金借给银行,很多时候连通货膨胀的收益率也达不到。而由于社保体系的不完备,国人缺乏安全感,因此大量的将自己辛苦挣来的资金以很低的利率水平借给银行,银行吸纳大量低成本资金后又以高于基准利率的水平房贷出去,中间的价差空间非常大,而且关键是银行承担的风险很低。 这几年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开始发展起来。信托公司一方面帮助一些企业的融资成本高达10%-15%左右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做到很低的风险水平(信托公司极少有投资失败的项目),这侧面更说明银行在制度的保护下的日子是多么的甜蜜了。 而去年利率市场化卖出重要的可以最高上浮10%之后,应该说银行业的存贷利差空间几乎确定被挤压了:贷款利率和原来变化不大,而吸纳资金的成本却提升了。 这也是为什么这几年银行股一直处在非常低的估值水平的重要原因:市场担心银行的美好年代即将逝去,能否维持和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存在不确定性。
3、利率市场化推动银行业务转型和升级。
银行是逐利的。原先的主营业务利润空间被压缩后,银行不会坐视过去告诉的业绩增速下滑,而是试图利用自己已经积累起来的优势,发展和深挖其他业务,比如中间业务,具体的如基金代销等。
4、利率市场化推动了银行之间更大程度的竞争,有利于银行差异化的出现。
现在国内的银行普遍业务模式比较简单,主要收入还是依赖于存贷差。利率市场化后,这么多银行不天可能还是就靠这一块吃饭,需要拓宽思路,争夺更细分的市场。 当银行逐步走向特色化之路后,对于消费者无疑是好消息,能够获得更好的服务和体验。
㈡ 有哪些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最后失败的例子
巴林银行,非常典型的案例。
巴林银行破产之前的交易主要集中在日本股市专指数——Nikkei225的期属货和日本政府债券的期货之上,其把赌注押在股市的上升上。从1992年起,里森陆陆续续买进了许多Nikkei225期货。啊1993年和1994年上半年,日本股市基本处於牛市,Nikkei225从1993年1月的不到17000点一度曾升到21500点,上升了4500点。然而,最终伴随着日本股市的崩盘,巴林银行也倒闭了。
㈢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专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属规章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义务。 (二)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公平合理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被泄露和滥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四)金融机构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 (五)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㈣ 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的机构包括哪些
根据《证券期货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此外,第五条还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并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法规层级、对经营机构需要履行的义务要求覆盖范围、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监管力度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均更为严格,对证券经营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
㈤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各自的行业格局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充分借鉴国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经专验的属基础上,明确和强化了各类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须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并制定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和程序,将“卖者有责”(充分揭示风险)作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前提,突出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这是对现有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大改进。同时,《办法》的制度设计又保持了一定的灵活度,没有堵死经营机构的创新空间,对行业创新权利给予了足够的尊重。总之,《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必将对中国资本市场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㈥ 违反适当性管理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担责吗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义务,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
㈦ 互联网金融平台如何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金汇金融遵照监管要求,筛选满足产品风险等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㈧ 有哪些书讲解金融机构的运作和案例分析(比如某计划或案例如何策划和运作的)谢谢!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与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