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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人员寻租行为调查

发布时间:2021-02-18 19:56:29

① 寻租行为的经济分析的内容简介

全书共分为九章。第一章简要归纳寻租理论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缺陷,同时提出问题,介绍基本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第二章回顾新古典寻租理论产生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脉络,同时指出现有寻租研究在理论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与研究失误之处。第三章是全书的基石,从经济学的源头探究租金的本质、来源、生成途径与决定方式,通过引入“一般租金”概念重新界定经济租金。第四章则在一般意义上讨论寻租行为,包括经济租金的生成规律和行为主体实现经济租金的基本途径,在全面考察和分析各种寻租现象的基础上,提出判定寻租行为的两个基本标准,把寻求一般租金行为从寻租行为中成功分离出来,解决了新古典寻租行为理论上长期无法解决的一个难题,接着,提出并讨论了寻租面临的8种约束条件,最后建立了一个初步的一般寻租动态模型。第五章致力于寻租主体的行为特征研究,从新的角度对寻租行为主体进行分类,通过具体实例研究寻租决策过程,首次将集体寻租纳入寻租研究范围。第六章集中探讨寻租可能产生的各种效应,考察分析寻租可能造成的经济后果,提出寻租行为经济后果的评价标准,最后从正、反两方面对寻租效应进行了全面总结。第七章主要在制度层面上研究寻租与制度变迁的交互作用,比较分析不同制度环境下的寻租活动特征,探索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及控制寻租,尤其是非合意性寻租行为。并针对具体寻租活动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第八章将前面几章理论探索所取得的成果运用于中国现状的分析,阐述中国改革的基本特征,依据本书的理论研究成果阐述了中国经济为什么会在寻租盛行的条件下仍然能够取得持续高速增长的原因,并根据中国改革的特点和基本约束条件就中国下一步的行政改革走势和具体步骤进行了预测。第九章总结本书的主要研究内容,同时提出在寻租基础理论、寻租理论应用和学科交叉研究等三个方面值得深入探索的一些新课题。

② 灰色收入的来源

五个最主要的来源: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普遍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
第一,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巨大(2006年4.5万亿元),投资项目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剥皮、营私舞弊现象严重,漏失巨大。据有些项目的情况,施工单位实际拿到的工程投资还不到工程拨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
据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相当于贷款额的9%。
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考虑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还未计算在内。上述结果在一些企业调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验证。
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
例如各地党政官员入股煤矿,这些“股权”多是凭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又以医药业为例,一个时期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给医药行业和相关权力部门某些人带来了巨额灰色收入。
世界银行2006年进行的中国120城市竞争力调查指出,企业的旅行和娱乐花费可以衡量对政府官员的“非正规支出”(行贿的委婉说法)。这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各地和各类企业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为企业正常支出水平,超过部分作为行贿部分,按2006年全国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销售收入55万亿元计,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约为5000亿元。这可能还只是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现金、存款、实物、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等行贿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挂”与其他方式出让的平均地价相差4-5倍,差价每公顷500多万元。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用“招拍挂”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5400亿元。这成为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相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未采用有价出让方式但进入市场的土地还未计入。
此外,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估计地方政府平均每亩获益10万元,合计2080亿元。这部分本该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作为地方当期额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严重缺乏监督。
第五,垄断行业收入
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
以上内容中有数量依据的项目,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③ 信用社改革基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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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选择与权利实现: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础性问题
来源:《金融研究》 2007-07-20

摘要:本文认为农村信用社现行的增资扩股定价办法,实际上强化了内部人的控制地位,只有引入市场化的竞价机制,打破股东的逆向选择格局,才有可能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

目前农村信用社(简称农信社,下同)花钱买机制的改革出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行增资扩股的定价方法吸引不到真正的股东;二是股权设置排除了大股东,而小股东又不愿意参与决策;三是即使股东有意愿参与决策也要受外部人控制。这三方面的问题动摇了花钱买机制改革的基础,为避免出现“种瓜得豆”的结果,必须按照市场化原则更多地引入真正有意愿、有能力、负责任的股东,使农信社逐步具备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而不是象目前这样,需要高度依赖外部监管的力量才能保证改革演进的路径不偏离目标。

一、农信社改革一手硬一手软,与预定目标存在偏差

以首批八个改革试点省之一的某市为例,8家县农村信用联社31854万元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已全部发行。2004年9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4.62%,较2002年末增加了5.8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下降至11.43%,较2002年末下降了10.02个百分点;2004年1-9月份实现盈利823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298万元。从数据看,资金支持方案的实施增强了该市农村信用社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了经营效益,对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对农信社一年来的改革进程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农信社除了千方百计增资扩股完成票据发行的硬指标外,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机制等其他方面的软指标改革并没有真正起步。到目前为止,农信社转变机制方面取得的成效甚微。

一是不良贷款率的降幅虽然较大,但是不良贷款绝对额减少有限,而且潜在风险较大。2004年9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额14.12亿元,较2002年底减少4.78亿元,剔除票据置换因素,实际不良贷款减少1.6亿元;2004年9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为123.58亿元,较2002年末增加35.47亿元,增幅为40%,但是贷款面并没有拓宽,新增企业户数不超过10%,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不良贷款的减少是由企业借新还旧因素造成的。综合-上述两个因素,不良贷款实际降低了1.82个百分点。从农信社贷款的投向看,相当比例投向了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的小型企业,有些甚至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五小企业”,在没有其他金融机构进入的情况下,农信社的信贷资金难以从这些企业中全身而退。据调查,D农信社贷款前十户中有三户是小型的钢铁企业,贷款余额占前十户贷款的40%以上。

二是收益率虽然有所提高,但并非来自信贷结构的调整优化,而主要源于垄断农村金融市场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调查中发现农信社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现象比较普遍,平均上浮幅度由2003年的45%提高到110%,利息收益大约增加4亿元。特别是C县农信社利率上浮50%以下的贷款仅占贷款总额的1.5%,上浮幅度在50%-130%之间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98%,利率的大幅提高为其带来可观的收益。

三是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位一体的制衡机制尚未形成。从8个社的情况看,三会制度的建立仍然停留在书面上、悬挂在墙壁上,截至2004年9月末,没有一家社召开过真正意义的社员代表大会,只是按规定走过场,以职工大会代替。大部分的贷款投向、财务收支、费用开支等重要事项不能定期公布,更无从谈起接受社员监督。信用社普遍是理事长兼主任,名义上是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质上是理事长全权负责制,不存在二者之间制约关系。县级联社监事会由于没有常设机构,一般只设监事长,通常的做法是由内审稽核部门负责人担任,由此带来的是稽核部门履行监事会职责,实质上使监事会成了联社内部稽核审计的一个部门或者科室,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重硬指标完成、轻机制转换,是农信社改革过程中的普遍性倾向,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农信社改革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二、逆向选择产生的股东不能供给良好的治理机制,需要引入合理的定价与竞价机制寻找真正的股东

农信社改革的实质是花钱买机制,人民银行是农信社良好治理机制的买方,至于人民银行为什么愿意为此买单,既有其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要求,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并不是我们讨论的主题。我们要讨论的是:谁能够供给良好的治理机制?人民银行能否把钱交给真正的供给者?

治理机制的最终供给者是股东,股东通过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即股东大会与理事会的委托代理、理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间接对经理层进行监督约束。没有真正履行职责的股东就不会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农信社机制难买的真正原因,就在于没有真正负责的股东。如果人民银行把钱付给没有意愿履行监督职责的所谓股东,就等同于中央银行出钱,巩固农信社经理层的内部人控制地位,这与改革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找不到真正股东的原因是当前实施的资产定价方法不合理:不论净资产高低,均以一元作价折股。对于净资产已经超过1元的信用社,由于存在投资入股者剩余,只有服从经理层意志并愿意放弃监督权的投资者,才会获准入股,从而形成内部人控制。对于净资产低于1元的信用社,投资入股就意味着损失,那为什么还有入股的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贷款户被动入股,不入股就被清收贷款,入股后为保住贷款也不敢行使监督权。二是为了取得贷款优先权入股,这类所谓的股东在得到贷款前不敢行使监督权,得到数倍于股金的贷款后不愿行使监督权,因为信用社一旦倒闭他们的既得利益损失更多。三是得到保息分红承诺的存款化股金,没有了损失资本的风险压力自然就没有监督约束的动力。

即使某社每单位股权的名义净资产恰好为1元,考虑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农信社盈亏能力的变化,农信社股权的实际价值也是或者小于或者高于1元。

从该市情况看,8家农信社增资扩股后股本金由2002年末的34324万元增加到2004年9月末的50054万元,每股净资产由2002年末的0.61元增加到2004年9月末的1.08元,但是从增资扩股前后股东结构变化情况看,股东结构并没有得到完善,而且资格股比例较高,影响股本金的稳定性。

每股净资产较高且盈利能力强的C农信社,2004年9月末,股本金总额为6546万元,其中投资股4154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63.46%,资格股2392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36.54%;自然入股4332万元,占股本总额的66.18%;法人股2214万元,占股本总额的33.82%;农村信用社员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1397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34%,员工投资股1323万元,占投资股本总额的31.84%。前十位法人股东均是有求于经理层的贷款大户,没有信贷关系对经理层无所求的企业被屏蔽在大股东名单外。2004年9月末,前十户法人股东在农信社的贷款余额为2.16亿元,占贷款总额的12.7%,同比增加 5443万元,增长33.8%,贷款余额是股本金的148倍。前十位自然人股东中7位是农信社的现职高管人员,内部人的控制能力极强。

每股净资产较低且盈利能力一般的D农信社,2004年9月末,5696万元股本金中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占比为30.18%、69.82%;自然人股3201万元,法人股2495万元,占比分别为56.2%、43.8%,自然人股东中内部职工入股金额占比60.76%,职工股几乎全是投资股,而非内部职工的投资则全部集中于资格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比重较大,占比77.94%,而非内部职工股22.05%。前十户法人股占法人股总额的32.67%,其中有6户是农信社近年来的贷款大户,这些企业刚刚起步,对农信社的融资依赖明显,个别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支持,甚至用老贷款入股。2004年9月末,前十户法人股东在农信社的贷款余额为2.25亿元,占D农信社全部贷款余额的21.7%,同比增加8610万元,增长61.9%,贷款余额是股本金的-27.6倍。前十户自然人入股占所有自然人入股金额的8.24%,其中有6位是高管人员,内部人控制的影响力很强。

经过逆向选择而产生的投资者,并不是真正有意愿约束经理层的股东,那些真正有意愿监督约束经理层的投资者却难以成为股东,人民银行付钱给这些股东,怎么会买来良好的治理机制呢?

从规范的资产估值理论角度看,农信社统一按照每股一元的价格增资扩股显然是不合理的。农信社增资扩股价格的确定应当取决于未来收益,而股东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农信社在农村相对垄断的地位对其资产风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垄断地位为农信社上浮利率提供了条件,使其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息收入;同时垄断地位要求农信社为许多经营前景不好、抗风险能力差、技术含量低的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提高了农信社风险资产的数量,降低了农信社资产的质量。二是央行对其提供的资金支持以及地方政府管理对其经营的影响。央行通过发行票据和提供专项借款的方式支持农信社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农信社资产质量的提高,而地方政府管理农信社一方面为农信社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干扰农信社自主经营的风险。三是农信社的信息披露渠道少、规范性差,而投资者也存在甄别能力弱,缺乏敏感度的特征。这两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使农信社股票价格较大幅度偏离其内在价值成为可能。从一定意义上讲,农信社所在区域内实业投资的平均回报率是农信社股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四是股权的流动性对股价的影响。农村的资本形成能力差、农民的投资偏好程度低,也就是说农村的股权市场是一个需求稀薄、相对封闭的不完善市场,发行市盈率整体上要低于沪深股市同类公司的平均水平。资格股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退股,而投资股转让的市场空间狭窄且没有规范,基于资格股的变现能力要强于投资股,考虑流动性对股价的影响,资格股的价格可以上浮,体现其流动性的价值。

寻找负责股东的前提是由治理机制的买方--人民银行--牵头对农信社的资产进行合理的定价,即以农信社的净资产为基础,充分考虑央行票据兑付的可能性、农信社未来的盈利能力,在对存贷款利差变动趋势、支农再贷款未来的数量与价格、差别准备金率政策取向等因素进行预测并量化折现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股票发行的基准价格与上下限区间。在具体发行环节,可采取向投资者累计招标、询价的方式,或者由投资者竞价购买。这个价格可能远远低于1元,也可能远远高于1元,但更接近不同标的物内在价值,按照市场规则进入的投资者必然是真正的股东。这些股东保本增值的途径,要么是约束经理层控制风险,要么是激励经理层增加盈利,通过每股净资产的增加或者现金分红实现投资收益,无论侧重哪个方面,都有助于良好治理机制的形成。

三、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不利于调动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意愿,要允许存在对经理层有约束力的大股东

股东监督权的行使也有成本,主要包括发现经营活动真相的甄别审计成本、说服其他股东达成共识的时间精力成本等等。一个小股东在支付这些监督成本后,并不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对收益与成本进行权衡之后必然选择不做为。另一方面,不支付这些监督成本的股东也能得到同样多的利益,因此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股东的最优策略就是搭便车,不行使监督约束权,而大家都等便车不行动的结局就是没有便车可搭乘,其结果必然是内部人控制。

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股权结构分散化,从收益看,股权分散化的要求限制了单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总额,也就限制了其可能取得的红利收入,从成本看,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进一步加大了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成本,不利于调动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意愿。

在股权设置中应允许甚至鼓励大股东的存在,因为大股东能够取得决策预期收益的较大份额,在抵扣监督成本后仍能够获得净盈余,因而更有愿意参与决策,否则就会由于别人的错误决策承担更多的损失。县市一级的农村金融机构不关系国家金融命脉,应该放松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只有当大中股东累计的表决权能够达到足以影响决策的临界值时,特别是能够影响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与解雇时,股东的监督机制才会真正发挥作用。

从C、D两家农信社的股权构成看,无论哪一类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成本都远远大于收益。对于法人股东以及非内部职工自然人股东,最主要的收益是取得贷款的优先性和优惠性,监督约束经营者不但要花费时间、精力研究农信社的经营状况,甚至会降低获取贷款的可能性,机会成本远高于可能增加的分红收益。对持有股权的经营者来讲,实际最高入股金额不过15万元,其获取分红的收益远远少于其在贷款决策环节可能获取的租金,也就是说,没有激励机制促使高管人员为了获得股东收益而放弃经营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作为股东的内部职工行使监督权的成本可能就是丧失工作机会,双重身份的利益权衡,其最终的选择也会是放弃监督权。

即使排除上述情况,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也会导致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成本大于收益,最终产生“用脚投票”的结果。以C农信社为例对股东成本收益估算可以说明问题。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单个自然人持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千分之五,单个法人持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理论上C农信社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最多为32.73万元,单个法人股东持股最多为327.3万元;实际上C农信社自然人股东持股最多为19万元,法人股东持股最多为30万元。我们以最大股本金30万元、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十倍为收益率估算股东一年可能得到的投资收益,收益额为6万元左右。而股东要了解农信社的经营状况,支付审计事务所进行全面的账务审查的费用也不止6万元,更不用计算说服其他股东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了。从全市情况看,目前82%的自然人股东入股金额在一万元以下,97%的法人股东入股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绝大多数人的收益不足以弥补其行使监督权的成本。

也就是说,由于不存在对经理层有约束力的大股东,即使有完善的股东大会制度,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仍然不会改变。

四、法人治理结构应由股东自主选择,而不是由外部人控制

农村信用社改革备选的组织模式有4种,即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一级法人、二级法人,但具体采取什么产权模式,组织的边界延伸到什么区域,高级管理人员由谁担当,均由外部利益主体事先确定,选择权并不在股东手中,而是地方政府、银监局、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公共选择的结果,要么是各方博弈的均衡选择,要么是强势主体的最优选择,但不会是股东的最优选择。该市选择一级法人的产权模式就是地方政府与银监部门由上而下强势推进的结果,对于经营效益比较好的二级法人社来说,没有选择继续独立经营的权利,股东拥有的权利得不到体现。

只允许三农问题不突出地区的农村走商业银行改革模式,本身就隐含一种假设: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可以保证服务三农,而股份制不能保证服务三农。实际上,只要是以存款为主要负债的金融机构,不论组织形式如何,都必然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农信社是否围绕三农服务,或者取决于服务三农的风险收益比较,或者取决于其在非农领域与同业的竞争力比较,也可以制定社区再投资法进行约束,却与产权模式无关。如果硬性通过金融监管确保支农贷款比例,必然支付较高的监管成本,且未必取得真实的支农效果。

该市8家县联社全部进行了一级法人合作制改革,2004年末,统计报表显示全市农信社贷款余额为125.5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73.94亿元,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显示全市农信社企业贷款余额为86.22亿元。统计口径中农业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按照上述数据推算,农业经济组织贷款:73.94+86.22-125.5=34.66亿元,也就是企业贷款占到农业贷款的47%,即使全额扣除国家及省级农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信社的近10亿元贷款,真实的农业贷款也就是49.28亿元,仅占农信社贷款余额的39%。很明显,合作制与支持三农不是同一概念范畴,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未必倾力支农,而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也不是必然非农化。

农信社将其主要的资产投放于城市企业还是三农,归根到底取决于其在不同细分目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较。对比在同一城区的A农信社与国有商业银行,A农信社2004年11月末的存款、贷款余额分别为28.17亿元、21.55亿元,较2002年末分别增长23.7%、23.4%,分别低于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增幅3个百分点、21.5个百分点,显然,农信社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再对比A农信社与其他县的农信社,A农信社2004年11月末的存款、贷款余额较2002年末的增长幅度是八家农联社中增幅最小的社,分别低于全市农信社平均增幅16.2个百分点、19个百分点,显然也是处于劣势地位。这两组数据对比说明了一个道理: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农信社最有效的市场定位就是农村。

既然是否支农与产权制度无关,存款人的利益保护程度也与产权制度无关,那么就可以在更多的地区进行股份制改造。这是因为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一人一票的治理机制,大股东难以实现自己的意志因而不可能引入大股东。而缺少具有威慑力的大股东,就不会有自我约束力的经理层,也就没有良好的治理机制。

更多地建立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有利于充实农信社的资本,也有利于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与此同时,鉴于资产规模、不良资产与盈利能力在不同地区间的差别,为全方位多层次地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股份制的农信机构应取消统一的8%资本充足率下限标准,进行差别化设置。

比较理想的模式是由政府负责制定各组织模式的设立条件,只要农信社符合成立条件,股东就自然获得行使三项选择权的自由,一是自主选择产权模式: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还是股份制;二是自由选择组织的有效边界:市、县、乡或者是村庄;三是民主产生“三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并选择高管层,而非仅体现政府的意志。从根本上讲,股东的权力越完整,农村金融对资本的吸引力才会越强,花钱买机制的目标才越有可能实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杨子强)

④ 灰色收入的灰是什么意思

透明度不高
灰色收入指职工获得的工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有时也指一些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的收入

⑤ 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开放步骤

第一步,扩大人民币业务经营对象,将非居民、企业和机构纳入到银行存款吸收的范围内,开展内地与香港及东南亚企业的贸易结算业务,扩大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主体。
1.实施条件
随着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逐渐建成,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量将稳步增加。随着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计价范围的扩大,人民币在东南亚国家中的声誉将得到提高,开展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贸易的业务有了客观基础。
2.政策安排
中国政府应加强与周边政府协商,致力于实现中国与东南亚(包括香港地区)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随着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数量增加,对人民币定值资产的需求会逐渐增加。中国政府可视条件放开人民币债券的离岸发行,允许内地更多银行或企业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并允许更大范围内的投资者参与购买香港离岸市场上的人民币债券。
3.具体措施
第一,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严格区分居民和非居民。例如,在债券购买主体的选择上对香港本地居民及机构不进行限制,而对非居民买卖债券进行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研究Il国际趋势与中国路径较为严格的限制,只有经过批准的特定机构才可参与买卖。在对居民和非居民的界定上,可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新加坡主要依靠银行在办理业务中按照金管局的定义解释执行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金管局会在至少3年一次的现场检查中查验银行的执行情况。当中国与亚洲国家的贸易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后,非居民掌握了较大数量的人民币资产,而人民币的汇率、利率市场化仍未完全实现,非居民是对本国市场带来巨大波动性的主要投机主体,必须对非居民资产规模、交易量进行监控。因而,此时对人民币离岸市场进行内外分离型的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建议可在经营人民币离岸业务的香港银行中设立独立的离岸银行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设立单独的离岸银行业务账户,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分账管理,离岸业务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年终与在岸业务税后并表。同时,建立健全离岸银行业务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应当严格审查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间资金往来的有效凭证,并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进行申报。
第二,在业务准人方面,禁止香港银行把吸纳的存款转到其内地分行融资其内地业务,也应禁止内地分行通过拆息市场取得这些存款,因为这实际上等于放开资本流动。
第三,在监管安排上,要特别注意在特定领域中存在的监管模糊地带以及由此造成的监管真空,比如加入香港人民币资金清算系统的银行可能将多余的人民币头寸用于拆借和贷款业务,以及对人民币进行信用卡透支所产生的隐性贷款等。必须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吸收人民币业务活动的监管以维护人民币汇率及其离岸市场的稳定。例如,为保险起见,香港金管局可考虑对离岸人民币存款规定一个准备金率,通过准备金及相关制度约束,使香港和内地监管当局可以随时掌握香港市场上的人民币供求状况。为防止资本炒家对人民币的恶意炒作,香港金管局应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制定人民币离岸业务危机预案,当香港市场上出现囤积人民币并且对其进行攻击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香港金管局进行干预。此外,由于离岸业务在不同的环节为洗钱提供了便利,香港金管局应和中国人民银行配合加大打击洗黑钱的力度。这可以利用香港现有的打击洗黑钱系统,回也可以参照亚洲其他国家反洗钱的政策。为最大程度地打击逃税、洗钱等活动,在香港开展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同时,应加强内地相关部门与香港廉政公署的合作,加强内地相关部门与香港金融监管系统的合作,建议可以设立共有的信息平台,共同对洗钱行为进行监控,可以成立世界范围内的专家小组,包括国际及内地联络组、电脑资料鉴证及研究发展组和财务调查组,在个案调查及执法行动方面进行广泛合作。
4.风险及影响
首先,香港离岸的个人人民币业务的开展会对在岸的人民币业务形成一定的竞争,这种竞争压力随着香港离岸市场业务范围的扩大而不断增加。为应对这一竞争压力,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在内地选择适当的城市开展类似于美国的国际银行设施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从而防止香港的人民币业务对内地形成较为强烈的冲击。其次,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业务范围的加深,可能会对现有的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形成一定的冲击,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内地对于货币供应量与信贷规模的控制能力。但是,这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中国内地的金融监管当局可以直接参与到人民币离岸市场的监管和运作中来,与香港金管局建立定期的交流和沟通机制。最后,允许用人民币直接进行贸易结算增加了离岸市场上人民币的存量,而允许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增加了离岸市场上的人民币需求,离岸人民币市场将因此变得更为活跃,离岸市场上形成的人民币汇率为人民币汇率的决定提供了更好的参考标准,福汇环球金汇提供离岸人民币交易业务。
第三步,资本项下的渐次放开。若前两步政策效果良好,人民币的跨境流动将和人民币资本账户交易和兑换发生重要联系,这一趋势将会加快内地资本账户开放的步伐。随着人民币在香港流通规模的不断扩大,充分动员香港市场以及境外市场的人民币资产、推动人民币金融产品的创新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这能够为人民币将资本账户自由化和国际化进程合二为一创造条件,如果没有足够的境外人民币的各种形式的金融资产,香港人民币的离岸中心就缺乏一个现实的基础。当境外的人民币借贷市场形成后,人民币将成为国际投资资产,是企业和居民投资资产组合的一部分,市场自身已经产生多品种人民币计价的资产,这标志着人民币离岸市场的真正确立。
同时,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香港金管局,都应当在这个进程中逐步完善对人民币离岸业务的监管。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该和政府脱离,以市场为准则,减少政府担保(含隐性担保),消除制度和人为垄断,在市场环境中提高自身经营能力和竞争力。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离岸市场在为客户保密的要求上较在岸市场更为严格,因而对于“洗钱”行为的监管需要借鉴国际上其他离岸金融市场的经验,通过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的管理来解决,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了解你的客户”规则,以及建立强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员工的竞争意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塑造良好的微观环境,减少内部寻租行为和腐败现象,以减少洗钱行为对微观经济的不良影响。此外,随着香港市场上人民币流通规模的不断扩大,人民币汇率波动趋势和利率走势等可能对香港市场上人民币与港币的替代和转换造成明显的影响,中长期内港元存在着被替代的压力,这就在客观上对港元的汇率制度改革提出要求,需要及早进行预备性的对策方案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学的许多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很复杂。任何过于长远的具体政策设想在“蝴蝶效应”的作用下都可能不能适用于实际经济。建设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不可能制定明确的时间表,也没有唯一的明确发展模式,每一阶段的进入都需要视市场的发展,都需要待特定的条件成熟后才可。若在条件不成熟、市场发展不完全的时候盲目放开我国的资本市场,实现人民币可兑换,将意味着很大的风险。非居民可能通过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上囤积人民币资产而投机中国外汇市场、股市,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当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稳健时,市场会客观上要求人民币业务对外开放,这时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才能真正促进中国内地经济的发展,同时给香港带来繁荣。

⑥ 什么叫做灰色收入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三大倾向:
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
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
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
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
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灰色收入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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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最主要的来源: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普遍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
第一,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巨大(2006年4.5万亿元),投资项目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剥皮、营私舞弊现象严重,漏失巨大。据有些项目的情况,施工单位实际拿到的工程投资还不到工程拨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
据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相当于贷款额的9%。
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考虑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还未计算在内。上述结果在一些企业调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验证。
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
例如各地党政官员入股煤矿,这些“股权”多是凭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又以医药业为例,一个时期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给医药行业和相关权力部门某些人带来了巨额灰色收入。
世界银行2006年进行的中国120城市竞争力调查指出,企业的旅行和娱乐花费可以衡量对政府官员的“非正规支出”(行贿的委婉说法)。这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各地和各类企业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为企业正常支出水平,超过部分作为行贿部分,按2006年全国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销售收入55万亿元计,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约为5000亿元。这可能还只是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现金、存款、实物、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等行贿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挂”与其他方式出让的平均地价相差4-5倍,差价每公顷500多万元。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用“招拍挂”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5400亿元。这成为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相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未采用有价出让方式但进入了市场的土地还未计入。
此外,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估计地方政府平均每亩获益10万元,合计2080亿元。这部分本该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作为地方当期额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严重缺乏监督。
第五,垄断行业收入
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
以上内容中有数量依据的项目,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灰色收入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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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既与我们的文化传统有关,又与现实的体制机制等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有些行业和领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于整体工资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门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搞创收。
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其中之一便是少数官员的贪污受贿。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许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败官员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
比如浙江省绍兴的一贪官,因受贿20万元被判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但其灰色收入就达到60万元。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 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刑4年。路景林对其数百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受贿人民币18万元,4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难以平民愤。
法律中虽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文实际执行缺少可操作性,从而使社会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产生疑虑。对此,广大群众表示愤愤不平,就连司法人员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现实办案过程中,领导干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显不符,却很少有人被顺藤摸瓜。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早在1998年邀请一批香港记者到沈阳采访时,便露出了自己的“行头腐败”。当众记者津津乐道于慕绥新演讲时,有位香港记者却紧紧盯住了慕市长的一身“行头”:衬衣、领带、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绥新这身“行头”粗略一算,少说也得几万港元。
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等等,轰动了“一阵子”,就变成了先紧后松、事与愿违,甚至背道而驰出现相反的结果。

灰色收入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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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专家学者认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反腐败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为制止灰色收入这类腐败现象的蔓延,国家应该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过本人收入过多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来源,若举不出证据,就应该视为非法所得,给予处罚和没收。
对待政府官员的收入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存在什么“灰色”、“黄色”!当其支出超出其正当的收入时,一定要有监督机关真正的介入。应该让那些有受贿之嫌的官员拿出证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证据,而不应该让监督机关去找证明其“非法”的证据。
另外,对于灰色收入增长的趋势,政府应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来,各级政府正采取一些措施来铲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紧公共财政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收入等等。
对于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经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严厉的打击,公安和检察机关也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湖南省为彻底根治领导干部“灰色收入”,打出了一记重拳: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论处。款额不满 10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记入廉政档案。款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款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职,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⑦ 怎么看"规范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是某利益集团的腐败的外衣。

⑧ 影子经济的影子经济收入的来源

五个最主要的来源: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 腐败普遍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第一,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有大量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漏失部分待查。近年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巨大(2006年4.5万亿元),投资项目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剥皮、营私舞弊现象严重,漏失巨大。据有些项目的情况,施工单位实际拿到的工程投资还不到工程拨款的三分之一。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据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相当于贷款额的9%。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考虑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影子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还未计算在内。上述结果在一些企业调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验证。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例如各地党政官员入股煤矿,这些“股权”多是凭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又以医药业为例,一个时期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给医药行业和相关权力部门某些人带来了巨额影子收入。世界银行2006年进行的中国120城市竞争力调查指出,企业的旅行和娱乐花费可以衡量对政府官员的“非正规支出”(行贿的委婉说法)。这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各地和各类企业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为企业正常支出水平,超过部分作为行贿部分,按2006年全国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销售收入55万亿元计,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约为5000亿元。这可能还只是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现金、存款、实物、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等行贿方式。第四,土地收益流失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挂”与其他方式出让的平均地价相差4-5倍,差价每公顷500多万元。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用“招拍挂”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5400亿元。这成为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相关者影子收入的来源。未采用有价出让方式但进入了市场的土地还未计入。此外,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估计地方政府平均每亩获益10万元,合计2080亿元。这部分本该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作为地方当期额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严重缺乏监督。第五,垄断行业收入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以上内容中有数量依据的项目,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影子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影子收入。制度缺陷造成的影子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影子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影子收入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⑨ 我国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复监管法律约制束机制不健全,会计监管难以有效进行
(二)内部控制制度失调,外部监管力量不足
(三)社会监管不力
1.由于利益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很难保证事实上的独立
2.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还比较薄弱
(四) 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
(五) 政府监管分散,监管效率不高
1.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协同差
2.执法力度弱

⑩ 哪些收入是灰色收入

五个最主要的来源: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普遍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
第一,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巨大,投资项目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剥皮、营私舞弊现象严重,漏失巨大。据有些项目的情况,施工单位实际拿到的工程投资还不到工程拨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 据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相当于贷款额的9%。 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考虑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还未计算在内。上述结果在一些企业调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验证。
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 例如各地党政官员入股煤矿,这些“股权”多是凭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又以医药业为例,一个时期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给医药行业和相关权力部门某些人带来了巨额灰色收入。 世界银行2006年进行的中国120城市竞争力调查指出,企业的旅行和娱乐花费可以衡量对政府官员的“非正规支出”(行贿的委婉说法)。这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各地和各类企业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为企业正常支出水平,超过部分作为行贿部分,按2006年全国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销售收入55万亿元计,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约为5000亿元。这可能还只是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现金、存款、实物、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等行贿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挂”与其他方式出让的平均地价相差4-5倍,差价每公顷500多万元。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用“招拍挂”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5400亿元。这成为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相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未采用有价出让方式但进入市场的土地还未计入。 此外,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估计地方政府平均每亩获益10万元,合计2080亿元。这部分本该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作为地方当期额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严重缺乏监督。
第五,垄断行业收入 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 以上内容中有数量依据的项目,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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