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诉讼的途径有哪些
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
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 非诉讼业务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
分类
咨询及文书服务
1、法律咨询及代写诉讼文书。这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非诉讼业务,但被众律师忽视。解答好法律咨询,既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只能给当事人带来误导。切记:要把法律咨询当做自己的律师事务来重视,它同时会影响自己的声誉与前程。律师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
2、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律师函是指委托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名义,向委托人指定的当事人发送就相关事务进行声明的函件。
专项法律服务
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
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投标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督等事务;房地产经营阶段中的销售、出租、抵押融资等环节的事务;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关事务等。
3、金融、证券、保险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服务,存、贷款法律服务,票据、信托、外汇法律服务,期货、债券法律服务,租赁法律服务,国际结算、国际融资法律服务,保险法律服务,以及涉及信用卡、电子银行、网上支付、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设立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4、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
包括知识产权申报代理,产权管理协助,产权转让代理,专项知识产权代理,权属代理,侵权代理,技术对比咨询,纠纷代理,提供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法、商业秘密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业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既为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的还是非诉事务,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所以聘请法律顾问,就是为了避免诉讼事务的产生,使自身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制规定。例外,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建议,还要协助企业进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制订章程、合同管理规定、员工手册等,这些既需要律师同时具备经济及管理知识。
5、商帐管理,非诉催收事务。
6、刑事非诉讼业务
刑事业务历来是诉讼业务。刑事非诉业务概念的提出,是汉卓律师所在韩冰主任领导下,总结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研发的新型业务。其核心是以避免多发性刑事案件为导向,包括多种类型职务犯罪、特定行业领域犯罪等。针对这些犯罪主体和涉嫌犯罪的主要特点,制定预防性措施,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比如金融领域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具有涉案金额大、隐蔽性强、财产损失难以挽回等特点,有些也与金融监督缺位有关联;在很多违规事件的背后往往隐含着违法犯罪的基因。对此从抑制此类犯罪特点上做好内控机制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通过大量司法实践,汉卓律师意识到,很多犯罪原本完全可以采取合法方法解决,这些方法并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法律规避。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律师应该在法律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发挥智慧,提供增值性服务。
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1、商务资信调查
包括自然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工商登记、工商年检、分支机构、投资方、债权、债务、投资、资产等情况的调查。
2、律师见证
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
本服务遵循三大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对强制公证的行为不能予以见证原则。
3、律师代办公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证事宜的一种非讼法律事务
通常做法是: 对托人提交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结论;在双方当事人的签订的法律文书上,应写上法律评语,在见证的法律文书发生纠纷时,律师有义务证明见证的内容,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律师陪购
(1)审验商品房的开发、销售资格。包括对开发商、销售代理商、建筑承包商的主体资格,立项、土地、规划、施工、销售等政府批复,开发商资信证明、银行担保等资金状况方面进行审查,为购房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审查签订购房合同。协助购房人尽可能地从文字上完善合同条款,针对面积差异、交付时间、交付质量、保修期限、产权过户、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依法据理提出合理方案,并与开发商洽谈,争取最大限度维护购房人的合法利益。
(3)监督购房合同履行。预售合同签订以后,进行经常、谨慎的跟踪服务,关注开发进度、预售资金的使用、预售房屋的权属、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等情况。对可能产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第一时间通知购房人,及时作出应对。
(4)审查房屋交付情况。对照合同验收商品房的交付时间、面积、质量、规格等方面是否与约定相符;审查水电、通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环境配套等附属内容的到位时间、质量是否与约定相符;确定保修期的起止日期,签订保修合同;督促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等。
(5)解决纠纷争议。对全过程存在的签约、履约纠纷,代表购房人与开发商进行民间发生的切磋、谈判。对于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与重大变更事项,在恰当的时候,代理购房人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5、代理合同、协议的谈判、协商、草拟、审查、修改等。合同、协议在律师的参与下,制订的将更为规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为将来的纠纷提前打下预防针。合同方面的律师事务分为三阶段: 备约阶段。此阶段,律师可从委托人处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包含委托人、合同对方,并拟制出谈判方案。同时,还应为委托人讲解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缔约阶段。此阶段,合同双方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谈判协商,律师参与谈判,亦可向对方说明己方要求法律依据之所在;履约阶段。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履行完毕,实际情况需要合同中止、变更、解除时,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与对方协商解决。
Ⅱ 宋小鹏 宋小鹏律师
宋小鹏 律师
现为: 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理工大学文理研修学院 老师
宋小鹏律师毕业于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宋小鹏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处理公司商务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合同及侵权赔偿等法律业务,拥有多年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经验。尤以刑事辩护为长。
担任法律顾问期间,负责为单位起草、审查对外合同及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代理单位对外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及诉讼,为单位避免、追回多项经济损失;
多年的执业经历使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务实的执业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技巧,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在办案过程中,宋律师非常注重理论与实践以及专业与跨专业的结合。以其独到的见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成功地在多起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宋小鹏律师多次被《人民政协报—民意周刊栏目》记者采访,对老百姓所关心的问题提供法律之咨询和解答服务。
宋小鹏律师热衷公益事业,办理了多起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 关 资 质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北京市房地产置业证书
工商管理经济师资格证书(中级)
业 务 范 围 :
(一)担任各类商事公司、企业集团、基金公司、投资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
(二)代理公司和个人因投资、合作、股权、产权和合同等纠纷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三)担任房地产开发商的常年法律顾问:
①为其提供与土地出让、转让、项目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项目预售、销售、交付、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②银行按揭业务(解答客户疑问、与客户会谈、审核客户资信、出具法律意见书),代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③代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出售、出租、抵押等各项房地产事务,并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草拟、修改、补充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公司其他法律文件,并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各项商务谈判、签约之全程;
④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理其与购房客户及/或其他企业法人之间的纠纷;
⑤代理购房客户进行购房全程服务(包括合同修改、草拟补充协议、谈判等);
⑥代理各类购房纠纷及诉讼;
(四)处理各项公司法律事务,包括:
①法律文件的审查、草拟、修改、谈判、签约;
②法律咨询、法律事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③融资、担保法律事务;
④公司注册、合并、分立、收购法律事务;
⑤处理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事宜及其他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等;
(五)提供公司设立法律事务,包括:
①为公司设立提供法律咨询、策划方案和可行性论证;
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谈判;
③代为审查、修改或起草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④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⑤为公司产权结构变更中的转制或股份制改造提供方案和进行可行性论证;
⑥为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代办相关法律手续;
⑦为公司股权转让、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产权交易事项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⑧参与各项谈判,制作相关文件,代办相关报批、登记手续,进行律师见证。
(六)提供金融法律服务,包括:
①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②提供保险法律服务;
③为金融机构审核及/或办理各项贷款担保手续;
④为金融机构设计债务重组方案;
⑤为金融机构起草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件;
⑥为金融机构、基金会等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及常年法律顾问及/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包括:
①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常年及/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②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审批、资金运作和融通、研发、生产、市场化运作中所涉及的相应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③以代理人身份为客户代办商标权、专利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申报、注册事宜;
④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代理诉讼、仲裁;
(八)涉外法律事务,包括:
①为外商在中国的投资进行法律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为外商在中国境内成立代表机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③代表外商及/或外商投资企业处理其在中国的诉讼、仲裁;
④与香港、台湾、日本及新加坡的律师行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
(九)代理因个人所涉及的合同、劳动等纠纷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在学校主要讲授民、商法等课程。熟悉劳动法、合同法、担保法、竞争法、诉讼法等法律。
尤其对劳动法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内的劳动争议处理实务经验。
典 型 案 例 :
(★ 本律师严格遵守和保护当事人的商业信息及个人隐私,对此,下列案例均不标明名称。★)
☆台湾人×××诉北京××保险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
☆深圳××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房屋租赁纠纷案;
☆总政×××诉×××房屋租赁纠纷案;
☆河北××股份有限公司,起草公司发起协议、公司章程,审核、修订各类公司合同,为公司防范法律风险;
☆为×××有限公司就个别员工解聘提供建议方案;
☆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员工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为××有限公司就经济补偿金计税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为×××有限公司审查员工手册;
☆为××有限公司做劳动合同法知识内训;
☆为××股份有限公司审查员工保密协议;
☆××诉××民间借贷纠纷案;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贪污贿赂案;
☆××绑架案;
执 业 信 条:
诚信为本,敢于挑战,自律、积极;严谨、仔细,力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所属律所: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 西城区] 新街口外大街2号有研大厦B座401
电 话:010—62058846
传 真:010—62036205
电 子 邮 件:[email protected]
Ⅲ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后其法律顾问承担什么职责
您好,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属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如果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余下的被集资组织者花费完的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Ⅳ 请问法律顾问,信用社有权追究A有贷款诈骗罪吗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版理由、使用权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因此本案中不能追究A的刑事责任,不能定罪。
可以考虑作无罪辩护。
本案为普通的借贷纠纷。
以上意见,只供参考。
Ⅳ 非诉讼业务包含哪些
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 非诉讼业务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
一、咨询及文书服务
1、法律咨询及代写诉讼文书。这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非诉讼业务,但被众律师忽视。解答好法律咨询,既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只会能当事人带来误导。切记:要把法律咨询当做自己的律师事务来重视,它同们会影响自己的声誉与前程。律师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
2、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律师函是指委托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名义,向委托人指定的当事人发送就相关事务进行声明的函件。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
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投标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督等事务;房地产经营阶段中的销售、出租、抵押融资等环节的事务;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关事务等。
3、金融、证券、保险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服务,存、贷款法律服务,票据、信托、外汇法律服务,期货、债券法律服务,租赁法律服务,国际结算、国际融资法律服务,保险法律服务,以及涉及信用卡、电子银行、网上支付、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设立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4、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
包括知识产权申报代理,产权管理协助,产权转让代理,专项知识产权代理,权属代理,侵权代理,技术对比咨询,纠纷代理,提供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法、商业秘密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业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既为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的还是非诉事务,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所以聘请法律顾问,就是为了避免诉讼事务的产生,使自身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制规定。例外,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建议,还要协助企业进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制订章程、合同管理规定、员工手册等,这些既需要律师同时具备经济及管理知识。
5、商帐管理,非诉催收事务。
三、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1、商务资信调查
包括自然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工商登记、工商年检、分支机构、投资方、债权、债务、投资、资产等情况的调查。
2、律师见证
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
本服务遵循三大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对强制公证的行为不能予以见证原则。
3、律师代办公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证事宜的一种非讼法律事务
通常做法是: 对托人提交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结论;在双方当事人的签订的法律文书上,应写上法律评语,在见证的法律文书发生纠纷时,律师有义务证明见证的内容,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律师陪购
(1)审验商品房的开发、销售资格。包括对开发商、销售代理商、建筑承包商的主体资格,立项、土地、规划、施工、销售等政府批复,开发商资信证明、银行担保等资金状况方面进行审查,为购房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审查签订购房合同。协助购房人尽可能地从文字上完善合同条款,针对面积差异、交付时间、交付质量、保修期限、产权过户、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依法据理提出合理方案,并与开发商洽谈,争取最大限度维护购房人的合法利益。
(3)监督购房合同履行。预售合同签订以后,进行经常、谨慎的跟踪服务,关注开发进度、预售资金的使用、预售房屋的权属、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等情况。对可能产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第一时间通知购房人,及时作出应对。
(4)审查房屋交付情况。对照合同验收商品房的交付时间、面积、质量、规格等方面是否与约定相符;审查水电、通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环境配套等附属内容的到位时间、质量是否与约定相符;确定保修期的起止日期,签订保修合同;督促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等。
(5)解决纠纷争议。对全过程存在的签约、履约纠纷,代表购房人与开发商进行民间发生的切磋、谈判。对于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与重大变更事项,在恰当的时候,代理购房人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5、代理合同、协议的谈判、协商、草拟、审查、修改等。合同、协议在律师的参与下,制订的将更为规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为将来的纠纷提前打下预防针。合同方面的律师事务分为三阶段: 备约阶段。此阶段,律师可从委托人处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包含委托人、合同对方,并拟制出谈判方案。同时,还应为委托人讲解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缔约阶段。此阶段,合同双方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谈判协商,律师参与谈判,亦可向对方说明己方要求法律依据之所在;履约阶段。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履行完毕,实际情况需要合同中止、变更、解除时,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与对方协商解决。
Ⅵ 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律师 / 管理合伙人 / 仲裁员 /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专业领域
高端商事争议解决 经验
在高端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二十多年的杰出经验。
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国企改制法律服务团成员。
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众多中、外资银行,跨国企业,著名国企集团等。 律师 / 合伙人 专业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经验
办理了大量诉讼法律事务,特别专长于刑事诉讼案件,在已办理的三百多起刑事案件中有十余起案件或被法院判决无罪、或被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决定不起诉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客户负有责任心,与司法机关有很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担任过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民营股份公司的常年法律,顾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律 师工作实践经验。 律师 / 合伙人 / 上海律协公司法委员会委员 专业
投融资风险控制与争议解决 经验 擅长重大投融资项目的风险控制与争议解决,长期为各大金融机构、大型国企投融资项目提供深层次专业法律服务,思路清晰、责任心强、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深得客户青睐。 律师 / 合伙人 专业
民商事诉讼 经验
长期为众多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公司金融及个人金融领域的各类型不良资产处置、银行被诉案件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等各环节均有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 律师 / 合伙人 /仲裁员 /上海市律协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
银行、金融、融资租赁、房地产、投融资 经验主要提供金融、房地产等领域内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曾主导某商业银行总行全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起草(涉及银行全部公司金融业务、贸易融资业务、个人金融业务、银行系统改造、资金等业务的全部合同文本)以及运营流程再造项目的全过程法律服务。凭借着对银行法规政策的深度理解,为多家外资银行根据中国法律环境,度身定制适用于人民币业务的综合授信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的全套合同文本。长期为中、外资银行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为银行提供的服务涉及银行业务的前、中、后台各个层面,在传统银行业务、贸易融资业务、项目融资、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法律服务领域均具有丰富的经验。熟悉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操作要求,为银行开创性地设计了多项金融品种,并在贸易融资、银团贷款等领域的法律服务过程中,负责承办过众多极具社会影响力和行业示范性的项目,擅长解决在专业领域中的疑难复杂、无人敢于问津的法律问题。 律师 / 合伙人 / 房地产估价师 / 全国及上海房地产经纪人 / 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法律分会副会长 / 上海市第八、九届律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专业房地产、建设工程、投融资 经验在律师执业期间,先后为大型企业房地产项目提供全程或专项法律服务。
同时作为各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入围律师,为上述金融机构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律师 /合伙人 / 九届律协房地产研究委员会委员 专业
建筑与房地产、金融投资等方面的非诉法律服务 经验
熟悉房地产项目开发、建筑工程、预/销售、预/出租全过程,擅长处理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在重大项目相关招投标、集团采购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和操作要求,曾主办或参与大量的项目融资、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法律服务,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之融资项目,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 律师/ 合伙人 专业
外商直接投资及公司日常法律事务 经验曾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
获企业独立董事资格。
自1994年至今,先后担任了近百家外商投资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 合伙人 专业
重大商业诉讼与仲裁 经验
具有长期商事纠纷以及房地产纠纷的工作经历,在重大商业诉讼、房地产以及仲裁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律师 / 合伙人 专业
公司法、资产整合及投资并购 经验
主要从事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业务,服务范围从公司创立、筹备至战略目标选择,从公司、企业组织架构设计至融资方案的制订,从税务筹划安排到员工激励制度拟定等等,致力于为公司、企业商事经营活动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律师 / 合伙人 专业
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公司治理、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经验
要从事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及公司治理、重大商事争议解决相关业务的专业律师,通过诉讼及非诉方式为众多世界500强企业及著名国内企业集团提供知识产权维权、公司治理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法律服务。
Ⅶ 金融业法律顾问应该是什么样的人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6〕4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落实《中国银监会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银监党发〔2015〕5号)要求,加强银行业法治建设,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稳健经营,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框架,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工作;
(二)列席本机构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
(三)对涉嫌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机构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五)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干涉;
(六)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予的其他权利。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从事的其他法律工作的合法性负责;
(四)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定法律顾问的职务序列、考评体系以及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的权限和流程等内容,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六、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专职总法律顾问不得兼任单位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其他职务。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设置总法律顾问。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对行长(总经理)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本行规章制度,并建立总法律顾问与董事会进行直接沟通的机制。总法律顾问是否纳入高管人员管理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如纳入高管人员管理的,应当符合本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则;
(二)熟悉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熟悉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在金融业法律部门工作6年以上,具有法律工作经验和能力;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管人员管理的,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任职资格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意见。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法律工作并发表法律意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统一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
(三)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经营决策,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意见;
(四)负责本单位法律工作体系的建立,管理本单位的法律工作部门;
(五)负责指导、协调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对分支机构法律工作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六)负责指导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表管理子公司的法律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及机构监管部门报送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每年向行长(总经理)提交法律风险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法律风险时,总法律顾问应当向行长(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及机构监管部门。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决策。在提交决策机构审议的重要事项议案中,应当附有经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揭示风险和应对措施的专项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总法律顾问有权独立提出法律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关联交易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的职能部门。法律工作机构负责人向总法律顾问负责。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工作机构配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法律顾问。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公司)应设置独立的法律工作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公司)应设置独立的法律工作机构或岗位。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规章制度;
(二)对章程制定、组织架构设计、管理职能划分等进行法律论证;
(三)起草或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同,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四)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工作;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及其创新、经营行为等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六)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八)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九)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十)加强法治文化教育,负责对职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十一)负责选聘律师,与律师进行沟通,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就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沟通;
(十三)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开展法律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
(十五)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交办的其他法律工作。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法律工作机构,定期向总行(公司)法律部门报告工作。总行(公司)法律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机构法律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境外机构法律工作机构应该承担本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职责,并重点关注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状况、熟悉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加强与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监管当局、警察当局及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法律风险管理评价与考核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法律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法律风险负有责任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的各项权利,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项法律经费预算,为法律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二十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和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十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本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通报。
二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
(二)重大经营活动未经过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一)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明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
二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外聘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的具体管理细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制定。本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法律顾问不包括外聘法律顾问。
二十六、2017年底前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应逐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与自身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法律工作体系,有效提升银行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Ⅷ 法律顾问投标书
给你提供一个xx法律事务所给金融机构提供的法律顾问投标书样本参考:
目录
一、贵司开展信托业务所面临的主要日常法律问题 6
(一)项目交易结构的设计 6
(二)信托项目文件的编写 6
(三)法律意见书的提供 7
(四)信托运营过程等的合法合规性 7
(五)信托变更、终止时面临的相关问题 7
二、本所、金融信托部合伙人、律师基本情况介绍 8
(一)本所基本情况介绍 8
(二)合伙人基本情况介绍 10
(三)律师团队部分成员组成及简介 14
(四)本所及本律师团队满足贵司对于律所、合伙人和律师的要求 17
三、本所有能力提供的信托项目律师服务内容 19
(一)参与项目前期谈判 19
(二)参与现场尽职调查 19
(三)非现场审查法律尽职调查材料 19
(四)项目方案法律可行性论证 20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20
(六)起草、制定、修改信托法律文件 20
(七)提供必要的口头与书面咨询 20
(八)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由律师在特定类型信托项目中提供的其他服务 21
(九)贵司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服务 21
四、本所金融信托法律服务报价函 22
(一)按件收费标准 22
(二)计时收费标准 23
五、本所有意愿且有能力为贵司提供服务的信托项目类型 24
六、本所金融信托法律服务部分项目简介 25
(一)兼并收购 25
(二)金融诉讼 27
(三)证券投资信托 29
(四)房地产信托金融 30
(五)信托参与企业改制重组 33
(六)金融信托及金融创新项目 34
(七)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 41
(八)成熟物业资产支持信托业务 42
(七)信托公司资格认定法律服务 43
七、本所拟采取的具体服务措施及服务方案 44
(一)信托项目律师的安排 44
(二)具体服务方案 45
八、本所提供法律服务将面临的难点、重点及解决方案 46
(一)本所提供法律服务将面临的难点、重点 46
(二)解决方案 46
九、贵司在日后工作中应提供的相关协助 48
(一)需要贵司合规部门、业务部门共同提供的协助 48
(二)需要贵司业务部门单独提供的协助 48
十、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与本所其他法律服务的协调方案 50
十一、保密承诺 51
十二、真实性承诺 52
十三、相关证明材料 53
(一)锦天城执业资质情况 53
(二)金融信托部律师执业资质情况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