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违规放贷风险排查时,重点关注哪些领域
重点关注以下六大领域:近年新增加的不良贷款;关注类贷款和违约客户情况;信贷资产转让情况;银行员工帮助客户规避制度获取贷款情况;贷款抵押和担保落实情况;展期贷款和借新还旧贷款情况等。
2. 金融机构的风险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主要涉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同时针对不同的风险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战略。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波动而使得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包括价格或利率、汇率因经济原因而产生的不利波动。除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的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外,市场风险还包括融券成本风险、股息风险和关联风险。
美国奥兰治县(ORANGE COUNTRY)的破产突出说明了市场风险的危害。该县司库将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大量投资于所谓结构性债券和逆浮动利率产品等衍生性证券,在利率上升时,衍生产品的收益和这些证券的市场价值随之下降,从而导致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出现17亿美元的亏损。GIBSON公司由于预计利率下降,购买了大量利率衍生产品而面临类似的市场风险。当利率上浮时,该公司因此损失了2000万美元。同样,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参与了与德国和美国利率相连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当两国的利率上升高于合约规定的跨栏利率时(要求宝洁公司按高于商业票据利率1412基点的利率支付),这些杠杆式衍生工具成为公司承重的负担。在冲抵这些合约后,该公司亏损1.57亿美元。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掉期、期权及在结算过程中的交易对手违约带来损失的风险。金融机构签定贷款协议、场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时,将面临信用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对手保持足够的抵押品、支付保证金和在合同中规定净额结算条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风险。
1995年以来,信用风险问题在许多美国银行中开始突出起来,根据1998年1月的报告,其季度财务状况已因环太平洋地区的经济危机而受影响。例如,由于亚洲金融风暴,JP摩根(摩根大通公司)将其约6亿美元的贷款划为不良贷款,该行97年第四季度的每股盈利为1.33美元,比96年的2.04美元下降35%,低于市场预期的每股收益1.57美元。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引致损失的风险,包括因公司内部失控而产生的风险。公司内部失控的表现包括,超过风险限额而未经察觉、越权交易、交易或后台部门的欺诈(包括帐簿和交易记录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职员的不熟练以及不稳定并易于进入的电脑系统等。
1995年2月巴林银行的倒闭突出说明了操作风险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英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是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一名职员越权、隐瞒的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巨额亏损,而管理层对此却无丝毫察觉。该交易员同时兼任不受监督的期货交易、结算负责人的双重角色。巴林银行未能对该交易员的业务进行独立监督,以及未将前台和后台职能分离等,正是这些操作风险导致了巨大损失并最终毁灭了巴林银行。
类似的管理不善导致日本大和银行在债券市场上遭受了更大损失。1995年人们发现,大和银行的一名债券交易员因能接触公司会计帐簿而隐瞒了约1亿美元的亏损。与巴林银行一样,大和的这名交易员同时负责交易和会计。这两家银行都均违背了风险管理的一条基本准则,即将交易职能和支持性职能分开。 操作风险的另一案例是Kidder,Peabody公司的虚假利润案。1994年春,KIDDER确认,该公司一名交易员买卖政府债券获得的约3.5亿美元利润源于对公司交易和会计系统的操纵,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一事件迫使Kidder公司将资产售予竞争对手并最终清盘。
操作风险可以通过正确的管理程序得到控制,如:完整的帐簿和交易记录,基本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风险管理,强有力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交易和收益产生部门〕,清晰的人事限制和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如果管理层监控得当,并采取分离后台和交易职能的基本风险控制措施,巴林和大和银行的损失也许不会发生,至少损失可以大大减少。这些财务失败说明了维持适当风险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创新理财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P2P的借款人主体是个人,以信用借款为主,面对社会筹集资金,与之对应的P2C是P2P网贷的升级和进化版。P2C依然面对社会筹集资金,借款主体则以企业借款为主。以P2C模式的首创网贷平台爱投资为例,其借款人为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及还款来源的企业。相较个人而言,企业的信息比较容易核实,还款来源更稳定;同时,相对于P2P平台的信用贷款形式而言,爱投资开创的P2C模式则要求借款企业必须有担保、有抵押,安全性相对更好。爱投资的P2C借贷,在借款来源一端被严格限制为有着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有借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同时,依托爱投资搭建的线下多金融担保体系,从结构上彻底解决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让安全保障更实际且更有力度。
一、对市场风险的管理策略
金融机构维持合适的头寸,利用利率敏感性金融工具进行交易,都要面对利率风险(比如:利率水平或波动率的变化、抵押贷款预付期长短和公司债券和新兴市场资信差异都可带来风险);在外汇和外汇期权市场做市商或维持一定外汇头寸,要面对外汇风险,等等。在整个风险管理框架中,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一个执行部门,全面负责整个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及控制并直接向执行总裁报告工作。该部在重点业务地区设有多个国际办公室,这些办公室均实行矩阵负责制。它们除了向全球风险经理报告工作外,还要向当地上一级非交易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撰写和报送风险报告,制定和实施全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大纲。风险管理大纲向各业务单位、交易柜台发布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风险限额,并以此为参照对执行状况进行评估、监督和管理;同时报告风险限制例外的特殊豁免,确认和公布管理当局的有关监管规定。这一风险管理大纲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各业务单位进行风险评估。整个风险评估的过程是在全球风险经理领导下由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各业务单位的高级交易员和风险经理共同合作完成的。由于其他高级交易员的参与,风险评估本身为公司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了指引方向。
为了正确评估各种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部门需要确认和计量各种市场风险暴露。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测量是从确认相关市场风险因素开始的,这些风险因素随不同地区、不同市场而异。例如,在固定收入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包括利率、收益曲线斜率、信贷差和利率波动;在股票市场,风险因素则包括股票指数暴露、股价波动和股票指数差;在外汇市场,风险因素主要是汇率和汇率波动;对于商品市场,风险因素则包括价格水平、价格差和价格波动。金融机构既需要确认某一具体交易的风险因素,也要确定其作为一个整体的有关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不仅负责对各种市场风险暴露进行计量和评估,而且要负责制定风险确认、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并报全球风险经理审批。确认和计量风险的方法有:VAR分析法、应力分析法、场景分析法。
根据所确认和计量的风险暴露,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分别为其制定风险限额,该风险限额随交易水平变化而变化。同时,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合作为各业务单位制定适量的限额。通过与高级风险经理协商交流,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力求使这些限额与公司总体风险管理目标一致。
二、信用风险的管理策略
信用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理构架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直接向全球风险经理负责,全球风险经理再依次向执行总裁报告。信用风险管理部门通过专业化的评估、限额审批、监督等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信贷调节和管理。在考察信用风险时,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要对风险和收益间的关系进行平衡,对实际和潜在的信贷暴露进行预测。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对信用风险进行优化管理,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建立有各种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控制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包括:
(1)对最主要的潜在信贷暴露建立内部指引,由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总经理监督。
(2)实行初始信贷审批制,不合规定的交易要由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指定成员审批才能执行。
(3)实行信贷限额制,每天对各种交易进行监控以免超过限额。
(4)针对抵押、交叉违约、抵消权、担保、突发事件风险合约等订立特定的协议条款。
(5)为融资活动和担保合约承诺建立抵押标准。
(6)对潜在暴露(尤其是衍生品交易的)进行定期分析。
(7)对各种信贷组合进行场景分析以评估市场变量的灵敏性。
(8)通过经济、政治发展的有关分析对主权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9)和全球风险经理一起对储存时间较长、规模庞大的库存头寸进行专门评估和监督。
三、操作风险的管理策略
作为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直接面临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暴露,它们均产生于正常的活动过程中。除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外,金融机构还将面临非直接的与营运、事务、后勤有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归于操作风险。
在一个飞速发展和愈来愈全球化的环境中,当市场中的交易量、产品数目扩大、复杂程度提高时,发生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呈上升趋势。这些风险包括:经营/结算风险、技术风险、法律/文件风险、财务控制风险等。它们大多是彼此相关的,所以金融机构监控这些风险的行动、措施也是综合性的。
金融机构一般由行政总监负责监察公司的全球性操作和技术风险。行政总监通过优化全球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施各种长期性的战略措施以加强操作风险的监控。一般的防范措施包括:支持公司业务向多实体化、多货币化、多时区化发展;改善复杂的跨实体交易的控制。促进技术、操作程序的标准化,提高资源的替代性利用;消除多余的地区请求原则;降低技术、操作成本,有效地满足市场和监管变动的需要,使公司总体操作风险控制在最合适的范围。依靠战略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企业做实地的贷前审查,资质的审查、经营流水审查、业务能力和财务报表等审核,在贷后监管也基本能做到实地,每个月考察资金使用情况及业务运转、经营状况,在最大程度上能够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和还款能力,从而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的反担保措施,会向担保公司抵押放款、股权、应收帐款,相对银行会有更强的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相当于加了一层全额利息担保,对风险进行隔离作用,这是最大程度上确保投资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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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进一步制定分行业的指引。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例如,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二、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2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3 .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
5 .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
7 .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
8 .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二)地域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金融机构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还要考虑对该业务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2 .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金融机构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 FATF )、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 APG )、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英文简称 EAG )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 FATF 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
3 .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 FATF 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 , 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金融机构应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
4 .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及其关联业务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
2 .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金融机构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需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细分金融领域(如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交易),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可重点审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客户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
( 2 )网上金融交易频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开户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进行多笔不同客户账户的网银交易;
( 4 )金额特别巨大的网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
( 6 )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异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户的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
( 2 )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 3 )同一代办人同时或分多次代理多个账户开立;
( 4 )客户信.息显示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或者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
5 .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关注开(销)户数量、非自然人与自然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
证券业金融机构可关注交易所预警交易、大宗交易、转托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单客户多银行业务而形成的资金跨银行或跨地区划转等。
期货业金融机构可关注盗码交易、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对倒、对敲等异常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关注投保频率、退保频率、团险投保人数明显与企业人员规模不匹配、团险保全业务发生率、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单借款)金额或频率、生存保险受益人变更频率、万能险追加保费金额或频率等。
信托公司可关注客户购买、转让信托产品的频率或金额等。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准确预估出客户使用的全部业务品种,但可在重新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审查客户曾选择过的金融业务类别。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本指引对此基本要素不再细分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评估:
1 .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 FATF 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
2 .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例如,客户或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
3 .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
三、指标使用方法
本指引运用权重法,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其他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的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应能全面覆盖本指引所列风险子项,并有书面文件对其设计原理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一)金融机构应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 0 ,总和等于 100 。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对于经评估后决定不采纳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无需赋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所概括的风险事件,在不同的细分金融领域内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危害性后果发生。即使是处于同一细分金融领域内的不同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客户来源、销售渠道、经营规模、合规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从而对同一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因此,每个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个性化的权重赋值。
(二)金融机构应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例如,金融机构采用五级分类法时,最高风险评分为 5 ,较高风险评分为 4 ,一般风险评分为 3 ,较低风险评分为 2 ,低风险评分为 1 。金融机构应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 Pi:,其中 a 代表风险子项评分, p 代表权重, m 代表金融机构所选取的风险分级数(例如三级分类、五级分类等) , n 代表风险子项数量。客户风险等级.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规则,以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引导资源配置。金融机构确定的风险评级不得少于三级。从有利于运用评级结果配置反洗钱资源角度考虑,金融机构可设置较多的风险评级等次,以增强反洗钱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或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1000 美元,以及非现金夏交保费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2 万美元;
2 .与金融机构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3 .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6 .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低风险。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1 .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2 .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 .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4 .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客户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 .金融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高风险。
第三章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一、时机
(一)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二)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三)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金融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金融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二、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 .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风险管理政策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组织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评估流程,指定适当的条线(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置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术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受托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由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机制,审核受托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
4. 银行业交叉性金融风险具体指的是什么
银行业交叉性金融风险指的是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融合加深,交叉性金融工具不断涌现,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金融风险的传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从而增加了金融市场的脆弱性。
交叉性金融业务可分为“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集团与子公司、商业银行自身信贷与类信贷”等三类交叉事项。
前两类交叉以交易关系或合作关系为基础,后一类交叉以客户维度为基础。
主要涉及“资管、同业、债券承销、债券投资和代销资管计划及信贷”等六大核心业务板块。
(一)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界定
所谓“交叉”指的是金融机构突破分业经营约束,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或变换经营的组织形式,在多个金融子市场中开展金融活动,这些活动往往涉及多种金融工具、多方参与实体和多层法律关系。
主要包括理财、债券、同业存单、拆借、票据、基金、信托和互联网金融等活动,交叉性金融风险就是开展上述金融活动所导致的不确定性。
(二)交叉性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
1. 跨业务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
随着不同金融机构之间泾渭分明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银行传统业务受到来自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越来越直接的挑战,不得不寻求新的利润空间,由于跨业务发展可以很好地优化收入结构;
已成为各家银行的必然选择。但当前部分跨业务领域产品层层嵌套,交易结构设计较为复杂,产品功能延伸和机构参与广泛,部分银行通过抽屉协议提供隐性担保自担风险,或通过多层委托代理承担实质兜底,使风险在不同业务间扩散。
2. 跨机构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
随着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银行母子公司之间通过交叉持股、资产转移、提供担保等方式开展的业务愈加频繁,不同经营实体的风险通过这些通道和平台传染与放大。
一旦出现母公司决策失误,集团风险将快速蔓延和传染于多个子公司。反之,各子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其危害也会迅速向母公司集中。
这种母子公司间的自强化效应就像风险的扩大器,一旦触发风险传染源,对跨机构的资金流动与声誉风险将产生巨大影响。
3. 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
银行在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不断突破分业经营限制而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很容易将某个市场的风险传导到其他市场,这种风险的影响通过股权控制、资金交易等纽带,使得各行业、各金融子市场的风险相互交织和渗透。
特别是银行与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合作日益深化,跨市场的资金流动已成为常态,资金流向更为隐蔽,风险传染性更大。
4. 跨监管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
不仅为监管套利类的跨业务发展提供了长期动力和空间,同时也削弱了微观审慎监管效果,导致相当数量的套利业务未被有效地评估和监测,监管资本和报表难以真实反映实质风险。
当前,银行利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交叉金融工具,或以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通道来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资产率以及拓展银行资金运用范围等,已逐渐成为新的发展方向。在分业监管体系下,不同监管主体对相似业务的监管标准不尽相同;
金融风险指的是与金融有关的风险,如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
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
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网络-金融风险
5. 请问开具非金融机构信用证的原因及风险点。需要大量的参考文献。
一、原因
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这无疑给国际上不怀好意的人提供欺骗我国中小企业的有利的机会。用正常的信用证对他们没有什么保障,因为世界上大多数的银行还是正派的,一旦单据相符,即使他们不想付款,但是这些开证行就必须支付。因此,他们就挖空心思,进行“金融创新”,非银行信用证就应是他们创新的成果。
二、风险
传统理论认为,开证人作为独立于进出口商之外的第三方,承担着对出口商付款的保证责任,银行信用证的独立性是付款保证的关键。出口商凭借信用证,一方面可以取得付款保证,另一方面可以用于融资(如信用证打包放款和押汇)。
如果信用证的开立者为公司而非银行,则上述付款保证可能不是由独立第三方作出,而且信用风险是由开立信用证的公司(非银行)承担。相应地,议付行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就要考虑公司风险而非银行风险,这可能导致议付行拒绝议付。
三、文献
1、非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问题
作 者: 王善论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刊 名: 对外经贸实务 PKU
英文刊名: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年,卷(期): 2003(1)
2、非银行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作 者: 屈建龙 Qu Jianlong
作者单位:江苏电大常熟学院,江苏,常熟,215500
刊 名: 黑龙江对外经贸
英文刊名: HEILONGJIA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
年,卷(期):2008 (10)
3、我国银行和企业应将非银行信用证拒于国门之外
作 者:李道金
来源: 国际商报
年卷期:2008
4、UCP600解读与例证
作 者:阎之大
来源: 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
年卷期:2007
5、UCP600:第二通知行规定的探讨
作 者:屈建龙
作者单位:江苏电大常熟学院
刊 名:对外经贸实务 PKU
英文刊名: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年,卷(期):2008(10)
6.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应进一步核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确认是否有洗钱嫌疑,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7.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有哪些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种类
(一)外部风险。
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外部风险主要是客户信用风险,是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既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又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与担保公司恶意串通骗取贷款;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不限于贷款担保,更有甚者发放“高利贷”,从事非法违规活动等等。
在银行业务实际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常需要存入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但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借款公司的贷款提出部分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如此一来,担保公司未动一分一厘,既收取了借款公司的担保手续费,又在银行保证金账户存入足以使银行信任的保证金数额,事实上降低了担保公司的代偿责任,增加了企业的还贷负担。如某担保公司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借款人将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保证金存入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携款出逃后,借款人对自己的贷款产生抵触情绪,要求只归还百分之八十,其余百分之二十由保证金偿还。但保证金账户因涉及经济案件被法院查封,保证金无法用于偿还该笔贷款,致使银行的资金面临损失的巨大风险。尽管上述行为在各融资担保管理规定中明文禁止,但担保公司为利益钻空子,最终破坏了金融秩序。
(二)内部风险。
首先,贷款审批制度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存在不落实信贷审批条件,贷前调查留于形式;贷中调查审查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调查,过于相信第二还款来源,而第二还款来源又多被融资性担保公司转嫁保证金,掩盖了信贷风险;贷后检查不到位,过于相信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照顾人情,发放贷款时手续、材料不真实,加大了不良贷款形成的风险,加剧了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
其次,银行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升。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吃老本,不及时更新知识与时俱进;有的员工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当操作或未尽调查职责致使贷款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有的员工不仅不学习法律法规,甚至连本单位的规章规定都不是很清楚,违规操作时有发生。
再次,银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一些信贷人员存在利己思想、拜金主义等道德风险,这些败坏工作和社会风气的思想不去除,信贷风险中的各种风险都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8. 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区别
1、筹集资金的途径不同
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资金,而非银行金融版机构则以非存款方式筹集资权金。
2、在金融交易中的角色不同
银行在其业务中,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角色则比较复杂,如保险公司主要是充当保险人,证券公司则多作为代理人和经纪人,信托公司则主要充当受托人。
3、开办的业务不同
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存款和贷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方式则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特点,如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股票、债券和期货投资业务,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保险业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租赁公司则主要从事租赁业务。
4、内部机构不同
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一般包括:投资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障类金融机构(各类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障基金)、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担保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金融信息咨询机构等)。
5、运营风险不同
存款类金融机构涉及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比较高,非存款类只是增加了发生呆账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