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十三五时期 北京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思路
截至2015年,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10.5%,到2020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占比将达14.73%。“十三五”时期,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少子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加剧,亟须从日常生活、居家照料、精神慰藉等多方面建立有效机制,提升养老服务供给的规模和质量,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
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为促进民政事业发展夯实了基础。其中,发展养老服务业被列为五项重要任务之一,成为社会关注的“亮点”。与“十二五”规划相比,笔者认为有三个重要变化。
新手段、新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十二五”期间,我国社会服务业仅占第三产业的0.9%,社会服务业支出仅占gdp的0.29%,占财政的3%,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因此,通过政策手段推进医养结合、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金融服务介入养老服务业,使养老成为一个可以满足供给的健康产业,是“十三五”期间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区别于“十二五”的一个显著特点。
具体表现在:一是医养结合政策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是“十三五”期间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我国国情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需求。我国56%的老年人有两种以上慢性疾病,“无医之养”成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最大忧患。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使入住机构的老年人可就地享受医保报销待遇,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方能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品质生活。
二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建立。目前我国2.22亿老年人中,约有4000万失能和部分失能老人,由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缺失,失能老人和家庭支出过重,成为整个社会养老的沉重负担。“十三五”应该开展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广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三是创新养老服务投融资机制。养老服务业有广大的产业空间,但是长期以来没有金融服务的介入,民非养老机构不能贷款,使养老服务业不能发展壮大。“十三五”时期从需求出发加大养老服务金融支持力度,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满足养老机构信贷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改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能力。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
机构养老的重新定位与改革
与“十二五”相比,机构养老的定位有三个变化。
一是“十二五”期间机构的“支撑”作用,回到了“补充”的位置,显示了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机构的应然地位,同时也凸显了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基础地位”。
二是“十三五”期间发展机构养老已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床位数”,而是根据未来五年我国老年人口结构和需求的变化,重点发展面向失能老人的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以及医养结合设施建设。
三是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在养老服务业中,市场的作用日益显现,等、靠、要的旧式思维方式日益被市场的活力和内生动力所替代。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明确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政府是路灯,又是红绿灯,但政府不能开车上路”。政府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
更加强调社区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
居家养老是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方式,与“十二五”比较有两个变化。
一是“十三五”时期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手段更加丰富。如,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手段方面,积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创新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提供方式。
二是强调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的重要性,使社区养老真正找到“依托”。如,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配备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娱活动等设备。对新建居住(小)区和老小区都明确提出按要求配建或置换增配社区日间照料机构。
“十三五”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最为重要的还是供给侧改革的思路。要通过市场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⑵ 十八大民生政策
第一,居民收入持续提高。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分别比2012年的24565元和7917增长了36.6%和56.1%。若干年份中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快于经济增速。第二,传统就业稳定增长,新就业成为新时代的新特色。在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实现了年均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300万以上,几年来,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保持在4.1%左右,低于“十二五”规划5%的控制目标,在2016年达到4.02%,为多年来最低。同期,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也保持在5%左右的较低水平。这与政府协调就业政策与宏观政策协调、统筹发挥市场与政府作用的多重努力是分不开的。特别是配合大力推进“双创”工作,推出创业引领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稳中有升。在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为在城乡创造了大量的新就业。
第三,基本医疗卫生在制度上实现基本全覆盖,工作重点从深化医改提升为健康中国建设。2015年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34岁,比2010年提高1.51岁,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下降。我国在“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在保障方面,基本医保已经覆盖95%以上人口,编织起全球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在服务方面,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水平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的条件和服务水平都明显提升。特别是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从正式提出健康中国建设,到《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健康中国”建设八个方面内容,到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明确“健康中国”建设的目标、原则、重点内容,再到《“健康中国2030” 规划纲要》通过,“健康中国”成为国家战略,并进入实施阶段。通过启动家庭医生签约制度、试点医养结合等,开始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
第四,教育事业迈上新的台阶。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始终保持在4%以上,奠定了教育共享发展的坚实基础。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加快发展,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2016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77.4%,比2012年提高12.9个百分点,超过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小学净入学率99.9%,初中阶段毛入学率104.0%。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3.4%,比2012年提高1.6个百分点,普及程度超过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高中阶段毛入学率87.5%,比2012年提高2.5个百分点;高等教育毛入学率42.7%,比2012年提高12.7个百分点,超过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远程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蓬勃发展,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建设不断加快。通过教育信息化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五年来全国中小学互联网接入率从25%上升到94%,多媒体教室比例从不到40%增加到80%,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直接服务于近1亿农村中小学师生,全国6.4万个教学点实现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
第五,应对老龄化的养老等政策不断完善。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等,逐步完善多支柱、全覆盖、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
第六,脱贫攻坚战成绩显著。政府全面推进脱贫攻坚,仅2016年一年,全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超过1000亿元。五年来,六千多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年均脱贫人口1200万以上;贫困发生率从10.2%下降到4%以下,累计解决13034万农村人口安全饮水问题。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决定性进展。
十八大以来,民生领域许多方面的建设都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城乡差距、区域差距、不同人群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增加,特别是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幼儿教育、弱势人群扶持服务等,需要继续推动发展,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基础。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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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央行银监会出招,消费金融获得哪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
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促进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更好地满足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供给新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和发展消费金融组织体系
(一)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完善环境设施、产品配置、金融服务、流程制度等配套机制,开发专属产品,提供专业性、一站式、综合化金融服务。推进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常态化,鼓励消费金融公司拓展业务内容,针对细分市场提供特色服务。
(二)优化金融机构网点布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批发市场、商贸中心、学校、景点等消费集中场所,通过新设或改造分支机构作为服务消费为主的特色网点,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
(三)优化消费信贷管理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探索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客户授权,实现消费贷款线上申请、审批和放贷。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突出整体考核,推行尽职免责制度。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和担保条件,通过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和浮动计息规则,合理确定消费贷款利率水平。
(四)加快消费信贷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抵质押模式,开发不同首付比例、期限和还款方式的信贷产品。推动消费信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研发标准化网络小额信用贷款,推广“一次授信、循环使用”,打造自助式消费贷款平台。
(五)鼓励汽车金融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如导航设备、外观贴膜、充电桩等物理附属设备以及车辆延长质保、车辆保险等无形附加产品和服务)的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
三、加大对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六)支持养老家政健康消费。加快落实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土地使用权、房产、收费权等抵质押贷款的可行模式。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社区小型家政、健康服务机构发展。
(七)支持信息和网络消费。大力发展专利权质押融资,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智能终端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网络零售平台在小额消费领域开展合作,并在风险可控、权责明确的条件下,自主发放小额消费信贷。
(八)支持绿色消费。加快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新能源汽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分别在15%和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大力开展能效贷款和排污权、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
(九)支持旅游休闲消费。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广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贷款业务。
(十)支持教育文化体育消费。创新版权、商标权、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模式,积极满足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需求。运用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支持影视院线、体育场馆、大专院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支持农村消费。开展农村住房、家电、就学、生活服务等消费信贷产品创新。设计开发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村电商平台发展的金融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建设多功能综合性农村金融服务站。
四、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
(十二)拓宽消费金融机构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发行金融债券,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补充流动性。大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
(十三)改进支付服务。扩展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改善小城镇、农村集市、商业聚集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用卡便捷度。促进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规范发展。
(十四)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引入社会征信机构或吸收社会资本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搭建消费信用信息平台,优化信用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受理处理机制。建立消费领域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信贷风险识别、预警和防范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⑷ 国家对养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就设立方面: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就经营方面: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比如天津对个人开养老院的按人头给于800到2万的补贴,具体有当地民政局负责,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民政局。
(4)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扩展阅读:
补助条件
除满足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资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 37/T 2721-2015)、《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2)医疗功能完善。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医疗科室,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养护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分支医疗机构应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医疗条件。
(3)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4)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⑸ 如何破解养老地产发展痛点
01 养老产业政策特点
利好政策出台密度大,关键问题尚未完全破解
2013年以来,养老产业扶持政策频出,解决实操问题的政策措施尚待进一步落实。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多项养老产业扶持政策,据中国指数研究院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仅中央及各部委出台的养老产业扶持政策就多达40余项,涉及土地、资金、人才、医养、保险等多方面。虽然利好政策频出,但实际操作中制约养老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尚未完全破解,政策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02 土地
养老产业专属用地缺失
■ 用地性质:顶层设计有待突破,需“养老产业”专属用地分类
养老用地规范性质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医卫慈善用地”。近几年来我国就养老设施用地多次发文,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为2014年国土部出台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首次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将养老用地明确规范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土地用途分类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虽然国土资源部及部分省市明确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纳入供应计划、单列用地指标,但目前出台的土地分类相关法规中,仍未制定“养老产业”的专属用地分类。目前已有北京、上海、深圳、浙江、福建等部分省市出台相应政策,并在供地计划中单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推出相应土地。以北京为例:从首次单独列项,到混合配建供地模式,可谓超前发展,是近几年地方对养老用地政策最具推动性和代表意义的城市。(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 供地来源:加大盘活存量用地,减少增量用地
2016年国土部发布的《关于下达〈2016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中明确逐步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加大盘活存量用地和补充耕地。(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目前,直接将存量用地转为养老用地有四类渠道,如上图所示,一类是目前应用最多的,其最主要的障碍是改造技术和改造成本过高;二类的关键问题在于商品房开发用地取得成本较高,转为养老用地后重新核定地价及土地差价部分的处理尚未有明确规定;三类如何处理改变土地用途及相应土地差价问题方面尚未有明确规定;四类由于取得成本低、土地供应量大,未来养老地产企业可适当考虑。(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 供地方式:以划拨、租赁、协议或公开出让为主
养老设施用地供地方式与机构性质密不可分。根据2014年国土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有建设用地,对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为主,可以协议或者公开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集体经济组织为其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而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亦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结合地方养老用地的供地方式和企业拿地案例来看,现有的养老用地供地方式优劣势各有不同:
划拨方式是各类供地中成本最低、条件最严的。此类用地多被政府部门取得,真正的社会服务机构很难获取,大大的限制了资本的进入。(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租赁方式是国土部重点鼓励的供地方式。租赁方式虽大幅降低建设成本,但政策对于供地的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等实际问题仍未明确,有待进一步完善。(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出让方式是当前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获取土地的主要方式。虽然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但也使住宅或商业用地获得土地抵押贷款、产权销售成为可能。从上表中能明显看出,受2014年国土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影响,2014年以来出让的养老设施用地逐渐增多。(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03 资金
地少价高,重养老,回报周期长等因素致企业压力大
■ 前期土地开发、适老化设计、养老服务运营均需重金投入
前期土地开发:养老地产供地量少且地价高,导致土地开发成本成为企业重金投入领域。外加养老产业专属用地类别缺失,导致租地做养老存在缺少抵押物等问题,住宅、商业性质用地做养老土地成本非常高。(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项目建设及配套:养老地产由重“地产”转向重“服务”,服务设施的投入成本在整个项目中所占比重逐渐加大,而且床位设施的高额成本与政府现有补贴仍存较大差距。(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后期运营:养老设施维护、服务运营相比普通地产资金投入更高。尤其是商业运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虽获得相关补贴及税费优惠,但其必须按照民政部规定的低额收费标准执行;营利性养老机构虽收费不受限制,但其享受的补贴少。(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 政府补贴仅为补充,企业需寻多元化融资渠道
多项政策措施为养老产业发展营造良好金融政策环境。继2013年国务院对养老服务业的金融政策做出重要指引之后,2015年,多项政策引导更为明确,2016年《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加强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加快保险产品创新等。但从目前落实情况来看,仍需在养老金融政策细则或相关法律和政策方面予以配套支持。(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政府补贴:机构性质和地方经济发达程度影响补贴方式。政策扶持方面,当前已有多种补贴方式。但机构性质不同和地方经济发达程度不同,补贴方式差别较大。公办和民办非养老机构补贴更多,经济发达地区补贴力度更大。(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银行贷款:银行产品和条件限制,民办养老机构贷款受限多、难度大。虽然2016年国家出台《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推出针对养老项目的低息贷款,但目前民办养老机构仍很难获得低息贷款,政策落地仍需推进。从地方层面,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主体有三个特点:
专业债券:政策红利助推债券市场快速发展。2015年专门制定《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在企业债券分类管理、企业债券预审权下放、鼓励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创新等方面均存在政策利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迅猛。于企业而言,未来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将是一个解决资金压力的良好渠道。
上市资金: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将有效解决民办养老融资难问题。2016年,《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在政策指引下,通过上市筹集项目发展资金或通过被收购获取上市企业资金支持,目前都是可选之路,但这两种渠道,对于企业的门槛限制仍然较高。
产业基金:中央、地方、金融机构等积极投入,为投资者精准布局养老产业提供机会。中央层面,2015年,发改委已成立唯一一家针对大健康产业的国有基金,通过申请,能最快和最大额度的进行融资。地方层面,2015年8月,湖南成立全国首只省级政府引导型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湖南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层面,2016年《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中欧养老产业基金随即发行,聚焦于养老产业链中的上市公司。
信托投资基金(REITs):国外养老产业资本市场的生力军,国内正在起步。2016年,《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2015年6月,万达联手快钱公司发起“稳赚1号”和万科联手鹏华基金发起国内公募REITs,使得国内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范围拓宽至房地产。2016年,诚和敬为解决东坝单店养老机构的融资问题,也与信托公司及银行共同研发消费信托产品。(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PPP模式:政府关系、盈利难是该模式存在的主要风险。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融资权限。随后,各部委相继出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并推出试点项目,PPP模式全面升温并被引入社会建设与治理的各个领域。第一批PPP项目中,有38个养老服务类项目在列,总投资超200亿。PPP模式运用政府及企业各方资金,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养老产业巨大的资金缺口。但民办养老机构投资如何把握与政府的关系,如何解决盈利难问题,都是PPP模式的风险所在。(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综上所述,于政策而言,让养老地产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的细化政策有待落实,且政策若能突破区域、经济等因素限制,缩小执行标准差别,将助于企业对于商业模式的复制。于企业而言,政府补贴仅能缓解部分资金压力,不能从根本解决资金问题,通过多渠道的融资方式获得所需资金更为重要,养老机构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04 趋势与展望
顶层设计待完善,地方政策先行值得期待
中央政策法规顶层设计尚待完善。
土地方面,制定“养老产业”的专属用地分类,解除医卫慈善用地无法贷款抵押等融资限制,地方应逐步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可以针对开发商配套公益性养护设施的项目,提供一定的划拨用地。政策优惠方面,解除对民办养老机构营利属性的限制,使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更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解决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增强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企业的信心和积极性。(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地方政策先行值得期待。
从2016年6月京津冀三地民政部签署《京津冀养老工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2016-2020年)》和2016年北京即将出台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来看,分别将政策核心落脚于破除异地医养结合障碍和解决土地问题。由此可以看出,一些困扰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正在尝试落地,助力企业进入养老产业发展。地方政策先行,一方面对于国内其他区域和城市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养老地产企业可以重点布局政策优先推行的地区。(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民办营利性企业与资本结合,民办非营利性企业向营利性企业转型或成趋势。
原内容来自中国指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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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现在国家对个人开办养老院有什么优惠政策啊
优惠政策如下:
从哈尔滨市市民政局获悉,哈尔滨市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供地保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收费减免政策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兴办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组织的,可优先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同时,哈市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对养老院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规划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工业地价办理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乡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6)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扩展阅读: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
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前提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照40%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⑺ 养老院产业的相关金融政策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65号)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6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立足国情,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
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五)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七)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八)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九)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十一)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探索利用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者积极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
六、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七、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服务流程。
(十九)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
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八、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
(二十二)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二十三)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
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内容来源于养老信息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全文》
⑻ 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可以带动我国哪些经济领域的发展
“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思路截至2015年,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10.5%,到2020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占比将达14.73%。“十三五”时期,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少子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加剧,亟须从日常生活、居家照料、精神慰藉等多方面建立有效机制,提升养老服务供给的规模和质量,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为促进民政事业发展夯实了基础。其中,发展养老服务业被列为五项重要任务之一,成为社会关注的“亮点”。与“十二五”规划相比,笔者认为有三个重要变化。新手段、新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十二五”期间,我国社会服务业仅占第三产业的0.9%,社会服务业支出仅占gdp的0.29%,占财政的3%,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因此,通过政策手段推进医养结合、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金融服务介入养老服务业,使养老成为一个可以满足供给的健康产业,是“十三五”期间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区别于“十二五”的一个显著特点。具体表现在:一是医养结合政策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是“十三五”期间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我国国情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需求。我国56%的老年人有两种以上慢性疾病,“无医之养”成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最大忧患。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使入住机构的老年人可就地享受医保报销待遇,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方能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品质生活。二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建立。目前我国2.22亿老年人中,约有4000万失能和部分失能老人,由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缺失,失能老人和家庭支出过重,成为整个社会养老的沉重负担。“十三五”应该开展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广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三是创新养老服务投融资机制。养老服务业有广大的产业空间,但是长期以来没有金融服务的介入,民非养老机构不能贷款,使养老服务业不能发展壮大。“十三五”时期从需求出发加大养老服务金融支持力度,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满足养老机构信贷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改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能力。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机构养老的重新定位与改革与“十二五”相比,机构养老的定位有三个变化。一是“十二五”期间机构的“支撑”作用,回到了“补充”的位置,显示了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机构的应然地位,同时也凸显了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基础地位”。二是“十三五”期间发展机构养老已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床位数”,而是根据未来五年我国老年人口结构和需求的变化,重点发展面向失能老人的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以及医养结合设施建设。三是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在养老服务业中,市场的作用日益显现,等、靠、要的旧式思维方式日益被市场的活力和内生动力所替代。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明确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政府是路灯,又是红绿灯,但政府不能开车上路”。政府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和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更加强调社区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居家养老是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方式,与“十二五”比较有两个变化。一是“十三五”时期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手段更加丰富。如,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手段方面,积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创新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提供方式。二是强调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的重要性,使社区养老真正找到“依托”。如,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配备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娱活动等设备。对新建居住(小)区和老小区都明确提出按要求配建或置换增配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十三五”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最为重要的还是供给侧改革的思路。要通过市场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⑼ 养老院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6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立足国情,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
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五)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七)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八)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九)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十一)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探索利用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者积极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
六、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七、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服务流程。
(十九)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
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八、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
(二十二)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二十三)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
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来源于:养老信息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全文
⑽ 金融市场的人口环境分为哪几个部分
人口环境主要指一个国家的人口数量增长趋势、地理分布、年龄、性别、家庭、职业等。人口是市场的第一要素。人口数量直接决定市场规模和潜在容量,人口的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居住分布等也对市场格局产生着深刻影响,从而影响着企业的营销活动。企业应重视对人口环境的研究,密切关注人口特性及其发展动向,及时调整营销策略以适应人口环境的变化。目前,我国人口中老龄化现象对金融企业影响很大。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的标准。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6.1%,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所以,我们正面临着与发达国家不同的人口局面:未富先老。老龄化社会意味着原来的高储蓄将难以维持,银行贷款增长会放缓,一些融资需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与此同时,资本市场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无论是股权、债权还是租赁,都会有比较强劲的需求,创新金融工具尤为重要。
在互联网时代,除了已经爆发的新势力,还有一些不可忽略的潜力股,它们正在蛰伏、酝酿着拓宽金融行业的赛道。比如,继消费金融之后的又一个万亿级市场——养老金融,人口结构决定我国现已进入加速老龄化阶段,居民养老的结构性需求迅速增加。加快发展养老产业已成为我国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而养老金融作为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一环,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未来的发展空间巨大。
此外,国家也已注意到“养老金融”的战略意义,并连续出台了多项政策,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2015年《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等均明确了,“金融推动养老”不仅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思路,更是指导改革方向的长期国家级战略。尤为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养老金融相关政策。
《意见》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完善养老金融领域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力争到2025年建成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养老金融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以养老储蓄为代表的传统养老金融服务依然处于主流地位。我国市场上为未退休人群提供的养老储备型金融产品以及为退休人群提供的金融服务均十分匮乏。因此,金融企业未来在养老金融这片领域将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