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什么不能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核指标
银行业金融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
合规经营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管理类指标
B. 金融机构哪些岗位属于高级管理岗位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编辑本段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编辑本段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编辑本段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5、住房储蓄银行;
6、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
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6、由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
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第十七条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编辑本段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C. 怎么操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一、科学制定经营计划
目前,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定经营计划时未充分考虑市场发展状版况,过分强调权竞争排名,经营计划指标脱离实际,大幅超过机构的发展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市场变化以及自身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与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科学测算和确定合理的年度经营计划;及时将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评制度报送银监会或有关派出机构。
二、合理分解考评任务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内部业务条线部门在向下分解经营计划和考评任务时,计划越分越大,任务越压越重,层层加码,导致基层分支机构面临较大考评压力,经营行为扭曲,违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预算与绩效考评的精细化管理,在向下级机构分解考评任务时,充分考虑其经营管理能力、金融服务水平及经营特色,合理确定考评要求。
D.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树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将什么纳入kpi绩效考核
为什么国内学平衡计分法和KPI的热情非常高,效果却往往有限?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真正清楚KPI管理模式所要求的具体管理条件和理论前提。西方理论是 在假设前提下成立的(假设前提,是指保证分析和观点得以成立的条件)。设定前提是思维严谨性的一种具体体现,这也是西方管理科学的本质精髓之一。
一、KPI的使用前提
假设一:存在明确的价值取向和目标。
假设二:员工的职责是明确的。
假设三:管理者存在客观评价下属工作绩效的动机。
假设四:愿意支付一定的考核成本。
假设五:现有的薪酬水平或者职业机会对于被考核者来说是有吸引力的。
二、如何让KPI真正发挥作用?
特征一:把实现组织目标视为绩效考核的最根本出发点。
特征二:员工的职责履行情况是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特征三:管理者是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者。
特征四:对员工绩效通过量化方式来进行考核。
特征五: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运用于员工薪酬调整或员工职业发展的决策中。
大部分实施KPI的都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等级和职业发展机会直接挂钩,他们希望员工能够对绩效考核有足够的重视,同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来进行薪酬调整和人事任免决策可以体现决策依据的充分性。其实这样的安排还有更积极的意义:一方面,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相挂钩可以让员工分享的经营效益,或者当经营效益不好时可以分担部分经营风险;另一方面,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职业发展结合起来,可以有效实现员工发展和发展的有机结合,有助于塑造员工和“同呼吸共命运”的文化。
E. 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系统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简单粗放的绩效考核模式弊端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如经营行为短期化、经营风险滞后显现等。如何推动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提高其核心竞争力,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显得日益重要。 一、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考评体系的现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法人层面上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绩效考评体系,都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和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绩效考评的目标。但在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面上,对待绩效考评的指导思想呈政绩化、短期化倾向,与商业银行法人层面上的绩效考评目标不一致。究其根源,主要是中国特有的银行管理体制,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的不完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出于任期内政绩的追求和考核压力,急于扩大存贷款规模,追求短期效益,掩盖不良资产,以图把成绩放大,而把问题和风险缩小,导致我国商业银行法人层面上的绩效考评目标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绩效考评指标设置上,考评指标较侧重规模扩张与短期效益。这些指标虽包括存款规模、贷款规模、发卡量、中间业务、不良资产控制、当期利润等,但更多的指标则是倾向于财务指标,对风险与质量指标、管理指标相对重视不够。在单纯追求规模扩张和当期经营利润的过程中,忽略了业务盈利性和风险性的平衡。(二)在绩效考评计划制定上,缺乏对银行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深入思考。对绩效考评的理解,简单地认为是对部门、分支机构、员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如此导致盲目地自上而下制定计划、并将计划指标层层分解、层层加码,严重脱离现实。(三)在绩效考评激励机制上,片面通过员工利益的最大化来体现绩效的激励作用。激励手段变成单纯的收入奖励和职务升迁,没有将个人利益和银行长远发展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工资奖金直接挂钩,激励方法手段简单、刚性强、弊端多,员工缺乏不断开拓创新的动力,极不利于提升商业银行可持续的竞争力。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商业银行绩效考评体系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形成强有力的目标导向。科学发展观内涵丰富,要将其落实到实处,转化为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实际行动,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考评体系。科学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将科学发展观的原则要求转变为可以量化的目标体系,借此强化各分支机构、各部门的绩效意识,形成正确的决策导向和工作导向,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二)有利于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是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合理分配出资人、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之间权利与责任的制度或组织安排,科学合理的商业银行绩效考评体系能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合理配置和行使商业银行的控制权,使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称,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权责分明;建立良好的评价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明晰信息披露和分析机制。(三)有利于加快引入先进的考评方法,达到业务盈利性与风险性的平衡。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能引进先进的绩效考评指标与方法,经济资本法、平衡计分卡、经济增加值等先进的绩效考评技术方法,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在先进的绩效考评技术方法指引下,达到短期财务指标和银行长远发展战略的结合、业务发展和业务创新能力的结合、业务发展与人力资源的结合,促使商业银行达到业务盈利性与风险性的平衡。引进先进的方法和工具,将使银行对绩效的度量由原来简单的量化和经验判断,逐步向以先进的量化模型进行科学测算为基础转变,银行的绩效管理水平将得到大大提高。(四)有利于建立健全绩效考评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在绩效考评激励约束机制上,将绩效考评当做激励员工长远发展的手段和引导员工自我发展的依据,规划员工的职业生涯,有利于商业银行激发员工的创造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员工对工作和目标的热情。现代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复杂,所面临的金融竞争也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激烈,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显得尤为重要,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能在员工的激励约束上发挥极大的效力。只有建立良好的绩效考评体系才能留住人才,发挥人才的聪明才智,使员工更具有归属感和使命感。(五)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推动业务健康、稳健的发展,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应该涵盖平衡计分卡中的“内部业务流程”中的内部管理与内部控制,能不断健全银行业务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防范案件发生,堵住漏洞,规避风险,建立良好的金融执业规范和金融秩序,积极推动商业银行业务有效、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商业银行绩效考评体系的基本思路(一)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按照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正确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科学合理绩效考评体系的前提条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以及国际上对银行业监管要求的日趋严格,商业银行必须顺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结合发展战略目标,根据央行和银监会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同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符合各分支机构实际的绩效考评体系,在绩效考核指标设计上要体现以下要求:一是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二是体现银行的发展战略;三是体现当代绩效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成果;四是体现商业银行的实际行情、分支机构的差异、不同层次及不同地区的差别。(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的基础。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理顺委托代理关系,逐步解决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商业银行经营者个人利益短期化和经营者利益高于商业银行法人利益的问题。商业银行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上应将短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引导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同时董事会应排除外来干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任命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以减少其在任期内对政绩的追求,急于扩大存贷款规模、追求短期效益等非理性行为。商业银行监事会应对银行绩效考评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损银行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考评体系要及时制止。商业银行在内部组织架构上应朝矩阵化方向发展,实现垂直化管理,建立机构水平线考评和产品业务考评相结合的模式。(三)引进先进的绩效考评技术方法和技术支持,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的信息支撑。引入先进的绩效考评技术和方法,改进商业银行绩效考评体系,如360度考核法、关键事件法、平衡计分卡、经济资本法等,不断提高绩效考评的全面性、科学性、有效性。加快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引人管理会计方法,建立科学的内部定价系统和内部转移成本分析系统,清楚列明每个部门、每个小组、每个员工在考核期间业务开拓、成本耗费和收益创造等多方面的详细情况,对利润中心和费用中心进行量化分析,为综合经营计划的编制、分解和监控提供依据,为绩效考评机制的有效推行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四)引入资本约束下的理性发展机制,树立管理出效益和风险补偿的理念,完善绩效考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的激励机制。商业银行应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绩效考评的最终目标,将拨备后的利润最大化作为绩效考评的中间目标,将提供有竞争力、高质量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作为绩效考评的操作目标。商业银行应在绩效考评中引入资本约束下的理性发展机制,强化资本观念,树立资本占用、资本制约规模扩张和资本覆盖风险等经营理念。树立管理出效益和风险补偿的理念,绩效考评指标内容和权重向经营效益、资产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指标倾斜,效益指标应体现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情况。制定绩效考评计划时应注重协调与沟通,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确保指标计划既符合全行的经营发展战略目标,又适应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在考评计划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建立全员参与制,增强员工对绩效考评的认同感。在完善绩效考评激励约束机制时,应将个人利益和银行长远发展相结合,在给予被考评对象当期物质奖励报酬的同时,应关注员工长远利益和个人发展。(五)逐步构建以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为核心效益的考核指标,实现风险控制与效益增长平衡的绩效考评指标设置。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指标包括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和经济增加值(EVA)。RAROC通过预期损失来调整盈利,运用RORAC考核能对风险预算超出银行承担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得到有效的遏止。经济增加值(EVA)为税后净营业利润与全部资本成本之间的差额,运用经济增加值体现了商业银行持续的价值创造力,不计资本成本的短期行为实施者将得到有效的行为制约。两指标构成商业银行核心效益考核指标,同时在资产质量、经营效率、业务创新、内部管理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对分支机构进行全面考核,促进商业银行均衡发展。(六)加强绩效考评的反馈工作是构建科学绩效考评体系的重要工作。商业银行应从单一的绩效考核向包括绩效计划、绩效辅导、绩效评估、绩效回报和绩效改进的全过程转变,重视绩效管理前期规划、绩效偏差的过程控制以及考核之后的反馈与改进。通过绩效考评的反馈工作,对今后的绩效考评体系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发挥其真正的激励机制与效力。
F. 金融机构的非客户经理的绩效考核是怎么评定的
客户经理绩效考核指标量表
被考核人姓名
职位
客户经理
部门
营业部
考核人姓名
职位专
营业部经理
部门
营业部
序号
KPI指标属
权重
绩效目标值
考核得分
1
存量客户资产
20%
考核期内存量客户资产达到元以上
2
新增客户资产
15%
考核期内新增客户资产达到元以上
3
客户资金周转率
15%
考核期内客户资金周转率达%
4
客户资产流失率
15%
考核期内客户资产流失率低于%
5
客户资产增值率
10%
考核期内客户资产增值率在%以上
6
投诉解决率
5%
考核期内客户投诉解决率达到00%
7
客户满意度
10%
考核期内客户满意度评分在分以上
8
协作部门
员工满意度
5%
考核期内协作部门员工满意度评分在分以上
9
领导满意度
5%
考核期内领导满意度评分达到分以上
本次考核总得分
考核
指标
说明
1.客户资金周转率
客户资金周转率=×100%
2.客户资产流失率
客户资金流失率=×100%
3.客户资产增值率
客户资产增值率=×100%
4.投诉解决率
投诉解决率=×100%
被考核人
考核人
复核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G.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的合规指标包括哪些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
合规经营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管理类指标
H. CFA三个级别考试有何区别
CFA考试等级区别:CFA考试分为一、二、三级共三个阶段,考过前一阶段,才能专参加下一阶段考试。一级属考试每年6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二三级考试每年均于6月举行一次。
CFA考试各级别侧重内容:
cfa一级(侧重知识、理解)一级考试(单选题)总共有240道(上午和下午各120道题)注重工具及技术,包括资产估值入门及证券管理技巧,主要考察考生对投资评估及管理方面的工具及基础概念。
cfa二级考试侧重:资产评估分析、股票估值、固定收益、衍生品投资,针对案例考察如何对产品进行有效定价和投资组合分析,考试形式是针对案例分析投资绩效和收益变化。
cfa三级考试:上午为IPS写作,下午为60道选择题。侧重投资组合管理,投资绩效分析和理财管理,要求考生熟知资产定价和投资绩效分析,能够独立撰写投资报告,考试形式是按照例文要求分析投资绩效,独立撰写投资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