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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严禁

发布时间:2021-02-25 07:47:07

『壹』 银监会关于员工行为管理"四禁止"的内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内容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回指引的通知》

第十答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1)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严禁扩展阅读

其他银行从业禁止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二十二条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贰』 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时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禁止提供虚假信息,不过提交了也贷不下来的,现在都做信贷,有需要可以私聊我

『叁』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内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容开立账户存储;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肆』 什么是银行业务禁止及限制

银行业务禁止: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不得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否则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行,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业拆借业务禁止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银行业务限制: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限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结算业务限制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按规定期限(应当公布)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

『伍』 农行四十个严禁原文

经营管理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任何形式和内容的账外经营。

2、严禁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发放贷款或高息吸收存款。

3、严禁虚增、转移或隐匿存款和贷款。

4、严禁挪用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资本市场投资。

5、严禁做假账,编造虚假财务、会计、结算、统计等报表,截留收入、虚列支出。

6、严禁越权进行资金拆借。

7、严禁未经批准或越权代理企业及其他单位发售债券。

8、严禁未经批准或越权提供担保。

9、严禁私拉终端和超范围经营。

10、严禁隐瞒资金案件、事故。

二、营销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使用邮政储蓄业务章戳和其他公章。

2、严禁接触现金。

3、严禁在柜台外为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实际交易性业务。

4、严禁进行任何柜台内业务操作或兼任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权限的工作。

5、严禁在任一营业窗口为客户代办存取款、转账、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以及代理各项业务的任何环节。

6、严禁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密码、证件和贵重物品。

7、严禁代替客户签字。

8、严禁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机构。

9、严禁经商或投资办企业。

10、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

三、柜面业务人员二十个严禁:

1、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

2、严禁指使他人或听从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3、严禁私自在非营业场所及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

4、严禁在非营业时间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入营业场所。

5、严禁为本人办理任何业务。

6、严禁开立非实名账户。

7、严禁代客户填写客户信息。

8、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资料。

9、严禁私自为客户保管存单/折/卡、票据、印鉴、证件等。

10、严禁泄露客户任何信息。

11、严禁公款私存。

12、严禁挪用、侵占库款或擅自处理长短款。

13、严禁泄漏柜员操作密码、使用他人柜员号、在同一系统中拥有两个(含)以上柜员号。

14、严禁将本人保管使用的智能令牌、印章、名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交予他人使用。

15、严禁单人与收送款员办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交接手续。

16、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上预留印鉴。

17、严禁手工签发或涂改机用存单/折等凭证。

18、严禁离柜时不签退系统及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或未妥善保管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印章等。

19、严禁明知客户存在违法违规嫌疑,仍照常为其办理业务。

20、严禁隐瞒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

(5)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严禁扩展阅读

农行河池分行推行“四十个严禁”提示卡

为杜绝员工有章不循、有禁不止和违规操作行为,农行河池分行近日印制《中国农业银行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即“四十个严禁”)提示卡发予每位员工,并将“算好人生七笔账”同时纳入提示内容。

本次推行“四十个严禁”提示卡,是河池分行持续强化员工合规操作、守法经营意识,增强员工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能力的又一个重要举措,在全行营造“人人合规、主动合规”的浓厚氛围,为实现风险和案件防控、业务经营的和谐、更好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陆』 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七不准”

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不准存贷挂钩回,以存款作答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柒』 严禁杜撰贷款用途,进行什么

贷款审核滴一个主要环节就是要调查贷款用途,才能确认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是回否有保障,确保贷款的真答实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真实,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质量,从而有效防范个人贷款风险。因此,你申报个人贷款的时候一定要在面谈滴时候告知贷款用途,出具证明资料文件~~

『捌』 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也有明确的禁止规定。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5、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6、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玖』 三部门怎么规范购房融资行为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

11月5日想,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人民银行、内银监会日前联合容部署规范购房融资行为,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其中包括: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部署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力度,严格对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有效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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