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IFAA互联网金融身份认证联盟,它是什么技术组织
IFAA是互联网抄金融身份认证联盟“Internet Finance Authentication Alliance”的简称,联盟成立于2015年,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蚂蚁金服、华为、三星、阿里巴巴、中兴等单位联合发起。一般普通用户可能也接触不到技术层面,专业行业里应该都知道的。官宣是说超过14亿设备接入了IFAA方案。IFAA主要是“金融级安全”也就是说和支付相关的应用,但也有要求安全性比较高的企业也会用IFAA的核实身份方案。所以,IFAA联盟的技术标准和方案其实和我们每个人都多少有关系。
㈡ IFAA是什么支付宝指纹识别是由IFAA支持吗
IFAA是由信通院、蚂蚁金服、华为、三星、中兴、阿里巴巴联合发起于2015年的技术标准组织,联合上下游合作伙伴推出达到金融级安全标准的身份识别行业解决方案
㈢ IFAA互联网金融身份认证联盟在身份核验方面有什么优势
目前互联网金融身份认证联盟是中国覆盖设备最广、用户数量最多的安全生专态联盟。所以接入它属的身份核验技术,在安全保障上不需要担心,而且更进一步的生物识别技术是IFAA身份核验的发展方向,IFAA在不断地研究深入。像淘宝、支付宝、天猫、浦发信用卡、苏宁金融、苏宁易购等APP已经通过IFAA联盟“金融级安全”的核实身份方案,接下来,从银行金融、通讯运营,到交通航空、移动办公、租赁公寓……会有越来越多的综合APP开发集成商选择与IFAA合作,一个涉及多元场景的“安全生态圈”正在建立。
㈣ 什么是IFAA有知道互联网金融身份认证联盟的朋友吗
互联网金融身份认证联盟的简称即为IFAA,做技术的朋友可能会比较了解啦。内IFAA联盟主要是搞身容份识别认证技术的标准和解决方案,“金融级、全链路、标准化”的行业安全解决方案,建立面向万物互联的可信连接。它是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蚂蚁金服、华为、三星、阿里巴巴、中兴等单位联合发起的,现在据说是超过14亿设备接入了IFAA方案啦。像我们每天都在使用的或者经常会接触的APP,淘宝、支付宝、天猫这些都已经在使用IFAA的核实身份方案,主要是支付吧,保证安全的。
㈤ 网络支付时的身份确认工具有哪些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法》答记者问问:出台《法》的总体背景与考虑是什么?答: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同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人民银行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网络支付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作用,人民银行从2010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今年以来,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开展多轮研讨、座谈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法》的制定工作。问:《法》的监管思路与主要监管措施是什么?答: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金融稳定。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账户实名制是支付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采用正向激励机制,根据交易验证安全程度的不同,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作出了相应安排,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基于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法》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损失赔付、差错争议处理等客户权益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问: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清晰理解支付账户余额性质和相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问:《法》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会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答: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法》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一是我国国家支付清算体系已经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且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二是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三是人民银行鼓励支付机构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与银行深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环境与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持续、健康发展。问:《法》如何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答:支付账户分类,兼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要,体现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详见附表)。其中,Ⅰ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Ⅰ类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上述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个人支付账户分类附表:问: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答:《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坚持账户实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问:支付账户的实名验证要求会不会影响便捷性?答:《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分别通过至少三个、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是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是对支付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支付机构负有“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关部门证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保客户操作流程简便、体验便捷,这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此外,《法》还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这既鼓励创新,也兼顾了安全与便捷。问:支付账户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答:遵循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支付需求,兼顾支付便捷性,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开展了全面调研。经统计分析,并结合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需要,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因此并不会对消费者支付产生实质影响。考虑到Ⅰ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出现假名、匿名账户的风险较高,《法》对Ⅰ类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规定了较低的限额。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加强客户资金安全保护,《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法》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问:《法》对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有何规定?答:《法》没有对支付机构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为加强支付账户转账业务的风险管理,《法》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原则上,支付账户余额仅可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二是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余额可以回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充值。三是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足额Ⅱ类或Ⅲ类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的业务,协助客户及时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银行存款。问:《法》对快捷支付业务有何规定?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为此,《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问:支付机构分类监管的思路是怎样的?答: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提升监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进一步支持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促进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首先,立足国内支付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根据支付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持续组织开展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其次,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情况,在业务监管标准、创新扶持力度、监管资源分配等方面,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监管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的正面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于综合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制定弹性和灵活性较高的监管措施,为其业务和技术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对于综合评级较低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将集中监管资源依法重点监管,以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问:《法》中明确了哪些分类监管措施?答: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法》在客户身份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一是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灵活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二是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卖家,支付机构可以参照单位客户进行管理,以更好满足个人卖家的支付需求,进一步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三是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交易功能,可以同时支付账户与同名银行账户之间、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四是支付机构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适度提高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单日交易限额。五是在银行卡快捷支付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形。同时,《法》对综合评级较低、实名制落实较差、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增加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其重点加强监管。问:《法》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措施?答:网络支付业务因依托公共网络作为信息传输通道,不可避免地面临网络病毒、信息窃取、信息篡改、网络钓鱼、网络异常中断等各种安全隐患,也面临欺诈、套现、洗钱等业务风险。为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法》从风险管理角度对支付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综合客户类型、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二是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必要控制措施。三是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高风险业务操作前、操作中向客户进行风险警示。四是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五是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所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要求。六是网络支付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七是确保网络支付业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安全和规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问:《法》提出了哪些客户权益保护措施?答:鉴于客户在网络支付业务中可能面临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法》结合支付机构目前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一是知情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加强客户和舆论监督。二是选择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机构、资金收付方式等,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且自愿接受相关调整为前提。三是信息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制定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自身及特约商户均不存储客户敏感信息,并依法承担因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四是资金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差错争议和投诉,并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和客户损失赔付机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赔付;要求支付机构对安全性较低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设置单日累计限额,并对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㈥ 互联网金融业务面临四大风险有哪些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正常存在的一种风险类型,银行的流动性来自于银行存款和贷款,一旦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所需,就产生了流动性的不足,这种流动性不足根源于银行偿还能力的有限和取款数量的难以预期。银行流动性直接关乎银行的经营能力和信用,流动性不足将导致银行货币流通的缓慢甚至停滞,严重时有可能导致银行的倒闭。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互联网是一个全球信息交互的平台,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跨国界的金融平台,然而由于各个国家、地区经济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差异,互联网交易双方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很难达到完全一致,这就加剧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违规违法几率,从而诱发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刚刚起步,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在采用bis后,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使交易者面临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严重威胁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纵深发展。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诸多风险,我们要做好完全的风险防范措施。
㈦ 生物识别认证这一块,最厉害的是IFAA互联网金融身份认证联盟吗
从市场上来看是这样的,目前市场上的生物识别认证平台包括互联网金内融身份认证联盟(IFAA)、在容线快速身份认证联盟(FIDO)和一个腾讯生物认证开放平台(SOTER);其中只有FIDO是美国的,运行的是国际标准,所以在中国难免力不从心;IFAA和SOTER虽然都是国内的,但面向的群体都不同,SOTER更多的是为微信生态体系内提供身份认证标准,而IFAA覆盖面就比较广了,现在已经拥有成员超过200家,覆盖了488款机型和超过14亿台的终端,其中指纹和人脸用户数更是超过了
㈧ 互联网金融平台身份核验都是怎么做的
基础的复身份核验工作一定要做制好啦!长篇大论的不如把最基本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人脸识别做好!就拿基本公民身份信息来说,现在能把三要素核查服务安全稳定提供的渠道就不多,靠谱的就更难找了,核心的就是网纹照的核验了。如果羊毛党弄个克隆证,跨过了网纹照,你后面再多信息核验效果也不好,基本上就被开“口子”了。你也知道,一旦被开“口子”,灌进来的就不是一两个了,到时就等着哭吧!
除了三要素核验,人脸识别也很重要,当然业内做这个的大佬就多了,比如依图,给公安部做的,往下还有商汤、旷视。不过,不管你用的谁家人脸,把人脸和三要素组合加权核验身份是重要的,分开验显然不够安全,而且前面也说了“克隆证”这个开“口子”的“敲门砖”。
最好是能在开始就验出克隆证,这个要不然你直接读卡,要是在线业务的话就得用AI图像识别技术了,直接让AI判断是否假证,这样口子上来就被堵住了。不过这个技术貌似就只有一家叫“思图”的在做。如果不上这个技术,三要素和人脸多重核验就是必须的了!
希望对你能有帮助,多看看独家技术没错的!
㈨ 互联网金融平台身份核验都是怎么做的
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借款人身份核验主要有三种核验方法:
第一种是通过核查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风控业内成为公民信息二要素,再配合手机号与银行卡实现四要素一致性来校验借款人身份。此方法的优点在于简单便捷,缺点是由于黑市上贩卖的小白数据太多,此类核验被欺骗的风险太高,且容易形成批量的欺诈攻击。
第二种是通过公民身份信息中心的数据来对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公安网纹照进行信息和头像的双重校验。此方法比第一种方法多了一重人脸比对,会更加的安全。但缺点也非常明显:首先是此项服务的不稳定性(受政策影响),由于法律法规近两年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愈发的加强,坚决打击非法缓存公民身份信息倒卖身份信息。特别是今年9月30日公民身份信息中心即将要实施的全面禁止对外提供网纹照片的服务,所有的头像比对不允许在客户处实现,以此保证公民信息的保护。在这样的高压政策下,就不是所有的身份核验厂商能稳定提供服务的。其次是无法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近几年的身份核验服务的浪潮中有不少的公司做了数据缓存倒卖,在业内如果没有火眼金睛容易用上缓存数据而影响了核验的准确性。
第三种是通过AI图像识别技术对身份证进行智能图像算法鉴别证件本身的真伪,可以再配合上公民信息和网纹照片进行多重核验保证,连克隆证都可以防住!此方法的优点在于可以仅用一张身份证照片就可以鉴别证件的真伪,且由于是AI图像识别技术,服务的稳定性极高。
北京思图场景,将AI技术融入金融业务流程,以先进AI技术、海量数据及金融场景理解能力,重构金融反欺诈业务场景。国内首家独创【身份证真伪图像识别算法】来实现一图辩真伪的能力。
思图场景官网介绍
思图场景在针对互联网金融风控平台提供了三大类的产品模块:
首先是单个技术功能产品:人脸识别、图像识别、表情识别和证件鉴伪。
其次是针对具体业务内容提供的解决方案:“神瞳”智能面签。该产品为金融业务提供签约过程全程鉴证、身份核验、贷款意愿核实和AI质检等服务、并为“鉴证”交易有效性做具备司法效力的证据链留存。
第三是一个图像智能平台。此产品通过深度学习技术,对图片进行自动识别、分类,重点内容切片以及文字识别,能够一键实现大量文件的整理分类,如字段识别、真伪识别、是否签字、不同版本合同与档案的确认。平台能够为客户减少大量人工负荷及成本、加快业务办理速度。该套系统可部署在本地服务器,数据无须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