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监局七不准出台之前,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吗是第一次正式提出的
银监会发布“七不准”规定
2012-02-10 08:55:23来源: 东南网-福建日报(福州)
据新华社北京回2月9日电中国银监会9日宣答布,对银行业不规范经营进行专项治理,重点对存贷款和服务收费两大领域存在的问题逐项排查,深入整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银监会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即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⑵ 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银监会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的工作部署和总行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视频会议精神,****行党委高度重视,行动迅速,2月13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工作,成立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分行实施方案,结合本行实际,研究制定了“****分行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丰富和细化了活动内容,把各阶段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把各阶段的安排细化到每月和每周。按照有序、有力、有效的原则,扎实开展“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整治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委及时组织召开行务会议进行贯彻部署。组织学习了银监会周慕冰副主席对全国银行业开展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动员讲话和总行刘梅生副行长视频会议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到此次整治工作关系到我行形象品牌的树立,关系到我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关系到我行支持“三农”的实效,做好此项工作意义重大。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各分管行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计划信贷、客户业务、财会信息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计划信贷部,由****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银监部门和总行的有关要求。
三、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结合总行和银监部门工作要求,成立了自查小组、以部室自查为小组,将清查任务层层分解。同时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各部室开展情况按照时间和步骤进行督导检查。重点要求各部门自查自纠,边查边改,规范经营,开展贷款行为和收费服务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求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同时加强对营业室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的指导,帮助营业室规范收费服务,并以此自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贷款行为和中间业务收费合规意识,更好地服务社会防范各类合规风险和重大负面舆情。
四、自查基本情况
(一)贷款业务收费自查情况
对照银监会“七不准”要求,我行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七不准”和“四个公开”对中长期贷款业务进行了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如下:
(1)不得以贷转存。我行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在贷款叙做过程中严格贯彻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存在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作为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的前提条件。
(2)不得存贷挂钩。我行以企业客户在我行存款作为企业贷款受理的建议,但不存在作为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的前提条件。
(3)不得以贷收费。我行不存在企业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强制企业客户接受与贷款业务无关的服务项目并收费的情况。
(4)不得浮利分费。我行不存在收取企业贷款申请审批手续费和企业贷款资金安排承担费,我行接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从业人员组织学习,禁止收取企业贷款申请审批手续费和企业贷款资金安排承担费,严格约束,防止出现误操作收取费用的行为。
(5)不得借贷搭售。我行不存在企业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强制向企业客户捆绑搭售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以及购买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作为企业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的前提条件的情况。
(6)不得一浮到顶。我行不存在将企业贷款利率笼统上浮至最高限额的情况。
(7)不得转嫁成本。我行不存在金融业务中银行应承担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转嫁给客户,严格约束,防止出现收费的行为。
(二)结算业务收费自查工作情况
⑶ 二手房贷款银行要手续费吗
银行不收取任何的贷款手续费,早在年银监会就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信贷业务“七不准”
1、不准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服务收费“四公开”
1、合规收费——“收费项目公开”。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2、以质定价——“服务质价公开”。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公开透明——“效用功能公开”。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4、减费让利——“优惠政策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三、为何会产生这笔费用:
银行贷款涉及的手续复杂,银行一般都打包给专业的中介公司代理,如果银行没有熟人给直办,要贷款购房,是必须支付手续费这笔费用的,而评估费是不管银行是否直办,都要产生的。
银行在办理住房贷款时,通常只有入围的机构才能推荐业务办理,一些中介公司没有入围,就只有委托第三方办理,自然就需要交手续费。而一些中介入围了,人家也付出了成本,打了保证金在银行,或者答应了银行的其它要求比如拉存款、买基金等,所以入围了中介也会收取贷款手续费,
四、贷款手续费相关标准:
2014年6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房地产佣金收费定价权下放各地,多个地方取消佣金收费的限制,实行市场定价。也就是说该价格由委托人与机构协商自由定价,通常为成交总价的1.5%或贷款金额的3%。
⑷ 银行服务价目表的各行动作
中国工商银行
按照“名录管理、统一定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现行收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在此基础上编制了《中国工商银行服务价目表(2012年版)》,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根据新版《服务价目表》,工行的收费服务项目为409项,其中16项为政府指导价、393项为市场调节价。
中国建设银行
制定新的服务价目表,4月1日起全行一律按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新价格目录的主要变化是:精简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项目的排列和展现考虑客户使用习惯、增加了免费服务和温馨提示,增加了服务内容和功能说明。
中国银行
对全行服务收费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统一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印制成册,3月31日在营业场所摆放,供客户查阅。从4月1日起,所有服务收费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
对原有的收费项目名称、功能描述进行补充完善,对价格标准进行规范和统一,对优惠政策和项目进行梳理和整合,对内部管理授权和流程进行优化和明确,未新增收费项目和调高价格标准。农行已要求所有营业网点在4月1日前完成对外公告工作。
交通银行
按照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和优惠政策“四公开”的规定,在3月31日之前在辖内所有网点以手册发布方式发布《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
中国邮储银行
对各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了梳理,制定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务收费标准》,新目录分为服务名称、收费标准、优惠政策、收费类别和收费依据五部分内容,3月31日起在门户网站和网点进行公示。
⑸ 银行的“七不准” “四公开”是什么
“七不准”:
1.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专款转为存款)
属2.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四公开”:
则包括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功能公开。
⑹ 甘肃农村信用社的七不准,四公开是什么
“七不准”
1.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版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权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四公开”
则包括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功能公开。
⑺ 以下哪些不是国家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七不准"规定中的内容
关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和改善公众金融服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