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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服务流程规范标准下载

发布时间:2021-02-27 13:22:09

A. 全国金融界规范化的 8 条服务标准是什么

所谓标准是自己吹出来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没有什么规范化标准。

B. 融资租赁的五大标准

可以到融租之家网去看看,应该有你需要的答案,

希望能帮到你

C. 金融租赁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⒉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⒊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⒋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⒉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⒊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⒉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⒊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⒋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⒌信用记录良好;
⒍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 回避制度;
七 内部审计监督;
八信息披露;
九 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D. 融资租赁公司要坐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具体流程是怎样比如公司本身需要多少资金飞机需要什么审批

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属于融资租赁之中的杠杆融资租赁业务。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业向银监会(商务部)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
第二步,银监会(商务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其资信、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第三步,银监会(商务部)调查认为具备可行性的,其项目资料报送金融租赁公司审查。
第四步,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项目提供抵押、质押或履约担保的,企业应提供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或有处分权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并与担保方就履约保函的出具达成合作协议。
第五步,经金融租赁公司初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后仍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该项目撤销,项目资料退回企业。
第六步,融资租赁项目经金融租赁公司审批通过的,相关各方应签订合同
第七步,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冻结、止付等手续。
第八步,承租方在交付保证金、服务费、保函费及设备发票后,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投放资金。
第九步,银监会(商务部)监管项目运行情况,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第十步,租期结束时,承租方以低价回购。
国内飞机融资祖赁业务投资分析
航空租赁的运作方面一般有两种形式,分别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出租人拥有飞机,租用人在一定的财务或保证金保证下,按期交付租金以换取对飞机的使用权。这种租赁的租金比较高,租期比较短,通常不超过几年,租金一般按月或按季交付。此外飞机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和保险费也是由租用人支付的,租赁到期时退还飞机。
这种租赁主要用于临时性的满足运输需要,或是航空公司在经验不足时来获得对某型飞机或设备的使用经验,并不是航空公司租赁飞机基本方式。如我国的新疆航空公司在旺季(夏秋季)的运输量增加很多,因此在旺季租用独联体国家的飞机来缓解运输紧张的状况。
融资性租赁:这是航空公司使用的基本租机方式。它的特点是承租人和供货共同向出租人融通资金,签定长期租赁合同,以长期的融物方式代替融资。承租人选定机型和供应厂商,谈判确定使用的飞机,由出租人出资来购买飞机,具有所有权。飞机由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收取租金,对飞机的检验、交付及以后维护、使用以及经营中的风险不负责任。飞机的租赁期一般为10-15年,接近飞机的使用寿命。到期后,承租人可以购买飞机或把飞机退给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交易至少涉及三方,签定两个以上的合同。两个基本合同是出租方与供货方签定的购机合同,另一个是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租赁合同,此外承租人要和供货商有相应的交货和供货协议。
租赁经营对于承租人的好处是:不必筹集大笔资金就可以获得设备的长期使用权,由此可以采用先进的机型,提高市场竞争力。在整个租赁期内租金按签约的规定交付,避免了金融波动的风险。租赁期限比贷款购机的融资期限长。此外,也避免保留过时的设备。
对于承租人,融资租赁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首先是当事人违约的风险,由于融资租赁的参与者多,环节多,某一方违约和有漏洞就会造成一定的纠纷和问题;其次,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不同的国家,政治上和外交上的风险和事件都会使承租人承担风险。从金融上说一个航空公司租赁的飞机多,就会使资产负债率过多,使企业信誉下降。
权衡以上的优缺点,一个航空公司应该适当考虑自己的资本状况,根据经营条件都决定采用多大的租机比率。过高的租机比率,反映企业自有资金少,偿债能力低,将会降低企业信誉,抗风险能力弱。而过高的自有飞机比率,反映企业把大量资金投入该备,资金周转的周期长,不利于企业的经营。
虽然说融资性是国际上航空租赁的主要方式,但对于我国市场来说,国内的航空租赁公司没有国际上优秀租赁公司那样好的金融资本和相关产业资本支持,所以在资金运作方面要更加灵活。
中银航空租赁公司是国内一家比较成功的航空租赁公司,公司从1993年成立至今已连续16年保持盈利纪录,而他们成功的秘诀正是灵活的资金运作以及良好的经营模式。
国内融资租赁机构的重点是国内市场,而且这项业务也仅仅是银行主营业务的补充,因此国内金融租赁的重点并不仅在飞机这一种资产上,诸如船舶和其他机器设备也是他们关注的重点。而从市场容量来看,两种不同的租赁公司称得上各有所长。从金融租赁的市场来看,竞争最关键的是谁能拿到成本最好的资金。从经营性租赁来看,除了资金以外,还要有成本好的资产,所以国内银行的从业者对于融资租赁非常熟悉,但是对于飞机的采购、销售则会提出一个更高的要求,而中银航空租赁有一个管理经验丰富的团队,除了能提供飞机租赁相关服务外,还可以提供全面的飞机转租、结构融资和技术管理服务,而这并不是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能做到的。
中银航空租赁一直认为,自己很强的一个优势就是售后回租。所谓售后回租又称购机回租,指的是租赁公司从航空公司购进飞机后立即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回租给该航空公司,从而为航空公司提供长期的融资,同时也使得航空公司的运营更加灵活。市场形势不景气的时候,租赁公司就多做售后回租,在市场好的时候,就出售飞机,正因为在这两大业务门类之间进行动态的调整和反周期操作,所以,无论市场是怎样变化,中银航空租赁基本上可以保持公司盈利的平稳增长。
融资性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是和传统银行业务开展竞争,是增加银行业务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而作为经营性租赁公司,本身就要完全融入机队经营和飞机买卖的业务中来,思维出发点和行为方式都是从投资者的角度考虑的。作为经营性租赁公司,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在飞机价格有利时购入。如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时期,许多航空公司会急于出售多余的运力,但又苦于找不到买家,利用自身庞大的资金优势,中银航空租赁在此时购入飞机,待经济好转,飞机价格上升时将飞机卖出,可赚取相当不菲的差价。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对于国内仍处在发展期的航空租赁业来说,有一个好的定位以及灵活的资金操作是重要的,利用低价购入,高价售出的简单道理,在市场景气与否时采用一些诸如反周期操作的手段,是目前国内租赁公司的一个不错的选择。

E.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项租赁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标准有哪些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专资产的选择权,所订属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3资产的所有权即使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以上是汇融天下融资租赁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您。

F. 准则规定,一项租赁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标准有哪些

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发布)相关定义为: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十条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二、相关的准则应用指南对二者的认定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一)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本准则第六条(三)规定,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则第六条(四)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经营租赁的认定标准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经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三、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主要是在划分标准上的差异,没有本质差异。

G. 融资租赁中75%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它的意思是,如果资产已经被使用超过寿命75%了,就不太适宜用75%这条标准来判断是否是融资租赁,要看是否有别的迹象来判断。

H. 判断一项租赁业务为融资租赁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5项标准 1 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届满时归承租人所有 2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内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容产此时公允价值(90%及以上)或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与租赁资产此时的的公允价值(90%及以上) 3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及以上(已使用超过75%的不适用本条标准) 4 租赁资产特点特殊 如无重大改动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5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 而且购买价款远低于行使此权利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在租赁开始日可以确定承租人会行使此权利

CPA教材就是如此说的 你就这么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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