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给社会带来哪些深远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融合过程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社会生活逐步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日益网络化,形成了巨大的网络金融服务需求。
在过去的几十年,银行一直在主动应用信息技术,以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进入21世纪,互联网的普及更是加快了银行信息技术应用的步伐,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在IT系统开发和信息化、数据化建设等方面都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促进了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目前,我们的个人网银客户已经突破1.6亿户,手机银行客户突破1亿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处理的业务量已超过全部业务量的79%,相当于替代了30000余个物理网点。工行多数的理财、基金产品均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外汇、贵金属等交易占比更是高达99%以上。工行还推出了面向个人客户的网上质押贷款,面向企业客户的网贷通、易融通、电子供应链融资等产品,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就能够实现贷款的申请、发放和还款,充分享受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成果。
网络金融服务需求持续增长也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了拓展金融业务的机遇。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网络理财等为代表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模式陆续出现并迅速发展。目前国内已有200多家企业获得了央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它们利用网络交易环境缺乏信用体系的实际,运用网络技术为个人客户及中小商户搭建了支付平台。
网络借贷,以P2P模式为代表,利用互联网平台为小微客户建立了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交易的渠道,现在活跃的网贷平台已有约350家,今年整个行业的成交规模将有望达到千亿元。最近异常火爆的“余额宝”是网络理财的代表,它们为客户网络账户中的沉淀资金提供了理财渠道。凭借平台化的运营和良好的客户体验,互联网企业的金融服务迅速赢得了大量的客户。
从商业银行和互联网企业金融服务创新的实践来看,互联网金融的演化过程实质上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融合过程。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服务未脱离存、贷、汇、投资理财等金融功能,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显著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拓宽了金融服务的渠道,丰富了金融服务的模式。
凭借互联网技术,互联网企业介入传统商业银行的支付、融资、理财领域,实现了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商业银行则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客户营造良好的网上金融环境,为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务提供客户身份认证、资金清算等各类基础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繁荣,支持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成长壮大。商业银行也正在借鉴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不断调整自身电子银行的渠道定位,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实现自身的持续转型发展。
2. 宏观环境会给互联网金融营销带来哪些风险
您好:
网络金融风险:我国的监管状况及完善对策 摘要: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诸多不足。因此,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网络金融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产物,其内容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网络金融的发展使我们面临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的金融风险形式和类别,认真分析网络金融风险,加强防范和管理,是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实现稳健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网络金融风险分析(一)风险来源网络金融主要经营电子货币和电子结算等虚拟金融业务,因而除了具有传统金融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外,从技术、业务和法律角度分析,还存在以下特定风险:1.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安全风险。由于网络金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隐患:一是目前许多金融机构采用UNIX系统主机终端模式,而UNIX系统未提供主机与终端之间的通讯加密,它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源代码已经公开,如从一台联网的UNIX工作站上使用“跟踪路由”命令,就可以看见数据从客户机传送到服务器要经过的许多不同节点和系统,因而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二是TCP/IP协议安全性差。由于Internet采用的是TCP/IP协议,该协议在实现上力求简单高效,而较少考虑安全因素,大多数网上的信息加密程度不高,在电子邮件传输过程中很容易被窥探和截获。三是防火墙安全性不高。目前许多防火墙在配置上无意识地扩大了访问权限,从而可能被外部人员利用,从中获得有用信息。四是未能对来自网络的电子邮件携带的病毒及Web浏览可能存在的恶意Java/ActiveX4控件进行有效控制,病毒通过网络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2)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因而存在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可能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技术和商业机会的巨大损失。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技术选择失误,只是导致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但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则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场,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础。2.业务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来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客户的疏忽,也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安全系统和其产品的设计缺陷及操作失误。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金融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2)市场信号风险。市场信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非对称导致网络金融机构面临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引发的业务风险。如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地位,网上客户可能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行动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损害网络银行利益的决策,以及由于不利的公众评价而使网络银行面临丧失客户和资金来源的风险等。在虚拟金融服务市场上,客户不了解每家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优劣程度,大多数会按照他们对网络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的购买价格,往往出现提供低质量服务的网络金融机构可以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网络金融机构却被排挤出网上市场的现象。(3)信誉风险。信誉风险是指网络金融机构无法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不能树立自身的良好信誉,从而无法从事金融业务。一旦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不能达到公众所预期的水平,或者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反应,或者网络金融机构的安全系统曾经遭到破坏,就形成了网络金融的信誉风险。无论这种破坏的原因是来自内部还是来自外部,都会影响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的商业信心。3.法律风险。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二是网络金融法律的缺乏。我国网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合同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不仅增加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还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二)类别形式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更新,网络金融风险也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目前国际国内网络金融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别:1.电子扒手。一些被称为“电子扒手”的金融偷窃者专门窃取别人的网络地址,这类窃案近年呈迅速上升趋势,因为Internet服务在给金融机构和用户提供共享资源的同时,也为窃取金融机构、用户秘密数据的非法“侵入者”提供了机会,一些窃贼盗取金融机构、企业秘密卖给竞争对手,甚至因好奇盗取金融机构和企业密码,浏览企业核心机密。据美国官方统计,每年银行在网络上被偷窃的资金达6000万美元,而每年在网络上企图利用电子化盗窃作案的总数高达5~100亿美元。“电子扒手”多数为解读密码的高手,作案手段隐蔽,不易被抓获,通常能够查获的约为1/6,而只有2%的网络窃贼被抓获。2.网上诈骗。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第二种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吸引人的免费资料等作为诱饵,当用户选择接受时,病毒也随之进入用户的计算机中,并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户使用这些软件进入银行的网址时,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网上诈骗包括市场操纵、知情人交易、无照经纪人、投资顾问活动、欺骗性或不正当销售活动、误导进行高科技投资等10种形式,据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调查,估计每年网上诈骗使投资者损失100亿美元。3.电脑黑客。“黑客”是指非法入侵电脑系统者。克罗地亚3名中学生“闯入”了美国军方的电脑系统,破译了五角大楼的密码,从一个核数据库中复制了美国军方的机密文件。据美国参议院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估计,1995年全球企业界损失在“黑客”手中的财富达8亿美元,其中美国企业损失4亿美元。出于对“黑客”闯入国家安全防务系统的担忧,甚至对未来“电子珍珠港袭击”的防范,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具有制造电子炸弹的能力,这对金融安全问题造成了极大的潜在风险。4.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已经对金融机构电脑系统形成了巨大的威胁,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全世界已知的计算机病毒已达18000种,另外尚有上百种待查明的也在流传。1999年4月26日CIH病毒的爆发,就使我国4万多台电脑不能正常运行,大多数电脑的C盘数据被毁,其中中国民航的20多台电脑也被感染,部分航班时刻表数据被毁。近期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从2005年8月到2007年10月间,全国感染各类网络银行木马及其变种的用户数量增长了600倍,用户每月感染病毒及其变种的数量约有160种左右,而且病毒发展正在呈加速上升趋势。5.信息污染。信息时代带来信息污染和信息过剩,大量无序的信息不是资源而是灾难。互联网用户数和网络业务量的急剧增加,带来了新的问题,包括大量商品广告等网上“垃圾”,不仅影响到网络金融机构发送和接受信息的效率,更严重的是使潜在的风险与日俱增。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现状自1998年3月6日,中国银行成功进行第一笔电子交易,开启网络银行序幕以来,网络金融业务获得了高速发展,但对其风险监管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1.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涉及网络金融的法律和制度仅有2004年8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法》)和2001年6月发布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几个办法。“办法”显然带有一些过渡性特征,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不够深入或并未触及,且条文空洞,可操作性较差,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实践。《法》的出台有利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但对客户的安全教育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对目前证书存放和容易被导出的风险没有相应的防范规定,对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与其他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就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而言,还存在诸多空白领域,如:对网络金融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即客户、金融机构、网络服务商、网上商户和金融认证机构等)不能依法进行调节,责、权、利及纠纷界定不清;作为跨国界的业务交易平台,网络金融容易产生管辖权、法律适用性、知识产权等法律界定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规来规范;黑客问题深深困扰着网络金融,在我国金融法规中,对黑客问题的处理和预防存在着模糊之处,《刑法》中量刑也很轻,不足以威慑其犯罪行为;作为故意犯罪,网络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2.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1)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由于我国网络金融在起步阶段没有一个负责统筹规划的部门,整体上缺乏统一和长远的规划,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自为政。(2)缺乏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由于缺乏行业协调,各金融机构网络业务采用的硬软件标准、数据加密强度、密码设定、通讯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术、传输数据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目前仍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3)缺乏统一的行业权威。由于统一的金融认证制度建设滞后,一些主要金融机构的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己的认证体系,致使已建成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电子证书覆盖率较低。不仅影响网络金融证书的服务效率,而且各家金融机构重复开发认证系统,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以上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同业服务联合与行业间的深度合作,也不利于网络金融行业的统筹发展和整体风险防控。3.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1)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尤其是银行业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服务,这不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挑战。(2)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网络金融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实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性,这为小金融机构和大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按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行政区域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大。(3)监管内容亟待充实。网络金融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网上企业对企业的商务活动)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网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务活动)结算支付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扩张了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功能,不仅促使金融市场潜在风险日益加大,而且使现行的金融监管内容亟待充实。(4)风险控制策略急需调整。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过程中,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静态性、滞后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这与网络金融的发展态势极不适应。4.监管人才缺乏。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三、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网络金融面临的风险点多、涉及的利益面广,有必要从完善法制环境、加强准入管理、健全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治理。1.健全法律制度。可考虑以《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为基础,制定或完善关于网络金融业务的法律和规定。(1)加大网络金融的立法力度。尽快制定《数据保护法》、《电子资金划拨法》、《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等,明晰网络金融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2)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的部分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刑法》中关于金融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及相关条款,对利用电脑实施的犯罪行为加大量刑力度,威慑“黑客”等不法分子。在《民法》中应体现社会经济的时代特点,明确造成网络金融风险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承担民事责任。(3)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数字签名的识别和确认、交易证据的保存、交易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分担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交易安全、出现纠纷时数字证据的真实有效和交易中的个人隐私。2.加强市场准入管理。(1)将技术设施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申请开办网络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仅要有相当规模的网络设备,而且还需要有确认交易对象的合法性、防止篡改交易信息以及防止信息泄露等方面的关键技术。(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公示、信息披露和系统设计等要有制度性安排,对网络金融机构的设立或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3)制定、完善各类交易操作规程。对客户申请开立账户、客户授权的声明、一般交易程序等拟定细则,防止违法交易和侵害网络金融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4)对网络金融业务实行类别管理。制定分类标准,对银行金融业务能力和资信能力进行分级,从而对网络金融各种业务的开展加以限制和许可。(5)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监管。按照开办网络金融业务主体和其申报经营的业务不同,除对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进行检查外,还要对其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检查,对网络金融机构普遍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进行审查,保证网络金融机构在退出市场时客户不会因信息缺失而造成损失。3.完善监管体制。(1)健全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成立“国家(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分管领导任主任,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工业与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推动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立法,制定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工作规划,协调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的重大工作事宜。在银监会内设立“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司”,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建立“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小组”,服从“委员会”和“监管司”的工作安排,组成能够统一指挥、调度灵活的网络金融监管队伍。(2)加强协同监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相互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料库,并定期通报各自的监管情况,促进联动监管,提高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3)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同有关国际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制度,学习国际上的最新技术,对于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等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及时进行有效协调。同时,借助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钱等行为,对利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跨国走私、非法贩卖军火武器及贩卖毒品等活动,对利用网络银行非法攻击其他国家网络银行的电脑黑客网站,以及其他国际犯罪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形成能有力保障我国网络金融健康运行和对全球网络金融负责的监管体系。4.调整监管策略。(1)不断提升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在监管实践中,应提高全面掌握网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的能力和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预测水平,增强宏观控制的系统性和前瞻性,还要加强网络金融监管规范化建设,提高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科学化水平。(2)完善对网络金融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内容体系。在现场检查中要着重对技术要素进行检查:对网络金融客户口令管理、网络防火墙功能、网络金融的场地与关键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网络金融是否恰当选择适用于其环境的加密技术、关于网络金融系统病毒检测和预防程序。在非现场检查中要着重检查业务发展规模,包括交易额、网上银行客户数、业务覆盖区域和盈利能力,监测受到黑客攻击和入侵的次数、受到病毒感染的次数、业务运作系统出现问题的次数等。(3)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比传统金融业务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频度及职责等,通过财务报表、网上公示等手段披露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的信息。(4)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优势,建立实时跟踪监测系统,加强监控,同时还可以在网络上采取“制定规则,巡逻抽查”的方式,对网络金融的运行状况及是否“违规”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及时纠正或采取处罚措施。5.构建安全体系。(1)加快研制和开发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信息技术。包括各种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系统软件、加密算法等,从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提高网络安全性能。(2)改进网络运行环境。加强计算机网络和中心机房的管理,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维护计算机硬件安全,保证网络银行所依赖的网络等硬件环境能够安全正常运转。(3)实现安全访问。一方面通过网络的物理隔离和逻辑隔离方式,将非法用户与物理资源相互隔离,另一方面通过应用系统的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的访问。(4)加强数据管理。统一数据标准,保证全国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对网上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建立容灾备份,避免数据丢失。(5)建立信任及信任服务机制,通过数字证书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方面的基础保障,防范交易及支付过程中的不法行为。6.加快人才培养。(1)进行学科培养。金融或财经院校要把握网络金融发展趋势,加大金融知识的融合力度,对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网络技术等相关课程要进行交叉教学、重合教学,着力培养复合型、综合型金融管理人才,为网络金融监管提供高水平后备人才。(2)适度引进。可以有计划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急需的专业人才,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队伍人才结构,同时也可以借机学习国际同行的监管经验和技术。(3)注重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要积极采取举办培训班、考察学习、交流访问、异地异行实习、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网络金融运作和风险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迅速、有效地促进我国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作者: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 冯静生3.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1)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尤其是银行业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服务,这不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挑战。(2)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网络金融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实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性,这为小金融机构和大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按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行政区域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大。(3)监管内容亟待充实。网络金融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网上企业对企业的商务活动)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网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务活动)结算支付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扩张了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功能,不仅促使金融市场潜在风险日益加大,而且使现行的金融监管内容亟待充实。(4)风险控制策略急需调整。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过程中,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静态性、滞后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这与网络金融的发展态势极不适应。4.监管人才缺乏。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小财迷人才队伍。
3. "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服务营销面临着怎样的机遇与挑战
第一个趋势是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如信用卡、银行汇款)。随着移动通讯设备的渗透率超过正规金融机构的网点或自助设备,以及移动通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全球移动支付总金额2011年为1059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将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6169亿美元。在肯尼亚,手机支付系统M-Pesa的汇款业务已超过其国内所有金融机构的总和,而且延伸到存贷款等基本金融服务,而且不是由商业银行运营。
第二个趋势是人人贷(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借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其发展背景是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现代信息技术大幅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使人人贷在商业上成为可行。
第三个趋势是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通过互联网为投资项目募集股本金)替代传统证券业务。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机遇和挑战
互联网金融模式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现在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淡化了,被互联网及其相关软件技术替代了;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企业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这也是一种更为民主化,而不是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
对政府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被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更可被用来提高金融普惠性,促进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监管挑战。对业界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会产生巨大的商业机会,但也会促成竞争格局的大变化。对学术界而言,支付革命会冲击现有的货币理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贷市场、证券市场也会产生许多全新课题,总之现有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资本市场的理论需要完善。
4. 互联网金融时代,会给社会带来哪些深远影响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社会生活逐步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日益网络化,形成了巨大的网络金融服务需求。
在过去的几十年,银行一直在主动应用信息技术,以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进入21世纪,互联网的普及更是加快了银行信息技术应用的步伐,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在IT系统开发和信息化、数据化建设等方面都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促进了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目前,我们的个人网银客户已经突破1.6亿户,手机银行客户突破1亿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处理的业务量已超过全部业务量的79%,相当于替代了30000余个物理网点。工行多数的理财、基金产品均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外汇、贵金属等交易占比更是高达99%以上。工行还推出了面向个人客户的网上质押贷款,面向企业客户的网贷通、易融通、电子供应链融资等产品,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就能够实现贷款的申请、发放和还款,充分享受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成果。
网络金融服务需求持续增长也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了拓展金融业务的机遇。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网络理财等为代表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模式陆续出现并迅速发展。目前国内已有200多家企业获得了央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它们利用网络交易环境缺乏信用体系的实际,运用网络技术为个人客户及中小商户搭建了支付平台。
网络借贷,以P2P模式为代表,利用互联网平台为小微客户建立了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交易的渠道,现在活跃的网贷平台已有约350家,今年整个行业的成交规模将有望达到千亿元。最近异常火爆的“余额宝”是网络理财的代表,它们为客户网络账户中的沉淀资金提供了理财渠道。凭借平台化的运营和良好的客户体验,互联网企业的金融服务迅速赢得了大量的客户。
从商业银行和互联网企业金融服务创新的实践来看,互联网金融的演化过程实质上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融合过程。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服务未脱离存、贷、汇、投资理财等金融功能,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显著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拓宽了金融服务的渠道,丰富了金融服务的模式。
凭借互联网技术,互联网企业介入传统商业银行的支付、融资、理财领域,实现了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商业银行则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客户营造良好的网上金融环境,为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务提供客户身份认证、资金清算等各类基础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繁荣,支持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成长壮大。商业银行也正在借鉴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不断调整自身电子银行的渠道定位,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实现自身的持续转型发展。
5. 如何看待互联网对于金融企业营销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支付宝、余额宝、网络信用卡这些都是我们身边常见互联网金融。新模式往往有着超强的颠覆力量,这或许也是还没准备好的传统力量不愿意看到的。近日,网络信用卡暂停,金融圈一致指向央行护犊银联。马云在近日发言中也坦言“有时候,打败你的不是技术,可能只是一份文件”。互联网金融孰是孰非,让我来为您带来的分析。
最近一段时间,人们对互联网金融展开了热烈讨论,但观点却存在很大分歧。我们认为有必要从理论根基上理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以确定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本质。这不但有助于监管部门引入恰当的监管措施,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合理布局自身的业务拓展。对投资者而言,搞清楚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征对于预测这些新的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从而预测相关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也很有益处。
我认为,目前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所带来的主要是技术层面的改善或创新。它们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却无法明显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应该达不到“去中介化”的效果,也就不可能“颠覆”传统金融业。
网络竞争中“赢者通吃”的特性意味着,估计仅有少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生存,而绝大多数规模较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估计都难以存活太久。不过,那些可以生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如爱钱进www.iqianjin.com)将来很有可能成功跻身于大型甚至超大型金融机构之列。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我建议监管部门采取一种既大力支持和鼓励、又密切跟踪和监管的开放态度。鉴于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业的本质,对它的监管也应该秉承与传统金融监管一致的原则与框架,避免出现监管中的不公平或造成潜在的风险隐患。但值得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顺应了中国金融改革的大方向,成为了倒逼金融放松管制、打破改革惰性的急先锋。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借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积极推动金融放松管制的进程,给传统金融机构松绑,而不是简单地套用现行法规、把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扼杀于襁褓之中。
一、互联网金融与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这个名词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互联网和金融。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必须同时分析这两个部分,缺一不可。
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人们把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基金、证券公司等)使用互联网来展示和营销其产品和业务的做法称作“金融互联网”,而把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做法称为“互联网金融”。这种定义虽然简便易懂,但它只是区分了金融业务的操作主体(即互联网企业或传统金融机构),而没有解释二者在经营模式上的区别。
以P2P网贷为例,虽然互联网技术的存在使得大量的潜在贷款人(lender)可以通过P2P网贷平台的网页直接了解到大量借款人(borrower)及其项目信息,甚至可以通过大量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查询到大量的关联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可以大幅度降低。这是因为,无论互联网上的信息有多么丰富,也无法囊括所有实体经济与商业活动的信息。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必须承认,绝大部分的实体经济与商业活动的信息仍然存在于线下,而线上的信息虽然高速增长并且规模惊人,但与实体经济与社会所产生与存在的信息量相比却也只是沧海一粟。
二、互联网金融与网络效应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在于新兴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下降。更重要的是,互联网作为现实社会中各种真实与虚拟网络中的一种,它可以创造、培育和利用网络效应。这是网络行业(包括互联网行业)与绝大多数普通行业的一大区别。
三、网络效应的威力与互联网精神
网络效应的威力在于,一旦网络的规模达到一定水平,网络的扩张将变成内生的、自我实现的、甚至无法阻止的。但是反过来,如果网络规模达不到一定的临界点,这个网络将无法生存,很快会走向灭亡。
比如,微信之所以如此强大而具有吸引力,而其它几个后发的基于移动端的社交网络却难成气候,就是因为微信已经集聚了海量的用户群,其庞大的网络效应使得老用户很难割舍,而新用户则会竞相加入。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互联网企业在成立初期,为了扩大网络的规模、达到这一必要的临界点,往往不惜做赔本买卖来吸引客户。这被很多人戏称为“互联网精神”。所有互联网企业都明白,如果他们的客户资源达不到某个量级,不管他们前期投入多少,这个网络注定是要失败的。而如果他们能够很快把客户数量提升到这个临界点,那么它们的网络就可进入自我催生的正反馈状态里,前期的亏损可以轻松地被未来的盈利所补偿。这就是它们为什么要不惜血本来增加客户资源。美国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的互联网公司都是很好的例子。
四、互联网金融的诞生
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现象,它是互联网企业依托其所培育的互联网商务网络、对其客户所提供的一种自然的附加服务。这些附加的金融服务有助于改善客户体验、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消费者福利,因此是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过程中不可阻挡的趋势。
我以阿里巴巴为例,来展示一个互联网商务平台如何借助网络效应而介入金融服务领域。阿里巴巴的金融业务发展路径很清晰,也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它开始于最初的单边及两边网络平台(阿里巴巴、淘宝、天猫)。这些网络平台的电子商务业务需要便捷的网络支付工具来支持,以方便网络客户的交易与支付需求。所以阿里巴巴推出了支付宝,作为网络支付的手段,从而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进入了金融服务领域。
五、传统金融机构的应对
以上分析表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一个水到渠成的必然现象,它是互联网企业依托其所培育的互联网商务网络、对其客户所提供的一种附加的增值服务。从理论层面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的产品和商业模式,但它们并不能实现“去中介化”的目标,也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它们所推出的产品和采用的商业模式,也完全可以被传统金融机构所学习和利用。只要传统金融机构不固步自封,它们中的绝大部分应该可以经受住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冲击,在金融服务的市场中保留自己的一席之地。
六、结论
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一个水到渠成、不可阻挡的趋势,它是互联网企业依托其所培育的互联网商务网络、对其客户所提供的一种自然的附加服务。这些附加服务有助于改善客户体验、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消费者福利,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转型、以及提升中国金融业的服务品质都意义重大。
从理论层面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的产品和商业模式,但它们并不能实现“去中介化”的目标,也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它们所推出的产品和采用的商业模式,也完全可以被传统金融机构所学习和利用。只要传统金融机构不固步自封,它们中的绝大部分应该可以经受住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冲击,在金融服务的市场中保留自己的一席之地。
然而,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即便传统金融企业可以同样使用互联网作为一个新的营销渠道和手段,它们却并不一定可以收复失地。对于那些存在明显的网络效应的互联网商业模式来讲,网络效应的巨大威力使得那些已经积聚了海量客户的互联网商业平台可以轻松地植入金融服务功能,迅速扩张其金融版图,令传统金融机构无法阻挡。与此同时,由于网络效应存在规模临界点的要求以及近似于“赢者通吃”的特性,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得不被迫涉足金融服务业,以便为网络的参与者提供越来越完善和便捷的服务,从而巩固和增强自身网络的网络效应,防止被竞争对手网络所超越。但“赢者通吃”的特性意味着,未来仅有少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生存,而绝大多数规模较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估计都难以存活太久。
6. 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服务业带来哪些挑战
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主要采取线上操作,交易成本低。尽管目前还没有互联网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管理费用的比较数据,但根据普华永道的调查,美国银行业一笔交易通过网点完成的平均成本为4美元,通过手机银行的平均成本为0.19美元,通过网银的成本为0.09美元,即网点的交易成本是网银的40倍。由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主要交易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基本上没有物理网点,也不需要队伍庞大的营销人员,加之流程相对简单,而商业银行通常都有众多的物理网点、有众多的前台营销人员、中后台管理人员,因此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管理成本相对传统商业银行具有一定优势。
几乎不受金融监管,存在制度套利。互联网P2P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网络基金、保险(放心保)销售和融资)和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两类,其中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服务实际上在履行传统商业银行的融资功能,即实现储蓄投资功能的转换。目前商业银行的存款负债业务接受严格的监管,存款需要向央行上缴约20%的存款准备金,贷款余额需要接受75%的存贷比限制。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需要满足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另外,银行还要接受监管机构对其流动性、合规性、反洗钱等方面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而互联网金融P2P公司却可以不受这些监管规则的约束,尤其是可以不受资本充足率这一杠杆倍数的限制,这使得P2P公司的贷款业务扩张不受资本的约束,可以实现快速的扩张。简言之,P2P公司相对银行通过监管套利实现较快增长。
运用互联网先进技术,在信息获取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传统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评级时提供的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数据,即银行信息主要依赖贷款申请人提供和调查人员的搜集,而互联网金融P2P公司则通过社交网络(像Facebook)、电商平台、搜索引擎、云计算等互联网平台或技术获取客户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信息,然后运用数据挖掘、模型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进行准确评估。因此,互联网金融公司相对传统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解决小微金融客户的信息不对称,更准确地识别和评估客户风险,实现科学地资产定价和风险管理。
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P2P公司的劣势
资产负债规模相对较小。无论是全球还是国内,无论是单个互联网金融P2P公司,还是互联网金融整体,从信贷规模、负债规模等都无法与传统商业银行同日而语。资料显示,国内互联网金融公司中最具影响的阿里金融,其小微贷款余额约200亿元,吸储产品余额宝余额约500亿元,而2013年三季度工行贷款总额为9.6万亿元,存款总额为14.7万亿元,分别是阿里金融的480倍和294倍。《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的数据显示,2012年末,P2P贷款服务平台超过200家,可统计的P2P平台线上线下借贷规模在500亿~600亿元之间,而2013年10月银行业贷款余额为70.8万亿元,可见短期内互联网金融贷款规模和传统银行远不是一个量级。
融资渠道少,经营风险高。传统商业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可运用众多融资方式,包括发行股票、债券、同业拆借、央行贷款、发行理财产品、吸收存款、转让贷款等,但互联网金融公司除了通过高收益金融产品(余额宝)吸引存款之外,其他融资渠道较少,因而,互联网金融公司面临着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另外,中国缺乏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和类似Facebook那样的实名社交网站,这导致中国互联网金融公司贷款面临更高的违约风险,致使互联网金融公司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据“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1至11月,出现危机或关停的网贷公司有49家,一些公司老板甚至已“携款跑路”。
信息披露不充分,资本杠杆倍数过高。由于互联网金融P2P公司不受银监会、央行和证监会等机构的监管,没有披露类似银行的存贷比、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不良率等指标,甚至没有披露基本的财务报表,因而投资者(借款人)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风险难以判断,而且当互联网金融公司违约或破产时投资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另外,互联网金融公司用来缓冲贷款损失的自有资本明显不足。数据显示,2012年互联网金融公司“温州贷”、“人人聚财”注册资金均为500万元,“人人贷”、“拍拍贷”、“中宝投资”的注册资金均为100万元,而它们在2012年的交易额分别达到20.7亿元、8.5亿元、3.97亿元、3.4亿元、13.45亿元,如果以银行的标准计算这些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估计不会超过3%,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资本杠杆倍数超过30倍,与破产之前的雷曼相当。
对银行业的启示
1、大力发展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降低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
2、充分运用社交网络、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电商交易数据和数据挖掘等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对小微金融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贷款定价。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已势不可挡,中国银行过度依赖利差收入的盈利模式面临挑战。大力发展银行具有定价优势的小微金融已成银行业的共识,但由于小微企业并没有可信的财务报表数据,运用传统的方式并不能获取所需的财务信息。银行业可以借鉴互联网金融公司处理信息的经验,运用社交网络(例如Lending Club与Facebook合作)、云计算、搜索引擎、电商交易数据等互联网、计算机技术或平台,运用数据挖掘、模型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小微客户的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进行准确评估,从而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并实现交叉销售。
3、借鉴互联网金融P2P公司经验,发展节省资本的P2P撮合业务。由于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保持快速增长,而资本补充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因而银行业发展面临资本充足率的约束。目前银监会对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0%和10.50%,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勉强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因此,调整资产和业务结构,大力发展低资本消耗业务是银行业的必然选择。建议物理网点不具优势的中小型银行通过建立P2P平台(可借鉴招商银行(行情,问诊)的小企业e家投融资平台),在监管政策许可的情形下,适度发展针对小微企业、零售客户的P2P投融资撮合业务,增加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减轻补充资本的压力。
7.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有哪些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影响有哪些?又会做出怎样的相应的对策呢?当今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对我国整个金融产业尤其是银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先介绍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容,进而简述现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传统银行业的影响,并针对发展情况和具体现状提出了几点应对措施。 当前,我国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支付宝、余额宝、网上银行、云金融等新兴业务的受众度越来越广,由此逐步开启我国金融探索的新模式——互联网金融,它在国内的迅速发展将大众带入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甚至对生活方式改变产生了影响。互联网金融因其快捷支付、操作方便等优势,与传统金融模式形成了鲜明对比,使金融业内激烈竞争,同时也对传统的金融模式的发展造成了影响。 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它是一个新兴的发展领域,使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在通过互联网实现资源共享的基础上,使其成为一种新的参与形式,而不是传统金融技术的简单升级。 1.1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技术需求水平高。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接的沟通和交易,它若要达到规模经济,释放出互联网的成本优势,必修要建立在大数据与云服务的基础之上。交易过程其中涉及到的在线支付全程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和处理等,都需要强大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支撑。 (2)受众较多的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无传统中介、无垄断利润、无交易成本,交易双方能够在时空几乎不受限制的前提下及时满足自身交易需求,能够让更多人参与其中。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更可被用来提高金融包容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3)资源配置去中介化。第三方支付组织崛起,加速了金融脱媒的进程,使资金供给绕开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给需求方和融资者,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有效性提高,去中介化明显,这无疑是对传统金融业的巨大挑战。 (4)信息对称。传统银行业主要经营信息不对称业务,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交流更加畅通,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全面的了解对方的资料,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使金融业减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同时,由于信息传递便利,对交易对手违约的情况也可以做及时有效的处理,以减少违约损失。 1.2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1)资源配置和平台功能。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着眼于个人和小企业客户,借助掌握的庞大数据以及强大的数据处理技术,以更低的成本迅速发现客户,了解其消费行为和信用等级,极大的促成小微金融交易的发生。在这个由互联网创建的平台上,资金需求和供给双方可以自由、灵活、便捷的交易,彼此能够便利的掌握各方资料、更及时准确的获得收益防范风险,从而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2)支付功能。当前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发展壮大,极大便利交易双方的交易进程,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商业银行、传统支付平台的地位。 (3)信息搜集和处理。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人们利用“云计算”原理,可以将不对称、金字塔型的信息扁平化,实现数据的标准化、结构化,提高数据使用效率。 (4)价格发现。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的需求和供给双方都直接在平台上彼此选择,共同商议交易价格,实现了完全的交易自由化和市场化。随着参与度的提升和交易额的进一步增加,金融机构能够利用这一交易机制判断市场利率走势,找寻符合市场的价格,从而更加精确制定自由市场下的借贷利率和价格基础,为日后实现真正的利率市场化积累经验。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 2.1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传统银行业出现生存危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不断发展,其交易量和交易规模都有了极大幅度的增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第三方支付交易量增长迅速。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交易规模(线上、线下交易规模总和)达到6.91万亿元,完成2012年全年交易量(104221亿元)的66%,行业增速稳定(赛迪顾问数据)。2013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大力拓展新兴行业的业务,其中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联手推出的余额宝,因为短短几天内便带来高达超过百万级的客户以及几十亿的销售,令业内受到极大震动。2012年,互联网支付总金额累计达到830万亿元。这些数据另一方面也表明,电子交易量与交易额的增长极大的挤占了传统金融业的交易份额。 其二,互联网信贷规模迅速扩大。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阿里巴巴集团为例,其在2012年完成贷款数额达40亿美元,2013年更是累计贷款额达1500多亿元,小微信贷的客户数量有已经达到64万,不良率不到1%(中国电子研究中心数据)。 其三,P2P网络贷款平台出现。自2011才出现的P2P贷款平台,目前已有上百家不断发展壮大,其中以人人贷、拍拍贷最为典型。整个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模式。 其四,互联网企业业务扩展。现今众多互联网企业不只局限于第三方网络支付,而是借助信息、数据的积累和技术的增强创新,不断向融资领域扩张,未来可能冲击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抢夺银行客户资源、替代银行物理渠道,颠覆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 短短几年,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让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压力。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模式,更加开放和透明,同时在信息对称、传递、处理以及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都比传统的银行业更具优势。它的出现和发展,无疑对传统银行业的生存带来巨大挑战。 2.2促使传统银行业服务内容、方式发生转变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巨大挑战和冲击,传统银行业势必会在其业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渠道方面进行调整和转变。客户是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基础资源,针对日益成熟的互联网平台,传统商业银行可以即发挥自身优势,又创新开发新型支付、结算等服务方式,从而使得其在2.3使金融脱媒速度加快 传统银行业作为资金融通的借贷机构,其中介角色已逐渐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状况。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则改变这一局面,加速金融脱媒的进程,削弱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互联网金融只需有一个互联网信息联络平台,资金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在此信息中介上寻求有用信息,一旦达成交易协议,之后的融资交易都是由交易双方自己完成,不再需要传统银行中介来促成交易。3传统金融业的应对措施 3.1调整战略,积极革新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无疑对传统银行业尤其是大银行提出了挑战,同时也为小银行的发展提供机会。传统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应该在激烈的竞争中摆正位置,积极创新,汲取互联网金融在技术、客户、时效、信息等方面的有利特点,并与自身传统业务相结合,推出更多新兴业务,开发电子银行平台,在满足客户更多需求的同时形成优势。从这一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推动了传统银行业的运作模式,从而推动金融行业向更电子化、便捷化、信息化方向发展。 3.2拓展互联网业务,实现服务升级 我国互联网用户规模巨大,已超过5亿,这无疑是金融业巨大的客户资源,互联网也将是最有前景的交易平台。面对互联网金融吸引广大客户的绝佳优势,传统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开发互联网新业务,吸引更多客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服务升级,以更细致、便利的服务留住更多客户。 通过互联网拓展金融业务,使传统物理网点优势弱化,让银行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目标客户群,而是吸引更多追求多样化、人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参与各种金融交易。 3.3以数据、信息为根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通过数据库和网络信用体系,使得信息快速传递,交易成本大幅减少,资源配置效率极大提高。对此,传统的银行业也需要加大对技术的研发,建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库,利用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信息,借助其优势推动自身业务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向数据驱动型银行方向迈进。 3.4明确市场定位,强化专业化、差异化竞争优势随着金融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更多网络金融企业发展起来争夺现有市场,传统银行业更要重新定义或巩固自身市场定位和业务拓展方向,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注重某一业务的扩展和深化,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客户信息的收集和整合,针对不同风险偏好、信用水平的客户设计不同金融产品并制定合理价格,让目标客户的需求得到最充分的满足。同时要勇敢面对在专业化技能和水平上面临的重大考验和挑战,最终建立绝佳竞争优势。 3.5完善综合化服务 尽管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优势显著,但其主要目标客户群体是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主营小额贷款业务,而传统商业银行则具有更雄厚的资金、广阔的的客户资源和发展经验,基础设施完善,网店分布广泛,深得客户的社会的认可与信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统银行业逐步探索出一条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发展模式,这比仅靠效率、便捷取胜且业务单一的网络金融公司更具优势。这些都是一个大银行所具备的综合素质。对此,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商业银行应继续发挥自身的优势,完善综合化的服务体系,加强对客户全方位金融需求的满足
8.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关于互联网金融是个伪命题。应该说是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专是金融产品属销售的方式更多样化了。所谓互联网金融的理解无非就是将传统的金融产品放到网上去卖。以及将以前必须到机构进行的一些操作,例如购买、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到了用户自己手中。
9. 互联网的发展对金融产生哪些影响因素
互联网的发展对金融产生的影响主要是互联网金融开始向全方位金融服务方向发展。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新兴技术与传统金融深入结合,催生出形态各异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无缝、快捷、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运营模式层出不穷,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P2P网络信贷模式、P2B模式(个人向小型企业提供贷款)、众筹筹资模式、随着电子商务崛起而产生的虚拟货币及交易等,以及电商发起创立的互联网银行模式,还有搜索比价模式,即通过金融产品搜索引擎的方式,在一个金融平台把有投资理财需求的个人和有资金需求的中小银行和小贷机构进行对接,使得商业银行能通过互联网渠道,批量获得客户。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兴未艾,可以乐观预期未来将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新型金融生态。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在资金配比效果、渠道、数据信息、交流成本、系统技术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在一些方面对传统银行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网点可以很大程度替代银行物理网点的功能
2.互联网金融能够突破时空局限
3.互联网金融能大幅降低业务成本
4.互联网金融能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的效果
大数据能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事实分析和挖掘客户交易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准确预测客户行为。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信息集散处理,有助于在金融运营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由此,互联网金融能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的效果。
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产生挑战,带来竞争的同时,也给传统金融注入新的理念和活力,促生新的合作空间,我们不应该把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对立起来,甚至妄图将其取缔,在技术进步势不可挡的今天,这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实传统银行也有自己的优势,其拥有最广泛的客户群体,大面积的网点资源积淀和大量的专业人才。这是互联网金融不可企及的专业和资源优势,商业银行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借鉴和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理念和模式,从而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大意义
互联网金融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快速发展的过程说明,这是运用互联网技术与精神实现金融服务的新兴模式,其本质上是一种更民主、更普惠大众的金融模式,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破了银行对金融的垄断。
其次,在某种程度上其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提高了投资者的收益,比如余额宝对银行固定利率的冲击,倒逼商业银行顺应市场创新,做出变革。
最后,互联网金融更能以开放、平等、合作的模式,促成新的普惠金融的业态。
比如,P2P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的局面,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个人金融的多元化需求,包括个人投资和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在这方面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渠道,金融不再是普通人看不懂的专业术语,理财产品、货币基金等业务不再是参与门槛极高的产品,个人投资者可以很方便的参与到金融体系中并获得收益,这就是普惠金融,这也是传统金融顾及不到的广泛市场需求。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在改变中国的金融生态。
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代表了金融创新的方向,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为其在政策上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对其存在的问题应该重视和解决,特别要提高其风险控制的能力,打击违法犯罪行动,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促使其在市场上发挥金融配置的作用。同时,为了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竞争,从业机构需要通过行业自律等多种形式完善管理,做到诚信为本、守法经营。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很多方面已经从事了银行业务,但是他们没有受到银行业的监管,部分企业甚至突破规则,越过规则去竞争,这将对金融稳定带来不良后果。并且,与传统银行封闭化运营的业务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更容易遭受黑客的攻击、病毒侵袭,金融信息更容易被盗取、篡改,特别是是对交易者身份的真实性,有时候很难确认,存在较大的信息泄露及欺诈风险等。所以,对互联网金融我们既要肯定其积极的作用,但对其存在的风险隐患也不能忽视,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包括内部自律和外部的监管。
1.应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定位
应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定位,允许其从事金融服务,但是不能越界经营。这里实际上有两个监管底线,一是不能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互联网金融不等于银行;二是不能非法集资。现行法律还没有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属性做出明确的定位,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章予以明确规范。实际上P2P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运作略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灰色地带,甚至触碰底线。
2.需要完善资金第三方存托管制度
有一些P2P网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大量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里,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就会存在资金被挪用,甚至携款逃跑的风险。近两年先后发生了部分P2P网贷平台的携款逃跑和倒闭事件,就给放贷人带来很大的损失,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还需要完善资金第三方存托管制度。
3.健全互联网企业的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实践中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增长和运营利润,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识别和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创造条件,还有一些企业存在信息安全水平比较低,个人隐私容易泄露的风险。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应该从制度和道德两个方面做好风险约束,必须设置内控防火墙,健全互联网企业的内控制度。
4.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而目前外部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在某种程度存在盲区。比如,以互联网金融方式运作的货币基金、保险、P2P等业务的监管责任不是非常清晰。特别是一些互联网平台从事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业务,更是需要多个监管部门的统一协调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随着金融业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