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处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中国人民银行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网络http://ke..com/view/21741.htm?fr=ala0_1_1#8
银行监督管理机构
可参见: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7117
⑵ 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以权拒绝开户 拒绝开户的情形有哪些
代理开户,超过卡数限制,身份证过期。没有凭证。
⑶ 必学银行卡清算机构,银行,支付机构到底有什么区别
1、银行卡清算机构。银行卡人人都有,银行卡清算机构估计大家是头一次听说。根据《决定》的定义,银行卡清算业务是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用一句话解释:在银行卡跨行交易时,负责多个银行或特许从事金融业务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之间计算往来资金,并协助完成资金划拨。从对象来看,清算机构业务往来对象银行或是特许经营机构;从业务特点看,清算机构需要两个必备动作,计算资金和协助资金转移。因此,可以看出清算机构是一个完成多个发卡机构与多个收单机构之间资金计算与划转的业务主体(即“多对多”),与银行、支付机构“一对多”的结算业务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业务中需要应对更大的金融风险。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银行卡申请的窗口,其主要是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所以我们的银行卡都是从银行办理得到的。由于银行卡具有随身携带的便利性特点,银行可以将很多业务叠加在银行卡上,如著名的“一卡通”,它将持卡人主要使用的银行业务叠加在一起,非常方便。由于持卡人需要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需要利用持卡人存入的资金开展信贷等经营活动,同时肩负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因此,国家对银行的要求注册资本较高,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这里需要强调一下,银行是揽储机构,揽储机构是需要高门槛的,毕竟大家的钱大部分都在银行的银行卡里面。
一句话概括,银行是发行银行卡机构,但可以发行不同品牌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银行卡。
3、支付机构。支付机构是经过监管机关特许从事拓展受理银行卡商户的机构。当然,银行天然的也具备这个功能。所以市场中的POS机基本就这两类机构。根据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仅为银行的1/10,究其原因主要是业务风险性质决定的。支付机构主要负责银行卡网络商户拓展和完成商户资金结算两大类业务。从资金风险看,支付机构主要是完成商户应收款项资金入账业务,不涉及吸收存款开展经营业务,主要是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一句话概括:支付机构主要职能是按时、准确给商户准确入账。因此,支付机构只要不提供持卡人可充值的虚拟账户,对持卡人资金安全影响较小。
⑷ 以下哪些内容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面对面核实身份、多重交叉验证。
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单位,支付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身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逾期未完成核实的,支付账户只收不付;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
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o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有权拒绝开户:
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ol>2016年12月1日起:非柜面转账--单位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确认后方可转账;支付账户转账——— 支付在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⑸ 银行卡清算机构,银行,支付机构到底有什么区别
银行卡清算机构,银行,支付机构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银行卡清算机构是在银行卡跨行交易时,负责多个银行或特许从事金融业务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之间计算往来资金,并协助完成资金划拨。
银行是发行银行卡的机构,但可以发行不同品牌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银行卡。
支付机构主要职能是按时、准确给商户准确入账。
二、面对的客户不同
清算机构的服务的对象一般都是银行和机构;银行服务的对象是个人和机构;支付机构一般的服务对象是商户。
三、面对的风险不同
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中需要应对更大的金融风险。如清算风险、信息泄露风险、洗钱风险。
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是信息泄露风险和洗钱风险。
支付机构主要是完成商户应收款项资金入账业务,不涉及吸收存款开展经营业务,主要是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5)银行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扩展阅读:
1、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管理是银行卡清算机构最为重要的风险类型之一,一方面要求较高的资金来应对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发生资金不能正常到账,将社会将对金融机构的信用产生怀疑,甚至引发挤兑风险等更为严重的措施。
大家应该不难回忆起2014年8月,美国要求美属的全球最大的两家银行卡清算机构VISA、MASTERCARD暂停俄罗斯的银行卡交易处理。
意图通过限制资金的流动性,造成在俄境内现金交易比例大幅提高,俄罗斯中央银行及金融机构必须提供大量的现钞供给,提供社会资金流动性,但给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不小影响。
2、信息泄露风险
由于外部欺诈形势日趋复杂,犯罪团伙一直寻求从商户端盗取银行卡交易。银行卡清算机构可基于自身信息交互枢纽的结构,通过基于大数据分析与统计,快速查找到信息泄露点,并直接通知泄露点的管理机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例如,A和B是不同银行的持卡人,先后出现银行卡盗刷,发卡银行将欺诈交易提交银行卡清算机构进行分析,经过数据筛选、比对发现这A和B曾先后在某家酒店入住,并进行银行卡交易,这家酒店可能就是信息泄露点。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银行卡清算机构具有信息资源禀赋的优势,而A、B两家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查找确认信息泄漏点。
3、洗钱风险
银行卡清算机构作为信息和资金中立方而生存,只做机构之间的交易信息统计员和资金搬运工。不介入商户实际交易场景。
与支付机构存在明显不同的是,银行卡清算机构没有提供虚拟充值账户,不占有持卡人或商户资金,也就不存在协助商户、持卡人洗钱的前提条件。
但其可通过机构上送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比对,还原交易场景的交易要素,配置风险监控手段,发现可疑交易行为及潜在的洗钱风险。
例如个别P2P平台,利用虚拟账户自融资金或虚构项目,可掩盖资金实际去向及真实交易对手,给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巨大想象空间。
⑹ 中国人民银行有哪些职权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http://www.pbc.gov.cn/publish/main/530/index.html
⑺ 哪些部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诸多的调整,相互之间亦存在冲突之处,出于对权限、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冲突以及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
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税务。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1.人民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2000年7月8日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存款的权力。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的权力,对于海关能否冻结存款,《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相当于对存款实施了冻结措施,因此,可以认为,海关也具有冻结存款的权力。另外,《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发布施行)第14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查询单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也只能是对单位存款的查询,否则是无效的。海关稽查是海关的另外一种监管方式,在稽查时享有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权力。
(二)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
1997年1月1日修改后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4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有一特殊情况:《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三)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I997年5月9日通过并施行的《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授予了监察部门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力,但仅此而已,监察部门不能实施冻结和扣划行为。
2.审计机关。《审计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规定。l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例》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规定,因此,审计机关也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16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此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1999年9月1日)中第52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客户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存款帐户可以进行查询。”
⑻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⑼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金融机构吗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国内做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是与银行合作)的的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回。
金融机构答,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⑽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商业作用和信用业务形式上有所区别。
1、商业作用不同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非银行金融机构 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2、包括的机构类型不同
银行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
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 ,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