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公司 > 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ico

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ico

发布时间:2021-03-02 05:48:19

⑴ 央行将如何防范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风险

一是组织屏蔽“出海”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截至2018年5月,110个网站包括广泛关注的火内币网、币容安网等交易平台已被屏蔽。

四是积极进行风险提示与舆论引导。会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提示民众高度警惕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风险与危害。

五是对于各类伪虚拟货币以及相关的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活动,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据公安机关统计,近年来共立案侦办虚拟货币类违法犯罪案件近300余起。

⑵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发布什么通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即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区经营。

对所有从事现金贷的市场主体,都必须实施穿透式监管,严格禁止暴力催收等违法活动,严格实行36%的利率红线。严厉监管很可能让多数现金贷平台倒闭,但唯有如此,能存活下去的企业才是具有强大技术和资金的平台,只有这样的现金贷才是有利于民生,值得肯定的良性金融创新。

是该好好管制了。

⑶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官方地址位置在哪怎么第一时间查看到

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监发〔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3日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具体内容在各大网站都能查到,网络知道篇幅所限,不便列出。)
【银监会再对网贷行业出台新规,明确应披露逾期等信息】
2017年08月25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玉敏
距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一周年后,银监会再对网贷行业出台新规。
8月25日,银监会印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要求披露的内容涵盖网贷机构基本信息、网贷机构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投诉渠道等。
根据指引的要求,网贷机构应在每年1月10日之前披露网贷机构备案信息和组织机构信息。其中备案信息包括地方金融办备案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资金存管等,组织机构信息包括网贷机构工商信息、股东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等。此外,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网贷机构财务审计报告和合规性审查报告等。
对于撮合交易的信息,银监会要求网贷平台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披露。具体内容包括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借贷余额笔数、出借人数量、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逾期金额及逾期90天以上的金额及笔数等。
针对一些突发的状况,银监会要求网贷机构应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向公众披露。比如,网贷机构出现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涉及重大诉讼、仲裁,高管涉嫌违法违纪或者业务陷入停顿等情况。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当前网贷行业的现实情况,明确了整改的过渡期限。《信息披露指引》给予已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6个月整改期限,以便网贷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并做好与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工作的衔接。

⑷ 央行认定ICO属于变相非法集资是真的吗

9月2日据报道,8月21日,央行总部收到了相关紧急报告,该报告条分缕析,明确指出,用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来看,ICO属于变相非法集资。

引述之情人士称,央行相关人士研究了大量的ICO白皮书,得出的结论是:“90%的ICO项目涉嫌非法集资和主观故意诈骗,真正募集资金用作项目投资的ICO,其实连1%都不到。”

ICO是全称为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数字代币公开发行的简称,模仿股票市场的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而来。即项目发起方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发行初始代币的方式去获得融资,不过初始代币不能用法定货币(人民币、美元等)购买,因为这违反了各国关于融资的法律法规,而需要用比特币、以太坊等流动性较好的数字资产购买。

人民银行科技司副司长、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日前撰文指出,目前ICO处于法律监管的边缘,从制度建设出发,应该尽快在法律上给予ICO一个说法。他建议,对ICO实施沙盒监管(在一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的方式。

8月16日,北京市金融局局长霍学文也曾在一次内部闭门恳谈会中表示,互联网金融、区块链和ICO,只有依法合规规范发展才有生命力,任何违规和滥用都将获得惩治。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所有金融活动都要纳入监管。凡是“管别人钱的活动”都要纳入监管。区块链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ICO的创新,但是如果不控制好风险,那么所有的创新一定会走向它的反面。如果说传统金融风险是1.0,互联网金融风险是2.0那么现在的区块链和ICO风险就是3.0。”霍学文在此次会议中表示。

⑸ 国家现在整顿网贷政策有那些

12月1日,互联网金抄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今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⑹ 新“募资神器”ICO存风险 纳入监管渐成共识

人民网北京7月28日电 (记者李彤)在监管细节待定、法律存在空白的背景下,简单的融资流程与较大的融资规模,给 ICO项目埋下了隐患。如何适度监管使之趋利弊害,成为目前业界关注的热点。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即首次代币公开预售,是区块链初创公司为项目进行融资的方式。简单地说,ICO是区块链技术公司的众筹集资,具有简化融资流程、不设融资上限、交易更具流通性和便利性的优点,便于解决初创企业的融资难题。

多国监管机构发布风险警示

日前,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发布《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数据显示,2017上半年,国内已完成的ICO项目共计65个,累计融资规模折合人民币总计26.16亿元,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

有业内人士表示,参与发起ICO的区块链创业公司,不以公司股票或债券为融资工具,而是直接发行自己的数字代币,以达到融资创业的目的。“如果投资者获得代币对应的是创业项目的产品或服务,那可将其视为‘产品型众筹’‘预售型众筹’。即项目发起人最终提供项目的产品,参与ICO的投资者预先把代币支付给融资者,以获得优先得到产品的权利。”

有专家表示,投资风险、技术风险、道德及法律风险,值得警惕。由于虚拟货币估值波动大,其合法地位在一些国家都尚未承认,投资者将面临汇兑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目前有不少ICO只是圈钱的幌子,对行骗者而言出个白皮书就能圈钱,区块链加密技术更让非法经营隐秘化。

据媒体报道,近期美国证监会发布的报告警告市场参与者,虚拟组织发起的邀约或销售仍受到证券法律的管辖。在今年3月,加拿大证监市场监督机构向使用区块链技术的企业发出警告,认为所进行的ICO可能触犯了法律。认为它刺激了过度投机和欺诈行为,未来ICO将归属证监会管辖。

业界:区块链ICO纳入监管渐成共识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一次研讨会中表示:“从制度建设出发,我们应该尽快在法律上给予ICO一个说法,一个完整的监管框架,对于促进整个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对此,OKCoin币行区块链与数字经济研究院认为,ICO作为区块链初创企业的融资形式,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创新。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要坚持行为监管的判断标准。对创业者而言,不妨用开源的逻辑面对监管,用监管机构看得懂的方式阐释自己发行和运营逻辑,以此在未来的监管行动中争取主动。

“如果对当前ICO项目不能有效监管,它将成为悬在行业面前的堰塞湖,对新兴区块链行业带来不利影响。如果能够将ICO项目进行规范,它将给初创企业融资带来便利,加速促进数字产业支持实体经济。但眼下,不少ICO项目确实存在一定风险。”上述业内人士说。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盛松成对媒体表示:“包括区块链、ICO其实出来也没几年,未来究竟能应用到哪种程度,这主要是靠时间和市场来检验的。尽管要适度监管,但也不能管死了。”

姚前建议在监管时,要进行ICO融资计划管理,引入 VC 阶段性投资理念,有助于投资者保护;对发行人施予持续、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反欺诈和其他责任条款;监管部门主动、及早介入,加强行为监管,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

在产业发展初期,行业自律也尤为重要。近日,在贵阳举办的“区块链ICO行业生态体系建设研讨会”上,业内联手发布“贵阳区块链ICO共识”。通过开展ICO创新试点,在ICO制度建设、监管模式、信任机制、投资者教育方法等方面寻求成熟的解决方案。

“在这条赛道上,ICO创新者、投资者也都应该明确自身责任与义务,各尽其责,不要等到‘板子’打下来了,一味的喊疼。法律、自律、他律,一个都不能少。”上述业内人士说。

⑺ 什么是ICO,国家为什么要禁止

问题一:ICO是一种区块链行业术语,是一种为加密数字货币/区块链项目筹措资金的常用方式,早期参与者可以从中获得初始产生的加密数字货币作为回报。

问题二:因为ICO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所以被国家禁止。

禁止ICO根据公告发布:2017年9月4日下午3点,中国人民银行领衔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同时,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做出清退等安排。

(7)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ico扩展阅读:

2017年9月4日下午3点,《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⑻ 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这个是真的吗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核实获悉,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84号文)。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整改类互金机构,明确业务规模和存量违规业务要“双降”,不再新增不合规业务,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即整改实施阶段应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多位接近地方金融监管人士表示,已经收到上述通知。
84号文要求:
一、继续发挥好省级领导小组和整治办的统筹作用。各省要高度重视,毫不松懈地继续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保持对互联网金融各类违法违规活动的高压态势。各省领导小组以及整治办联合工作机制要继续保持,定期召开会议。
二、扎实做好重点对象的分类处置。抓紧完成重点对象现场检查、出具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等工作。
具体来说,对整改类机构提交的整改计划,要履行批准程序,确保符合要求,一是明确业务规模不能增长、存量违规业务必须压降、不再新增不合规业务,二是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需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
对已提交整改计划的机构,要加强监管,要求其按月提交标准化的整改进度报告。
对列入取缔类的机构,要明确取缔工作责任主体,并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对此,华东某地金融监管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非常时期非常手段,限制规模,意在防止风险扩散和穿透,只是短期的控制,但不是长期的目标和方向。”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双降”不是指平台的成交额不能增长,不能再发新项目,而是指待偿金额不能增长,违规业务不能新增,若有存量,要尽快处理和化解。
方颂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双降”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整改延期风险扩散。由于行业从业机构数量庞大、业务创新头目繁多、合规界定困难等客观因素影响,为保证整顿质量和效果,整改期限已经从最初原计划的2016年11月,延长到了2018年6月。对于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来讲,要控制整体和最终风险,最好的方式是控制总量,不因整改时间的延长而导致总量的增加,从而导致更大的风险。
三、持续做好非重点对象的随机抽查。各省要按月进行滚动抽查,月度抽查比例不低于非重点对象的5%。对于抽查发现规模较大、问题较严重的,要纳入重点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并视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于新发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或相关从业机构,要及时纳入清理整顿档案库。
四、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非现场监测、督查。各省整治办要按月报送辖内工作进展情况,为加强全国整治工作的调度,全国整治办将按月通报各省进度情况。

⑼ 广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温馨提示您:网络借贷为自愿,出借资金须谨慎。风险意识

【公益短信】广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温馨提示您:网络借贷为自愿,出借资金须谨慎。风险意识记心上,本息损失皆自担。

阅读全文

与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ico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国银行货币收藏理财上下班时间 浏览:442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公司 浏览:520
公司分红股票会涨吗 浏览: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规模品种 浏览:950
跨地经营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浏览:343
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基金吗 浏览:671
开间金融公司 浏览:482
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一的章节 浏览:207
货币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浏览:590
投资几个基金合适 浏览:909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 浏览:273
亚洲指数基金 浏览:80
金融公司贷款倒闭了怎么办 浏览:349
金融服务人员存在的问题 浏览:303
怎样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浏览:123
今天鸡蛋期货交易价格 浏览:751
汕头本地证券 浏览:263
利市派股票代码 浏览:104
科创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浏览:737
2016年指数型基金 浏览: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