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在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第三方支付的POS机是否能保障信息传递的安全
根据最近一段时间的观察,觉得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为商户、持卡人的银行卡交回易和电子答支付提供安全、稳定的系统保障,算是支付创新的第一公里。对于支付业务的发展,尤其在信息安全方面,乐富支付能够严格遵守央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的业务准入监管要求,在功能测试、风险监控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文档审核等全部专项测试项目均以高水平通过,通过了PCI-DSS 数据安全标准认证,在其包括安全管理、策略、过程、网络体系结构、软件设计等200多个严苛项目中悉数达标,从管理和技术全面保障客户信息和交易安全;通过了VeriSign-SSL服务器证书认证,这是世界500强企业中超过93%的企业使用的认证体系,采用极高强度的加密和鉴别算法,可切实保护用户敏感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输。
2. 央行限制第三方支付对互联网金融有什么影响
限制第三方复支付会阻碍金融创制新
“我对征求意见稿表现出一种忧虑,互联网金融是随经济运行模式的变化而出现的,形成互联网金融最具有影响力的是第三方支付,之后才是其他的财富管理、众筹和网贷等等,第三方支付非常重要,而且它和电子商务高度契合,为什么把这个高度契合的东西要做一个限制?设定这样一个限制,这使得人们非常不方便。”昨天,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在公开演讲前表达了对这一文件的不同看法。
吴晓求认为,人类的支付历史是一步步从怀疑中走过来的,从最早的现金交易,到以银行为载体的支付,现在已经进入到以第三方支付、移动互联为基本平台的支付体系。这是金融的变革,是在支付功能上的变革。它推动了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使人们享受了很多高效率的东西。这是个历史趋势,不可以让人们回到通过银行的载体进行支付的时代,如同不可以让人们回到必须拿现金交易一样。
吴晓求强调,限制第三方支付会阻碍金融创新,会阻止和扼杀创新。他希望中国能顺应历史潮流,通过新的金融创意推动金融变革。
3. 央行互联网金融十家都是什么
央行等十部委发布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腾讯科技讯 2015年7月18日,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以下为意见全文: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4. 央行支付新规出台,互联网金融将会迎来哪些变化
四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注意和调整:
一是不符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所述“支专付机构不属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改变现在的支付账户模式。
二是短期内无法接入银行托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我认为这类企业应将平台定位成信息撮合平台,用户的资金和借款人直接结算,不经过平台的中间账户,确保合规。
三是记录了用户银行卡信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这些企业渴望获得用户更多的数据,但有些数据获取后可能会导致不可预知的后果,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一定是有边界的。
四是非用户确认完成交易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目前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采用自身平台提供的密码进行支付交易,这类交易存在较大的用户否认交易和合规风险。
5. 央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多次提到了P2P,说目前中国P2P也日渐稳定了吗有在投资P2P的人说说看。
多次提到P2P是肯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在金融方面所做出的的贡献,也是说P2P是现代金融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日渐稳定是肯定的,就像我投的互惠金服,只要平台是正规的稳定性还是可以的。
6. 央行最强阵容出席:中国互金协会筹备会都说了些啥
1月29日举办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培训活动是行业内重要里程碑式事件。一行三会多位领导及顶尖智库的出席以及逾400家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的参会规模使本次活动成为自互联网金融行业诞生以来规格最高、影响力最大、方向性最明确的标志性事件。
网络借贷虽然尚属新兴领域,但经过短短几年发展已经成为拥有近2600家平台的万亿级市场,并成为互金行业的重要组成之一。作为约40家代表性网贷机构之一,安心贷有幸获邀参会并近距离了解了高层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规划及指导。
围绕本次活动的主题“学习政策法规,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参会领导及嘉宾就风险控制、政策解读、行业标准,行业地位及发展前景等主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今后的成长定下了明确的基调。
风险控制
协会筹建领导小组组长,原央行副行长李东荣、行业权威智库吴晓灵、以及人行条法司司长张涛等领导分别强调了风险防范之于行业发展的首要作用。
协会筹建领导小组组长,原央行副行长李东荣
李东荣在开班动员讲话中首先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同时重点强调互联网金融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防范风险是行业永恒的主题。协会作为社会行业自律组织,将承担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为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他特别提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核心在于 “学法规、防风险、促发展”,提示与会机构要在有敬畏之心的同时像保护自己眼睛一样保护这个行业。
全国人大常委吴晓灵也再次明确提出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业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应准确理解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对金融的法律红线怀有敬畏之心。
人行条法司司长张涛从政策风险、道德风险、技术风险等方面大着重强调了风险防范对于行业发展重要性。
政策解读
作为制订经营管理规则的牵头组织,中央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副局长杨春艳及人民银行条法司处长王晋分别详细解读了2015年年底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官方对指导意见的首次解析,增强了各参会机构对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行业标准
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万亿级新兴领域,亟需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进行规范指引。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王永红亦专门就此议题向参会机构进行了宣讲。截至目前,协会已基本完成了《互联网金融标准体系》的框架搭建工作,该标准体系分为通用基础标准、产品服务标准、运营管理标准、信息技术标准,和行业管理标准5大类别。从横向(业务形态)和纵向(业务管理)两个维度细化为45个二级标准子类;按照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两条主线又形成了152项具体标准。
此外,业内一直关心的“信息披露标准”也已形成。正在制定的互联网金融标准还包括《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互联网金融云计算安全技术要求》、《互联网金融云计算容灾规范》等。
行业地位及发展前景
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定位及发展前景,央行调统司司长盛松成首先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将纳入到央行统计范畴并肯定了互联网金融数据对反映社会融资规模状况、加强改善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他表示:“互联网金融融资余额4300多亿元,在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指标中,占总量的0.3%,但占表内其他项目40%之多,成长速度快,增量多,而且比重会越来越高。”盛松成肯定了社会融资对供给侧改则的重要支撑作用,并明确表示将网络借贷纳入社会融资数据中会更准确的反应社会融资对实体经济的贡献程度。
央行调统司司长盛松成
针对网络借贷行业,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表示,十三五期间P2P余额会达到8万亿,平台数目会达到一万家。姚余栋预测,十三五期间约有一万亿的资本金缺口,原本来应该由民营银行来补,但现在民营银行审批速度太慢,申请的积极性下降。“如果缺少一万亿资本金,那么会缺少八万亿到十万亿的资金规模,这是基于实体经济融资的需求,这部分将主要由互联网金融网贷来补充,因此会有巨大发展空间。”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4年4月获国务院同意成立,2015年8月通过民政部正式上报国务院批准筹建,是央行下属的一级协会。协会成立后将在开展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形成统一的服务标准和规则、指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防范化解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引导、督促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只有以互联网的开发态度拥抱监管才有可能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行业中稳定发展。
2016年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将是迈入规范化且波澜动荡的一年。在政府宏观监控和行业规范的双重约束下,P2P平台自然会加强自律,步入正规化发展道路。但监管的趋紧,随之而来的是行业竞争的加剧,洗牌会进一步加速,只有优质平台才能在大浪淘沙中生存下来。
本次受邀参会的网贷企业不到参会总企业数的10%,占所有网贷平台的1.5%。安心贷作为参会网贷企业代表之一,将在未来积极拥抱监管要求,适时作出调整,为用户提供更精细化的投融资服务。在业务模式的选择(房产抵押贷为主)、经营区域的锁定(北京及上海)、技术系统的搭建和维护以及总量规模控制等方面均以投资人资金和账户安全为最重要目标;以更加规范、更加透明、更加安全的方式同互联网金融行业共同成长。
7. 央行对互联网金融划定互联网金融底线和表态有哪些有价值的信息
互联网金融分为虚拟数字货币和股票
8. 肖磊: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到底说了啥
由国家十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发布,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期待已久,也是令其忐忑不安的一个政策性文件,好在这块石头终于落地。
关于这份文件,符合中国政府一贯的金融监管逻辑。对于新兴的,尤其是跟金融相关的市场,中国监管层一直是持有一种乐观但十分谨慎的态度,能够“容许”互联网金融规模性“野蛮生长”两年多,也是体现了其足够的“宽容”态度(实际上也跟互联网金融领域本身的呼吁和自身不断成长有关)。
互联网金融从更大的层面来讲,是一种新的金融产业形式,这种金融产业形式将整个社会的金融服务终端转移到了用户的电脑和手机上,让传统的柜台式金融产业形式失去了根本性优势,带来的不仅是服务模式的转移,更主要的是用户习惯以及品牌认知的转移,最终将导致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同时,也给整个金融系统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近一年来,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始介入到资本市场,开始对股票等投资者进行“融资”、“杠杆配资”等服务,这触动了银行、券商等利益攸关方,也使得监管层加快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步伐。
《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但如果仔细关注《意见》当中罗列的细节,此文件应该早就形成了共识,只是在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公布。由于互联网金融牵扯到的不仅是成千上万的民营小微企业,更囊括了诸多国有企业,因此《意见》当中明确了一个方向,就是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这是一个比较明显的进步,说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再“一刀切”。但对于那些没有“国资”背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文件出台后是不是能够获得更好的成长空间,目前看还不太好说,因为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达到监管要求和门槛竞争能力,如果因为“小”而失去存在和竞争的机会,恐怕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最终也会得上“大企业病”,失去了普惠金融的作用。
当然,《意见》最重大的意义在于,国家层面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了期待和定性,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做第三方资金存管,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企业跟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基金公司等一样,可以做到客户资金和自营资金的分离,不仅保障了客户资金安全,而且给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了长远的生存信誉。要知道,在很多类似的金融交易市场,央行是禁止银行等金融机构给相关公司提供第三方资金存管服务的。可能市场对此还不太明白,实际上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众筹、网贷等公司做第三方资金存管,意味着国家层面真正开始接受互联网金融企业属于金融企业的范畴。
《意见》当中还提到,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这一方向预示着,互联网金融企业不仅可以跟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资金存管、支付结算等根本性合作,还可以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向资本市场融资。这一方向真正的好处在于,诸多风险投资机构,以及大型产业投资基金对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了更大的信心,在退出机制方面建立了更具实际意义的诱惑力,影响是很深远的。
至于《意见》当中具体哪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哪个部门监管,并不是非常重要的事,这也并不是监管方面的明确化,而我认为这恰恰给以后更复杂的市场留下了隐患,因为很多互联网企业本身就横跨多类业务,如果不成立一个专门的协调和综合性监管机构,很难非常明确的将互联网金融企业归类到某个特定部门来监管。按照惯例,随着监管环境的变化,最后可能不得不成立一个类似“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来协调监管。
《意见》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意义深远,但有好有坏。虽然目前看国务院肯定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价值和形态,也希望能够为整个普惠金融和实体经济带来实质性贡献,但《意见》的出台给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成立、运营等方面带来了很多“权力寻租”空间。比如《意见》当中提到,“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这种非常模糊但又带有禁止性质的阐述会导致各个部门形成简单的否决和推诿,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想建设一个网站,都可能需要很多审批手续,更别说展开后续业务了。实际上这一点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是最要命的,因为从互联网本身的角度去“卡住”互联网金融的话,就像扼住咽喉一样“有效”。
《意见》当中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部分较多,其中一条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这一条长期看对市场是有好处的,但短期可能会导致诸多企业资金方面吃紧。尤其是目前对于网贷企业的监管更加强硬,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基本上就是判定“资金池”是违法的,并且“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就几乎扼杀了网贷公司的后续创新。
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虽然前景光明,但免不了“巨头化”和“官僚化”,原因有三个,首先,随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门槛将大幅提高,运营难度增加,如果没有强大的现金流或投资人支持,扩展业务的成本将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对网络营销方面进行相关宣传管制之后,相对传统金融企业的优势会逐渐丧失;其次,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制定经营规则和行业标准,以及制定自律惩戒机制,要想“玩”转互联网金融,就得进入类似的官方行业协会,并付出更多公关以及时间成本;第三,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客户群极其广泛,但目前《意见》以要求将研究“互联网金融合格投资者”制度(给投资者设定门槛),这实际上就预示着更多互联网用户将无条件参与到互联网投资理财市场,将屏蔽更多投资者,诸多企业失去终端优势。
我个人最关心的是,监管层在更深一层的监管方面,比如在未来制定具体法律法规层面,是否能够更多的邀请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当事方参与讨论,让更多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或研究者参与研究;在关于投资者保护方面,如何做好更多服务型工作,在塑造契约精神、解决争议、仲裁等方面如何有效的跟现有法律法规对接;如何明确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对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何做有效监管。至于互联网金融产业本身,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关注其发展,《意见》当中虽然有很多定性和明令禁止性条款,但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模式,暂时的定义和判断并不能代表未来的模式和方向。
《意见》当中还提到一点,就是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这一点值得行业期待,目前就算在全球来看,对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专业的研究机构和研究者还比较少,都还是基于传统金融模式的延伸和单一的概念化解读,并没有站在互联网金融制造的货币流动性/周期和产业关联度(互联网+),以及新的消费、支付、集资、网络协议/契约等综合性金融业态展开大面积的研究,导致市场和监管层依然缺少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认识,以及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缺少决策参考和学术支撑。如果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更加广泛和专业,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也将会变得更加符合市场及产业需求,整个中国经济也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最大的受益者,因为跟欧、美等背有历史包袱的金融市场相比,中国在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可轻装上阵。
9. 为什么是这13家P2P入选央行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成员
昨天还看到一个文章说,如果e租宝还在,肯定是14家,所以不见得是会员就一专定是好的,不是会员属就一定不行。
个人觉得选择理财平台,应该有这样几个判断标准:
第一,有一个非常完善的理财系统。打开网站,看上去美观完整。注册账号之后,从投资、收益查看、取现等等一系列都完整系统化;
第二,做好理财风控工作,避免本金和收益的损失;
第三,理财年化收益在合理范围之内,高收益也就意味高风险,P2P行业整体在8%-13%之间。
第四,口碑效应。对于一个好的理财平台来说,不仅在行业中有良好的口碑,而且在用户中的传播率也高,时时刻刻受到业界和用户的关注,媒体曝光率很高;
第五,理财产品合理。平台上的标的,有长期的,有短期的;有金额高的,有金额低的。要看利率和期限的搭配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