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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5 03:43:13

1. 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是我国经济受外部影响变大,甚至受控于他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现状政策趋势
一,中国金融业当前对外开放的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银行业
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1,图2).
从整体上看,外资银行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业务经营较为活跃,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5年增长253.6%.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2,保险业
从不同领域的比较看,中国的保险业则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
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参见图5,图6).在北京,上海等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
3,证券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2年半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网络和资金实力,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图7).
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第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
(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参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FS:PAGE]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
(三)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25日发布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维持原框架下进一步突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使其尽可能与中资监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这一条例成为现阶段中国对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最主要依据.另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规体系.在证券业中,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6年9月开始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对外资证券基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中,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的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中国沿用国际惯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银监会目前对各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分别制定了ROCA评价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价体系,对分行进行合并的考核评价,对其总行及其在全球的业务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外资银行颁发3类不同的营业执照,在监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银行业
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2,政策焦点
(1)法人导向政策
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初稿中明确指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该条例初稿中明确:对于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将实行差别政策.①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FS:PAGE]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等.
虽然目前该条例仍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按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于银行运营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金额,资本充足率,大客户集中度比率等标准,外资银行现有水平与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阶段会制约其业务发展.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外资行目前的存贷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机构的设立将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一定的成本.按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下设分行运营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资本等事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
(2)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对法人银行,允许其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其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除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还需单家审批,另外,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设定了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
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后,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
(3)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
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将会坚定的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政府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
(二)证券业
1,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2,政策焦点
(1)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通[FS:PAGE]过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停止了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的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2)交易和买卖A股
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2. 外资银行的在中国的准入条件有哪些

外资银行进入对来中国金融业源.其正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强化银行业的竞争机制.增加了国外资本的流入.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产品的创新.有利于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化.然而目前现存的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于银行发展的影响主要是负面的.因此对于监管严格的中国银行业,放松市场准入监管就势在必行.尤其在追求效率的混业变迁过程中。[1]

3. 金融业的准入门槛将逐步放宽了吗

据报道,外交部相来关负责人表示自,日前中美元首会晤时表示,将按照自己扩大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将大幅度放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基金业和保险业的市场准入。

分析人士表示,放开对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显然会显著提升国内金融业的经营效率,也能够吸引更多的国际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有利于培育国内资本市场价值投资理念,形成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希望金融业准入门槛的放宽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4. 银行准入限制的含义

银行准入限制指在国内成立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有条件限制的.
可以分银行准入和限制两部分内来理解容.银行准入和各个行业准入一样,就是你想进入银行类行业.限制就好理解了.
具体在国内成立银行类金融机构除了首先要无条件受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外,对注册资本和股东(包括对外资股东的限制占比不得超过总股本20%等),营业范围(对各个范围都要严格规定并核发执照),银行的各项营业指标(准备金率,不良贷款率等)等都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有严格限制的!
另外在国外成立银行类机构也是有许多限制的,全球在大范围的限制里面(领导规定.股东规定和营业范围)基本都一样,具体到各国又各自有内部规定!
呵呵,我不是金融类专业人士,我是这样理解的.希望有所帮助!

5. 北京为什么将放宽金融业外资准入

《北京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重要举措的行动计划》7月31日通过北京官方媒体正式公布。《行动计划》包括构建推动减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体制机制、深化科技文化体制改革等众多方面,细化为117项具体举措。

北京将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完善跨境自驾游监管举措,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北京市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等。

为加快首都金融业开放步伐,北京将鼓励在京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允许外资参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资产转让交易;鼓励在京设立投资性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吸引更多外资法人银行、保险公司在京发展,支持合资证券公司发展。

6. 银监会取消人民银行制定的制度有哪些

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
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 银发〔2001〕402号
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2号
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号
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272号
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 银发〔1996〕261号
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7〕532号
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63号
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发〔2000〕264号
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 银发〔1999〕140号
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 银发〔1996〕315号
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292号
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84号
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 银发〔1998〕556号
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 银发〔1998〕357号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1〕296号
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 银发〔1992〕265号
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63号
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143号
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91号
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银发〔1998〕528号
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366号
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446号
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0〕72号
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1〕144号
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
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
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83号
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263号
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0〕358号
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 银发〔1999〕391号
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 银办发〔2001〕53号
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74号
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 银发〔1999〕138号
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427号
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38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218号

7. 准入限制什么意思

银行准入限制指内立银行类金融机构条件限制;银行准入限制两部理解。银行准入各行业准入想进入银行类行业限制理解,具体内立银行类金融机构除首先要条件受银监局民银行领导外,注册资本股东(包括外资股东限制占比超总股本20%等)。

营业范围(各范围都要严格规定并核发执照)银行各项营业指标(准备金率、良贷款率等)等都做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另外外立银行类机构许限制全球范围限制面(领导规定、股东规定营业范围)基本都具体各各自内部规定。

8. 跪求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的第322号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业务准入制度和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就外资银行业务准入制度和准入程序等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资银行新业务的准入制度

《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包括十三个种类,在该范围内开办的新业务品种,在开办之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后方可开办。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银行新业务品种的批准方式包括审批制、备案制两种方式,具体是:

(一)对《条例》第十七条前十二项规定业务种类中的新业务品种一般适用备案制,对少数对银行业发展和金融市场有重要影响的新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审批制。对适用备案制的品种,由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向外资银行发出《备案回复通知书》;对适用审批制的品种,由中国人民银行向外资银行发出批复文件。
(二)对《条例》第十七条前十二项规定业务种类中的业务品种,如有适用外资银行的专项业务管理办法,则该业务品种的准入制度和程序适用专项的业务管理办法。目前,该类专项的业务管理办法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对《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适用备案制;对涉及证券、保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行业的产品适用审批制。

外资银行如不能确定适用的准入制度,可在申请新业务品种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咨询。

二、关于外资银行新业务品种的准入程序

外资银行开办新业务品种的申请,应由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总部或主报告行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人民银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转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总部或主报告行获准开办某一新业务品种后,其在华的分支机构或其他分行在获得其授权后,即可开办该项业务品种。外资银行在开办获准的新业务品种时,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三、关于外资银行适用报告制的准入制度和程序

对《条例》第十七条前十二项规定业务种类中的不属于新业务品种的,一般适用报告制,外资银行在开办该类业务后,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报告由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再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季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四、关于外资银行开办中间业务

外资银行开办中间业务,业务范围根据《条例》及《细则》执行,准入制度和准入程序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有关中心支行和辖区内外资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这份文件已于二○○七年一月五日作废。

9. 国务院放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对股市有何影响

从历史上看,行情初期经历过逼空行情后,市场进入强势震荡过程,其中不乏一些小级别内的行情调整伴容随。

上次行情创新高后,指数回抽到20日线后才重新上行未来这次新高后的调整,可能会出现的周期更长,调整幅度更深,预计会以破20日线,但不破60日线的方式展开,此后将确立真正意义上的二线蓝筹领涨市场的行情特征。

10. 央行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了吗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回),明确答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央行制定并发布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在准入和监管方面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公告》明确了外资和内资支付机构须遵守相同规定,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二是防范风险、保障信息安全。《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付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三是合理引导,坚持规范发展。《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应当遵守央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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