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人变更的时候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内文件:
容(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经常有一些已经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于种种目的,不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甚至利用手中的职权阻碍作出变更决议,或者拒绝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对此,《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变更决议,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变更决议签署。
2.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企业出资人作出变更决定。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变更决定签署。
2.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行金融管理服务体系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这个问题太大了,简单说,把可行性报告、本行操作流程、有哪些风险和风险控制手段一起提交人行批准后就可以了。
3. 金融机构申请接入征信系统应报备哪些材料
申请所需的材料内容包括:
1.个人征信系统介绍。
2.数据专接口规范培训属,包括数 据采集格式、数据发布格式、数据校验规则、数据更正方法、数据删 除格式、账户标识变更报文格式等内容
3.个人信用报告解读培训
4.其他与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内容。
4. 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的类型不同,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也有所不同。
其中上专海证券账户由中属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理,需提交的材料请参见中国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上海市场→账户管理”栏目下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受理,投资者需提交的材料请参见中国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深圳市场→账户管理”栏目下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5. 有关法人金融机构的问题,了解的请给予解答,谢谢!
分支机构.分行不是法人,是法人授权的经营单位;但我个人看法,应可成为市场成员>
6. 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您好,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的类型不同,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也有所不同。
其中上海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理,需提交的材料请参见中国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上海市场→账户管理”栏目下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受理,投资者需提交的材料请参见中国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深圳市场→账户管理”栏目下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7.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反洗钱监管档案包括哪些
根据 国务院公报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中第版十一权条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如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金融机构有境外机构的,由其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所属境外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原文请参考附件
8.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交的开户资料有哪些
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同的存款人应按下列要求向银行相关网点出具证明文件:
1.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