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能否给个国际收支编码表
交易编码
国际收支收入部分
贸易
正常贸易
0101一般贸易
0104补偿贸易
010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6进料加工贸易
0107寄售代销贸易
0108边境小额贸易
0111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0112租赁贸易
0114出料加工贸易
0116其它
特殊贸易
0201预收货款
0202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
0203远洋渔业销售
0204远洋石油销售
0205向非居民提供电、煤气、水等
0206在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的货物
0207为非居民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修理提供的货物
0208商品退货
0209其它
服务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
客运收入
1111海运
1112空运
1113陆运
1114其它
货运收入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1122海运
1123空运
1124陆运
1125其它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1126海运
1127空运
1128陆运
1129其它
1130港口服务
保险
1210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赔偿收入
保险企业保费收入
直接保险收入
1222人寿险
1223进出口货运险
1224其它保险
1225再保险收入(不含投资支出)
1226其它保险收入
旅游
1310因公旅游
1320因私旅游
1400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1500通讯、邮电
1600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官方往来、政府交往
1710签证认证费
1720外国使团经费
1730其它
1800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其它
191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920咨询费
1930教育、医疗、保健
1940广告、宣传
1950电影音像
1960其它
1970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无偿转让
3100捐赠及无偿援助
3200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资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4111投资资本金
4112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4113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它资金往来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4121清算
4122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贷款的收回
4123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4124在国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回
证券投资及收益
证券发行
4211股票
4212债券
对境外证券投资的收入
4221本金收入
4222股息收入
4223利息收入
其它资本
借入债务汇入
4311外国政府贷款
431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313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4314买方信贷
4315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
4317国际金融租赁
4318补偿贸易下债务
4319其它
对国外贷款的收回
4321本金收回
4322利息收回
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
4331本金收回
4332利息收回
4340延期收款的收回
租赁收入
4351本金收入
4352租金收入
4360其它
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交易
5100土地批租、租赁
5200建筑物租金
5300建筑物出售
国际收支贸易支出部分
正常贸易
0101一般贸易
010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0103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0104补偿贸易
010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6进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7寄售代销贸易
0108边境小额贸易
0109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0111租赁贸易
0112免税外汇商品
0113出料加工贸易
0114易货贸易
011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0201预付货款
国际收支非贸易支出部分
贸易
特殊贸易
0202运输工具在国外港口消费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储备等
0203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国外修理所支付的货款
0204商品退货
0205其它
服务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支出
客运支出
1111海运
1112空运
1113陆运
1114其它
货运支出
出口货运费用
1121海运
1122空运
1123陆运
1124其它
进口货运费用
1125海运
1126空运
1127陆运
1128其它
1130港口服务
保险
1210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支出
保险企业保费支出
直接保险支出
1222人寿险
1223进出口货运险
1224其它险
1225再保险支出(不含投资支出)
1226其它保险支出
公务旅行
1310因公旅游
1320因私旅游
1400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1500通讯、邮电
1600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1700官方往来、政府交往
1800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其它
191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920咨询费
1930教育、医疗、保健
1940广告、宣传
1950电影音像
1960其它
1970佣金、回扣
雇员报酬
2100支付外籍员工报酬
无偿转让
3100捐赠及无偿援助
3200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资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4111投资资本金撤回清算中止、受让股权款
4112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货款的收回
4113利润汇出、固定回报
4114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它资金往来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4121投资资本金汇出
4122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货款的收回
4123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证券投资及收益
证券发行
4211股票股息支出
4213债券还本
4214债券利息支出
4220对境外证券投资
其它资本
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
4311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431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4313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4314买方信贷本金
4315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本金
4316延期付款本金
4317国际金融租赁本金
4318补偿贸易下偿还债务本金
4319其它本金
4320存放国外存款
4330对国外贷款
4340对国外投资
4350房产转卖款、其它
4411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441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
4413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4414买方信贷利息
4415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利息
4416延期付款利息
4417国际金融租赁利息
4418补偿贸易下偿还债务利息
4419其它利息
境内交易收入部分
说明:境内交易收入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不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下列补充编码。
8010国内交易收入
8020代理进口收入
8030代理出口收入
8110运费收入
8120保险费收入
8130现钞存入
8140套汇收入
8150质押款划回
8160出口押汇转入
8170进口押汇转入
8180开证保证金户转入
8190工程承包收入
境内投资
8211境内投资性公司投资款
8212外方利润再投资
中方利润再投资
中方外汇投资款
8220定期存款划回
8230对外发生或有负债产生外汇收入
8240账户利息转入
贷款
8251国内外汇贷款本金
8252外债转贷款本金
在华外资银行贷款本金
委托贷款
8255委托贷款划回
8256国内外汇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收入
8300证券收入
8400同名账户(同一企业同一性质账户的资金往来)
8500其他收入
境内交易支出部分
说明:境内交易收入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不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下列补充编码。
8010国内贸易支出
8020代理进口支出
8030代理出口支出
8110运费支出
8120支付保险费
8130提取现钞
8140套汇支出
8150质押款划出
8160偿还出口押汇
8170偿还进口押汇(含偿还信用证垫款)
8180划至开证保证金账户
8190工程承包支出
8210境内投资
8220转定期存款
贷款
8231国内外汇贷款本金
8232外债转贷款本金
在华外资银行贷款本金
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8235委托贷款划出
8236国内外汇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对外担保履约
8261为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
8262为境内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
8263为境内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利息
8270对内担保履约
8280支付担保费
8290其他资本项下交易
8300证券支出
8400同名账户(同一企业同一性质账户的资金往来)
8500其他支出
结汇部分
结汇
贸易
10101国内企业
(001)其中:加工装配
10102外商投资企业
(002)其中:加工装配
非贸易
10201非贸易-运输及港口
10202非贸易-劳务及承包工程
10203非贸易-国内居民外汇
10204非贸易-房地产租赁
10205非贸易-利润、利息
(003)其中:银行
(004)非银行金融机构
10206非贸易-政府机构交往
10207非贸易-外国驻华商务机构
10208非贸易-旅游
10209非贸易-税款
10210非贸易-外商投资企业
10211非贸易-其他
资本
10301资本-境外借款
(005)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10302资本-出售有价证券结汇
(006)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10303资本-房地产出售结汇
(007)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外商投资
10314资本金结汇用于流动资金
10324资本金结汇用于工程款
10334资本金结汇用于归还贷款
10344资本金结汇用于土地批租款
10354出让股权款
10305资本-其他
300远期结汇
(008)其中:未到期远期结汇
售汇部分
售汇
贸易
20101贸易-国内企业
20102贸易-外商投资企业
非贸易
20201非贸易-运输及港口服务
20202非贸易-劳务及承包工程
20203非贸易-国内居民
20204非贸易-政府机构交往
20205非贸易-外国驻华商务机构
20206非贸易-因公出国
20207非贸易-知识产权
20208非贸易-利息
(001)其中:银行
(002)非银行金融机构
20209非贸易-外商投资企业
20210非贸易-其他
资本
20301资本-偿还境外借款本金
(003)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2资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004)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3资本-购买有价证券
(005)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4资本-境外投资
(006)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5资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汇出
(008)其中:受让股权款
20306资本-其他
(009)资本-房产转卖款
(010)其中:固定回报
400远期售汇
(007)其中:未到期远期售汇
② 有木有人申请过银行担保和保函性质一样吗怎样操作
保函产生的原因:当承运人到达目的港时,买方还没有收到卖家邮寄来的提单,而无法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因此出具保函以证明收货人的身份;编辑本段保函的作用 保函[1] 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编辑本段保函的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编辑本段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1、委托人(Principal) 保函 索赔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2、担保人(Guarantor) 为他人做担保 可能影响自己今后住房贷款[2]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3、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编辑本段保函的种类及功能 银行保函业务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不上网保函、上网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履约保函 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预付款保函 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投标保函 是指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保证,在投标人(申请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投标人违约,银行将在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该金额数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不等。维修保函 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银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该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预留金保函 又称留滞金担保,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税款保付反担保函 是指对在银行开户的加工贸易企业,银行可为该企业出具以中国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加工贸易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为免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需委托中国银行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 是指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需要向海关缴纳风险保证金时,向银行申请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业务。功能 履约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担保的需要。 预付款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偿还预付款方面担保的需要。 投标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投标方面担保的需要。 维修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履行维修责任方面担保的需要。 预留金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归还预留金方面担保的需要。 税款保付反担保函 能满足银行开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中国银行为其向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后,出具以中国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的需要。 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 能满足企业因开展加工贸易为免向海关缴纳风险保证金提供担保的需要。 银行可提供的函业务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1、融资性保函包括:融资保函、融资租赁保函、透支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 2、非融资性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进口付款保函、经营租赁保函等。编辑本段保证和保函的区别 保证是民法上的责任,是区别与物保的人的担保,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函是国际经济法上的责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汉堡规则》中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实践中参照以上规定。编辑本段保函的办理 (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 (一)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 1.填写《开立国内保函申请书》; 2.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招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文; 3.担保项下基础合同或意向书; 4.担保合同意向书; 5.反担保承诺函及相关物业抵押材料; 6.担保函格式; 7.申请人基本资信情况,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加盖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或签名的申请人的年度或半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验资报告); 8.受益人的基本资信资料。 (二)税款保付反担保函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 1.开立保函申请书; 2.开立保函协议书; 3.加工贸易合同副本;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特准经营证; 5.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表; 6.外经贸部核准批件; 7.出口许可证。 (三)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 1.《开立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申请书》; 2.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原件,有条件的还应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 4.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6.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7.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编辑本段保函与备用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的比较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相关书籍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指南及示范格式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担保人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③ 请教关于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的问题
1.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对外支付在外汇政策管理方面对担保银行有哪些影响?外管局对履约率是否有相应指导个人意见:无影响,就是要次月要记得填报履约申报表,外管局似乎也没有指导,但可能后续会检查,因此,相关资料整理准备清楚就是。2.[2010]39号文中提到“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时,其反担保人能够主动履行反担保付款义务的,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担保人自行办理相关外汇资金的入账。”这里的担保履约证明文件指的是什么?是否可以在境外借款到期时或到期前,直接由境内反担保人购汇给担保银行,由境内担保银行对外进行支付还款?个人意见:就是担保合同及银行到期或催收通知书及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等文件。到期当日或到期前肯定都不行,因为此时债务未到期,没道理担保人先行履行担保责任。对于对外担保额度,对外担保履约后,是否该笔业务即不再占用额度?个人意见:占用谁的额度,银行的对外担保额度?这个可能要问外管局。4.外管局对于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转移需要逐笔核准办理,而对于对外担保发生履约时的支付不需要核准,是否给企业进行资金转移创造了可乘之机?个人意见:不会,因为制度要求履约的担保企业应当在所在地外管局登记对外履约情况,从而核减其投注差。如果企业没有这样做的话,后续有外汇管理处罚,但这与银行没关系。
④ 外保内贷中债权人可以是非金融机构吗
十、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3.其他相关法规
提交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需要接受境外担保的,应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境内贷款和接受境外担保的意向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注意事项:
1.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1)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获得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
(2)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
(3)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
(4)担保形式为保证,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质
押。
2.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货币政策取向和地区实际需求等因素,为分局核定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分局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额度内,为辖内中资企业核定外保内贷额度。
3.中资企业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内,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对内、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前,应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该企业自身及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
4.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中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而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不占用分局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5.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债权人、境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与其他外债合计超过“投注差”或外债额度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再按照超规模借用外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6.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债权人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项下相关数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注册地不在同一外汇局
辖区的,应当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数据。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符合条件的,由所中资企业所在地分局。
篇二: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附件3:
第一部分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
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未在境内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其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上述分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在境外总行授权的前提下,可决定合并计算境内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自行调剂确定各分行的担保额度,或单独计算各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将担保额度管理方式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当上年末净资产数额较上上年末净资产出现下降,导致担保人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超出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的,该机构应在当年度前六个月内将内保外贷余额调整到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以内;六个月期满仍然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担保人须暂停办理新的内保外贷业务。
3、金融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时,不受前一项规定的限制。金融机构不得利用非融资性担保变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担保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也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批准,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而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但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且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三)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被担保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被担保人应当是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项目,且该项目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的规定。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被担保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四)担保人办理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五、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内保外贷到期后,境内担保人应当注销内保外贷登记。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注销相关登记;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内保外贷到期后,担保人未到外汇局办理展期等变更登记的,系统将自动注销相关登记。到期后系统自动注销登记的内保外贷,担保人仍然可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
六、担保履约
(一)金融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
(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履约支付。
非金融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境内担保人债务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未经外汇局批准,必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三)非金融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担保人须先向外汇局申请核准,然后凭核准文件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手续。外汇局在核准担保履约前,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七、对外债权登记
(一)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后,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成为新的对外债权人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新的对外债权人为金融机构时,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人民币资金,可参照金融机构代债务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购汇。
(三)新的对外债权人为非金融机构时,其向(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外保内贷,债务人必须是,非金融机构)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
八、其他规定
(一)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须遵守本规定。境内机构按内保外贷规定为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内保外贷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二)(个人内保外贷)境内个人可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业务。
(三)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四)机构名称内含有“担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及“典当”等字样,从事金融业务但未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参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部分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企业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担保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境内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授予的信用额度;
(四)担保形式为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未经批准,境内企业、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三、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四、境内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然后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三)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四)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签约币种不一致,金融机构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负责金融机构自身结汇(或购汇)的部门受理,并会签同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
许其办理结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向企业发放贷款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
六、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保内贷业务合同;
(三)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七、境内债务人申请对外支付担保费,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支付担保费通知书、担保合同简明条款等。
八、境外担保人为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符合特定条件、一定金额以下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参与),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之和。
篇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1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
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十三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为银行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第三章外保内贷
第十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第十八条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第二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四章物权担保的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
⑤ 能否给个国际收支编码表外方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应申报为什么
外方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应申报为 “4111投资资本金”
交易编码
国际收支收入部分
贸易
正常贸易
0101一般贸易
0104补偿贸易
010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6进料加工贸易
0107寄售代销贸易
0108边境小额贸易
0111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0112租赁贸易
0114出料加工贸易
0116其它
特殊贸易
0201预收货款
0202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
0203远洋渔业销售
0204远洋石油销售
0205向非居民提供电、煤气、水等
0206在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的货物
0207为非居民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修理提供的货物
0208商品退货
0209其它
服务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
客运收入
1111海运
1112空运
1113陆运
1114其它
货运收入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1122海运
1123空运
1124陆运
1125其它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1126海运
1127空运
1128陆运
1129其它
1130港口服务
保险
1210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赔偿收入
保险企业保费收入
直接保险收入
1222人寿险
1223进出口货运险
1224其它保险
1225再保险收入(不含投资支出)
1226其它保险收入
旅游
1310因公旅游
1320因私旅游
1400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1500通讯、邮电
1600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官方往来、政府交往
1710签证认证费
1720外国使团经费
1730其它
1800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其它
191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920咨询费
1930教育、医疗、保健
1940广告、宣传
1950电影音像
1960其它
1970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无偿转让
3100捐赠及无偿援助
3200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资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4111投资资本金
4112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4113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它资金往来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4121清算
4122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贷款的收回
4123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4124在国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回
证券投资及收益
证券发行
4211股票
4212债券
对境外证券投资的收入
4221本金收入
4222股息收入
4223利息收入
其它资本
借入债务汇入
4311外国政府贷款
431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313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4314买方信贷
4315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
4317国际金融租赁
4318补偿贸易下债务
4319其它
对国外贷款的收回
4321本金收回
4322利息收回
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
4331本金收回
4332利息收回
4340延期收款的收回
租赁收入
4351本金收入
4352租金收入
4360其它
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交易
5100土地批租、租赁
5200建筑物租金
5300建筑物出售
国际收支贸易支出部分
正常贸易
0101一般贸易
010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0103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0104补偿贸易
010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6进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7寄售代销贸易
0108边境小额贸易
0109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0111租赁贸易
0112免税外汇商品
0113出料加工贸易
0114易货贸易
011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0201预付货款
国际收支非贸易支出部分
贸易
特殊贸易
0202运输工具在国外港口消费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储备等
0203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国外修理所支付的货款
0204商品退货
0205其它
服务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支出
客运支出
1111海运
1112空运
1113陆运
1114其它
货运支出
出口货运费用
1121海运
1122空运
1123陆运
1124其它
进口货运费用
1125海运
1126空运
1127陆运
1128其它
1130港口服务
保险
1210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支出
保险企业保费支出
直接保险支出
1222人寿险
1223进出口货运险
1224其它险
1225再保险支出(不含投资支出)
1226其它保险支出
公务旅行
1310因公旅游
1320因私旅游
1400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1500通讯、邮电
1600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1700官方往来、政府交往
1800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其它
191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920咨询费
1930教育、医疗、保健
1940广告、宣传
1950电影音像
1960其它
1970佣金、回扣
雇员报酬
2100支付外籍员工报酬
无偿转让
3100捐赠及无偿援助
3200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资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4111投资资本金撤回清算中止、受让股权款
4112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货款的收回
4113利润汇出、固定回报
4114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它资金往来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4121投资资本金汇出
4122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货款的收回
4123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证券投资及收益
证券发行
4211股票股息支出
4213债券还本
4214债券利息支出
4220对境外证券投资
其它资本
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
4311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431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4313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4314买方信贷本金
4315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本金
4316延期付款本金
4317国际金融租赁本金
4318补偿贸易下偿还债务本金
4319其它本金
4320存放国外存款
4330对国外贷款
4340对国外投资
4350房产转卖款、其它
4411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441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
4413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4414买方信贷利息
4415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利息
4416延期付款利息
4417国际金融租赁利息
4418补偿贸易下偿还债务利息
4419其它利息
境内交易收入部分
说明:境内交易收入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不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下列补充编码。
8010国内交易收入
8020代理进口收入
8030代理出口收入
8110运费收入
8120保险费收入
8130现钞存入
8140套汇收入
8150质押款划回
8160出口押汇转入
8170进口押汇转入
8180开证保证金户转入
8190工程承包收入
境内投资
8211境内投资性公司投资款
8212外方利润再投资
中方利润再投资
中方外汇投资款
8220定期存款划回
8230对外发生或有负债产生外汇收入
8240账户利息转入
贷款
8251国内外汇贷款本金
8252外债转贷款本金
在华外资银行贷款本金
委托贷款
8255委托贷款划回
8256国内外汇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收入
8300证券收入
8400同名账户(同一企业同一性质账户的资金往来)
8500其他收入
境内交易支出部分
说明:境内交易收入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不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下列补充编码。
8010国内贸易支出
8020代理进口支出
8030代理出口支出
8110运费支出
8120支付保险费
8130提取现钞
8140套汇支出
8150质押款划出
8160偿还出口押汇
8170偿还进口押汇(含偿还信用证垫款)
8180划至开证保证金账户
8190工程承包支出
8210境内投资
8220转定期存款
贷款
8231国内外汇贷款本金
8232外债转贷款本金
在华外资银行贷款本金
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8235委托贷款划出
8236国内外汇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对外担保履约
8261为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
8262为境内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
8263为境内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利息
8270对内担保履约
8280支付担保费
8290其他资本项下交易
8300证券支出
8400同名账户(同一企业同一性质账户的资金往来)
8500其他支出
结汇部分
结汇
贸易
10101国内企业
(001)其中:加工装配
10102外商投资企业
(002)其中:加工装配
非贸易
10201非贸易-运输及港口
10202非贸易-劳务及承包工程
10203非贸易-国内居民外汇
10204非贸易-房地产租赁
10205非贸易-利润、利息
(003)其中:银行
(004)非银行金融机构
10206非贸易-政府机构交往
10207非贸易-外国驻华商务机构
10208非贸易-旅游
10209非贸易-税款
10210非贸易-外商投资企业
10211非贸易-其他
资本
10301资本-境外借款
(005)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10302资本-出售有价证券结汇
(006)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10303资本-房地产出售结汇
(007)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外商投资
10314资本金结汇用于流动资金
10324资本金结汇用于工程款
10334资本金结汇用于归还贷款
10344资本金结汇用于土地批租款
10354出让股权款
10305资本-其他
300远期结汇
(008)其中:未到期远期结汇
售汇部分
售汇
贸易
20101贸易-国内企业
20102贸易-外商投资企业
非贸易
20201非贸易-运输及港口服务
20202非贸易-劳务及承包工程
20203非贸易-国内居民
20204非贸易-政府机构交往
20205非贸易-外国驻华商务机构
20206非贸易-因公出国
20207非贸易-知识产权
20208非贸易-利息
(001)其中:银行
(002)非银行金融机构
20209非贸易-外商投资企业
20210非贸易-其他
资本
20301资本-偿还境外借款本金
(003)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2资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004)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3资本-购买有价证券
(005)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4资本-境外投资
(006)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5资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汇出
(008)其中:受让股权款
20306资本-其他
(009)资本-房产转卖款
(010)其中:固定回报
400远期售汇
(007)其中:未到期远期售汇
⑥ 外保内贷业务是不是停了备用信用证履约怎么结汇啊,如果钱在香港进不来是不是就坏账了
备用信用证不是用复来付款的制,备用信用证等同于银行保函,也就是用来担保出具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履约的银行保证书。备用信用证不能用来结汇,只有当保函的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才可以凭备用信用证向开证行索赔。
⑦ 谁有 “金融机构外汇担保反馈表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非居民存款余额表”这些表格啊
都银行内部资料啦,你只能找同行要了,网上这样等还是很慢的,我劝你直接找同行要就可以啦。
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简介
为深化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改革,支持境内机构参与国际经济金融合作,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调整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办法》的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境内外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将抵押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而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视同对外担保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所称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担保项下主合同具有融资性质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提供的担保,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对外担保形式。
本通知所称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除融资性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担保、项目完工责任担保、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对外担保形式。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
三、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可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其中分局和外汇管理部简称为外汇分局)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银行可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指标控制,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但应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四、境内银行按照以下原则提出指标申请:
(一)境内法人银行须以法人为主体提出申请。
(二)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分行,可单独提出申请,也可由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境内关联银行(分行)的主报告行统一提出指标申请。
五、境内银行应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当年度指标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汇总并初审。
各外汇分局初审后,填写《×××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求表》(见附件1),连同外汇分局和每家银行的指标申请报告,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并由外汇分局将核准的指标核定给银行。
在当年度指标核定前,上年度指标继续有效。当年度指标被调减的,银行在将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调减至当年度指标范围以前,不得办理新的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初次申请指标,可根据需要,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核定指标的申请。
六、外汇局主要依据银行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或外汇净资产规模等为银行核定指标。外汇局可参考银行上年度对外担保履约和对外担保合规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当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当年度国家国际收支状况和政策调控需要等进行相应调整。
七、单家银行的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
八、银行申请年度指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以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上年度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外汇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如系初次申请,还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及合规情况(新成立银行除外);
(四)本年度的业务开展计划;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实行余额管理的境内银行,其指标可以由该银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给该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分支行)使用。
十、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应严格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担保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十一、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其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应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至少有一方应为由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
十二、银行总行或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主报告行应及时汇总本行全部对外担保情况,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手续,填报《境内银行对外担保汇总备案表》、《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和《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逐笔备案表》(见附件3(1)、(2)、(3))。银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视同登记,外汇局不再为银行出具对外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以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对外担保,该分支机构也应当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但不纳入外汇局系统对外担保数据统计。
银行在指标内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以外汇局备案为生效要件。超出指标擅自提供对外担保,按照《办法》等规定处理。
十三、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向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其提供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可参照本通知第五、八条规定的程序,以法人为主体向外汇局申请核定余额指标。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向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
(一)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其指标核定依据参照本通知第六、七条办理。
(二)担保人为企业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余额指标或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十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被担保人须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
担保人为企业时,被担保人须为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净资产数额应当为正值。
3、被担保人最近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如被担保人从事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的,则最近五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被担保人成立后不满三年(一般企业)或五年(资源开发类企业)的,无盈利强制性要求。
境内房地产开发商为非居民房屋按揭贷款向境内银行提供的回购担保不受本项规定的限制。
(二)实行余额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如提供属于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须逐笔报外汇局核准:
1、拟提供的对外担保,在指标规模、净资产数额以及盈利条件等方面不符合本通知及相关规定的,应经所在地外汇分局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2、担保标的为融资性合同项下的债务偿还义务,被担保人融资目的用于收购境外企业(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者被担保人为境外企业(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股权受让方(付款方),担保标的为股权转让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的,应报担保人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且担保人应提供国家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被担保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境外参与项目投资或收购的批准文件(相关操作指引见附件4)。
经外汇局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纳入指标控制范围。指标不足的,外汇局在逐笔核准时同时调整其指标。
(三)未实行余额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应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保逐笔核准、逐笔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在对外担保合同签约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逐笔登记手续。对于实行余额管理的对外担保,所在地外汇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除担保人自身以外的其他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对外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十五、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发生履约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有关履约手续:
(一)银行提供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若发生对外履约,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对外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
(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时,其反担保人能够主动履行反担保付款义务的,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担保人自行办理相关外汇资金的入账。对外担保项下债务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
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还款、履约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人民币资金,可参照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购汇。
(三)企业作为担保人或第(二)项所指反担保人的,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结汇。
十六、境内保险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其数据报送和履约参照银行进行管理,即对外担保履约不需要外汇局核准,并按照第十二条实行对外担保定期备案。
十七、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均适用以下规定:
(一)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国家担保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部门与担保业务有关的管理规定,并加强相关风险控制。
(二)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在境内、外设立的合资企业,其提供对外担保不受境内、外机构股权投资比例的限制。
(三)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境内担保人或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母公司应当监督被担保人取得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在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境内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根据业务具体需要,在完整描述担保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担保金额和期限。在办理对外担保核准、登记、备案手续时,外汇局或担保人可将担保项下合同中与担保方付款义务关联度最高的金额和期限确定为担保项下相关履约义务的参考金额和期限,但担保人在担保项下的实际付款义务不受参考金额和期限的限制。
(五)对外担保项下债务金额不受担保人外汇收入规模的限制。
(六)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应按照《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以下简称《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签约、登记、变更、履约以及注销手续。
(七)对外担保项下债权债务转让,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十八、境内机构为境内或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和作为被担保人的境内或境外机构须符合本通知规定。
境内机构按对外担保规定为境内或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对外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对外担保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十九、担保人对外提供抵押、质押等,应符合抵押、质押物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担保人为自身合法对外债务或其他对外付款义务提供对外抵押、质押等,不受对外担保相关资格条件的限制,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或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但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或逐笔登记。若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
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抵押、质押,除有特殊规定外,在资格、条件方面适用与第三方保证相同的外汇管理规定。
二十、外汇局应对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超过核定指标提供对外担保或不按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外汇局可视情节采取核减当年指标、从余额管理改为逐笔核准方式等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暂停其对外担保业务。
二十一、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金融机构。
二十二、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细则》第二十一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2005年8月16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详见附件5)。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其他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一:《****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求表》
附件二:《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请表》
附件三:《境内银行对外担保汇总备案表》、《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逐笔备案表》
附件四:《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逐笔核准申请表》、《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逐笔核准操作指引》(略)
附件五:《对外担保废止文件清单》
⑨ 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如何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非复金融企业法人实行逐笔制登记制。担保人自担保合同订立之日起15天内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填写《对外担保登记表》并领取《对外担保登记证》。担保合同执行完毕,担保文件自动失效,担保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对外担保登记证》。
(二)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在每月后的15天内填写《对外担保登记表》和《对外担保反馈表》,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上月担保情况。
担保人履行对外担保义务
,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的售汇及付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当将履约核准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外汇局批准担保人出具此笔对外担保的批文原件。
(三)外汇局核发的《对外担保登记证》及《对外担保登记表》。
(四)对外担保的合同副本。
(五)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
(六)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未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的对外担保,其对外履约时外汇局不批准其购汇及汇出。
⑩ 上海中行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及外债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上海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及外债登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