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审批机关)×复<1996>39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区金融大街35号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管理服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中国××集团公司 ××万股
××中心 ××万股
北京××公司 ××万股
上海××有限公司 ××万股
广东××厂 ××万股
以上发起人均为货币形式认购股份。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和其他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特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之间可以达成与行使股东投票权相关的协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的股东共同推举1名股东主持会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中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数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52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56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九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52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对于本章程第63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增加或减少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人数;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本章程第63条规定的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所有董事由股东大会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股东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七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由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得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一条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得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不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要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已被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地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㈡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以下为摘要)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中国投资有限版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依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根据国家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公司中文名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Central Huijin Investment Ltd.。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接受国家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由国务院委派。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监事会成员由国务院委派。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章程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生效,国务院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章程进行解释
㈢ 我需要一份公司章程,怎么做
格式参照下面内容:
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
——我们在行动
一、 活动背景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2009年3月7日下午,我院在亚细亚影城召开了全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刘书记的动员报告共分三个部分,分别是:一、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要求,增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切实抓好“三个阶段六个环节”工作,扎扎实实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三、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刘书记强调,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艰巨而繁重,这是事关全局,事关长远,十分必要,十分紧迫的一件政治大事。广大党员干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教育工委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以更深刻的认识、更开阔的思路、更得力的措施、更扎实的行动,确保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务实开拓、创新发展中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努力开创我院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二、 活动意义
为了响应我院关于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号召,我社团在院团委院社团联合会的领导下以以社团干部座谈会的形式,结合我们自身实际情况,以及祖国六十年的变迁,讨论学习科学发展观对我们的意义。并以横幅签
名、图片展和主题征文的形式向全院推广学习!同时将科学发展观观点与我们当今面临的金融危机带来的就业难问题相结合,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现在的学习与择业观,为将来毕业打下理论基础!
三、 活动对象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四、 活动时间
2009年3月20日——2009年6月20日
五、 活动内容
第一部分 社团干部小组讨论学习
负责部门 翱翔协会秘书部
主要工作 发放学习教材,写学习心得体会
活动时间 每周五晚上6:00——7:00
活动地点 西216
第二部分 “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我们在行动”横幅签名、图片展
负责部门 翱翔协会外联部、宣传部
活动时间 2009年4月6日
活动地点 第一食堂南门
第三部门 “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主题征文活动
负责部门 翱翔协会全体成员
活动时间 2009年4月6日——6月20日
活动地点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评委 院各位资深领导
奖品 一等奖 300元
二等奖 200元
三等奖 100元
六、 经费预算
学习材料:500元 学习笔记本:300元
横幅:200 奖品:600元
总计:1600元
七、 活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招新工作就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找新的时间及对象(要招具有什么水平的同学)
二、突出社团的特色
三、人事安排
㈣ 注册3万元公司章程
现在注册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为3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1节第条) ;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3节第59条);此规定基本适用绝大多数公司。
整个注册流程需准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
1.提供你和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说明公司注册资金的额度及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准备好至少5个公司预先名称。
2.你需选择就近银行进行注资手续(由于上海现在开始实行电子申报考虑到纳税方便所以建议选择建行,农行,工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
3.你需携带身份证前往工商所签字验证。
4.所有证件办理完毕后您需选择就近银行(建行,工行,农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和纳税账户。
5.其他所有手续由相关部门完成。
注册流程依次为:
查名(确定公司名字)→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手续)→工商身份确认(客户前往工商所核实签字)→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办理税种登记→办理税种核定→办理印花税业务→办理纳税人认定→办理办税员认定→办理发票认购手续。
具体流程解释:
工商所流程:
一、查名(需1周时间)
所需资料由您提供:
1.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是公司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金的额度及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
3.公司名称(最好提供5个以上)、公司大概经营范围。
查名资料备齐后由相关部门受理,查名所需手续由相关部门完成,查名通过后会预先通知您并核发查名核准单一份、一套章(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及银行询证函一份。
二、验资(也可以由我们代办)
你凭核发的查名核准单、银行询证函、一套章去你就近银行办理注册资金进账手续,办理完后从银行领取投资人缴款单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则由银行直接快递会计事务所,随后由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验资通过后核发验资报告2份。
三、工商身份确认(即办即完)
法人和股东带好身份证前往工商所进行签字,工商所核实后通过。
签字需要本人到场,经工商所人员确认为本人无误后签字生效,签字通过后即可以开始办理营业执照。
四、办理营业执照(需2周时间)
所需材料仅供你参考,所有资料由相关部门提供:
1.名称核准通知书(查名通过后会有)
2.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3.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
4.股东会决议 ;
5.董事会决议 ;
6.监事会决议 ;
7.章程 ;
8.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9.董事、监事、经理、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
10.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
11.验资报告 ;
12.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部门的批准文件。
资料齐全后所有手续由相关部门完成,报工商局审批后核发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电子营业执照,随后工商所流程完毕。
以下为技监局流程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2天时间)
本步骤手续和所需资料由相关部门提供并完成,前往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代码证正副本和代码卡后质监局流程结束
以下为税务局流程: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2周时间)
一、提供资料:所需资料仅供你参考,所有资料由相关部门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3.《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4.企业章程或协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经营地的房产权或使用权或租赁证明(加贴印花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填写表格报送市局:所需步骤仅供你参考,所有手续相关部门操作。
填妥税务登记表及其他附表,呈税务所所长签字通过后连同所需材料报送市税务局(均由相关部门办理),核审并审批后打印税务登记证并领取税务登记证,至此税务局流程结束。
至此所有证件办理结束,你交纳办理费用后领取所有相关证件,然后前往你就近银行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相关部门提供办理此业务的详细资料和步骤)
后续手续流程:(后续流程共6项,均在税务所完成,所有手续所需材料由相关部门提供和完成)
1. 办理税种登记:按您公司的情况,确定公司的性质(贸易型税率4%、生产型6%、服务型5%等),提供相关材料填妥相关表格后呈税务专员;
2. 办理所得税核定:通常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方式,提供相关资料后填妥相关表格后呈税务专员;
3. 办理印花税业务:按你公司的规模,提供相关资料后填妥表格购买相关印花税票;
4. 办理纳税人认定:按你公司的注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后填妥表格后呈税务专员;
5. 办理办税员认定:提供相关资料后填妥表格后呈税务专员,为您的公司人员办理办税员证件;
6. 办理发票认购手续:根据你公司所需的发票种类,提供相关资料后填妥表格后呈税务专员申请发票。
㈤ 股份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审批机关)×复<1996>39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区金融大街35号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管理服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中国××集团公司 ××万股
××中心 ××万股
北京××公司 ××万股
上海××有限公司 ××万股
广东××厂 ××万股
以上发起人均为货币形式认购股份。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和其他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特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之间可以达成与行使股东投票权相关的协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的股东共同推举1名股东主持会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中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数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52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56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九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52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对于本章程第63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增加或减少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人数;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本章程第63条规定的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所有董事由股东大会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股东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七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由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得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一条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得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不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要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已被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地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㈥ 公司章程一般是什么时候拟定的
公司章程一般是在公司设立时拟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回二十三条规定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6)金融股份制公司章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要求规定: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