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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客户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1-03-09 07:12:09

Ⅰ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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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Ⅲ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Ⅳ 如何规范完善互联网金融

尊敬的用户您好: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监管工作。根据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本文建议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第一,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及时更新。第二,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从业资格,划定合法业务范围,明确服务提供方对公众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并推进行业自律。第一,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和范围,统一由主要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主体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明确每层对象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并建立跨层级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第二,加大技术监控手段的投入,动态捕捉行业的风险动向,建立灵活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强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标准规范,以保护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意识教育。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众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宣传,拓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教育渠道,增强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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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规范和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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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从国内实践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网络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保险销售,以及网络小额信贷等,例如P2P网贷平台、阿里“余额宝”、和讯“放心保”等。互联网金融具有的独特优势,将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银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发挥鲶鱼效应,包括改变银行传统盈利模式、调整业务结构、改变客户基础、改善服务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等。但在互联网金融井喷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缺位、信息泄露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只有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已远超预期,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不少风险隐患,如果不加快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就可能会引起更大的风险。因此,建议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快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性法律立法。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问题,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包括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建立较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等问题。二是要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修正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三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为网络金融平台运营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 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例如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服从银监会的相关监管,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以宜信为代表的人人贷业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支付业务则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因此,必须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以保证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一是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建议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部门。二是要强调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管。随着互联网金融深化,以及金融交易虚拟化,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同时交易时间缩短、交易频率加大,使得现场检查很难有更多用武之地。因此,必须重视非现场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广泛运用。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技术相对密集、参与人员众多、跨区域发展等特点,一旦陷入非法集资,可能会引发事关稳定的社会问题,所以应当加强对该行业的研究和监测,形成一定的预警机制,并制定好应急处理预案。四是要加强国际监管协调。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地域的模糊,对于跨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就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实施统一监管。 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由于与互联网金融相关联的征信体系不健全,也让整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蕴含着大量金融风险,特别是对于P2P行业,征信信息的获取是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目前,征信来源往往从央行的征信中心、工商局的中小企业中心等获取,但这些传统的征信系统,一般难以涵盖企业完整具体的经营活动,发挥作用也有限。因此,应当完善征信系统建设。一是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并且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利益人提供这类准公共产品,就能既有效降低审核成本和坏账率,又保护个人隐私。建议央行契入互联网数据来创新征信手段,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积极服务。二是在征信上还需要形成行业内部的征信体系,并与整个外部征信系统对接,开放与共享相关信用数据。针对中小企业信用,一些电商平台的企业实时运营数据是信用的最好凭证;而针对个人信用,可接入个人信用卡使用信息。 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人人都可以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但是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再与高技术的互联网行业结合在一起,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难度在加大,使得交易安全、个人信息泄露、资金亏损等风险也日益暴露。因此,要更加关注和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

Ⅶ 安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有哪些标准

第一, 真实
实的互联网平台上关于办公地点,合作关系,以及监管,托管等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专,可以查询的到属的。而伪P2P平台因为根本没有考虑过好好经营,所以一般这些信息都不太可能是真的。

第二, 透明
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每一笔投资都对应着一个借款人或者是项目,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义务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披露,以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所以,在进行投资的时候,要好好看一下平台是否把关键的信息都披露出来,更要通过电话或者是实地走访查询项目的真实性。

第三, 专业
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两个特性,一个是互联网,一个是金融。所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往往需要大量的网络技术人才以及金融行业人才做支撑。对于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平台的技术团队十分重要,如果一个平台长时间不更新,作为一个老平台,用户体验还不如新平台,这就说明该平台缺乏一个技术团队,可能网站都是花钱买的。

Ⅷ 如何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服务质量

金融业的竞争,是一种信誉的竞争,服务的竞争。本文针对提高商业银行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对策:充分理解和认识服务的内涵;强化和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技能、营造优美服务环境;提高金融电子化水平,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以提高银行服务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商业银行; 服务质量 金融业

一、理解和认识服务的内涵

银行服务的核心是维护和加强与顾客的联系。如何持久地赢得市场是每一个企业需要永远面对的问题。银行要以客户为中心,调整自身,服务要从单纯经营金融产品转移到维护和加深与顾客的联系上,仅仅重视满足顾客的需要是不够的,还必须研究客户需要背后复杂的各种因素,只有紧紧抓住维护与顾客的关系这一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高质量、多样化、特色服务,满足顾客多层次需要,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的持续动力。“顾客”概念是一个“大顾客”概念,不仅银行直接服务的对象是顾客,与银行服务有制约关系的部门,甚至银行自身的员工都应视同为顾客。银行在处理与顾客的关系上,应树立大市场、大客户的意识以及“服务是一个全过程”的概念。构建新型银企关系,对制约与顾客关系的因素进行协调管理,增强客户的稳定性,没有良好的服务作保障,即使一时被拉过来的客户也可能会跑掉。优质服务就是信誉。

二、强化和提高服务意识

首先,要全面动员,深入发动,大造声势,宣传优质文明服务。优质文明服务关系到企业形象,因此,要必须做到全面发动,全员参与,把优质文明服务作为一项生命工程来抓。银行业是服务性行业,在强化员工队伍素质的同时,服务理念、服务意识也是他们随时需要进行强化的一项长期训练。其次,明确目标,制定计划,分步实施,责任到人。对文明服务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订阶段性目标,联系自身实际,进行细化和充实。对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做到人员定岗,用具定位,操作定型,服务定时,努力实现井然有序的工作秩序。再次,完善机制,严格考核,公开标准,奖罚兑现。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使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度化。要结合本行实际,建立严格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制订和完善严格的岗位规范、各项业务的具体服务标准和业务操作规程,同时将有关经营管理、业务操作、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按专业分工进行系统完善、整理和汇编,并要求全体员工对本职岗位每项操作规程熟记会背,熟练规范运用。最后,实施“一把手”工程,搞好优质文明服务。优质服务是立行兴业增效之本,因此必须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工作决策的总体思路,全面实施“一把手”工程。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的优质文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支行、也要层层签订优质服务责任书,将各项指标量化、细化,责任分解到人,并纳入行长目标管理体系考核。三、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技能

优质文明服务要从量的积累达到质的飞跃,关键是以人为本,通过教育培训和强化管理,提高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员工的高素质创造出优质服务的高水平。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效率。进行上岗培训和岗位练兵,定期进行考核及专业技术比赛,要求员工业务上做到“好、快、准、严”,达不到标准不能上岗。通过严格的技能培训,使员工学会业务操作的技能,熟练、准确地操作各种业务;以柜面服务为突破口,开展形式多样的以优质文明服务为内容的活动;组织爱岗敬业、服务奉献的演讲比赛,颂扬员工努力开拓、勤勉敬业的高尚风范;推广以员工星级管理为核心的规范化服务。通过对柜台人员“德、能、勤、绩”的考核,授予相应的星级。实行“挂星上岗、以岗定酬、星薪挂钩”,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营业网点要依据规范化服务标准,对营业室内外进行净化、美化,在外部形象设计上应追求鲜明、统一的风格,以起到无声的宣传作用。

四、提高金融电子化水平,创新服务手段

新业务的开发,是增强业务发展后劲和竞争力的需要。所以商业银行应设立专司新业务开发的部门,加强对市场的调查、预测和分析,研究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适应企业、个人金融意识不断增强的需要,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多种服务,如储蓄通存通兑、对公业务通存通取、代发工资业务、代收费业务、ATM联网系列、商务POS终端、个人存单抵押贷款、一卡通(或一折通)、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电话银行服务等等。丰富的银行服务品种也是客户选择银行的必有的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Ⅸ 如何规范管理互联网金融

这不是咱普通老百姓该操心的事....操心也没用

Ⅹ 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监管工作。根据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版具体情况,权本文建议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第一,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及时更新。第二,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从业资格,划定合法业务范围,明确服务提供方对公众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并推进行业自律。第一,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和范围,统一由主要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主体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明确每层对象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并建立跨层级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第二,加大技术监控手段的投入,动态捕捉行业的风险动向,建立灵活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强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标准规范,以保护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意识教育。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众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宣传,拓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教育渠道,增强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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