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应该如何管控
银行业的外包风险管理是近几年银行监管的重点,银监会为此先后发过内几个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容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
这几份文件都对如何实施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起到指导性意见,可以进行参考。
实施供应商的风险管理可以从供应商服务的全生命周期入手,在供应商准入、供应商采购和合同、供应商服务监控、服务结束/终止、绩效评估各个阶段分别实施管理和技术方面的管理。
如果还需要更细化的操作方式可以找咨询机构帮忙,安言咨询有专门负责银行业的总监应该能帮到你。
『贰』 银行业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哪个单位负责
银行业抄的外包风险管理是近几袭年银行监管的重点,银监会为此先后发过几个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9994
『叁』 上海稔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上海稔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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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简介:
上海稔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09-17,注册资本null,法定代表人是顾逸峰,公司地址是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458号1幢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税号是91310116350881231Y,行业是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登记机关是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经营业务范围是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网页设计制作,网站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维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接受银行委托:提供信用卡、消费信贷及其他贷款逾期账款的缴款提醒通知专业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稔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是310116003357167
• 分支机构:
• 对外投资:
• 股东:
亚太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00%,认缴出资额是5000.000000万
• 高管人员:
顾逸峰在公司任职执行董事
秦炜在公司任职监事
『肆』 银行业科技外包合作组织成员有哪些
银行业科技外包合作组织是为了加强外包服务管控与风险防范,由银监会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包服务企业发起并成立的。
『伍』 IT外包有何风险及如何防范
在控制it外包风险与安全方面,做到心中有底、手中有招、控制有术,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三道防线。(一)事前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各种外包风险的前期预兆是会表现出来的,关键是没有及时发现,马上纠正或是对发现的问题思想麻痹,错误扩大化变成案件,形成损失并为纠正错误付出高昂代价。因此,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才是风险控制的重点。
1、制定IT业务外包战略。银监会颁布的《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中对外包业务都提出了要求,重点考虑IT业务外包要能促进公司的科技业务发展、信息系统安全运营和科技业务管理水平,紧密配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全面权衡外包的利益与风险,决定将哪些IT业务外包,制定IT业务外包战略规划。
2、建立IT业务风险与安全管理体系。体系制定要做到统一框架,统一标准、统一措施、统一监督管理,内容由IT业务风险与安全管理策略、管理制度与规范、技术标准、指引、流程、操作手册等组成。通过制定风险与安全管理体系,指导公司IT业务风险与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使其符合国际、国内的有关安全标准和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信息科技风险与安全管理机制,确保落实,保护公司所有信息科技资源和资产的安全;明确信息系统的防护、检测和应急恢复等各项信息科技风险与安全管理指标、原则和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与公司合作组织、商业伙伴、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提出相关的安全约束。项目管理者联盟
3、做好IT业务风险与安全的认知与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发送邮件、赠送报刊等方式,为公司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提供IT业务风险与安全方面知识的培训,通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学习,掌握本公司IT业务风险与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提高全员风险与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与信息科技风险与安全防范工作中,形成全员参与信息科技安全管理的风险管理文化。
4、建立IT业务外包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设计科学、全面的风险指标评估体系。西格玛中有句名言:有什么样的指标、就有什么样的结果。建立科学的IT业务外包供应商评估指标体系,有利于统一供应商与银行的IT业务发展目标。该指标体系需要从质量、成本、交付、服务、技术、资产、流程这些方面入手,确定外包供应商成立及上市时间、行业经验、规模、安全、人力、财务、问题响应时间、是否有产品保险、企业文化以及各种认证等重点内容,详细设计3K(KCS、KCSA和KRI)指标,每一项指标都要给出相应的分值区间,通过建立外包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把设计的评估指标纳入系统中,详细记录外包供应商及其供应链上的各方面信息,通过系统统计分析,从而科学有效的评估外包供应商的服务能力。
(二)事中控制
银行与外包合作商签署合同,项目正式进入合作操作阶段,在日常IT项目运营过程中,银行作为甲方应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认真执行制度、不断完善制度
从出现的有关银行计算机系统风险安全与犯罪案件分析中,大多数都是因为没有章不循,没有按制度办事,按业务处理流程办事造成的,这就要求银行加强对制度执行严肃性的管理,违章必究,否则制定的各项制度规范形同虚设,起不到应用的作用。同时,还要注意IT业务外包供应商风险与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与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管理,能紧随银行信息科技业务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中心工作的更替、创新的要求,及时得到调整、修订和补充。
2、选择适合自己的外包供应商,签署合作合同
签署合同是IT业务外包不可避免的风险。因此,根据前期对市场的调研分析,搜集的供应商信息,寻找合格的IT服务供应商,询价和报价,通过招投标方式,建立适合公司科技与业务经营发展需要的供应商,并协同法律部门做好外包合同文本的制定和签署,合理规避和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
3、加强与外包供应商的合作与交流
一旦项目签署合同开始启动,银行作为甲方要提供项目研发办公条件,尽快让外包商到行里来工作,向同事一样给予相关方面的必要帮助。同时,银行科技人员以及业务人员要参与到项目建设中,既可以让自己的技术和业务人员与外包公司技术人员熟悉、了解掌握产品技术性能和业务功能,便于项目研发过程中问题的沟通交流,还可以全程对项目进度、质量进行跟踪,以便于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的完成软件项目的研发投产,让项目利益所有者都满意。
4、建立外包供应商服务评价体系
因很多外包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外包、分包普遍存在,也就降低了供应链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有意无意的形成漏洞,加大了供应链风险。所以,要采取日常业绩跟踪和阶段性评比方法,更加深入的了解外包供应商及其供应链的一些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便于更好地建立外包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有关业绩的跟踪记录,对供应商的业绩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全面、正确的评价外包商工作情况。
5、做好项目建设的计划与控制
为避免人员频繁变动、项目延期、交付的技术文档不齐全及系统上线后支持服务跟不上等现象。要求银行科技人员与外包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成员建立项目进度与质量控制沟通机制(如周例会、项目周报、问题跟踪管理报告等),定期监测与度量项目进展情况,识别有否偏离计划之处,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了解原因、解决问题,确保实现项目目标。
6、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保持业务持续性
你不能防范每种风险,但是你却可以迅速发现问题,并提前思考解决方法,动员所有的选择,这才是风险与安全管理的精髓。银行要制定可行的外包供应商应急管理计划,项目外包会使得银行对外包供应商产生依赖,如果外包供应商不能如期履行合同,而导致银行业务中断所引起的后果必须高度重视。这就需要银行要严格审查外包供应商提供的执行方案,并针对外包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发生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应对方案。
(三)事后监督
外包项目完成后,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对外包项目从立项、招投标、建设、投产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检查审计,主要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与完善规章制度相结合,实现各项工作制度化
在事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检查IT业务外包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符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使外包各项工作有章可依,工作制度化。
2、与奖惩相结合,维护法规与制度的严肃性
适当的处罚,能促进责任人改正错误,增强法律法规观念,更好的促进工作,依据制定的IT业务外包风险与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检查项目外包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是否按制度办事,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对于不按制度办事的违章行为要给予处罚,做的好的要表彰,做到奖罚分明,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3、与内审计相结合,制定外审策略
在做好内审的同时,也可以邀请外审机构对外包商以及外包供应链上公司的风险与安全管理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4、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实现业务操作程序化
事后监督工作要深入到科技业务一线,认真执行规范化操作规程,从细节入手,查找不足、堵塞漏洞,促进外包供应商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5、与IT服务内容相结合,做好多外包商的监督管理
监督、定期重新评估外包风险,并把所搜集信息和评估结果纳入外包供应商信息系统管理,通过合同和SLA协议管理供应商,要注重周期性地审查外包合同,并根据环境和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时修改合同、重新设定外包服务标准。
总的来说,it外包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制度规范内展开,要建立健全IT业务外包过程中信息披露和检查监督及考核机制,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外包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有效防范IT业务外包风险,确保信息安全。
参考资料: http://www.ppwaibao.com/news/details.php?id=132
『陆』 金融机构风险为本管理原则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效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工作机制防范控制信息系统风险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列信息系统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家关信息系统管理律、规技术标准落实银监相关监管要求;
(二)建立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进行检查、评估、析及向本机构专门委员银监及其派机构报送相关管理信息;
(四)及向银监及其派机构报告本机构发重信息系统事故或突发事件并按关预案快速响应;
(五)每经董事或其决策机构审查向银监及其派机构报送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度报告;
(六)做本机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七)配合银监及其派机构做信息系统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八)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业员进行信息系统关业务、技术安全培训;
(九)展与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相关其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或其决策机构负责信息系统战略规划、重项目风险监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员、风险管理委员或其负责风险监督专业委员应制定信息系统总体策略统筹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定期评估、报告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状况决策层提供建议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代表或主要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责任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信息科技部门统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提供科技服务运行技术支持;建立或明确专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协助业务部门及信息科技部门严格执行提供相关监管信息;设立审计部门或专门审计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审计制度配备适量合格员进行信息系统风险审计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事与信息系统相关工作员应符合要求:
()具备良职业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统相关岗位职责所需专业知识技能;
(二)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合格者岗;经考核适宜工作员应及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才激励机制适应信息技术发展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关律规及规范披露信息系统风险状况
总体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总体风险指信息系统策略、制度、机房、软件、硬件、网络、数据、文档等面影响全局或共风险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制定明确、持续风险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统敏程度各集要素进行析评估并实施效控制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防范自灾害、运行环境变化等产安全威胁防止各类突发事故恶意攻击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与信息系统相关员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实行授权
第十八条 境外设立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境内设立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防范由于境内外信息系统监管制度差异等造跨境风险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参照关际准则积极推进信息安全标准化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评估测试及进行修补更新保证信息系统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机房应符合家关计算机场、环境、供配电等技术标准全性数据至少应达家A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至少应达家B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至少应达C类机房标准数据机房应实行严格门禁管理措施未经授权进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使用版软件加强软件版本管理优先使用具自主知识产权软、硬件产品;积极研发具自主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相关金融产品并采取效措施保护本机构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息系统相关电设备选型、购置、登记、保养、维修、报废等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选用设备应经技术论证测试性能应符合家关标准信息系统所用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应具较高靠性、充足容量定容错特性并配置适备品备件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网络应参照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建设;网络设备应兼备技术先进性产品熟性;网络设备线路应冗余备份;严格线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业务交易流量要求保证传输带宽;建立完善网管监测管理通信线路及网络设备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产网络与发测试网络、业务网络与办公网络、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应实施隔离;加强线网、互联网接入边界控制;使用内容滤、身份认证、防火墙、病毒防范、入侵检测、漏洞扫描、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效降低外部攻击、信息泄漏等风险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加密机、密钥、密码、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管理使用符合家安全标准密码设备完善安全要素、领取、使用、修改、保管销毁等环节管理制度密钥、密码应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效管理脱离系统采集加工、传输、存取数据;优化系统数据库安全设置严格按授权使用系统数据库采用适数据加密技术保护敏数据传输存取保证数据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信息系统配置参数实施严格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非、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根据敏程度用途确定存取权限、式授权使用范围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评审修订省域数据至少实现数据备份异保存省域数据至少实现异数据实备份全性数据实现异灾备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技术文档资料重要数据备份管理;技术文档资料重要数据应保留副本并异存放按规定限保存调用应严格授权信息系统技术文档资料包括:系统环境说明文件、源程序及系统研发、运行、维护程形各类技术资料重要数据包括: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客户数据及产报表数据等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能影响客户服务应适式告知客户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研发风险指信息系统研发程组织、规划、需求、析、设计、编程、测试投产等环节产风险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研发前应立项目工作组重项目应立项目领导组并指定负责项目领导组负责项目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项目工作组由业务员、技术员管理员组具体负责整项目发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作组员应具备与项目要求相适应业务经验与专业技术知识组负责需具备组织领导能力,保证信息系统研发质量进度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根据本机构业务发展战略充进行市场调查、产品效益析基础制定信息系统研发项目行性报告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编写项目需求说明书提风险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功能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依据项目功能说明书别编写项目总体技术框架、项目设计说明书设计编码应符合项目功能说明书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测试环境保证测试完整性准确性测试至少应包括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压力测试、验收测试、适应性测试测试直接使用产数据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根据测试结修补系统功能缺陷提高系统整体质量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员、技术员应根据职责范围别编写操作说明书、技术应急案、业务连续性计划、投产计划、应急退计划并进行演练
第四十条 发程所涉及各种文档资料应经相关部门、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具由相关负责签字项目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投产使用
第五章运行维护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运行维护风险指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程操作管理、变更管理、机房管理事件管理等环节产风险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实行职责离运行员应实行专职由其员兼任运行员应按操作规程巡检操作维护员应按授权维护规程要求产状态软硬件、数据进行维护除应急外其维护应非工作间进行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应符合要求:
()制定详细运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规定巡检间操作范围、内容、办、命令及负责员等信息;
(二)提供见简便操作菜单或命令信息系统启或停止、运行志查询等;
(三)提供机房环境、设备使用、网络运行、系统运行等监控信息;
(四)记录运行值班程所现象、操作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维护应符合要求:
()除信息系统设备系统环境维护外软件或数据维护必须通特定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修改数据应通柜员终端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
(二)具备各种详细志信息包括交易志审计志等便维护审计;
(三)提供维护统计报表打印功能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变更应符合要求:
()制订严密变更处理流程明确变更控制各岗位职责并遵循流程实施控制管理;变更前应明确应急退案授权进行变更操作;
(二)根据变更需求、变更案、变更内容核实清单等相关文档审核变更确性、安全性合性;
(三)应采用软件工具精确判断变更真实位置内容形变更内容核实清单实现真实、效、全面检验;
(四)软件版本变更应保留初始版本所历史版本保留所历史变更内容核实清单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投产定期内应组织系统评价并根据评价及系统功能进行调整优化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机房环境设施实行巡检明确信息系统及机房环境设施现故障应急处理流程预案实交易服务数据应实行24值班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事件报告制度发信息系统造重经济、声誉损失重影响事件应即报并处理必要启应急处理预案
外包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外包风险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等委托给业务合作伙伴或外部技术供应商形风险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信息系统外包应根据风险控制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原则范围认真析评估外包存潜风险建立健全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外包承包评估机制充审查、评估承包经营状况、财务实力、诚信历史、安全资质、技术服务能力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水平并进行必要尽职调查评估工作委托经家相应监管部门认定资质具相关专业经验独立机构完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承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权利、义务并规定承包安全、保密、知识产权面义务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认识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直接间接影响并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风险控制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信息系统外包风险评估与监测程序审慎管理外包产风险提高本机构外包管理能力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管理应符合风险管理标准策略并应建立针外包风险应急计划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承包建立效联络、沟通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意外情况能够实现承包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间断应急预案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敏信息系统及其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隐私数据管理与传递等内容进行外包应遵守家关律规符合银监关规定经董事或其决策机构批准并实施外包前报银监及其派机构律规规定需要报告机构备案
『柒』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三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银行总体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计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计划,确保配置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安全的信息科技环境。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
(一) 信息分级与保护。
(二) 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三) 信息科技运行和维护。
(四) 访问控制。
(五) 物理安全。
(六) 人员安全。
(七) 业务连续性计划与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的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所需资源的优先级别(包括外包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应包括:
(一) 制定明确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定期进行更新和公示。
(二) 确定潜在风险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详细和独立的监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建立适当的控制框架,以便于检查和平衡风险;定义每个业务级别的控制内容,包括:
1. 最高权限用户的审查。
2. 控制对数据和系统的物理和逻辑访问。
3. 访问授权以“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为原则。
4. 审批和授权。
5. 验证和调节。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的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其中应包括:
(一) 建立信息科技项目实施前及实施后的评价机制。
(二) 建立定期检查系统性能的程序和标准。
(三) 建立信息科技服务投诉和事故处理的报告机制。
(四) 建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机制。
(五) 安排供应商和业务部门对服务水平协议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六) 定期评估新技术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已使用软件面临的新威胁。
(七) 定期进行运行环境下操作风险和管理控制的检查。
(八) 定期进行信息科技外包项目的风险状况评价。
第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及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境内外监管机构关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要求,并防范因监管差异所造成的风险。
『捌』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机构职责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防范和控制信息系统风险。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统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对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进行检查、评估、分析,及时向本机构专门委员会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的管理信息;
(四)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系统事故或突发事件,并按有关预案快速响应;
(五)每年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查后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六)做好本机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七)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系统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八)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进行信息系统有关的业务、技术和安全培训;
(九)开展与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负责信息系统的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和风险监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他负责风险监督的专业委员会应制定信息系统总体策略,统筹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定期评估、报告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状况,为决策层提供建议,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信息科技部门,统一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和监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务和运行技术支持;建立或明确专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协助业务部门及信息科技部门严格执行,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设立审计部门或专门审计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审计制度,配备适量的合格人员进行信息系统风险审计。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统相关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和规范地披露信息系统风险状况。
总体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总体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策略、制度、机房、软件、硬件、网络、数据、文档等方面影响全局或共有的风险。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制定明确、持续的风险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统的敏感程度对各个集成要素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实施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防范自然灾害、运行环境变化等产生的安全威胁,防止各类突发事故和恶意攻击。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与信息系统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实行最小授权。
第十八条 在境外设立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在境内设立的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防范由于境内外信息系统监管制度差异等造成的跨境风险。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参照有关国际准则,积极推进信息安全标准化,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评估和测试,及时进行修补和更新,以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机房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场地、环境、供配电等技术标准。全国性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国家A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国家B类机房标准,省域以下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C类机房标准。数据中心机房应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措施,未经授权不得进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使用正版软件,加强软件版本管理,优先使用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产品;积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系统和相关金融产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机构信息化成果。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息系统相关的电子设备的选型、购置、登记、保养、维修、报废等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选用的设备应经过技术论证,测试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信息系统所用的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和一定的容错特性,并配置适当的备品备件。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的网络应参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网络设备应兼备技术先进性和产品成熟性;网络设备和线路应有冗余备份;严格线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业务和交易流量要求保证传输带宽;建立完善的网管中心,监测和管理通信线路及网络设备,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生产网络与开发测试网络、业务网络与办公网络、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应实施隔离;加强无线网、互联网接入边界控制;使用内容过滤、身份认证、防火墙、病毒防范、入侵检测、漏洞扫描、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有效降低外部攻击、信息泄漏等风险。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加密机、密钥、密码、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密码设备,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领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销毁等环节管理制度。密钥、密码应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的有效管理,不得脱离系统采集加工、传输、存取数据;优化系统和数据库安全设置,严格按授权使用系统和数据库,采用适当的数据加密技术以保护敏感数据的传输和存取,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息系统配置参数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根据敏感程度和用途,确定存取权限、方式和授权使用范围,严格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评审和修订。省域以下数据中心至少实现数据备份异地保存,省域数据中心至少实现异地数据实时备份,全国性数据中心实现异地灾备。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技术文档资料和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技术文档资料和重要数据应保留副本并异地存放,按规定年限保存,调用时应严格授权。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资料包括:系统环境说明文件、源程序以及系统研发、运行、维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技术资料。重要数据包括: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客户数据,以及产生的报表数据等。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息系统可能影响客户服务时,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客户。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研发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研发过程中组织、规划、需求、分析、设计、编程、测试和投产等环节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研发前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重大项目还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指定负责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项目工作小组由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作小组人员应具备与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经验与专业技术知识,小组负责人需具备组织领导能力,保证信息系统研发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根据本机构业务发展战略,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产品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信息系统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编写项目需求说明书,提出风险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功能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依据项目功能说明书分别编写项目总体技术框架、项目设计说明书,设计和编码应符合项目功能说明书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的测试环境,以保证测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测试至少应包括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压力测试、验收测试、适应性测试。测试不得直接使用生产数据。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根据测试结果修补系统的功能和缺陷,提高系统的整体质量。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应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编写操作说明书、技术应急方案、业务连续性计划、投产计划、应急回退计划,并进行演练。
第四十一条 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文档资料应经相关部门、人员的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出具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的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第五章运行维护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运行维护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运行与维护过程中操作管理、变更管理、机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环节产生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实行职责分离,运行人员应实行专职,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运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巡检和操作。维护人员应按授权和维护规程要求对生产状态的软硬件、数据进行维护,除应急外,其他维护应在非工作时间进行。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详细的运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规定巡检时间,操作范围、内容、办法、命令以及负责人员等信息;
(二)提供常见和简便的操作菜单或命令,如信息系统的启动或停止、运行日志的查询等;
(三)提供机房环境、设备使用、网络运行、系统运行等监控信息;
(四)记录运行值班过程中所有现象、操作过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对信息系统设备和系统环境的维护外,对软件或数据的维护必须通过特定的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和修改数据应通过柜员终端,不得对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
(二)具备各种详细的日志信息,包括交易日志和审计日志等,以便维护和审计;
(三)提供维护的统计和报表打印功能。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订严密的变更处理流程,明确变更控制中各岗位的职责,并遵循流程实施控制和管理;变更前应明确应急和回退方案,无授权不得进行变更操作;
(二)根据变更需求、变更方案、变更内容核实清单等相关文档审核变更的正确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应采用软件工具精确判断变更的真实位置和内容,形成变更内容核实清单,实现真实、有效、全面的检验;
(四)软件版本变更后应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历史版本,保留所有历史的变更内容核实清单。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息系统投产后一定时期内,应组织对系统的后评价,并根据评价及时对系统功能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机房环境设施实行日常巡检,明确信息系统及机房环境设施出现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预案,有实时交易服务的数据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事件报告制度,发生信息系统造成重大经济、声誉损失和重大影响事件,应即时上报并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外包风险控制
第五十一条 外包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等委托给业务合作伙伴或外部技术供应商时形成的风险。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息系统外包时,应根据风险控制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的原则和范围,认真分析和评估外包存在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评估机制,充分审查、评估承包方的经营状况、财务实力、诚信历史、安全资质、技术服务能力和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水平,并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评估工作可委托经国家相应监管部门认定资质,具有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机构完成。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规定承包方在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外包服务对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并将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和风险控制之中。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评估与监测程序,审慎管理外包产生的风险,提高本机构对外包管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管理应当符合风险管理标准和策略,并应建立针对外包风险的应急计划。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的联络、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实现承包方的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不间断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敏感的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数据的管理与传递等内容进行外包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经过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批准,并在实施外包前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机构备案。
『玖』 为什么说银行科技岗是程序员好的就业选择
据我了解,银行科技岗有大概两类,一种是银行的信息科技岗,这种岗位基本不敲代码,算是甲方,工资跟普通银行员工一样,比较低,比如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信息科技岗;另一种是敲代码的,即研发岗位,例如工商银行软件中心,中国银行软件中心等,建行是自己的子公司建信金科。招行也是自己的子公司,招银网络科技。这种银行研发岗位要求要高一些,待遇也更高。当然,子公司就不谈了。中农工建交邮,招行,宁波银行,浦发,上海银行,浙江农商行等大行都有此类研发岗位。接下来谈谈自己。
2020年,作为某985计算机强势高校的计算机硕士,有一篇计算机体系结构领域CCF A 类顶会,也有着中国互联网两大巨头之一等互联网企业的总包40w+的Offer,但是在最后,选择了加入某国有四大行之一的研发中心。
其实无论是互联网IT,还是银行IT,还是其他的,只要适合你自己,都是好的选择。对于我来说,我在硕士期间患上了严重的焦虑症,我很清楚自己不适合互联网那种加班模式。于是我在寻觅其他的路,读博,压力太大,我会更焦虑,最近不会考虑;军工所,钱少活多;公务员,老师?自己不喜欢。我还是希望能够从事IT行业,我的目光在2019年开始投向银行科技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