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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金融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10 14:17:06

① 如何设立保险经纪公司

可以的

现在新设立基本下不来

以下是最新的文件规定

现在都是采取的收购的方式

具体可以去58易照了解

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管理

第七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在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注册资本托管;

(四)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超出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范围;

(五)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六)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七)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八)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九)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十)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以往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

申请人应当及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中国保监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中国保监会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以及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二)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发生2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 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它设施;

(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三)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

(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经纪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第二节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发放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所属保险经纪人。

第二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用: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

(三)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当要求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并对其加强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后续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所属保险经纪人变更的,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变更执业登记。

第三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

第二十九条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三十条保险经纪人向中国保监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三十二条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经纪人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人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保险经纪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② 我要成立金融中介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和程序

不知你所说的金融中介公司主要是什么业务?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专
信托公司?
证券属公司?
投资公司?
拿信托公司举个例子吧: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现行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从业机构,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如果你所说的,金融中介机构很小的话,应该属于服务行业,注册资本只需十万吧。这个方面的话就去问问工商局吧。

③ 如何开一家金融中介服务公司

去经济城成立个咨询公司就可以了。

④ 怎样注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的条件

条件一、公司创办人要求

必须年满周岁,有身份证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注册公司。

条件二、注册公司的资本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搜索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需一次性缴纳。

2、二人或以上投资注册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如注册资本金超过3万元以上则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到位,首批不低于20%(不低于3万元),其余的在2年内到位。

3、注册资本必须经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条件三、公司的注册地址要求

办理营业执照必须有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需有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自有房产无须租赁协议),且必须是商业或工业用途的,住宅不能作为注册地址。

如果没有自己的地址,中投世纪会协助您一起解决。

条件四、公司成员

1、公司可设董事会与监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必须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执行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股东可以兼任执行董事或监事。

2、法定代表人:公司须设一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之一担任,也可以外聘。

条件五、企业基本户与纳税帐户

公司必须开设基本帐户与纳税帐户。

条件六、财务人员

公司必须设财务人员一名,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或委托财务公司代理。

一般小公司或是刚成立的公司,可以节省请会计的成本,直接找代理记账公司解决,一个月也就几百的代理费,比聘用一个月工资最少都需要两千多的会计要合算很多,而且账务处理的会很得当。深圳,千百顺

⑤ 如何开一家金融投资公司和他的运作、业务来源

  1. 公司法规定2人3万,一人10万,带股权二字需要1000万以上,投资二字可以十万,但是一般多为投资咨询,你可以在经营范围内添加金融信息服务,金融咨询服务等来界定你公司的行业类别。

  2. .看你成立何种类型的金融企业,一般现在多为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你若想做股权投资做PE,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名称中不会涉及股权二字,比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但是这类企业银行对其监管要求较高,你可以选择不同的托管银行,需要设立除有限合伙企业外的基金,来募集资本。部门一般很简单总经办,业务部,财务部,行政人事部这几个基本的设立到就可以了。招聘员工最重要是业务人员和财务。你自己也懂财务这是优势。

  3. 投资公司不完全是拿客户的钱去炒股票,期货,可以投资一些基金,产业,比如地产基金,红酒,文化艺术类,如果你暂时还没有强大的募集能力,可以做中间商,拿信托产品,比如该茶农收益16%,给客户13%,你自己赚3%,可以跟银行还有信托公司合作。当中的担保方由信托公司关联的担保公司承担。

  4. 学习金融知识是一方面,还需要去相关企业实际工作一段时间,对你是有帮助的。

  5. 最好是有人能带你入行,志同道合很重要,伙伴这个看缘分的,最好是专业,有胆识,有资源有人脉,渠道的,会好很多,有一定政府关系更好。

⑥ 我想注册一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上融资,放贷,需要什么条件

您说的应该是小来额贷款源公司吧。以下是《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要求,其他请查询您所在省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

⑦ 想成立一个小的金融公司放贷,如何操作

方法一:
到市金融办申请,申请营范围中最重要的一项为:融资对接,但是目前回国内只有少数的城市可以答申请开办“民间借贷登记(中介)服务中心”。

方法二:
如果您有足够的资金可以申请开办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各地的要求不一样:3000万至1个亿不等,(有些工商代办的公司会代办或出售小额贷款公司执照,价格在150万至220万不等(要看在哪个城市)。

方法三:
这也是最常见的运作手段就是开办: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信息咨询公司等,然后以个人名义放贷,开办以上公司很简单,到您所在区的工商行政审批大厅直接注册执照就可以。目前国内90%的民间借贷公司就是这么运作的,说白了,执照就是做广告用的幌子,没侉什么实际的意义,用个人名义放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意见及司法解释》。

⑧ 如何成立金融企业,其条件和办理程序要求是什么

成立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最基本条件是二个:一你要有金融资本;二专是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审属批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许可证。如果人民银行能批准你设立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许可证,那么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⑨ 注册金融服务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金融服务公司注册设立的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9)如何成立金融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金融服务范围:

广义金融服务,指整个金融业发挥其多种功能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具体来说,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

增强金融服务意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于加快推进我国的现代金融制度建设,改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寿险、非寿险)。

2、再保险和转分保。

3、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4、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5、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偿还基金。

6、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参加资料来源:网络-金融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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