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互联网金融监管意味着支持 有助于行业健康发展
在刚刚过去的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着重强调“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自2014年至今,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已连续三年提及互联网金融。与2014年和2015年的“促进发展互联网金融”相比,2016年的报告中提法已变更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如何在规范同时发展,将是2016年互联网金融企业必将直面的问题。
互联网颠覆不了金融
从诞生之日起,互联网金融就叫嚣着“颠覆”传统金融,但是对于整个行业而言,“颠覆”真的那么重要吗?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互联网金融从诞生到发展,本身离不开市场的需求。2016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在规范之外,还有发展。互联网改造的任何一个领域,首先解决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其次解决的是资源配置问题。互联网进入金融领域也是如此,针对中小企业的互联网金融,能够帮助解决这些中小企业拿不到资金的难题。比如对于四大行等银行来说,三亿以内都叫中小企业。因此,把合适的人引向合适的金融机构,这是互联网可以做到的。
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对象也正是中小企业和个人。互联网金融所有的出发点和所有的思路,都应当围绕在怎么服务好中小企业和服务好个人。
互联网是颠覆不了金融的,但是很多银行或者传统金融机构的物理载体,可能会被颠覆。像媒体一样,互联网的出现,并没有颠覆记者本身和内容生产。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是如此。真正在做互联网这个行业的人都是在生长的,但那些野蛮的、出现问题的,其实并不能称为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
当然,我们在看待互联网金融行业2015年出现的很多问题的时候,应该正视整个行业到底是谁在做什么,这是非常关键的。也正是因为行业内一部分“谁”和“做什么”出现了问题,也就加速了2015年监管层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从2015年7月18日的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到12月28日出的关于整个P2P行业的征求意见稿,都是在加速整个行业政策的落地。
监管意味着支持
有政策落地,对于行业健康发展来说是非常好的一件事。其实,行业里面愿意规范发展、愿意领先性发展的企业一直都在呼吁早点出政策,因为出政策有几个好处。首先,企业知道往哪儿走了。其次,能够规范行业内的不良行为。所以,从行业领先企业来讲,或者对于愿意规范性的发展的企业而言,是希望政策早日落地的。
那么,会否有一个整体的监管机构?如果专设监管机构,并不符合简政放权的思路,因此不太可能。但是,肯定会有相关的规则、协会式的监管出台。
其实,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新兴行业来说,监管是一件好事。监管层面在出台监管政策的时候,还往往有配套——怎么监管你,怎么发展你。所以,在被监管的同时,行业可以有机会享受更多政策的扶持或者支持,甚至一直到服务器都有产业、政府的引导基金给予各种各样的补贴,这也是对行业的促进。如果行业没有监管,优惠政策也会相应消失。所以,监管也意味着对行业的支持。
互联网金融监管重在执行
从行业角度来讲,过去出现问题的很多平台和公司,其实对于业内人士来说,是能够提前发现问题的。因此,加强协会式的监管对于行业发展同样重要。协会式的自律监管能够帮助行业内的声音进行传达。比如通过政协委员提案的方式反馈到两会上,还可以协会的方式向监管部门提供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作为一线从业者,更知道哪种行为可能有问题,这个可能是行之有效的一个监管策略。
另外,我们一直在呼吁政府建立黑名单,或者对一些不良行为做更大规模的管理。2015年是出监管政策的元年,但实际上很多政策早就有了,未来,大量的落地、大量的细则应该会在2016年被执行。2016年将会是监管政策落地的一年。
监管政策落地之后,哪个部门、如何执行则需要明确。比如去年公司注册名称不能带“投资”两个字,很多PE、VC都受到了影响。因此,未来在执行时,不宜完全搞一刀切的政策。否则可能对于很多行业、企业的具体发展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016年所谓的落地年和执行年,最重要的还是执行。从整体来讲,监管层面还是在看这个行业到底能发展成什么样。所以,2016年需要有大家共同的声音推动逐步调整,永远不要忽略技术进步带来的影响。很多政策都是基于十年、二十年前的技术,尽快与互联网时代定的规则结合,将能更有助于行业健康发展。
Ⅱ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机构的区别和联系
一、从功能视角分析
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不会随时间和空间而改变,只有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特征才会发生改变,因此,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根据技术和环境的变化,从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和演变里可以蹄选出最有效的金融功能和金融机构。因此,金融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是比较两者区别和联系的重要参考。
(一)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
(1)清算与结算。具体来说,一是由于市场需求的存在,金融机构提供货币供应来作为大众都能接受的支付工具;二是市场上所有的交易都由金融机构提供清算和结算。
(2)聚集和分配资源,即融资。金融体系可以为全社会的生产消费筹集资金,同时将全社会的所有资金重新排列组合合理分配。
(3)风险管理和分散风险。由于金融体系对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散的重视,在金融交易中,风险被隔离分散,控制风险的成本被大大降低。
(二)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1)支付方面。虽然业内都看好互联网金融良好的发展潜力,不过就目前而言,网络支付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还存在一些距离,还不能完全取而代之。原因有两点,第一,互联网金融不能创造货币。即便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有部分的支付产生交易,对支付工具有一些改进,但只有少数客户使用,接受程度狭窄,本质并没有创造新的支付工具。第二,基于第一点所讲,互联网金融没有创造新的支付工具,在所有交易中所使用还是传统金融账户上的货币资金,因此,互联网支付提高了传统金融支付的广度和宽度,只是对传统支付进行了扩展和丰富。
(2)融资、风险管理和信息挖掘。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基本上依赖于搜集和处理各种信息,具体表现在于融资,风险管理和信息挖掘等方面。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挖掘包含三点内容:第一,各种金融信息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宣传,由此可以获得到更多的金融信息;第二,搜索引擎的使用极大的提高了信息收集的效率,能对庞大的信息量进行高效的分类处理,根据客户需要最短时间内达到用户要求,有效蹄选可用信息;第三,对庞大的信息量具有高效飞速的处理模式。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在融资和风险管理方面,依靠信息处理模式的飞速高效,经营成本被有效降低,使得平常不能从银行得到资金来源的企业也能得到金融服务,拓宽了金融服务的范围。
这说明,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客户群是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而这都是传统银行淡化的客户群。从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将会向传统金融的核心业务进军,这种挑战会越来越明显。当然,在发展趋势上还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比如互联网金融在不具备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资金的来源问题,零星交易量能发展到什么规模,能否对传统金融巨头形成实质性的威胁都还有待证实。从监管的立场来分析,互联网金融交易会不会对现有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冲击,能不能对目前的金融调控造成影响?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理确定对互联网金融采取的政策,对我国以后金融体系的发展有方向性的影响。
二、从机构视角分析
更传统的观点认为,要从金融机构的视角来研究金融体系的特性和功能,基于这个角度,现有的金融组织和市场活动主体都是固定的,这是历史演进的结果,并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假如说,基于功能视角分析的金融观点将制度性因素弱化才能更深入的论证金融体系的长期发展历史,那么从机构视角来看,这种金融观将现有的制度框架设为前提,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更具有现实的研究意义。
从机构视角分析,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跟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比较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货币创造功能
在信用货币体系里,国家货币最重要的构成是各种存款,也就是商业银行的负债,银行等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受到非常严格的制度监管。关于银行负债演变成货币的进程这一问题,各种学派观点很多,但大都认可历史的演变这一结论。因为银行的信用体系比较完善,货币成为重要的代理支付工具,因此货币逐渐演变为普遍可接受的支付手段。
(二)部分准备金制度
在早期,储户将存款放在银行,银行履行保管义务,储户可以将本金取回。后来银行家发现在储户存款取款的过程中,会有一定时期产生货币闲置,在此期间将沉淀货币出借可以取得更高的收益,但是因为人们存取习惯的不同,以及银行支付体系的效率不同,估计大概有多少闲置资金可用于发放贷款,同时还要确保客户提款的时间需要,是一个需要测算的问题。但是在法律层面上,银行从只从事货币存取到发放贷款,银行的业务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如今,各个国家的法律许可银行存款和贷款业务同时运行,这使银行成为一国最重要的融资机构,银行将负债演化为信用货币的主要构成部分,通过信贷进行规模扩张,实现资产增值,越来越强化了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主要构成地位。
(三)现代中央银行制度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潜在问题,曾引发历史上很多次的金融危机,这是由于储户存取款时间的不固定,还有存款、贷款时间的不一致造成的。在初期阶段,银行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市场自发解决危机。比如在美国联邦储备局成立之前,摩根大通曾在危机中起到过资金贷款人的角色,不过随着金融系统规模的扩张,这种形式已经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必然要求中央银行的介入。中央银行发展到现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职责。中央银行的介入降低了流动性危机的发生概率,加强了银行业的稳定,使银行成为普遍接受度更高的信用机构。
银行具有创造货币的功能,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银行可以通过信贷或其他中间业务获得更高的货币存量。理论上说,只有基础货币供应量和法定存款准备金才能影响货币供给,那么在创造货币这一范畴,互联网金融能否影响到银行机构?在理论上是可以的,只要在社会交易中得到普遍应用,并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私人机构都可以创造货币。然而在现实中,所有国家都垄断或控制货币发行权,互联网金融能否具有创造货币的功能,还要取决于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的态度。
Ⅲ 传统金融到互联网金融,中间都经历了些什么
你好,现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还是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只是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演变出来的新的发展形势~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其实离不开传统金融,所以你的问题应该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所谓传统金融业务的联网化。第一阶段只是帮助我们在网上做交易,但是我们交易一些什么没有解决。而
第二个阶段出现了淘宝、易趣、这样的电子商务,但是我们对其没有信任感。当随着支付宝等一系列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演进,慢慢就形成了大家有工具、有武器,能在网上真正的交易和买东西了。
第三个阶段是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很多传统金融业务可以直接在网上销售和交易,比如基金、保险都可以在网上直接买卖了。2012年的时候,人民银行业正式发布了第三方代销基金的牌照,是一个明显的标志。
第四个阶段,到2014年的今天,出现了各种余额宝在内的各种宝类的产品,P2P、直销银行等等,在整个过程当中大家可以看到互联网在当中的作用,它从一个工具、一个渠道,到发展到4.0。互联网进入4.0版本的今天,金融和互联网完全结合在一起了,没有互联网是不可能有P2P的,我们不可能实现手机支付,也没有办法在线开户。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趋势,以后还会不断发展,演变下去。
请采纳,谢谢~
Ⅳ 互联网金融发展下各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如何
很艰难,步履维艰!
Ⅳ 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好还可不可以取代传统银行金融机构
我估计互联网金融无法彻底取代传统银行机构,只能说可以取代传统机构的部内分业务,但是是无法完容全取代的。就如在线课堂永远不能取代传统课堂,只能说随着时间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还是蛮有前景的。
Ⅵ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状况与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多种模式。前已述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种模式,而这六种模式也正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模式。其中,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指的是各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平台实现网上转账、网上投资理财、网上资金借贷、网上证券和保险交易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等传统金融业务的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指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解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为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指的是依托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的海量的、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专业化的数据挖掘和分析,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模式;P2P网络借贷模式指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模式;众筹模式指的是资金需求者在互联网上展示创意和项目,并提供回报、募集资金的模式;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模式指的是建立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销售金融产品或为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在上述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模式范畴内,近年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在向金融领域渗透过程中体现出的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降低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等优势的认识的深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内容也不断地得到创新和丰富。这些模式内容上的创新和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银行开展网络借贷业务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网络借贷方面。首先,在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方面,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已由传统的“网下申请、网下审批、网上发放”内容,经由“银行+电子商务平台”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内容。其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也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等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保险合作进行理财的内容。第三,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则由纯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的内容,创新发展出了P2P平台跟担保机构合作、线上与线下结合以及债权转让等内容。
交易规模快速发展壮大。2008年以来,我国的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及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壮大。其中,网络银行的交易额由2008年的285.4万亿元迅速增加到了2014年的1549万亿元。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也由2009年的3万亿元快速增长到了23万亿元左右,期间虽由于市场渐趋饱和,增速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18.6%以上。P2P网络借贷的交易额则由1.5亿元快速增长到了3292亿元,期间增速甚至均达到了200%左右。以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合作形式于2013年6月5日上线的余额宝产品至2014年底,其用户则已达到了1.85亿户,总规模则达到了5789.36亿元。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及广泛应用基础上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缺乏有效的管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而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先后经历了从网上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再到大数据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财的发展历程,由此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缺乏有效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依托电子商务发展产生的大数据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大数据金融,最初是由电商平台与商业银行合作实现的,而后二者逐渐分立演化出了电商大数据金融和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大数据金融两种形式。而对于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由于商业银行并不熟悉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故其发展前景堪忧。其次,互联网理财在近两年时间里的井喷式发展,对传统银行存款业务和理财产品形成了冲击,甚至通过影响货币乘数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第三,由于P2P网络借贷具有的低门槛和监管工作量大等特点,P2P网络借贷平台疯狂发展及不断倒闭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故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还存在着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较差等缺陷,加之网络通讯系统具有的开放式特点造成的其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的问题,都易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金融交易带来较大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方面,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还大多来自国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这也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选择其发展所需的技术解决方案面临着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术变革淘汰,乃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等风险。而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风险还较高。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原来传统金融机构的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应该说,这一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的。但其后,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一监管体系却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出现了因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过多、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者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商业银行贷款无法创新、大量的非银行网络融资风险巨大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形成制约。
Ⅶ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机构正面竞争,怎么看待
可以说各有利弊吧。有的人认为互联网不安全,所以会选择去传统金融机构。但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也是有着很强的发展前途。
Ⅷ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在做转型,而对于网点转型4.0大家都怎样看待
这是大趋势,必要要走过的历程,在国外早已走完这个历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