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紧急!各部门行政法规利益冲突的产生和解决办法
这位朋友提到的行政法规是行政法律规范内容之一,可以参考下文然后进一步整理即可产生自己的答案。
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
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在国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法律职权和程序针对一般情况、一般的人所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属于法的范围。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针对特定情况、特定人发布的一次性适用的法律文件,它只是法的适用的结果,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所以不属于广义的法的范围。行政法律规范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主要是在前一种观点上来说的,即行政法律规范作为具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下面对这些行政法律规范作一详细的阐述。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对行政法规范的确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一方面是对行政活动所进行的规定,直接成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具体依据;另一方面是对有关行政活动进行一般原则性的规定,成为其他所有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据和根源。
(二)法律。法律是由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委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为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为一般法律。我国自1978年以来制定的法律有400余件。其中绝大多数涉及行政权的设定及行政组织、行政权的运作以及对行政的监督和救济,涉及公民的行政权益。这些都是行政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作为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指法律文件中有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而并不是说所有的法律文件都属于行政法。所以,这就会出现,可能某一项法律文件中的规范内容既包含有行政规范,还包含有其它部门法的规范,如《婚姻法》。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主要包括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行政法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在《国务院公报》上刊载。从法律地位、规范的具体内容和数量上看,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表现形式中占有重要地位。当然,每项行政法文件的规范和内容并不一定全是行政规范,还可能包含其他法律规范,但主要是行政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 [①]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权限并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上一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中的多数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律规范。
(五)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才有权制定规章。但由于现实的需要,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工作部门也在发布规范性文件。这些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或国务院授权后享有规章制定权。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和法律、法规相比,规章的数量庞大,制定主体众多,因而规章作为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必须首先强调其自身的合法性,违法的规章一律无效。
(六)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有权机关对法律的有关概念、界限以及如何运用所作的解释。按照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凡是对行政法规的法律解释都属于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七)国际条约与协定。国际条约与协定是指我国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或双边性、多边性协定,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也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冲突
通过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的阐述,可以看出由于这些法律形式分别是由不同性质和地位的机关依据不同的职权范围而制定的,因此,也就决定了这些法律规范在具体的适用当中必须会存在冲突。这里所说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冲突。
(一)法律适用冲突的概念及其特点。
1、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文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这种法律适用的冲突,是由于立法本身的原因,或者由于某些客观因素而导致的。但是,归根结底,“不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应当如何,也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应当尊重立法机关,事实上,‘恰是司法机关所表达的才是何为法律的最后语言’”。当然,法律规范冲突和法律规范选择使用是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不仅存在于国际法领域,也存在于国内法领域,只是情况有所不同。诚然,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其法律规范之间应该具有统一性、相互联系性和协调性,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以及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法律规范的选择使用仍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有的西方人提醒人们注意:即使在法治十分发达的国家,法律也会存在内在矛盾,在那里仍然有许多事情可做。否则,法律只是笼罩着“公平面纱”的不公平。这也就给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带来了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的特点表现在:首先,它是发生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任何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只能及于我国领土范围之内,而不及于我国领土范围之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冲突。在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中,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又不尽相同,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也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这种法律冲突中,发现和适用法律冲突问题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则是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发现的法律冲突,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解决法律适用的要求较之行政程序阶段中就更加严格和迫切。再次,法律适用冲突发生的前提是各种法律文件,包括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授权立法文件等,对相同的事项有着不相一致的矛盾、抵触的规定。正是由于这些规定,才给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带来了的冲突的可能。最后,适用冲突具有复杂性。这主要是对法律适用冲突的表现来说的,从理论上说,法律适用冲突是不允许存在的,但是实际上,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冲突又是不可避免的。
(二)法律适用冲突的类型
由于法律适用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既有应该存在的,也有不应该存在的。下面对这些法律适用的冲突的类型作逐一的说明。
1、特别冲突。即指我国行政法规范体系中的特别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定、单行法与法典之间的冲突。如:港、澳、台同胞的出入境管理,法律作了特别的规定,它不同于中国内地公民的出入境管理的普通法规定,如果法院审理港、澳、台同胞的出入境管理案件,就应在相冲突的法律规定间作出选择。
2、层级冲突。合法有效的低层次法律规范应具备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它所设立的内容不得与高层次的规范相冲突;二是它与高层次规范的目的相一致。对于行政法体系来说,较低规范所设定的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不得大于更高层次所确定的内容,较低规范所设定的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范围与更高层次所确定的范围应当一致。如果不同等级规范所确定的职权或义务在范围或性质上不相吻合,就会产生较低层次规范与较高层次相抵触的情况。目前这种抵触可以表现为行政法规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委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等情况。
3、平级冲突。即指同一等级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如不同法律文件规定的主管部门职权可能形成不同部门按不同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同一事实进行多头处理。再比如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能管理部门不明确,造成不同部门执行同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处理等,所以法院在行政案件法律审查时必须进行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
4、新旧法冲突。根据一般规则,调整同一领域问题的新法颁布以后,旧法就自然失去效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发生新旧法律规范之间的不衔接和矛盾,例如有些领域的行政管理法规在新法颁布后旧法实际上并没有废止,由此造成各地方执法部门在选择旧法规还是新法规时存在混乱。这其实也就涉及到法律的时间效力。同时,也要求法院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必须选择和准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审判权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
5、人际冲突。即由于公民的民族种族或身份的不同,法律对其也设定了不同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例如,某民族自治地方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该自治地方的汉族和少数民族家庭控制可生育的子女数量不同;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不同于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国人投资的规定。
三、行政法律规范适用冲突的解决
既然行政法律规范在适用中会发生这么多的冲突,那么,应该怎样解决这些冲突呢?这就是本部分将要讨论的问题。
行政法律规范适应冲突的解决,首先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即选择适用规则,这也是指导法院在针对同一法律事项的相互冲突的规范之间选择应当适用法律规范的具体原则,以便法院确立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以此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选择适用规则是程序性规则,通过适用这些程序性规则,在冲突的实体规范中找出相应案件应予适用的法律规范,再由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适用该法律规范。
那么,法院在具体行政审判中面对行政法律冲突应该适用什么样的规则去解决这些冲突呢?下面具体阐述。
(一)特别冲突适用规则。确立法律规范冲突适用规则的理论依据,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的内涵是:法律优先、依据法律。法律优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规。具体来说就是,法律已有规定的,任何其他法律规范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凡有抵触皆以法律为准,但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使之具体化;法律尚无规定而其他法律规定了的,一旦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其他法律规范须服从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在规定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对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采用的是“不抵触”的原则,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对此已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地方特点做出规定。同时,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采用的是“根据”原则,即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不能与对此已有规定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且只有在法律已有规定或者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据此做出具体性的规定。这两个原则的内容显然不同,但所体现的法律的优先地位及法律优先原则却是相同的。依据法律,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
在法律规范适用中会遇到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矛盾,当普通法与特别法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普通法还是特别法的规则?一般认为当普通法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解决特别法与普通法相突时适用的原则,这一原则对于调整同一行政区域不同行政法律规范间的冲突也具有指导作用。但是,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院不应承认与较高层次法律规范相冲突的较低层次的法律文件为特别法,因为这属于没有法律效力越权规范。
(二)层级冲突适用规则。这是指因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而规定适用何种效力层次法律规范的冲突适用规则。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民生冲突实际上是一种违法性冲突,当然应该选择适用效力等级高的行政法律规范。根据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层级运用规则,应体现这一原则精神,并将之具体化。在不同级别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如果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同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应该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优先适用较高层次的规范。部门法与基本法冲突的,应适用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与相应的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应适用行政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与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凡是违背宪法和法律原则精神的规范,都不能予以适用;凡是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与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依据或参照。
(三)同等级冲突适用原则。这是指解决制定机关不同但效力层级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的规则。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此类冲突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审判无所适从。平级冲突的适用规则一般是:调整特定地区、部门事项的法律规范优于调整一般地区、部门的法律规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裁决”。这种解决办法适用于平级规章之间的冲突。
(四)新旧法冲突相适用规则。一般来说,新法生效以后,相应的旧法即失去效力。这就是法的溯及力问题。因为行政法律法规一般没有溯及力,即除了法律、法规本身明确规定了对尚未处理和该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可以依据该法规定处理外,就该当认为没有溯及力。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一般涉及诉讼程序问题,但在法律审查中也可能涉及。
(五)人际冲突适用规则。这是指调整因不同民族、种族或人的特殊身份的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般明确规定,不同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适用该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做出特别规定的法律文件或规范。这里不在赘述。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行政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的阐述,揭示了由于这些法律形式分别是由不同性质和地位的机关依据不同的职权范围而制定的。因此,也就决定了这些法律在具体的适用当中必然会发生冲突。最后,说明了在遇到这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时应该采取的解决办法。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各种法律规范一定会更加趋于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彻底消灭法律适用的冲突。
参考文献:
1、《法理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即行政法的渊源。参见台湾翁岳生编:《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
3、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参见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参见王周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西安出版社2003年版。
6、参见刘星著:《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参见刘星著:《西窗法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参见舒国滢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作者介绍: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❷ 金融机构在实际运行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产生这些矛盾的主要原因有哪
金融机构在实际运行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产生这些矛盾的主要原因版如下:
(1)不同部门对一些问题的不权同看法
(2)各部门的权力之争
(3)不同部门的利益不同
(4)部门行为不当
(5)营销部门内存在一定冲突
供参考。
❸ 利益冲突的定义
所谓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里的利益,不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专业利益、个人声誉等等。
目前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已成为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因为这是国家廉政体系的重要支柱,直接影响到廉政建设的总体成效。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很大,也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其中利益冲突是直接的表现形式。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存在三大利益冲突,即劳资利益冲突、社会分配利益冲突、政府和公众利益冲突。
在三大利益冲突中,劳资利益冲突在我国社会涉及范围最大。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个问题不明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问题越来越凸显。
在社会分配利益冲突方面,随着社会贫富差距悬殊,‘仇富’现象也越来越严重,造成的社会阶层对立现象不容忽视。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政府和公众利益冲突,因为这个利益冲突的背后,实质却是官员和公众的利益冲突,直接损害的是党的执政基础。比如暴力征地、拆迁,等等。 目前我国官员的利益冲突问题,可以梳理为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旋转”型利益冲突等三种类型。
交易型利益冲突,就是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关联者那里收取私人利益。这种情况较常见,比如有些官员对房地产行业有管理审批权,以超低价从房产商那里买房;对矿产资源开发有管理审批权的官员入股煤矿、投‘干股’,等等。
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影响型利益冲突通常表现为,官员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的私人利益,比如处理亲属问题、自我交易、影响交易、裙带关系,等等。
同其他利益冲突相比较,“旋转”型利益冲突更有隐蔽性——有些官员具有公私双重角色,在履行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利用公权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职、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等形式。
目前公众对有些人事任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行政审批事项不信任,根源就在于决策官员在政策决定中存在利益冲突。利益冲突问题对政府廉洁危害极大,其要害在于这种行为削弱了公众对官员的基本信任。在现实中,即使官员没有获得私人利益,但只要利益冲突明显存在,公众就有理由对官员在决策过程和行政过程中的客观性产生质疑。 防止利益冲突被多数国家视为有效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策略。近年来,我国也先后颁布数十项针对利益冲突的法规政策。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1984年出台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97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7年颁布《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1998年下发的《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刑罚问题。
不过,尽管以往出台此类法规政策多达数十项,但仅仅属于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在这些法规政策中,虽没有“防止利益冲突”之类的明确表述,但不少内容却旨在防止利益冲突,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009年9月18日,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这是中央文件首次使用“利益冲突”这样全新的廉政概念。
2010年2月25日至26日,2009年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汇报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会上又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权力寻租机会。”
相关的成功经验
加拿大、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将管理利益冲突活动制定为法律。主要对官员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礼品和馈赠、离职后的就业、经济投资活动等容易引发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了严格、详细的规定。比如加拿大政府颁布《利益冲突章程》,并针对现任和退休的公职人员制定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的《利益冲突法》是一部刑事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金刑和有期徒刑;英国针对高级官员制定了一项“利益声明”制度,要求官员在参与决策之前首先说明拟决策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
2009年10月14日,中美两国共同在北京举办主题为“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研讨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会见参会代表时指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是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国将结合这次研讨会的成果,吸收各国的有益经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制度”。
我国有些地方政府,此前已对防止利益冲突“试水”。2009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印发《温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暂行办法》。由此,“利益冲突”这一陌生的廉政概念,正式进入地方领导的视线。
2010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出台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据报道,杭州几年前就对此进行研究,如市纪委将上城区文广新局刘某某利用权力直接将手中掌握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挂牌出卖的行为定义为“直接交易型”的利益冲突;规定官员要对家属配偶子女就业、经商等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等等。
但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规定并不完善——这些制度规定不仅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很不系统,而且制度规定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也很难统一,其中许多“不准”,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更关键的是,大多数制度规定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种种弊端的存在,以至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规定执行效果并不好。比如没有把“注重预防”落到实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不及时、不得力;多数官员在认识上存在模糊,制度规定的宣传普及工作滞后,等等。 要通过防止利益冲突减少腐败现象发生,需要在官民“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权力和利益方面作出合理安排,及早阻断官员以权谋私的通道,加大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督和处理力度。
要对官员伦理教育注意创新,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帮助官员认识利益冲突问题的本质。应把廉政教育和伦理培训,个人信仰教育与平时的修为作为官员的重要培训内容,以帮助他们从心灵根本上按照自己的信仰行事,这样才能防止思想变质,从根本上解决官员寻租制度的各种行为,才能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等相关问题。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人大、政协、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公职人员,是涉及利益冲突的主体。他们在执行公务时,对自己或与自己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产生利害关系的都应回避。由于我国有着重视社会关系的传统,监督和管理的范围需再扩大,包括对足以影响公正合理执行公务的同学关系、师生关系、老乡关系、战友关系,甚至曾经的同事关系、恋人关系也应纳入回避范围。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止和治理贪污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官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起到早期警报的作用。但遗憾的是,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法律法规,只是通过党纪文件来规定。为此,有关部门还应加快此项制度的立法进程,申报内容应包括个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如工资、薪金、各类补贴和福利费、股票、养老金、不动产、债券、个人通过其他劳动获得的利益、投资及奖励所获得的利益等等。申报内容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完善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必须有具体的落实措施,这就需要强化监督机制、评价机制、奖惩机制、认识机制等实施机制。在整个实施过程中,要对利益冲突行为形成有力的监督,对官员廉政状况及处理利益冲突的情况,要给予全方位的较为科学的评价。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认识到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探索等。
从反腐的角度来讲,我国需要有一部《防止利益冲突法》,对现行政策法规中的共同性内容加以归纳,并统一引入“利益冲突”概念,这必将进一步提高廉政建设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❹ 企业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哪些
企业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和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冲突。
一、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
1、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冲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上,即发生在股权相对集中、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持股数额对比明显的公司中。
2、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中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会发生的。
股东期望经营者能够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出发从事经营与管理活动,但经营者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牺牲股东利益,使股东的期望和既定的财务目标异化,股东将不得不负担一部分由于经营者的利己主义行为而发生的成本即代理成本。
3、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股东与债权人作为公司的两种资金提供者,既有相同的利益也会存在利益的冲突。
二、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冲突
基于资本雇佣劳动的认识,强调股东是公司的主人,职工是为资本赚钱的工具,是被公司所雇佣的对象。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股东与职工利益冲突的严重程度可想而知。股东与雇员的利益冲突主要在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不平等的,雇员处于弱势地位。
(4)金融机构的利益冲突现象扩展阅读:
经营者和所有者的主要利益冲突在于:经营者希望在提高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的同时,能更多地增加享受成本;而所有者或股东则希望经营者以较小的享受成本带来更高的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
为了协调这一矛盾,通常可以采用解聘、接收、激励等措施。
1、解聘:所有者通过掌握对经营者的雇佣和解聘,对经营者予以监督。如果经营者未能使满足所有者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可以解聘经营者。
2、接收:如果经营者经营决策失误、经营不力,未能使企业价值提高,该公司就可能被其他公司强行接收或吞并,相应经营者也会被解聘。为此,经营者为了避免这种接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提高股票市价。
3、激励:将报酬与经营者绩效挂钩,以使其自觉采取能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措施。
❺ 当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该怎么做,要写个作文,字数800左右
利益冲突是指专业服务领域特别是律师职业中的一种现象,即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专业服务过程当中存在利益冲突必将伤及专业服务的职业精神和特定职业的社会公信力。因此,无论立法或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利益冲突。通常的做法是,在接受一项委托前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确保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未向委托人的对立方(或者在利益上有对抗的任何一方)提供过或者正在提供服务;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必须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主动辞去委托。在某些情形下,经过委托人的同意(通常要求书面形式),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可以豁免此项义务,比如:利益冲突并不显著的情形;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为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前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已经超过了一定的年限等。
❻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工作中遇到利益冲突时如何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来员在无法确自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该按照内部规定向( )报告,寻求内部专业支持。
A.银监会
B.所在机构负责人
C.银行业协会
D.上级主管
正确答案:D
❼ 如何解决商业谈判中的利益冲突
由于谈判中双方都想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尽管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谈判陷入僵局而至最终破裂,但有时利益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每逢此时,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才能使谈判顺利完成,取得成功。
1.处理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将人的问题与实质利益相区分
谈判的利益冲突往往不在于客观事实,而在于人们的想法不同。在商务谈判中,当双方各执己见时,往往双方都是按照自己的思维定势考虑问题,这是谈判往往出现僵局。
在谈判中,如果双方出现意见不一致,可以尝试以下几种处理问题的方法:⑴不妨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⑵不要以自己为中心推论对方的意图。⑶相互讨论彼此的见解和看法。⑷找寻对方吃惊的一些化解冲突的行动机会。⑸一定要让对方感觉到参与了谈判达成协议的整个过程,协议是双方想法的反映。⑹在协议达成是,一定要给对方留面子,尊重对方人格。
换个角度考虑问题恐怕是利益冲突发生后谈判中最重要的技巧之一。不同的人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人们往往用既定的观点来看待事实,对与自己相悖的观点往往加以排斥。彼此交流不同的见解和看法,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并不的让一方遵循对方的思路解决问题,而是这种思维方式可以帮助你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最终解决问题。
2.处理谈判双方利益冲突的关键在于创造双赢的解决方案
很多人在小时侯都做过这样一道智力测验题:有一块饼干,让你和妹妹分,怎么样才能分得公平呢?答案就是自己先把它分成两部分,分的标准是自己觉得得到其中哪部分都不吃亏,然后让妹妹来选。这是一个典型的双赢态势。就象这道智力题的解答一样,解决利益冲突的关键在于找到一个双赢的方案。
谈判的结果并不是“你赢我输”或“你输我赢”,谈判双方首先要树立双赢的概念。一场谈判的结局应该使谈判的双方都要有“赢”的感觉。采取什么样的谈判手段、谈判方法和谈判原则来达到谈判的结局对谈判各方都有利,这是商务谈判的实质追求。因此,面对谈判双方的利益冲突,谈判者应重视并设法找出双方实质利益之所在,在此基础上应用一些双方都认可的方法来寻求最大利益的实现。
双赢在绝大多数的谈判中都应该是存在的。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可以满足双方利益的需要。这就要求谈判双方应该能够识别共同的利益所在。每个谈判者都应该牢记:每个谈判都有潜在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就意味着商业机会;强调共同利益可以使谈判更顺利。另外谈判者还应注意谈判双方兼容利益的存在。
为了有效地寻找双赢的方案,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⑴将方案的创造与对方案的判断行为分开。谈判者应该先创造方案,然后再决策,不要过早地对解决方案下结论。比较有效的方法是采用所谓的“头脑风暴”是的小组讨论,即谈判小组成员彼此之间激发理想,创造出各种想法和注意,而不是考虑这些主意是好还是坏,是否能够实现。然后再逐步对创造的想法和主意进行评估,最终决定谈判的具体方案。在谈判双方是长期合作伙伴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共同进行这种小组讨论。
⑵充分发挥想象力,扩大方案的选择范围。
❽ 不同部门的利益冲突如何解决
很难定位问题,并不代表找不到问题。
1.目前尚不是问责的时候,需要齐心解决问题
2.解决问题之后,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并总结教训
3.根据问题准确定位责任人,不建议各打50大板
另,楼主上面说的重要阶段不是很清楚,如果是已经通过公司的测试部门,那第一责任人就是测试部。我在飞马网上看到类似案例,你可以搜索飞马网查找你想要的答案!
❾ 什么叫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指专业服务领域特别是律师职来业中的一种现象,即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源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百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度的实质性下降的关系。”